《条例》明确,乘客无票乘车的(包括持无效票乘车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不设处罚措施。但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持伪造证件乘车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票,《条例》指出,除了按照前述规定承担补足票款的民事责任外,还设置了行政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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