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五月報稅季又要來臨,著手準備申報之前,本文帶領讀者瀏覽今(111)年申報去(110)年度所得稅申報的改變;另以所得稅申報為出發點,審視去年4 月28 日修訂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以下簡稱房地合一稅2.0)帶來哪些不同,並介紹本年度其他更新重點與應注意事項。
Part I 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重點
重點1: 房地合一稅2.0申報應注意事項
為防杜藉由不同交易型態短期炒作不動產,遏止租稅規避,以維護居住正義及租稅公平, 房地合一稅2.0 自去年7 月1 日起實施。亦即,若符合其規範下之五大類交易─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以及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及出資額,皆可能適用新制規定,而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產生重大改變。以下為申報房地合一稅2.0 時應加以留意之事項:
應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去年7 月1 日後,營利事業若符合房地合一稅2.0 之交易所得,應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稅,不可併計。換言之,營利事業在計算當年度課稅所得時,應分開計算7 月1 日以後符合房地合一稅2.0 之交易所得,依持有期間計算應納稅額,最後再與一般營利所得之應納稅額加總合併報繳。舉例來說:全年所得額共新臺幣(以下同)7,000 萬元,其中房地合一稅2.0 之交易所得共2,000 萬元,故5,000萬元應按營所稅稅率20 % 計算應納稅額,2,000 萬元的房地合一稅2.0 交易所得則視第2點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再合併申報繳納。
營利事業將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 按差別稅率課稅
營利事業符合房地合一稅2.0 之交易所得不再如房地合一稅1.0 按單一稅率(20%)合併計稅,而應按持有期間依差別稅率課稅。其適用稅率如表一。此外,須留意以下事項:
1. 為避免藉由設立營利事業進行房地短期交易避稅, 交易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且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 以下稱一定條件之股份及出資額),該交易納入房地合一稅2.0 申報範圍,並應依股份及出資額之持有期間決定其適用稅率而非不動產持有期間。
2. 預售屋與成屋之持有期間應分開計算,不可合計。舉例而言,預售屋持有期間(興建期間)若為兩年,興建完成後若繼續持有成屋一年才出售,出售時應以成屋持有期間(即一年)決定適用稅率45%,切勿計入預售屋持有期間,誤以三年作為持有期間決定適用稅率,以免申報錯誤。
3. 若有以下例外情形,適用稅率仍維持20%:(1)因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地;(2)以自有土地與其他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持有期間在五年內之交易;(3)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於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且持有期間在五年內之房地交易;(4)營利事業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交易;(5)建設公司與國營事業簽訂合建分屋附買回契約,於105 年1 月1 日以後自國營事業買回之房地,且於去年7 月1 日以後交易者。
計算交易損益時,同稅率優先互抵
由於符合房地合一稅2.0 之交易所得採分開計稅,營利事業以往年度之虧損扣抵(所得稅法第3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及同一年度之其他營業虧損皆不可與房地合一稅2.0 所得互抵。房地合一稅2.0 虧損亦不可供非房地合一稅2.0 所得減除,僅可供其他房地合一稅2.0所得減除。
另,營利事業於同年度有多筆符合房地合一稅2.0 之交易,如該年度發生交易損失,應優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不足部分,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部分,得保留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十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22.5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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