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31日 星期三

2022數位娛樂創新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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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1 第459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Albright法官被盯上,美國專利訴訟原告優勢不再?
   
法規訴訟 單一顏色商標:澳洲聯邦法院判決 Frucor v Coca-Cola
專利收購與反壟斷法之爭議:由單細胞基因定序平台之專利戰談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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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bright法官被盯上,美國專利訴訟原告優勢不再?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網飛(Netflix)在今年8月中剛播映完畢一部叫好又叫座的法律犯罪類型劇集「絕命律師」,該劇英文名稱 "Better Call Saul" 的起源,就是劇中主角索爾.古德曼律師用來招攬業務的廣告詞,暗示不論你闖了什麼禍,只要一被警察盯上「打電話找索爾就對了!」。而在現實世界中,雖然不見得有作風如索爾一樣的律師存在,但這幾年的美國專利權人也都曉得,如果想要取得對自己有利的專利判決結果,「去西德州聯邦法院找Albright法官起訴就對了!」

數據會說話。根據LexisNexis Lex Machina連續兩年的美國專利訴訟調查報告(可參考前文:2021美國專利訴訟調查:新冠疫情帶來了什麼影響?2022年美國專利訴訟調查),東德州(ED Texas)以及西德州(WD Texas)兩個聯邦地方法院,一直是美國最熱門的專利訴訟地點,兩者合計的專利訴訟佔比,在2021年已經高達35%,強壓科技業雲集的北加州和公司註冊量龐大的德拉瓦州(圖1)。

其實,這兩個法院之間還是有一定的消長關係。在2017年的TC Heartland案之前,美國專利權人可以毫無限制地選擇任何一家聯邦地方法院起訴,當時最「熱門」的起訴地點正是ED Texas;但在聯邦最高法院作出TC Heartland一案,認為專利侵權訴訟的起訴地只限於:(1)被告法人的商業註冊地(如:德拉瓦州),以及(2)被告實施侵權行為的既有營業場所(如:加州),地理位置較偏遠的ED Texas,其熱門程度就逐漸下滑,2021年的案件量僅有451件。

TC Heartland案後,西德州聯邦地院的專利訴訟量反而大增

圖1:2018至2021年東德州(ED Texas)與西德州(WD Texas)聯邦地院專利訴訟案件量與合計占比變化
資料來源:LexisNexis Lex Machina

有趣的是,同一時間內WD Texas在專利訴訟的影響力卻急速上升。2018年時,其收案量僅有89件,隔年就膨脹到291件;到了2021年,案件量更暴增到975件,佔比高達24%,熱門程度完全不輸當年的ED Texas。

WD Texas能夠「崛起」有兩大原因。首先,TC Heartland一案雖然讓ED Texas喪失優勢,但對WD Texas反而是利多。在WD Texas的轄區內有德州首府奧斯汀(Austin),不但是美國知名企業戴爾電腦(Dell)的總部所在地,也吸引了IBM、Apple、Google、Tesla等科技巨頭設立營運或研發據點,商業活動十分興盛。因此,如果被告想要在WD Texas以「非實施侵權行為的既有營業場所」作為主張來要求轉移案件管轄,會很容易被法院駁回。

更關鍵的原因是一位名為Alan Albright的法官。根據Anderson & Gugliuzza的研究,在Albright在2018年出任WD Texas的法官之前,這個法院一年了不起出現6至7件專利訴訟;但在他正式上任後,不但專利訴訟案件量暴增,而且幾乎全部都湧向Alright所在的Waco Division,由他一人獨自審理。這狀況顯然不尋常。

就任法官後,Albright積極參與各項專利相關活動

這份研究更指出,在Albright被任命為法官後,他就積極地參與各項與專利有關的研討會,像是擔任律師事務所的活動來賓、晚宴講者、在律師公會的活動中進行報告……等等。這兩位學者批評,「這些動作只有一個目的:鼓勵專利權人去到他的法院打官司。」

從審理效率來看,Albright法官也沒有辜負外界期望:比起其他同樣有大量專利訴訟案件的法官,他在解釋權利範圍(Claim Construction)與實質第一審所花的時間硬是少了一截(圖2),他在WD Texas的簡介網頁中,更直接放上給專利訴訟陪審員填答的問卷和給訴訟雙方參考的技術介紹(圖3)。

圖2:2018至2021年6月Albright法官與其他兩位法官審理專利案件所需天數之中位數比較
來源:Anderson & Gugliuzza, "Federal Judge Seeks Patent Cases," 71 Duke Law Journal 419 (2021).

圖3:Albright法官個人網頁(紅框為提供專利訴訟雙方和陪審員的參考資訊)
資料來源:https://www.txwd.uscourts.gov/court-staff/u-s-district-judge-alan-albright/

樹大必然招風。2021年11月,兩位分別來自民主、共和兩黨,長期浸淫在專利法制領域的資深參議員:Thom Tillis以及Patrick Leahy就聯名發信給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John Roberts,要求他關注這種專利訴訟過度集中的現象。他們認為,「我們相信這已經損害了聯邦司法在公平審判上的威信,甚至讓法官會因此採許更多不恰當的手段來吸引部分當事人…..我們要求最高法院必須拿出實質的立法建議,以杜絕類似的現象再次發生。」

終於,在今年7月底時,聯邦法院作出回應,規定7月25日以後在Waco Division提起,也就是預定由Albright法官審理的專利案件,將透過隨機方法平均分散給WD Texas的其他法官審理。換句話說,專利訴訟終於不再是Albright法官一人的「專利」了。但不可忽略的是,縱使有了TC Heartland案的判決,專利訴訟領域還是出現了這次Albright法官的事件,逼得聯邦法院只能以個案手段處理。就像兩位參議員說的,對於專利領域的「逛法院(forum shopping)」現象必須以更具強制力的立法來因應,否則下一個Albright法官很快就會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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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駕車智慧決策控制專利佈局:車廠及新創企業聚焦不一

談專利訴訟的裁判費計算:最高法院判決的演變

 
單一顏色商標:澳洲聯邦法院判決 Frucor v Coca-Cola
許慈真/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同樣面對飲料商Frucor單一顏色商標引發之爭議,但不同於紐西蘭法院(313期:單一顏色商標:紐西蘭高等法院判決 EBL v Frucor)的是,澳洲法院秉持嚴格之解釋立場,認定應以申請案所附圖樣作為界定標識之依據。

本案申請人Frucor Beverages Limited於2012年以單一綠色(Pantone 376C,如下圖所示,後稱系爭商標)向澳洲新南威爾斯登記處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2類商品「能量飲料」,其在商標說明中(description)提及,系爭商標係「由綠色(Pantone 376C)組成,如申請所附之圖樣(representation)表示,以作為商品、包裝或標籤之主要顏色」。惟遭The Coca-Cola Company提出異議,主張系爭商標欠缺識別性,以及所提交色卡樣本(colour of the swatch)顏色與其描述(Pantone 376C)有極大落差。

與紐西蘭Frucor案不同的是,Coca-Cola在本案提出的挑戰獲得認可,商標登記處代表(delegate of the Registrar of Trade Marks)駁回系爭商標之註冊,Frucor因而向澳洲聯邦法院提起訴訟。

Frucor在所有V能量飲料產品上,均明顯標示著獨特之V型標誌(如下圖所示)。1997年,Frucor首度將Pantone 376C應用於核心產品並稱之為「"V" Green」,同時為此擬定行銷與品牌策略,力推「"V" Green」成為品牌的重要元素。自1999年在澳洲上市核心產品以來,Frucor便一直採用該顏色。不過,Frucor隨後亦衍生出系列產品及V型標誌變體(如下圖所示),於2006至2012年間,在澳洲銷售的系列產品數量約占所有V能量飲料產品總數量的五分之一。

申請案所提交之標識應依圖樣而為界定

Frucor主張,查閱商標登記簿的競爭對手應以商標說明作為界定標識之可靠資訊。惟法院表示,依據商標條例(Trade Marks Regulations 1995 (Cth))第4.3條,商標申請必須提交足以識別標識之圖樣,且該條例第4.3(7)條要求,若是顏色商標,並應提供簡潔且準確之商標說明——這意味著商標說明必須參照其圖樣為之——此外,第4.3(10)條進一步強調圖樣的重要性,要求其必須適合於重製,且其性質及品質足使標識之特徵持續保留一段期間。

法院認為,標識應藉由前述規範提供之客觀方式加以界定,而非依申請人主觀意圖解讀,因而不贊同Frucor主張,亦即優先考量按前述條例第4.3(7)條所為之陳述。

法院復指出,誠如商標登記處代表所言,本案之申請內容確實有嚴重缺失,亦即色卡與顏色描述存在差異。在此情況下,不該假設查閱登記簿之人認定商標說明更能精準識別出顏色標識,或是其理解在歷經掃描、上傳、下載、列印等重製過程後,顏色可能發生減損;相對地,查閱者有權確信商標申請人於申請案所提交圖樣係顏色標識之正確描述

系爭商標無法發揮與他人商品相區隔之指示來源功能

法院認為,儘管證據顯示Frucor於申請日前已廣泛使用「"V" Green」,但該標識是否發揮商標之指示來源功能,仍存在疑義。理由大致如下:

其一,無論是V能量飲料包裝或Frucor相關行銷資料,具顯著性的始終是V型標誌。其二,V能量飲料之行銷與販售環境不應該侷限於「能量飲料」,因為其通常與其他非酒精飲料一同銷售,包括軟性飲料、運動飲料、果汁、瓶裝水等子類別商品——若從更為廣泛的背景環境觀察,顏色不僅可指涉產品口味,更是普遍地用於指示飲料的種類特徵,例如「無糖」。而根據Frucor在申請日前之產品包裝策略(如上圖所示),亦能證明其確實是運用不同顏色區分V能量飲料之核心產品與其他系列產品。

因此,儘管「"V" Green」之使用無所不在且無疑是Frucor整體行銷策略之基礎,但引發消費者聯想的依舊是核心產品(亦即「"V" Green」代表著該產品),該顏色自然屬於描述性而不具商標意義上之識別性。法院進一步指出,在消費者理解上,不太可能認為核心產品的顏色使用方式係與V能量飲料其他系列產品有所不同,或者是有別於超市、便利商店等銷售管道中,各類非酒精飲料將顏色作為描述性使用之方式。

簡單來說,縱然特定產品不排除同時使用多項商標,但以現有證據而論,實難證明「"V" Green」係獨立於V型標誌之外,且與V型標誌同樣具有指示來源之功能。

法院無權命令修改申請案內容

根據證詞,顏色描述與色卡之所以不一致,其原因極可能是Frucor律師提交澳洲申請案時,在利用紐西蘭申請案之色卡樣本掃描及上傳的過程中產生某種錯誤。只不過,Frucor律師確信其所使用之樣本為Pantone 376C無誤。

而透過分光光譜儀(spectrophotometer)檢測西蘭申請案之樣本後,顯示該顏色在理論值與測定值上落差頗大。Frucor證人雖表示此番結果乃是因�d樣本之金屬基底(metallic substrate)所致,但法院以未經訓練之人角度觀察,認為紐西蘭申請案之樣本色調較Pantone 376C為深;不過,法院亦認同顏色確實會隨所反射之光源而有差異。惟無論如何,法院表示,並無證據顯示紐西蘭申請案所提交之色卡樣本確實為Pantone 376C,況且,Frucor律師亦未曾相互比對紐西蘭申請案之樣本顏色與澳洲申請案之樣本顏色(電子形式)——毫無疑問地,兩者顏色明顯不同。

至於該如何處理前述不一致問題,Frucor認為,法院應依據商標法(Trade Marks Act 1995 (Cth))第63條命令修改申請案內容。法院則回應,同法第197條雖賦予其審理上訴案件之權力,但行使該權力指示或實施有關申請案之修改時,同樣必須遵守登記處行使修改權限所適用之條件與限制——在本案,即為第65條,特別是第65(2)條[3]——按相關規定,若修改商標圖樣將實質影響於申請案詳細資訊公布時之商標身分識別(identity),則禁止予以修改。

法院進一步表示,儘管Frucor在商標說明中指稱欲申請註冊之顏色係Pantone 376C,但同時也表明該顏色係如圖樣所示(即使與所標示色號不符);就算是試圖藉由修改指定其中一種顏色(意指Pantone 376C或圖樣)來解決該歧異狀態,惟誠如前述,在申請案詳細資訊公布後,已不容許直接變更商標身分識別之修改作法。

結語

結合313期紐西蘭Frucor案判決觀察,不難發現這其中產生一場微妙的「羅生門」:根據紐西蘭法院說法,Frucor在澳洲提交的顏色樣本一開始便出現錯誤,其自當承擔因此所生之不利益;澳洲法院亦秉持相同看法。但關於Frucor在紐西蘭提交的顏色樣本,兩者法院認定顯然相左——究竟是一開始即存在歧異(澳洲法院說法),或者是直至顯示於登記簿時(或前不久)方出現歧異(紐西蘭法院說法)?實不得而知。

為避免發生此類爭議的最好方式,莫過於申請人隨時緊盯顏色樣本是否出現色差,以及時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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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百事公司使用「Rise」名稱銷售能量飲料?2022年第二巡迴法院RiseandShine Corporation v. PepsiCo, Inc.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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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緣政治變化更能彰顯企業投入工業4.0的內在價值

 
專利收購與反壟斷法之爭議:由單細胞基因定序平台之專利戰談起(一)
葉雲卿╱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世新大學智慧財產暨傳播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本文將介紹法院對於專利權人收購專利之違反性判斷依據,並做為生物科技產業之專利策略之參考。
※「專利收購與反壟斷法之爭議:由單細胞基因定序平台之專利戰談起」將分為兩期刊出,本文為第一部分

2011年11月路透社報導生命科學研究和臨床診斷產品的全球領導者Bio-Rad Laboratories與10x Genomics,Inc.公司,雙方就全球數項專利爭議達成和解,雙方自2017年所啟動的包含美國與歐洲專利戰至此告一段落。雙方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各有勝負,然而10x Genomics在其中一件專利訴訟中反訴指控Bio-Rad公司透過收購RainDance,以掌控單細胞定序主要技術之行為違反反壟斷法。

專利併購與反壟斷法

專利法與反壟斷法之立法目的,前者在於鼓勵創新,而後者禁止市場不公平的競爭。專利權提供專利權人20年排他權,以利專利產品免於其他競爭,提供創新的誘因。在一般情況下,專利權人雖有一段期間之排他權,然而因為技術僅代表眾多產品市場其中一項產品,因此專利產品很少會出現反壟斷之現象。然而,當專利產品相當成功,而發展出自己的經濟市場時,或成功取代現有產品市場,此時專利權人的行為,將引發反壟斷法的檢驗。

專利權人可自由行使權利,以及包括利用合法方式保持技術的優勢。因此,當專利權人併購專利,如果符合特定條件,可能造成消除競爭時,也需要受到反壟斷法的檢視。依據《克萊頓法》,當收購的結果,可能會大大減少競爭,或傾向於造成壟斷,此類收購行為將被禁止。其次,根據《Sherman Act法》第2條,當收購專利使一間公司獲得壟斷權力,就產生違反Sherman Act之疑慮。因此,參與收購數量龐大的專利的公司,如果符合上述情況,將受到反壟斷法之檢視。

專利收購之檢驗標準—1982年SCM Corp

關於收購多項專利是否違反反壟斷法,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在1982年SCM Corp.案指出:「如果一個公司於獲得專利時不違反《克萊頓法》,那麼其後對專利的持有的行為,也不能被認為違反了該條規定。而如果一個公司合法地獲得了專利,那麼它必須有權在專利法規定的17年內不受反壟斷責任的威脅。」

換言之,如果收購專利在當下情境無法證明其違反第7條規定,即便日後取得壟斷權力,亦不能追究第7條之責任。

Bio-Rad vs 10x訴訟有關反壟斷爭議

訴訟背景

本件反壟斷的反訴,係因Bio-Rad於2019年12月18日向麻州地方法院提起專利訴訟,指控10X侵犯一項專利以及其由哈佛大學取得授權的兩項專利。此三項專利一部分移轉至北加州地方法院審理,其餘部分雙方在該地區法庭進行審理。麻州聯邦地院則針對10X反壟斷之訴進行審理。

Bio-Rad和10X二間公司是生命科學研究工具市場的主要競爭對手。包括大學、製藥公司、醫院、政府和其他客戶每年有高達500億美元市場,需要DNA測序儀,其中就有這二間公司製造。二件公司在技術開發與專利有許多糾葛。早在,2012年,Bio-Rad收購生命科學公司QuantaLife後,過去曾短暫為Bio-Rad工作的三位QuantaLife的科學家離職後組建10X公司。此後,雙方就捲入智慧財產權爭議。除本件訴訟外,Bio-Rad還在達拉瓦州起訴控告10X的專利侵權本件,並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ITC調查。另外,10X還是其他法院的專利原告。

本案有關反壟斷爭議,主要係因2017年Bio-Rad收購了生命科學公司RainDance Technologies,Inc.(RainDance),該公司擁有與ddPCR分析相關的專利。RapidDance提出152件訴訟,而在Bio-Rad併購該公司後,由Bio-Rapid承接訴訟,本案即專利訴訟反訴主張。10X於2020年1月24日提出了這些反壟斷反訴,並於2020年2月5日對反訴主張進行修正,法院於8月做出判決。

10X反訴主張

10X的反訴源於Bio-Rad2在017年對RainDance的收購,其主張Bio-Rad在三個市場,包括ddPCR以及兩種類型的基因分析市場:droplet single cell Product (DSCP)以及Droplet Genetic Analysis Technology (DGAT),涉及不法競爭。

10X聲稱收購RainDance之前,Bio-Rad在ddPCR市場有90%市佔率,而併購後佔有率超過90%。在DSCP市場,係以droplet在單細胞中分析DNA序列工具之市場。DSCP市場主要市佔率由二間公司構成。在DGAT市場,是ddPCR與DSCP上游市場,包括以液滴為主技術與專利,因此如果Bio-Rap專利範圍過廣,將壟斷以droplet為主的市場,且可以要求高額的權利金。10X聲稱因握有DSCP下游市場產品與專利,因此是Bio-Rap的競爭對手,也是客戶。

此次收購使Bio-Rad在ddPCR與DGAT取得壟斷力量。Bio-Rad透過併購,在ddPCR市場排除競爭者BioDance之研發與產品,在DGAT市場,透過併購BioDance取得大量專利,構成「專利叢林」之現象,使其他競爭對手難以進入市場,或使競爭對手需考慮營運所帶來的訴訟風險,導致反競爭專利授權價格上漲。最後,在DSCP市場,10X聲稱Bio-Rad具有"特定意圖",藉由利用其專利訴訟活動意圖將10X排除市場。

針對反壟斷的控訴,10X提出7個為反壟斷法主張,法院批准駁回反訴I、III和IV的請求,並拒絕駁回II、V、VI和VII的請求,其主張如下:

反訴I:
指控Bio-Rad在DSCP市場上收購RainDance是非法的。因為根據Clayton法案,因為收購行為減少競爭,並傾向於在這個市場上形成壟斷。

反訴II:
指控Bio-Rad對RainDance的收購減少了競爭,將構成傾向於在上游DGAT市場上形成壟斷,這違反了《克萊頓法》。

反訴III:
指控Bio-Rad試圖壟斷DSCP市場。10X指控Bio-Rad非法收購RainDance,拒絕以合理價格授權其專利,並在訴訟中將其專利組合武器化,其行為符合《謝爾曼法》第2節所禁止之從事掠奪性和反競爭行為。

反訴IV:
指控Bio-Rad收購RainDance,並提起相關專利訴訟,代表非法企圖壟斷或企圖壟斷DGAT市場,違反《謝爾曼法》第2條規定,因為如果Bio-Rad成功,將在該技術市場領域實現壟斷市場占有率。

反訴V:
指控Bio-Rad對RainDance的收購對ddPCR市場,鞏固了現有的壟斷地位,根據《克萊頓法》其行為非法。

反訴VI:
指控Bio-Rad已經壟斷或試圖壟斷ddPCR市場,根據《謝爾曼法》第2節是非法的。

反訴VII:
指控,依據《加州商業和職業法典》第17200條規定的不公平競爭等規定。10X認為,Bio-Rad的行為損害了依賴這些市場創新和競爭性定價的科學和醫學界的加州居民。

法院審理意見

個人可以根據《克萊頓法》第4節或根據第16節對違反《克萊頓法》的反托拉斯法提起訴訟,並要求賠償金錢損失。然而,個人原告必須證明違反《克萊頓法》以及反壟斷損害二項要件。以下是法院對於是否違反《克萊頓法》與謝爾曼法的意見

1.反訴第一項分析:DCSP市場違反《克萊頓法》

10X聲稱Bio-Rad通過收購RainDance在DSCP市場違反了《克萊頓法》,因為該行為可能透過排除"產品"的競爭對手和減少市場創新來損害競爭。但法院認為,RainDance並非DSCP市場的主要競爭對手。其次,法院認為10X在其他訴訟中聲稱,本身才是單細胞基因組學領域公認的市場領導者,特別是10X的Chromium單細胞儀器,前百大有93個研究中心使用。另外,10X無法證明起訴時與收購RainDance時,Bio-Rad的市場佔有率。因此,法院無法評估市場占有率來確定Bio-Rad起訴時或合併時,是否在DSCP市場非法行使市場力。

有關購買專利部分,法院指出10X未能合理地說明合併RainDance賦予了Bio-Rad在DSCP市場的市場力量。雖然,10X聲稱Bio-Rad合併後專利組合使得取得訴訟上的優勢,然而此一狀況,無法做為Bio-Rad在DSCP下游產品市場有市場力,只有提供潛在的證據表明Bio-Rad在累積技術市場的角落具有市場力量。

其次,10X聲稱Bio-Rad為其在DSCP市場的專利授權金收取超越競爭價格。授權金收取超過競爭定價,可能是市場力量的有力指標。然而,聲稱價格具有超競爭性是一個法律結論而非事實,並且必須得到具體事實指控的具有市場力量。

整體而言,法院認為Bio-Rad在DSCP市場的行為,僅是一種良性競爭。因此,10X未能舉證在DSCP市場構成反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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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母公司Meta在2020年9月時初次發布了VR頭戴設備Quest 2,增加了更好的手部追�W、語音命令、更高的刷新率和更流暢的視覺效果,以實惠的價格、易於使用的特性,創下累積1400萬的銷售量。資策會(MIC)產業情報所產業分析師洪齊亞指出,2022年隨著元宇宙議題發酵,硬體設備業者除了捕捉動作、強化裝置所帶來的體驗,還要讓使用者外部感知及內在感受同步大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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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測表情的HTC頭戴式顯示器Vive Pro2 VR

HTC Vive Pro2 VR以高解析度與120Hz螢幕更新率,能呈現更流暢視覺體驗,結合腕部移動定位,更能精準捕捉各種手勢動作;藉由120度視角協助用戶提升對環境的感知範疇,搭配表情偵測功能,更能為互動體驗融入個人情緒。

圖一、HTC VIVE Pro 2 頭戴式顯示器
圖片來源:HTC官網

VIVE Pro 2使用的是簡易上手、能快速建置的PC-VR系統,擁有5K顯示器解析度4,896 x 2,448、120度廣視角(FOV)、120Hz更新率、均衡的人體工學設計、亞毫米等級精準追蹤度以及頂級配件。HTC表示,VIVE Pro 2所帶來的沉浸感,十分適合設計、視覺化行銷及精準訓練等各種環境與應用。

為了擁有最佳沉浸式體驗,VIVE Pro 2可搭配各種VIVE配件。「VIVE移動定位器」可輕鬆將真實物體件帶入虛擬空間,於VR創作、模擬和動態追蹤,將是最理想的設備環境。相較於2018年版的VIVE移動定位器,全新的VIVE移動定位器3.0具有相同的功能和精度,但體積縮小33%、重量減輕15%、電池續航時間延長75%,VIVE移動定位器可用來製作影片、替專業運動員進行模擬運動,還可以做為撲滅各種規模火災的專業培訓。在場域型娛樂場所中,由使用者配戴虛擬武器或追蹤手和腳,確保能在沉浸式虛擬體驗終創造真實的回憶。

「VIVE 表情偵測套件」可精準捕捉鼻子以下的臉部表情及唇部的動作,唇部的運動伴隨著聲音,可應用在教育、醫學和創意應用的人機互動上。「VIVE 無線模組」則擺脫線纜束縛,協助使用者無障礙行走、虛擬視野更寬闊,適用於HTC VIVE、VIVE Pro系列及VIVE Cosmos系列,無線模組可同時支援VIVE基地台及SteamVR基地台2.0,在遊戲世界裡邀請更多朋友及家人,多人共同體驗虛擬實境。

圖二、HTC VIVE Pro 2的配件
圖片來源:HTC官網

洪齊亞指出,表情多元變化是今年硬體設備的創新趨勢,HTC藉由表情偵測裝置,突破過去只能固定表情,進一步捕捉用戶臉部變化,讓用戶的互動體驗更具社交互動性、亦更能保有用戶的特色。

偵測眼球移動的PlayStation VR2 VR

Sony在2022年1月CES大會上,宣布其下一代VR產品正式名稱為PlayStation VR2,搭載PS5主機、配有OLED顯示器,以2,000×2,040解析度、120Hz螢幕更新率,呈現更高畫質、流暢的視覺體驗。PS VR2除了在眼動追蹤上新增注視點渲染技術,並將視野從96°提升到110°,提升用戶視覺體驗,新一代手持控制器則引入了手指動作偵測功能,輔以DualSense自適應觸發器(haptic feedback and adaptive triggers),能使用戶體驗操作更直觀。

圖三、Sony頭戴裝置PlayStation VR2
圖片來源:Sony官網

Sony在今年3月發布一項名為"Positional Haptics via Head-Mounted Peripheral"的新專利 ,該專利的基礎是在頭戴裝置中構建一個觸覺傳感器系統,讓頭戴裝置和遊戲中玩家角色移動的位置和方向相同,更具備擬真的虛擬實境場景互動體驗。在遊戲中的關鍵時刻,使用者可以感受到細微且即時的頭戴裝置震動,例如角色在緊張時刻加快的脈搏、快速掠過頭部附近的物體,或者車輛猛然加速時的衝力,為遊玩時的感官沉浸體驗增添智慧觸覺元素。專利中描述了使用內置的觸覺裝置來傳達3D音頻提示,基於到音頻對象的距離、頻率,和基於該特定音頻對象的音頻數據的幅度,來確定對傳感器的觸覺反饋的控制。

此外,PSVR 2可以使用注視跟�W來定位,頭戴裝置會偵測眼球的移動,利用眼動追蹤攝影機在眼睛進行瞄準,或環顧四周時追蹤使用者的視線,透過注視點渲染技術調整解析度來精確定位,並強化視線焦點,讓使用者在線上與其他玩家相遇時,能以更逼真的方式進行互動。

圖四、Sony 3D PSVR 2頭戴裝置專利示意圖
圖片來源:USP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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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部門的IP日常手札》讀後感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為促進各界對智權知識與實務應用觀念之瞭解,智慧局 (TIPO) 產業專利知識平台(IPKM)以「中小企業智權管理」為主題,製作了連載漫畫系列《一人部門的IP日常手札》,將職場上的智權實務議題,化為輕鬆的日常職場劇,希望藉由兼具教育性與娛樂性的刊物,讓專業領域的智權內容不會太過生硬,為更多人創造深入認識智權的第一個橋樑。身為一個半調子的IP人和資深的傳媒人,在欣賞完第1話後,想在此分享一下讀後感,也希望這本漫畫可以讓更多人看到。

圖片來源:TIPO專利主題網

首先,筆者很欣賞這部漫畫的畫風,線條簡潔清晰,不會拖泥帶水,而且細節部分表達得很好。以女性眼光來看,畫風非常優美,甚至可以媲美一些市面上的日本漫畫。此外,這漫畫名字取得非常好,一人IP部門在很多台灣中小企業中已是常態,見怪不怪;許多更是沒有專屬的IP人員,碰到智權問題不是法務兼一兼就是總經理秘書湊一湊,在這樣公司談IP是很奢侈的事。

一人IP部門的特點是主管兼下屬什麼都要會,不會也得學。像漫畫中的女主角小慧,在進到企業IP部門之前是事務所PE,所以會寫專利說明書,但對一些專利申請的程序、審查基準、訴訟議題等可能不甚了了,可想而知日後會碰上很多狀況,而這些對於一人IP部門的主管而言,應該會感同身受。

定位問題

筆者比較好奇的是這本漫畫的定位。據TIPO的官方介紹「本漫畫作品的故事舞台,設定於一間虛構的國內中小企業,劇中的企業成員們將帶入不同職務視角,重現企業內部涉及智權議題的各式場景,透過作品建立具體的智權實務應用觀念,期能幫助企業在面對自身智權議題時能有更進一步的認識及準備。」看起來定位是針對企業IP人員或是在企業中與IP搭得上邊的人,以寓教於樂的方式,讓他們了解IP實務。由於目前只是第1話,欲知成效如何,只能待日後分解。

從筆者的角度看來,個人認為內容似乎有一點太hard sell,在20多頁的漫畫中用了整整6頁來介紹「智權」,而且這6頁幾乎是純文字講解,讓娛樂的氛圍頓時變得很嚴肅。最重要的是,這些介紹「智權」的內容是非常基本的觀念,幾乎在IP部門或是事務所待過的人都一定知道的,理應不必贅述。此至,筆者不禁思考這本漫畫的目標讀者究竟是什麼人?

娛樂還是教育?要給什麼人看?

娛樂與教育當然可以並重,但很難取得平衡。筆者看過三本標榜IP的小說,一本是Burning the Ships: Transforming Your Company's Culture Through Intellectual Property Strategy,另外兩本是商戰小說《專利凶猛》和《商標來襲》,這三本書完全是以小說為主體,內容高潮疊起,引人入勝。不過,雖然讀完之後會對大企業的智權戰略思維、專利、商標申請註冊、質押轉讓、營運維權等等有所了解,但並不代表會實際操作,因為這些畢竟是小說而不是教科書。然而,如果是資深行內人看這三本小說,可能會有不同的體會,這又是另一種境界。

筆者要表達的是,一流的表達方式是在字裡行間自然流露的,不需要特別在中間插入一堆解說,又刻意加入補充材料,讓人看到一半以為在看教科書;如果是以小說、漫畫方式呈現,觀念帶到即可。

筆者看過印象最深且覺得最好笑的IP漫畫是呆伯特 (Dilbert) 的四格漫畫,在這裡和大家分享一下,順便說一下對「定位」的看法:

呆伯特經過會議室的時候看到幾個工程師在開會,他探頭進房間對其中一個工程師A說:「等下填寫專利申請書的時候記得在發明人一欄加上我的名字。」工程師A:「為什麼?你又沒有什麼貢獻。」呆伯特:「你們開研發會議時的咖啡都是我泡的。」

這邊可以看出呆伯特的四格漫畫純粹是給PE或IP人看的,因此完全不需要附加解說美國專利法對發明人的定義,PE看了就會會心一笑。同樣的,Burning the Ships、《專利凶猛》和《商標來襲》三本小說也是給業內人看的,不一定要是專家,但至少不是從零開始學IP的人。事實上,如果完全沒接觸過IP,或對IP沒興趣,看起來就會覺得很乏味。

再回到《一人部門的IP日常手札》這本漫畫,筆者一開始以為是給IP部門的人或是PE看的,畢竟這些人都是TIPO網站的常客,但看到一半又覺得不太像,因為中間入門級的解說實在太多了。不過,這只是筆者個人看法,也許對IP新手很有幫助也說不定。總的來說,TIPO這次努力值得肯定,也是目前全球唯一有此創意之舉的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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