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5日 星期三

物聯網AI時代應注意的法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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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6 第323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編輯小語 沒有LLB也可以攻讀LLM ? ─ 從BA、BS、BE到LLM之路
   
專利評析 獨立發明人的逆襲:發明人權利法案
   
法規訴訟 物聯網AI時代應注意的法律議題
   
深入報導 歷經兩年貿易戰後,中、美誰占上風?
   
智財管理 無印良品不再是「無印良品」?從無印良品一案談商標維護與布局問題
   
 
沒有LLB也可以攻讀LLM ? ─ 從BA、BS、BE到LLM之路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不管是因為工作上的需要或是純粹興趣使然,如果要在法律上進修,除了一些短期課程之外,比較正式的法律學位課程大家會想到的應該都是LLM (法學碩士,Master of Laws)及LLD (法學博士,Doctor of Laws)。不過,一般的認知是,LLM及LLD是法學研究的進階學位,也就是說,一定要先拿到基礎的法律本科學位LLB (法學士,Bachelor of Laws),才能報讀LLM的課程。如果沒有法律本科學位,就只能唸像Juris Master (JM) 這種法學研究式的法律碩士學位課程,但真的是這樣嗎?其實,就算你是B.A. (Bachelor of Arts)、B.S. (Bachelor of Science)、B.E. ( Bachelor of Engineering)……,也是可以攻讀LLM的。

圖片來源:pxhere

「法學碩士 (LLM)是為已經擁有法學第一學位的人設計的學位,而法律碩士課程 (J.M.)則是為那些不是律師,沒有第一法學學位的人設計的。因此,他們通常是專業人士,希望可以提升他們對法律的認識,因為他們的工作與法律息息相關」,美國艾默理大學法學院 (Emory University) 研究所課程總監Lynn Labuda為LLM與JM的定位提供了以上的說明。

的確,大部分的法學院都規定已擁有第一法學學位的人才能攻讀LLM,像中國大陸、台灣、美國大學的法學院便是如此。然而,也有部分法學院將LLM定位為法學研究式學位,而非修課式的法學進階學位,也就是說,即是沒有第一法學學位的人,也能攻讀LLM ,像英國與澳洲有不少法學院都接受非法學畢業的本科畢業生修讀。甚至是美國大學的法學院,也是有破格讓非法學本科生攻讀LLM的例子。

部分法學院將LLM定位為法學研究式學位而非法學進階學位

其實讓非法科系畢業生攻讀LLM的例子不少,英國和澳洲是主流。像英國的諾丁漢研究型大學 (University of Nottingham),是英國最頂尖的法學院之一,其LLM的課程有10多門,均同時接受法學院及社會科學院的畢業生報讀。包括刑事司法 (Criminal Justice LLM)、環境法 (Environmental Law LLM)、歐洲法 (European Law LLM)、人權法 (Human Rights Law LLM)、國際商業法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LLM)、國際刑事司法及武裝衝突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and Armed Conflict LLM)、國際人權法(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PGCert、International Law LLM)、國際法與發展 (International Law and Development LLM)、法律 (Law LLM)、國際公法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LLM)及公共採購法及政策 (Public Procurement Law and Policy LLM/PGDip/PGCert)。值的一提的是,雖然諾丁漢大學並沒有智財權的LLM,但它的法律LLM (Law LLM)課程特色強調有很多組合,學生可以自行量身打造成符合自己興趣及職業需求的課程。諾丁漢大學外國學生的學費為2萬英鎊,本國學生則只要1萬英鎊。

一些接受非律師 (即非本科法律系學生,往後也不會成為律師) 學生的學校往往會對所錄取的非法律系學生的種類和數量加以限制。像是澳洲的拉籌伯大學 (La Trobe University, LTU) 錄取具有商業背景的學生成為全球企業法學碩士(global business LLM), 而英國的愛丁堡大學 (The University of Edinburgh) 則接受一些歷史、國際關係和政治專業的學生作為國際法法學碩士(International Law LL.M)。還有位於美國邁阿密的聖托馬斯大學法學院(St. Thomas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則是提供給老師、維權人士、政府工作人員,以及律師等跨文化人權法學碩士課程(Intercultural Human Rights LLM)。

此外,一項由9間大學聯盟舉辦的Erasmus計劃的歐洲法律和經濟學碩士((European Master in Law & Economics, EMLE)接受具有法律和經濟學背景的學生,但也會考慮具有工商管理或社會科學背景的學生,前提是這些學生已修讀法律和經濟學課程。

另外有一些學校要求非法律系學生展現出對法律的興趣。

像是德國漢堡的漢堡博銳思法學院 (Bucerius Law School ) 開放任何學術背景的學生攻讀其商業和法律雙碩士學位,但申請人必須先證明其具備法律知識。另外,美國柏克萊大學法學院也會破格錄取非本科法律系學生攻讀LLM,但同樣的,申請人必須先證明其具備法律知識。

非法律系學生攻讀LLM的原因

非法律背景的學生會選擇修讀法學碩士有許多不同的原因。

以諾丁漢大學來說,他們錄取的法學碩士生來自不同領域學位畢業的人,比較多的來自藝術和人文學位,最常見的是來自歷史,新聞,政治和英語系的學生,另外還有在世界各地工作的人士。以諾丁漢大學本身而言,他們的課程傾向於吸引為聯合國或其他政府組織工作,具有國際意識的專業人士,這些專業人士希望了解他們職業上的法律問題,以充實自己在職場的能力。對許多為聯合國或政府組織工作的來說,雖然自己不是律師,但並不代表不必常常面對法律問題。

不過,諾丁漢大學傾向於不接受理科學生攻讀法學碩士課程,因為法學碩士學位非常仰賴論文寫作,但許多理工背景的學生並沒有那麼多的寫作經驗。

同樣是英國的大學,朴茨茅斯大學(Portsmouth University)於2016年第三季開始提供一般法學碩士課程(General LLM),重點放在公司治理和法律。朴茨茅斯大學認為非法律系學生就讀的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希望在特定的專業領域獲得專業知識,這些學生很多是具有商業或金融背景的人,也許他們已經在大型組織中工作,並且想要再進一步,使他們可以進入職涯的下一個階段。"

朴茨茅斯大學相當積極鼓勵各行各業的非法學畢業生申請他們的課程;這些學生只需在入讀後修讀一單元的法律轉換課程。

儘管現在許多法學院仍不接受非法律系畢業生攻讀LLM,但有些學校則認為這些學生帶來了新的視野,相對於傳統法律系的學生而言,他們比較能跳出傳統思維的框架,不太會考慮嚴格的法律,可以有效刺激傳統法律系學生的思維,對於課堂上課氛圍有很正面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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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發明人的逆襲:發明人權利法案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在當代商業環境中,受雇或者受託發明已經成為創新研發的常態,使得實際從事研發的「發明人」的地位在專利申請、訴訟中也愈來愈邊緣。不過,根據一部美國剛被提出的法案規劃,為數眾多的獨立、小型發明人,可望重回專利產業中的主導地位。

不論在哪一個國家,專利制度都已經是大企業才玩得起的遊戲。一方面,科技研發的難度愈來愈高,資金和人力的投入規模,都不是一般人或中小企業能夠負擔;另一方面,專利申請、維護、訴訟的費用高昂,所需時間也不斷延長,更不利於小型發明人從專利活動中回收利益。所以,儘管大多數國家都有鼓勵個人投入研發和專利申請的政策手段,但成效總是不彰。

為了扭轉這種局勢,在去年(2019)底由兩位美國跨黨派的眾議員,提出了「發明人權利法案(Inventor Rights Act)」,旨在賦予獨立發明人的專利某些特殊的法律地位。消息雖然才曝光沒多久,也尚未正式進入立法程序,已經引起專利界的關注。

立法目的:保護獨立發明人

圖1:領銜提出「發明人權利法案」的美國眾議員Danny Davis
圖片來源:https://davis.house.gov/

從法案的名字就可以看出,主要受益者為發明人(inventor)而非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立法理由中指出,發明人才是對於技術創新、社會進步做出實質的貢獻,也是美國憲法中明文鼓勵的對象,但近年來的修法和判決趨勢,卻對真正發明人的處境愈來愈不利。因此,這項法案只適用於自己擁有專利權的發明人,也就是獨立進行發明、之後又單獨持有專利權(以其他實體名義持有亦可,但須被發明人完全主導)的個人。

真正有意思的,是這些發明人所持有專利(inventor-owned patents)可獲得的優勢地位,尤其是在侵權訴訟上。首先,根據草案規劃,若發明人使用這些專題提起侵權訴訟,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採用PTAB(專利初審暨上訴委員會)的無效程序。換句話說,就算被控侵權方提起IPR(多方複審)程序,發明人還是可以要求PTAB停止審理,讓所有相關爭議回歸法院審理。

法案內容:掃除專利權行使障礙

其次,根據訴訟上「將原就被」的原則,專利權人必須至被告所在地提起侵權訴訟,但這份草案卻讓發明人可以自由選擇起訴法院,不受「將原就被」原則的拘束。最後,這份草案也大幅降低發明人申請核發禁制令的門檻,也大幅簡化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方式。簡單來說,專利訴訟程序中各種對專利權人不利的阻礙,這份法案通通「照顧」到了。

同樣都是專利權,為什麼發明人專利可以享有那麼多好處?草案提供的理由是:2018年美國最高法院在Oil States一案的判決中曾經說明,專利權並非財產權(property rights)而是政府所給予的公共特許權(public franchise rights),而且在現行制度下,醫藥相關專利也享有比其他專利更長的期間,所以草案給予發明人專利更多好處,並非毫無法律基礎,也有前例可循;重點是,只有消除這些行使專利權的障礙,才能讓專利制度真正欲保護的對象:發明人,受到完整的保護。

保護獨立發明人的立法目的雖然讓人感佩,但卻忽略了由企業主導研發和專利申請的現象,其實導因於商業競爭而非法規制度。今時今日的技術發明,已非自己利用幾個周末下午,在自家車庫做幾個實驗就能成事,而是要有團隊專業分工、使用專門的儀器設備、歷經多年才能夠達成。若沒有國家或者大企業的支持,產業前沿的技術突破根本無法完成。再者,這部法案為獨立發明人掃除的障礙,都屬於法院的職權,就算完成立法,能否順利運作也還很難說。

所以,我們真正該關心的是,如何讓獨立發明人的創意,也能在商業競爭中脫穎而出。不論大企業或小發明人,都必須看到努力之後的回報,才會願意持續進行技術發明──這可不是光靠制定一、二部法令,就有辦法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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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聯網AI時代應注意的法律議題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在新興人工智慧與物聯網演進的推動下,企業紛紛重新調整全球及產品、服務佈局,但新興科技的進展可能在短短一年之內,法律的演變往往卻需要5∼20年來立法,如何監理AI相關產業將會是個問題。各國政府已經開始正視物聯網及AI所產生的隱私法及產品責任議題,並以績效和成果為導向做為新興科技的監管方式。

圖一、安侯法律事務所執行顧問翁士傑分享物聯網時代跨國投資應注意法律議題。
吳碧娥/攝影

適合AI產業的監管體制是什麼?

AI監管最常見的是傳統規範性的(prescriptive)模式,先告訴你能做什麼,沒有說能做的就不能做,各國和台灣政府就是採用這種方式,但這種監管方式會抑制科技的創新,因為創新就是要做以前沒有人做的方式。國外現在有一種新的監管方式,是基於「績效和成果」(performance,results based)的監管,以美國聯邦航空總署(FAA)對於無人機的監管為例,最傳統的監管是「操作kW以上的無人機,需事先取得執照」(input based);進步一點的作法是「不得在100公尺以上或限制空域中操作無人機」(output based);最進步的方式,只要規定「不得以危害人類生命的方式操作」(resultsbased),其他均不加以限制。

安侯法律事務所執行顧問翁士傑指出,國外的趨勢是只要不違反大原則即可,監管單位很難去設想業者開發產品時所有的情境,為讓AI業者可以放心進行開發,世界各國的主要監管機構,都朝著績效和成果導向訂定AI的監管方法。以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的「數位健康創新計劃」(Digital Health Innovation Plan)為例,正在推行預先認證制度(Pre-CertPilotProgram),業者開發醫療相關軟體時,僅先審理開發商本身的資格,而非針對產品本身進行認證審查。AI公司只要符合預先認證的條件,就能適用精簡快速的審查程序,要怎麼去開發就放手讓業者去做,加快產品上市的速度。另一方面,為促進自動駕駛汽車的發展,2016年《美國聯邦自動駕駛汽車政策》(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採用更靈活的監理,讓業界自我規範、制定認證的標準;美國也正在試驗無人機的監理沙盒,讓無人機不受美國聯邦航空總署(FAA)對飛行機器的諸多法律約束。

澳洲方面,為促進AI與運輸的結合,澳洲國家運輸委員會承諾未來的法規訂定將以績效和指南為基礎,不偏好特定技術,並採納行業所制訂的認證標準。芬蘭則是推動交通行動(Mobility-as-a-Service),取代出租車、道路、運輸專法,整合成一部交通運輸法令。

物聯網讓隱私保護更加棘手

IoT和新興技術的發展,可能衍生許多隱私法問題,一般使用者對裝置蒐集、分析的功能缺乏認知,智慧裝置可透過物聯網偵測個人習慣、行為、日常生活,而AI的資料處理範圍已逾越原始經使用者同意的處理目的,一般使用者無法於資料被蒐集、利用、傳輸前查知,為符合隱私法規範,企業應確保使用者可以得知資訊的流向,才能確保個人具備足夠的資訊控制權。

物聯網帶來更多的數據收集和雲端存取使用,業者透過數據分析消費者行為,同時也衍生很多隱私及資安問題。各國的資訊法律目前都只管商業使用行為,而且是「從頭管到尾」,從消費者的資料蒐集,到如何使用、分析,都是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的範圍,不是想用就能用,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只能在消費者同意的範圍內作使用,至於消費者隱私保障的監管力道,則因國別而異。

翁士傑指出,在運用AI時,如將相關資料委外進行訓練或其他使用時,應注意確保資料處理者有達到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DPR)所規範的標準,未經控制者同意,處理者不得複委任他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控制者與處理者應簽訂契約,處理者僅能依控制者的指示處理個資,若違反GDPR的規定,處理者仍有可能因此受到處罰。

圖二、AI時代下的資料處理
圖片來源:KPMG

翁士傑強調,多數國家的隱私法規裡,只要做好當事人資料保護,就可以將法律風險降到最低,最好是採取資料防護的技術措施,在設計產品或流程時,若要使用或分析資料,都必須去識別、匿名化,確保當事人的隱私安全。美國有一套聯邦隱私法規正在修改中,預計2020年可能就會上路,因為對資料保護的規定更加嚴格,對於科技業來說將是很大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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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兩年貿易戰後,中、美誰占上風?
蔡佑駿╱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中美貿易戰至今將近兩年,美國對中國的出口商品頻頻增加關稅,但作為回應,中國實質上對美國沒有任何反制手段,反制效果更幾乎難以維持。這樣的發展結果,與兩年前的市場主流觀點,完全不同。

2018年,川普(Donald Trump)率領美國全面反擊中國長年在全球各地設下的貿易壁壘,美國對從中國進口的許多商品,逐步調高關稅。中國美國商會(AmChamChina)在2018年8月底至9月初對會員進行調查,超過74%的企業認為美國對中國啟動的新一輪制裁,將會「產生負面影響」,希望川普停止打貿易戰,當時全球許多媒體大多認為,關稅暴增,會反映在美國的進口物價,進一步推升美國通貨膨脹,畢竟中國是全球大量廉價製造業商品的出口國,對商品增加關稅,美國去哪裡找替代進口來源?通貨膨脹又會吃掉美國多少的消費力?

2018年第三季可以看到許多類似的評論,認為關稅暴增對美國弊大於利,跟作者Joe在2018年11月的評論,中美貿易戰對美國是利大於弊,呈現不同的看法。一轉眼,2019年即將結束了,回顧2019年的中國和美國物價相關指數趨勢,可以明顯發現,現實的發展,跟當時的市場主流觀點完全不同。

圖1:2017年至今美國進口物價指數(每月)
資料來源:https://tradingeconomics.com

美國的進口物價指數,在2019年10月以後,不僅沒有持續攀升,甚至從2017年7月到2018年10月的上升趨勢,直接反轉為下降趨勢。美國的進口物價指數完全沒有拉動通貨膨脹的力道,實質上還抑制了美國通貨膨脹的上升。

貿易戰對美國通膨的影響,微乎其微

圖2:2017年至今美國整體通貨膨脹率(每月)
資料來源:https://tradingeconomics.com

圖3:2015年至今美國各類物價指數趨勢
資料來源:https://www.newyorkfed.org/medialibrary/media/research/directors_charts/global_all.pdf

接下來觀察通貨膨脹的部分。如果沒有特別標註,大部分的讀者可能不會注意到,最近一年來,通貨膨脹率維持在1.5〜2.9%的國家,居然是美國,而且2018年7月以後,通貨膨脹竟然還大幅下跌到1.5%!這怎麼可能是關稅應該墊高物價的美國?物價竟然沒有大漲,甚至還比發動貿易戰前低,不管是整體的通貨膨脹率,還是扣除食物和能源波動的核心通貨膨脹率,美國都相對穩定的維持在2%上下,達到聯準會(FED)希望出現的溫和通貨膨脹環境。但美國扣除食物和能源類的商品類通貨膨脹,從2017年底的-1.0%,持續拉高到接近1.0%的成長,這就是中美貿易戰帶來的衝擊,不過權重約20%,對美國整體通貨膨脹拉抬很有限,美國的民間消費成長也維持在1.5%左右,相對穩定。所以,貿易戰帶動美國通貨膨脹,進一步吞噬美國消費力的說法,顯然不成立。

接著來看中國的通貨膨脹。如果不是事先標註中國,很多讀者大概會以為,這是貿易戰後的美國通貨膨脹率,美國和中國的通貨膨脹趨勢圖,是不是擺反了?

圖4:2017年至今中國整體通貨膨脹率
資料來源:https://tradingeconomics.com

FED增加了那麼多金融流動性,薪資也成長了,就業持續成長,結果通貨膨脹僅稍微超過2%,中國人行多年來印了很多鈔票,通貨膨脹還能相對穩定,但在出口到美國的商品被增加關稅以後,一年內大幅上升到4.5%,完全跟一年前市場預期的情境相反,中國出口被加關稅,結果通貨膨脹卻發生在中國境內,匪夷所思。【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52期:歷經兩年貿易戰後,中、美誰占上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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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不宜核發禁制令?USPTO有新說法

SEP授權費率應由陪審團審理? ─ 2019年TCL v. Ericsson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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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印良品不再是「無印良品」?從無印良品一案談商標維護與布局問題
許慈真/北美智權報專欄作家
鑑於著名商標的吸引力與價值,極易衍生出諸多商標保護及競爭問題,包括抄襲、仿冒、淡化(dilution)、攀附商譽等,而在跨境拓展業務時,還必須面臨未來競爭對手搶註商標之風險,以無印良品為例,與北京棉田纏訟近20年,正是為爭奪後者註冊在先的「は印良品」商標。

無印良品在2019年的上訴雖終告失敗,但多年來持續採取各項反制行動,包括不正競爭與網域名稱問題,致力維護其品牌之完整性,在法律與商業上的競爭策略仍相當具參考價值。

訴訟概要

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棉田」)於2015年對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無印良品」)提出訴訟,指控無印良品在其生產或販售的床褥、毛毯、浴巾、面巾等多項商品上使用「無印良品」等相似商標,係侵害北京棉田第7494239號商標及第1561046號商標(以下合稱「系爭商標」)之專用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於2017年判決北京棉田勝訴,無印良品不服上訴,惟最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仍於2019年11月之(2018)京民終171號及(2018)京民終172號終審判決,裁判無印良品敗訴確定。

北京棉田 無印良品
註冊號碼

第7494239號

第1561046號

第4471263號

第2021290號

申請年份

2009年

2000年

2005年

1999年

國際分類

24

24

27

25

商標字/圖樣

備註 首批申請且迄今仍有效,供對照參考

法院判決理由

前述兩者終審判決係涉及,無印良品第4471263號商標及「無印良品」等類似標誌使用是否侵害系爭商標之專有權。法院認定,無印良品確於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北京棉田「は印良品」商標近似之標誌,即「無印良品 MUJI」「MUJI/無印良品」「無印良品」「MUJI 無印良品」等,以致侵害北京棉田之商標權,其判斷及理由摘要彙整如下:

無印良品之標註屬於商標法上之使用行為

無印良品在生產、銷售的床褥、床罩、被套、毛圈毯、浴巾、面巾等商品頁面的顯著位置標註「無印良品 MUJI」「MUJI/無印良品」字樣,以及在毛毯、床罩、浴巾、面巾等商品的顯著位置標註「無印良品」「MUJI 無印良品」字樣,均能發揮識別商品來源之作用而屬於商標使用行為。在京民終171號判決,無印良品雖主張前審法院對特定毛毯之標籤資訊認定有誤,惟經查證,該商品標籤確實標註「無印良品」「日本製 MADE IN JAPAN」「株式會社良品計畫 www.muji.net」「經銷商: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等字樣。

無印良品使用第4471263號商標之方式並非合法

無印良品雖主張在浴室用腳墊商品上使用第4471263號商標係屬合法,惟法院指出,該商標核定使用之「浴室防滑墊」商品係屬《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2703類似群組「墊及其他可移動鋪地板用品」,雖與北京棉田第1561046號商標核定使用之「地巾」商品(屬於2405類似群組「毛巾、浴巾、手帕」)未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然而,無印良品實際上生產、銷售的浴室用腳墊為「棉100%」商品,與北京棉田商標核定使用之「地巾」在產品原料、製作工藝、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構成類似商品,故無印良品在浴室用腳墊商品上使用第4471263號商標非屬合法。

無印良品使用「無印良品」等類似標誌之商品與系爭商標所核定使用者構成近似商品

無印良品使用「無印良品」標誌之毛毯、床罩等商品以及使用「無印良品 MUJI」標誌之床褥、床罩等商品,與北京棉田第7494239號商標核定使用之毛毯、床罩、褥子等商品同屬2406類似群組;同樣地,無印良品標註「無印良品」字樣之浴巾、浴室用腳墊、面巾等商品以及標註「MUJI/無印良品」「無印良品 MUJI」字樣之被套、毛圈毯、浴巾、面巾、枕套等商品,亦與北京棉田第1561046號商標核定使用之地巾、浴巾、毛巾被、床單、被罩、枕套等商品同屬2405、2406類似群組,均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

縱文字商標有繁簡體之別,仍會產生混淆誤認

無印良品在被訴侵權商品上使用之第4471263號商標及「無印良品」等類似標誌,係完整包含系爭商標,兩者僅有首個中文字之繁簡體差異,故若同時使用於相同或類似商品,相關消費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進行隔離觀察時,容易認為該等商標係同一企業之系列商標或存在其他關聯性,以致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分析暨結語

前述兩者判決並未牽涉太複雜之爭點,事實證據亦屬明確,惟本案例確實值得實務人士省思與警惕,特別是其與北京棉田漫長的交鋒過程及相關爭訟脈絡,本文試整理幾點如下:

商標布局不足之質疑

雖然大多數媒體報導將本案情形視為商標搶註,且無印良品至2005年始投資成立上海公司並開設門市,的確晚於北京棉田第1561046號商標之申請時點;惟實際至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資料庫檢索,可以發現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在1999年11月即已展開布局,並以商標「無印良品;MUJI」註冊指定使用於3、16、20、21、25、26、35、41等商品及服務類別,北京棉田則在2000年4月註冊商標「は印良品」指定使用於第24類(織品及其替代品;家庭日用紡織品;紡織品製或塑料製簾)。而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再次以「無印良品;MUJI」申請商標,已是2002年4月之際。

反觀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以「は印良品」或類似名稱(例如は印良品 HOME、は印良品�扔央^申請註冊的49件商標案中(2019年12月27日截止),幾乎集中指定於第24類(共41件),因而導致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在迄今申請的590項商標中(2019年12月27日截止),僅有3件是以「無印良品」指定使用於第24類且仍註冊有效(第3144728、6364865及15098156號),指定商品僅涵蓋壽衣、伊斯蘭教隱士用龕(布)、紡織品或塑料簾等,範圍極度受限。近年來,無印良品改以其他商標申請指定用於第24類,例如「MUJI IDEE」「IDEE」「MUJI GIFT CARD」「WUYINLIANGPIN」「は印」「良品計�齱v等。

以株式會社良品計畫首批申請所指定使用之商品類別與北京棉田相對照,令人不解的是,無印良品既然以販售家用產品為主,為何最初未將第24類納入申請清單?是因為當年其尚無計畫在中國販售日用紡織品,抑或是有其他原因所致?株式會社良品計畫或許是意識到商標布局不足,自2002年4月起便多次大批提出各類商品之商標申請(包括本案涉及之第4471263號),試圖補救當初之闕漏。儘管如此,第24類仍成為雙方一連串訴訟的導火線。

本案上訴失敗之影響

無論如何,本案敗訴已成事實,但無印良品的整體品牌策略與商標運用是否因此大受影響?實則未必。從無印良品的網頁公告可知,此次訴訟僅涉及第24類,無印良品並不因此而喪失其在大多數商品使用「無印良品」商標之權利,且不致波及其整體品牌、門市名稱及其他類別商品。至於為何引發此次訴訟,無印良品亦於採訪中表示,主要是因為上海公司在製作第24類商品吊牌時的失誤所致,因未徹底去除「無印良品」字樣而導致侵權之指控。

此外,儘管無印良品對第1561046號商標之異議遭到2012年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但該商標目前仍處於無效宣告程序,北京棉田最終能否保住該商標,尚有變數。再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亦於2015年判定無印良品第447177號「無印良品」商標為第35類之馳名商標,無印良品未來應有更大力道可反擊、維護其品牌整體性。

不過,以「は印良品」為關鍵字進行檢索,可以發現已有不少公司或個人使用該名稱申請商標指定用於各類商品,使得原本由日本漢字組成之獨創名稱已逐漸失去其特殊性,或許正因為如此,近年來「MUJI」標誌之運用比重逐漸凌駕「無印良品」,無印良品也延伸出更多商標名稱,以鞏固其品牌形象。

店舖外觀抄襲之威脅

除在商標名稱上之攻防戰,無印良品還必須防範服務表徵(trade dress)的抄襲:從網路搜尋相關圖片及新聞可知,北京棉田旗下品牌は印工坊開設的「は印良品|Natural Mill」實體門市,其裝潢風格、色調設計、產品種類都與無印良品極為相似,店面招牌與商品標籤配色亦相當雷同,這也是北京棉田遭譏諷為「山寨」的主要原因。為反制此類情況,無印良品除呼籲消費者留意辨識(門市招牌同時使用「無印良品」與「MUJI」)外,同時採取一連串訴訟行動,禁止北京棉田在特定商品上使用「MUJIHOME.CN」「無印良品 HOME」等標誌或在企業名稱中使用「無印良品」「muji」等字樣,以遏制商標侵權及不正競爭行為。此外,無印良品亦曾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爭議委員會網上爭議解決中心(CNDNDRC),投訴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搶占網域名稱,終獲「mujihome.cn」「mujihome.com.cn」「mujihome.net.cn」「mujihome.中�騿v「muji.中�騿v等域名轉移予株式會社良品計畫。

綜合前述,無印良品雖已努力維護其品牌經營,但不難想見,這場商戰會持續延燒,無印良品要想成為「無印良品」,恐怕仍得付出極大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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