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支付工具虛實整合,電子支付機構 (以下簡稱電支)、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以下簡稱電票)的業務也有重疊之處,因此 金管會曾在2019年時發布新聞稿,預告 將電支、電票管理辦法合一,修正「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納入電票之相關規範後,廢除「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而電子票證機構包括一卡通、悠遊卡、遠鑫及愛金卡紛紛向金管會遞件申請兼營電子機構業務,為整合做暖身。電支、電票合一的修正草案,將會擴大電子支付機構的業務範圍,也會開放在不同的電支機構中的帳戶金流可以互通,開放國內外小額匯兌、外幣儲值,還可以代收代付的方式購買新臺幣計價的基金。不過,修正草案目前因 逢今年1月選舉之關係,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曾 於去年11月對媒體提及,還須視行政院決定何 時送立法院審查。
不過,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的情形已愈趨普及,根據資策會去年中的調查,消費者對行動支 付的認知度高達96.6%,尤其以26歲至35歲者 曾使用行動支付的比例高達75.5%。隨著行動支 付APP百花齊放,消費者是否瞭解手機裡的支付 APP有哪些差異,受到哪些法規的保護,遇到爭 端又該如何處理?
支付APP比一比
電支、電票機構由於其設立分別有資本額5 億元及3億元的要求,業務範圍也必須符合法令 規定及經過主管機關金管會之核定,其監理強度較強,至今經金管會核可的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僅 有5家,電子票證有4家;相對的,電支、電票機 構之外的支付業者,也就是廣義的第三方支付業 者,統計至去年底,已登記業者家數為9,335家 (註2),由於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在公司登記時,可自由選擇欲從事營業項目別,因此換句話說,有 9千餘家業者選擇業別是「第三方支付服務業」, 而公司登記的門檻,現已無資本額的限制。經濟部對於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的管理強度也較低,無特殊之法令規定,「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則僅適用於網路商店平台從事代收代付之業者,例如網家支付連、奇摩輕鬆付,手機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則是視情況參考該定型化契約。
另外,除了電支、電票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 者所提供的支付APP之外,另有異軍突起-各商 家所自行開發的APP,顧客除了可透過商家APP 累積會員點數、即時獲知最新的行銷訊息之外,還能預先儲值,日後以儲值金付款還能享有優惠,亦是屬於廣義的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整理 常見支付APP。
至於Apple Pay、Google Pay、 Samsung Pay等支付方式,是由信用卡發 卡銀行向金管會申請核准代碼化手機信用卡業 務後,由國內的TSP業者或國際信用卡組織 提供代碼化服務,再上架至國際支付錢包。因 此Apple Pay、Google Pay、Samsung Pay就如同是裝著信用卡的錢包,不屬於電 支、電票,同樣也不屬於第三方支付。
消費者在使用支付時,必須留意支付業者的類別不同,其所受到的監管強度亦不同,受到較強監管強度的業者,能從事業務範圍較廣,金額也較大;受到監管強度較低的業者,從事的業務範圍有限,但是也因為進入門檻低,業者百花齊放,更有機會與業者所提供之服務或商品結合,產生更多的商業模式。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20.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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