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0日 星期三

【反壟斷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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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1 第378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USPTO局長換手 專利商標法規及美中互動將有變化?
   
法規訴訟 【反壟斷專題】中國篇:劍指BAT,《反壟斷法》今年將修訂完成
【反壟斷專題】美國篇:正式起訴Google後,問題才要開始
   
研發創新 【智慧車專題】2021智慧車發展趨勢
   
智財管理 《IP小辭典》一案兩請
   
 
USPTO局長換手 專利商標法規及美中互動將有變化?
黃蘭閔/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
剛卸任的USPTO前局長Andrei Iancu於卸任前幾天發表了研究報告:《商標及專利在中國:非市場因素對申請趨勢及智權制度的影響》 (Trademarks and Patents in China: The Impact of Non-Market Factors on Filing Trends and IP Systems),不同領域、不同立場的專家,對同一份報告可能各有看法。如何從一眾數據擷取有意義的訊號、拼湊出正確的現象及趨勢,如USPTO報告的結語所說,應加入多層面的考量,不宜驟下結論。而這樣的研究結果,剛上場的拜登團隊及繼任USPTO局長會如何看待?

2021年1月20日美國新總統拜登(Joe Biden)就職,USPTO原局長Andrei Iancu選擇在政權交接之時功成身退。自2017年接手USPTO後,該局在Iancu領導下推動多項變革,打造出對創新、對發明人、對專利及其所有權人相較前朝友善的環境,美國參議員Thom Tillis形容,Iancu可能是十年間為強化及重建美國智權體制付出最多的個人,實為繼任及後續USPTO局長應奉行的金本位黃金標準。Iancu在去職前釋出多項修法公告及提案,也有幾項研究結果發表,其中包括趕在2021年1月13日發布的研究報告:《商標及專利在中國:非市場因素對申請趨勢及智權制度的影響》。

Iancu本人就是美國夢的實踐典型,以羅馬尼亞政治難民的身分初抵美國時,Iancu還不通英語,但四十年的努力讓他成為口才便給、極富感染力的優秀演說人,他總是把握各種演說機會,列舉前輩發明人的事蹟成就,大力宣揚發明創新帶來的正面價值,冀能扭轉過度強調Patent Troll危害論的負面影響。在他任內,USPTO進一步改善案件分派系統、續推面詢程序強化審查官與申請人之間的溝通、疫情期間充分利用遠距辦公制度維持USPTO正常審查能量、持續縮減申請及訴願案件審結時間、爭取到USPTO在2026年以前仍可自定規費的權限。尤其為人稱道的成就,當屬35 U.S.C. 101專利適格性、35 U.S.C. 112有關電腦實施發明(CII)的審查指南翻新,以及PTAB IPR等程序的遊戲規則、專利範圍解讀採用標準(Claim Construction Standard)、專利範圍修正動議(Motion to Amend;MTA)辦法修訂,前者提高了USPTO審查判斷的可預測性,後者平衡了專利所有權人及第三方程序請求人的程序優勢。

然而,改革未竟全功。Iancu演說提及,包括醫療診斷、生物信息學、人工智慧、數位處理及許多其他重要技術領域的發明,要在美國取得專利保護有一定難度,若不加以解決,而其他國家持續完善智權法規、加速鞏固在第四次工業革命新興技術領域的發展優勢,這輪新創科技的競賽,美國將被拋在後方。儘管Iancu離開了USPTO,很多人都希望繼任官員能堅持Iancu的政策方向,借助國會修法力量,矯治專利適格性、IPR程序及其他歷史遺留的制度辦法問題,以延續美國創新復興(American Innovation Renaissance)的火苗。

除了專利事務,Iancu卸任前應邀出席美國商會發表談話時提及,《2020商標現代化法》(Trademark Modernisation Act of 2020;TMA)已於2020年12月27日完成立法,為美國商標法規數十年來最大修法,USPTO預料很快會推出配套修法、導入新程序,方便第三方對已註冊的問題商標案件發動攻擊。Iancu演說中並表示,USPTO必須繼續與境外國家接觸,維繫智權事務的雙邊及多邊合作。Iancu對此未進一步細說,不過一週前USPTO才剛發表中國商標及專利申請趨勢的研究報告,力證近年中國商標及專利申請件數暴增,主要推手可能包括非市場因素,尤其是大陸各級政府的資助補貼及官方授意,利用這類數據解讀中國品牌創造、技術創新趨勢時,應細加斟酌;另方面,中國申請人商標及專利浮濫申請現象,不僅使多國註冊登錄系統充斥虛假商標、劣質專利,也無謂消耗各局審查量能,影響正常申請人及權利人權益。

這樣的一份綜合整理報告,載記許多先前發布的研究結果、早有媒體報導的已知現象,踩在美國新舊政府交接前的時間點發布,USPTO新聞稿並冠以BREAKING NEWS標題,難免衍生政治面聯想。但也有人如此解讀:中國申請人商標、專利申請案非正常激增,已對USPTO等局及其使用者造成困擾,USPTO及美國國會雖已修法防堵,但仍期待問題能自源頭解決,既然這些非正常申請也成中國審查部門尾大不掉的負擔,互助合作當是雙贏美事。

關於商標:充沛的資助獎勵辦法讓申請變成套利行為?

這份報告的前言即說明,USPTO之所以投入資源執行這項研究計畫,主要是因為近年該局發現源自中國的可疑商標申請案件數激增,一般商標申請是品牌業者為方便產品區隔所作商業決策,但USPTO報告指出,中國的商標申請有相當比例是受非市場因素推動,包括政府資助、官方授意、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正常品牌業者的預防性反制措施等。

截至2019年7月為止,USPTO已查得中國商標資助獎勵辦法共77種,據其整理,2013-2017年度USPTO受理的中國商標申請案件數成長1264%。以深圳為例,2013年深圳開始對美國等海外商標註冊案件申請人提供人民幣5000元(約合美金750元)的資助,在那之後,2015年USPTO低成本、全線上送件的商標申請規費減為美金225元,進一步拉大套利空間;2017年度USPTO受理的中國商標申請案件中,逾四成為深圳申請人遞交新案。

2019年7月18日眾院司法委員會法院智權暨網路次級委員會召開聽證會,USPTO商標部門主管Mary Boney Denison作證時表示,該局受理的商標申請案件中,愈來愈常見到不實/不正確的使用聲明、不符在美國投入商業使用此一法定要件的偽造/P圖樣本,以及不實的同意書和所有權轉讓書,甚至USPTO資料庫也屢見未經授權的通訊地址資訊變更操作。深入追查這類問題案件後,似乎不少都有外國個人或實體在背後下指導棋,且許多都是外國申請人的案件,中國尤其是大宗,這些中國申請人常委託中國代辦業者遞件,因涉及的中國代辦業者不具美國執業資格,故USPTO也無法援引美國法規加以懲處裁罰。

而作假的情況有多嚴重?同年12月3日參院司法委員會智權次級委員會另有一場聽證會,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Barton Beebe、Jeanne Fromer出席時表示,單論2017年度USPTO受理的第25類衣飾類商標申請案,其中以申請前已投入商業使用為由遞件的中國申請人新增申請案件,估計66.9%使用偽造樣本,而這類問題案件有59.8%走到公開程序,並有38.9%在美國完成商標登錄。

為反制這類問題代理及問題案件,USPTO多管齊下:

  • 自2019年8月3日起,非美國人在美國申請商標、辦理展延,都需委任美國律師,而美國律師執行代理業務時,需提示在州律師公會的會籍資料,並確認為正常執業狀態且職業行為良好。其實USPTO已先於2月15日公告修法草案徵集公眾意見,提案公布不久,即有中國或其他地區的業者發函徵人,想找願意有償配合的美國律師合作,USPTO認為這些信函似乎是為了迴避前述修法所做準備,還特別發函提醒美國律師務須遵守37 CFR Part 11規定:美國律師提交商標申請案及相關文件前,應確認申請文件內容,並親自簽字,違反相關規定的借牌行為,可能使涉案美國律師受到USPTO及執業州的律師公會懲戒,所提申請案則可能面臨撤銷申請或中止程序等後果。
  • 依2019年7月公告的新版商標審查指南,面對疑似未實際投入商業使用的商標案,官方可拒絕接受申請人出示的電子方式繪製、修改、變造樣本,並可要求申請人就其附具樣本及所稱商業使用提供進一步說明。2020年2月USPTO又更新商標審查指南,收緊商標使用樣本遞交規範:採用網頁樣本時,需註明1)網頁URL及2)網頁內容取得或列印日期;彩現(Renderings)、純數位影像、數位變造影像圖檔,皆不得用作使用樣本。

當官方商標登錄系統充斥不以使用為目的或以不正當手段申請的商標案件,正常業者投入品牌發展經營前的檢索分析只會更費時、更困難、更昂貴,為打掉已登記的不實、不正確商標,第三方必須投入更多資源提出異議、請求撤銷,甚至需動用訴訟手段,或傷筋動骨地調整既定經營計畫。防患未然,連正常企業也要預防性註冊尚無具體使用計畫的商標,除增加本身企業的不必要開支,也進一步壓縮其他品牌企業的可使用商標選項、墊高其進入市場成本。

這類浮濫申請行為不只發生在美國,在中國境內也是。如USPTO報告指出,北京方面為解決此一亂象,採取的回應方式包括修訂《商標法》、實施《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等措施,針對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商標註冊、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商標註冊等行為,點名加強管理;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局長申長雨2020年初工作報告,宣告全面取消商標申請註冊等資助與獎勵。然而,才過月餘,北京當局又發布《關於推進中央企業知識產權工作高品質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2025年中央企業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量需增長50%以上。在北京中央授意下,大陸各級政府自然全力配合提供各種方便及誘因,USPTO單方面的防堵措施未能奏效,依USPTO 2020年度統計,該局受理的中國申請人新增商標申請案件量,由2018年度5萬7879件、2019年度7萬6334件,進一步攀升至10萬2593件,中國申請人已取代美國品牌方,成為USPTO最大的商標申請人。【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78期:USPTO局長換手 專利商標法規及美中互動將有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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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專題】中國篇:劍指BAT,《反壟斷法》今年將修訂完成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去(2020)年12月,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分設的法制工作委員會(法工委)就對外界宣告,2021年的立法重點工作之一,就是修訂全新的《反壟斷法》。這部法案13年前問世時,中國的網路業還在成長期,現在來看已經不合時宜,所以加強對大型網路業者的反壟斷監管力道,就是這部全新《反壟斷法》的重中之重。

2021年的農曆新年即將到來,而當這個新年假期結束、徹底告別庚子年後,中國一年一度的「兩會」:全國人大與全國政協,也已經確定將在三月初召開,正式啟動新一輪的立法工作。其中,在經濟領域,今年的重頭戲之一,就是對已經實施13年的《反壟斷法》進行大翻修。

毫無疑問地,這13年內中國經濟發生了巨大變化。當時,中國的GDP還是每年以10%以上的速度成長,阿里巴巴、騰訊雖然發展前景看好,但都還屬於「新興」產業,甚至現在中國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微信,也是在2011年才問世。到了現在,中國經濟成長力道已經沒有當時兇猛,開始出現開發中國家的成長瓶頸,而當時的新興網路公司,在這些年來也逐步涉入金融、物流、零售等傳統產業,一個個都成為大到不可能倒的巨人。

BAT三大中國網路巨頭,現在已經大到不可能倒

因此,對於BAT(百度、阿里巴巴、騰訊)這些超大型網路巨頭的監管,就成為這次《反壟斷法》的修訂重點。

去年年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就已經公開《反壟斷法》的修訂草案
資料來源:http://www.samr.gov.cn/hd/zjdc/202001/t20200102_310120.html

早在2020年一月,中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SAMR)就對外公告了《反壟斷法》的修訂草案,並公開徵求意見。與現行法相比,條文的數量從57條增訂到64條,除了前述的網路業監管相關內容,與產業界最切身相關的,就是強化行政查核效能以及加大裁罰力道:

  1. 強化行政查核效能
    著眼於愈來愈多的企業經營範圍遍布全中國,若反壟斷監管還是採用傳統各省市自行運作的模式會相當沒有效率,也無法達到全國同步執法的效果。因此,修訂草案的第11條明定,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即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可以視工作需要,在各地方政府設立派出機構,或者授權各地方政府的相應機構進行執法。換句話說,對於需要大規模調查的反壟斷案件,中央將可以充分掌握主導權,在全中國各地發動執法。
    而且,為了加強執法的力道,修訂草案第44條、第52條分別要求公安機構、其他行政機關的協同責任:若被調查的企業拒不配合甚至阻礙調查進行,反壟斷調查機構可以要求當地的公安警察進行保護協助;若需要其他行政機關提供資料或配合說明,也不能拒絕。
  2. 加大裁罰力道
    在現行法中,對於壟斷行為的罰金上限均偏低,而且大多以定量的金額為準,對於企業的嚇阻力可說是微乎其微。因此,為了能夠真正抑制反壟斷行為,修訂草案對於各種違法樣態所對應的罰金上限均大幅拉高,例如對於達成了聯合行為協議的企業,就算沒有真正實施聯合行為,罰金的上限就從現行法的50萬元人民幣提升至5000萬元人民幣;若企業妨礙反壟斷調查,也能處以前一年營收百分之一的罰金。

新設「互聯網條款」,可要求網路業者說明數據掌握與處理能力

不過,最引人矚目的修訂內容,還是特別針對網路巨頭量身打造的「互聯網條款」。在修訂草案第21條、對於市場支配地位的判定考量因素中,除了列舉了傳統的市場佔有率、市場進入難易程度、業者對市場的控制力外,對於互聯網企業,又增加了網路效應、規模經濟、以及當前最敏感的「掌握與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換句話說,反壟斷監管機構也意識到在網路產業裡,除了檯面上的營收數字,恐怕用戶資料才是決定市場力量的關鍵。

這個互聯網條款上路後,再結合其他修訂內容,勢必大幅改變中國網路業的發展。舉例來說,在調查某個網路巨頭有無壟斷行為時,調查機構可以要求金融、通訊、工商管理等行政機關,配合提出調查需要的行政登記資料;而對於被調查的企業本身,為了認定有無市場支配地位,更可以要求就「掌握、與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做出說明。如此一來,企業勢必得提供用戶數據的獲取管道、演算分析工具、後端整合應用…..等資料,等於把網路企業的核心命脈,完全暴露在行政機關面前,影響將十分巨大。

或許是行政機關被賦予的權力真的太大,對於網路產業的影響也太深,這部修訂草案從去年一月底徵求意見完畢後,過了整整一年都沒有新動作。不過,當美國、歐盟都陸續對大型網路業者出手之後,同樣有著巨量規模網路市場的中國也不可能沒有動作。2021年,很可能就是中國推出全新《反壟斷法》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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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專題】美國篇:正式起訴Google後,問題才要開始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在去(2020)年10月美國司法部對Google提起反壟斷訴訟後,Google立刻不甘示弱地反擊,認為美國司法部的所有指控不但錯得離譜(deeply flawed),也可能使一般Google服務的使用者權益造成巨大傷害。Google這麼說的依據在哪裡?當前的反壟斷法又有什麼不足之處?

本刊前期《個人隱私專題報導》(自己隱私權自己救 To be or not to be是一種態度你的個資,他的金礦:網路業者侵害使用者個資風險該如何防範?)曾經分析過,由於網路巨頭掌握了大量的使用者隱私資料,不但造就了難以撼動的市場地位,也引發各國政府對於保護國民隱私的重視,在2020年之中,美國、歐盟、中國都在行政、司法上提出相應的對策。有意思的是,這些國家都把反壟斷(Antitrust)作為壓制網路巨頭的核心手段。

由於這些跨國公司並不屬於金融、電信這類傳統意義上的特許行業,也沒有具體的行業專法能夠規範,只能回到有「經濟憲法」之稱的公平交易法來處理;事實上,這些網路巨頭奉行的平台策略,也確實造成了相當的產業獨占地位,就拿人們每天都會使用的網路搜尋功能來說,「Google」幾乎就是網路搜尋的同義字,在全球範圍內沒有任何企業能在網路搜尋與Google競爭。

只不過,已經有100多年歷史的反壟斷管制思維,有辦法處理當前的網路產業問題嗎?

在網路產業中,市場範圍難以定義

第一個難關,就是市場該如何定義。「要認定廠商行為是否構成獨佔,必須先把市場範圍劃分清楚,」資策會市場情報研究所(MIC)資深分析師郭戎晉指出,在反壟斷法當中,市場有產品市場、地理市場兩種定義方法。郭戎晉以2006年雅虎奇摩併購無名小站為例,指出當時在公平會審查就遇到市場別認定的難題。以地理市場來說,過去多半以國界作為認定範圍,「不過現在幾乎每個網路大公司的服務範圍都超越了國界,把全球都當作自己的市場,像當時的無名小站,在台灣的部落格產業中絕對是龍頭,但放到全球規模來看其實很小,而且也接受其他國家的使用者,我們該怎麼認定?」

Google在2020年10月已經被美國司法部以違反反壟斷法正式起訴
圖片來源:pixabay

至於產品市場更麻煩。「表面上來看,他們就是兩家網路業者的合併,但他們個別提供的入口網站、部落格服務到底是不是同一個種類?」他補充,傳統上企業併購有相同產業內、同質性高的廠商間的水平併購,以及產業供應鏈中、上下游產業間的併購;「但是像雅虎奇摩併購無名小站,到底是水平併購還是垂直併購?如果認定他們是不同產業,那誰是上游、誰又是下游?」

第二個難關,是反壟斷法的根本:消費者利益。回顧100多年前反壟斷法的目的,就是著眼於鋼鐵、鐵路等大型製造業因為被少數業者把持,導致市場競爭強度降低、消費者因此蒙受巨大損失;「不過現在網路產業的發展正好相反,」郭戎晉指出,大部分網路巨頭所提供的服務,包括Google的搜尋、Facebook的社交、Amazon的電子商務,一般社會大眾都不需要繳交使用費。

而且與過去不同的是,現在的網路產業裡,反而呈現獨佔力量愈強、消費者獲益愈大的現象。「Google的搜尋愈來愈精準、Gmail的容量愈來愈大,再加上Google Drive、Google Doc這些推陳出新的產品,還有YouTube上的豐富影片……Google年年都在深化旗下服務的內容,卻也從沒要求使用者支付基本費用」,郭戎晉指出,就算Google確實構成了產業獨佔,但法庭上若不能明確指出消費者因此受到的損害,恐怕也很難強加制裁。

這也是為什麼歐盟的反壟斷機構在應對這些網路業者時,優先處理小商家與平台之間的問題。在B2B2C模式中,如Amazon之類的電商業者只負責架構交易平台,實際的商品上架、銷售則由第三方的小商家與消費者自行完成。換句話說,平台業者對於這些小商家有著絕對控制力,如果平台濫用自己的控制力,從小商家身上獲取超額利潤,就有反壟斷法介入處理的空間。

傳統管制政策,恐將造成網路使用者更大損失

只不過,這樣會產生新的問題:過去反壟斷機構最有效的制裁方法就是強迫企業分拆,或者禁止涉入特定產業,但這兩項手段現在的效果都很有限。以企業分拆來說,郭戎晉分析,目前看起來最可行的,恐怕只有電子商務領域。「假設歐盟最後認定Amazon有壟斷事實必須分拆,還可以要求分拆成B2B、B2B2C兩個獨立的事業體;但若是Google又該怎麼拆?難道要把每個服務都切出來成為一家新公司?」

身處Amazon、Facebook、Google生態系裡的眾多小商家,恐怕也不樂見這些大平台被強制分拆。郭戎晉指出,很多網路上的微型賣家,都是靠Google、Facebook提供的第三方業者API來獲取客源,如果因為這些平台因為反壟斷的制裁而切斷API,這些微型賣家馬上就會面臨流量衰退的困境,受害可能更大。

最後,禁止平台公司涉入新產業的意義也不大:網路世界的遊戲規則,本來就不是新公司取代舊公司那麼簡單,而是新產業取代舊產業,行動支付就是最好的例子。所以,就算平台公司被禁止經營某個產業,可能在市場的快速演化下,兩年後這個產業就消失了,原先的禁止手段也變得毫無意義。

「網路產業的變化速度,已經遠超過學術研究與法規制定的速度,」觀察當前世界各國對於網路巨頭的反壟斷反制,郭戎晉認為,就算加強監管已經是共識,但法律工具以及監管思維都還跟不上新時代的需求,將注定是一場冗長的法律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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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車專題】2021智慧車發展趨勢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汽車大廠在車輛上裝載各種感測器與控制系統發展智慧汽車,當車輛內部空間轉化為智慧座艙,更能滿足駕駛與每一位乘客的需求,未來最終希望達到自動駕駛的目標。雖然受到COVID-19疫情影響,CES 2021首度轉為線上展出,汽車產業仍是今年CES最受矚目的焦點之一,同時也能一窺智慧車發展趨勢。而2021年大品牌整車廠發展智慧汽車的重點,在於整合(Integration)和帶電的供應鏈(Electrifying),讓車輛成為使用者「第二個家」。

圖片來源:https://www.ces.tech/Topics/Automotive/Self-Driving-Cars.aspx

Mercedes-Benz公開「巨型曲面螢幕」

在2021年的CES上,Mercedes-Benz展示的不是概念車,而是以56吋巨型曲面螢幕的MBUX Hyperscreen貫穿全場,這款顯示螢幕將搭載於電動旗艦房車EQS,預計2022年推出。

Benz今年推出的MBUX Hyperscreen,由三個螢幕所組成,分別是12吋數位儀表板、17.7吋中控台觸控螢幕、12.3吋副駕駛觸控螢幕,曲面螢幕貼合儀表板曲面邊框,是目前汽車產業尺寸最大的顯示螢幕;中間和乘客前的顯示器則採用OLED技術。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MIC)資深產業分析師何心宇指出,MBUX Hyperscreen導入了AI人工智慧與機器學習系統,Benz今年新的數位思維是讓使用者在操作上更簡易和直覺化,透過MBUX Hyperscreen減少過往車載娛樂系統的操作步驟,利用AI了解駕駛的喜好或環境變化,提供車輛資訊、導航指引、多媒體娛樂等服務;Benz還設計了一套Zero-Layer 系統介面,若要使用MBUX Hyperscreen螢幕上的應用程式,不必滾動瀏覽功能表或輸入語音命令,需要的功能都在顯示畫面的下方「觸手可及」,避免分散駕駛注意力。

圖一、Benz在今年CES上展示了全新MBUX Hyperscreen的智慧功能。
圖片來源:Benz官網

何心宇指出,車載顯示發展趨勢包括全景視野(Panoramic View)的雙聯螢幕,或貫穿式三聯螢幕的設計,特色是能見度、低耗能和耐久度,儀表板設計走向液晶化和曲面化,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TFT-LCD)的應用多,但Mini LED相關應用待車廠進一步認證,最短還需要2∼3年時間。

BMW重新定義四輪上的生活空間

BMW於2021CES最大亮點是帶來最新的iDrive技術,發表了以iDrive為雛形的數位化用車科技與螢幕系統,並預告將搭載在BMW的純電休旅車款iX上。

20年前BMW在7 Series搭載iDrive控制旋鈕,革命性的設計帶來全新的操作體驗,此後BMW持續進化iDrive,發展出虛擬座艙、語音聲控;2021 CES展中,BMW不僅展示未來座艙螢幕設計走向,功能操作更加便利與直覺,並透過互聯網提供周遭環境警示、目的地停車位等服務。

圖二、BMW純電休旅車 iX
圖片來源:BMW官網

何心宇指出,這次BMW發表的新一代iDrive系統與螢幕科技,以兩個長方形數位螢幕共構為一體式的設計,還加上曲面螢幕設計,雖然沿用經典的旋鈕式操控鍵,但首次使用5G技術,代表BMW不僅要簡化實體按鍵配置,駕駛依然能保有熟悉的方式操控iDrive。此外,BMW也強調軟硬體功能的整合,將進一步強調人因工學、人機互動的重要性,並整合更多的功能,將操作過程簡化,以提升車輛數位化的使用便利性。

圖三、BMW發表的新一代iDrive
圖片來源:BMW官網

BMW指出,新一代iDrive將幫助BMW朝向智慧汽車發展,除了可以接收並顯示來自其他 BMW車輛的危險警告,還能預測目的地是否有停車位。車輛在導入數位智慧後,將透過眾多的感應器感知周圍的環境,進一步實現駕駛自動化。

GM 2021全面啟動電動化

通用汽車(General Motors)身為北美最大的汽車製造商,今年開始在電動車領域大動作發展,在2021 CES前夕,通用汽車剛宣布第五度大改版品牌Logo,並將新的m字樣做成插頭的視覺設計,宣示通用汽車要發展電動車業務的決心。通用汽車規畫未來五年將在電動車、自動駕駛領域投資270億美元,並在2025年底前推出30款電動新車。

圖四、通用汽車品牌LOGO改版歷程
圖片來源:GM

通用汽車執行長Mary Barra在CES 2021展會上發表開幕式主題演講,分享電動化策略是建構在「零事故、零排放、零壅塞」這三大基礎上,通用汽車並宣布推出電動貨車、雲端管理平台所組成的物流系統「BrightDrop」,將提供一個完整的電子產品,軟體和服務的生態系統,使物流公司能更有效率搬運貨物,FedEx將是第一個客戶。在BrightDrop服務下,包括「EP1」及「EV600」兩款電動車。專為短距離內移動貨物的電動貨車EP1,可幫助減少包裝接觸點、降低成本和送貨司機的身體負擔,計畫將於2021年初上市。電動輕型商用車EV600則專為長距離交付貨物和服務而設計,採用通用汽車最新電池系統Ultium提供動力,充滿電後的續航里程估計可達250英里。EV600的標準安全功能包括前後駐車輔助系統、自動緊急制動、向前碰撞警報、跟隨距離指示器、帶偏離車道輔助警告等,並具備其他可用的安全和駕駛員輔助功能,預計將於2021年底上路。【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78期:【智慧車專題】2021智慧車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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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標誌的另一場勝仗(下):New Balance v. New Bunren之損害賠償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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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學合作專題報導》-2 成大申請專利之終極目標:不是技轉就是成立新創公司讓專利商品化

 
《IP小辭典》一案兩請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31條先申請原則:「相同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如果兩位或兩位以上的申請者的申請案申請日、優先權日均為同一天者,則以協議方式定之;協議不成時,均不予發明專利。其申請人為同一人時,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申請者,均不予發明專利。但是,還是有例外的狀況,這種例外狀況即延伸出專利法第32條一案兩請的規定。

盡管我國發明專利的審查時間已越來越短(2020年發明專利初審案件平均首次通知和審結期間分別降至8.7個月及13.9個月),但與新型專利相比,後者因為只採形式審查不需要實審,因此可以更早獲得專利,有時候甚至在3-5個月內專利即可到手。為了盡快取得專利以便在市場上行使專利權,因此不少申請人會針對相同創作於同一天分別申請一「發明專利申請案」及與一「新型專利申請案」,如此一來不僅可儘早獲得新型專利權的保護,亦可同時保有發明專利權之較長專利權期間的保護。

由於這種「一案兩請」的情況越來越普及,因此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專利法,便對此部分詳細規範,新增了第32條,以明確規範當同申請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申請案及新型專利申請案時,專利專責機關應如何審查。

專利法第32條:
「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應於申請時分別聲明;其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已取得新型專利權,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人未分別聲明或屆期未擇一者,不予發明專利。申請人依前項規定選擇發明專利者,其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專利公告之日消滅。發明專利審定前,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者,不予專利。」

專利法第32條的意思是說,如果當同一位申請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的時候,因為新型專利採取形式審查,通常會先取得專利權;後續當智慧局實體審查同一申請人之發明專利申請案時,如並無發現不予專利之情事,但基於一創作不能重複授予二項專利的原則,會通知申請人在限期內選擇保留已取得的新型專利權,或選擇將來取得發明專利權。如果申請人選擇發明專利權,智慧局才能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而其新型專利權則自發明專利公告日起向後消滅。

因為相同創作自新型專利權公告日起至發明專利權公告日止是受新型專利權保護,在發明專利權公告日起是受發明專利權保護,二項專利權期間不重疊而接續進行,所以稱為一案兩請、權利接續制。

值得注意的是,申請人如果要享受權利接續的利益,必須於申請時分別在發明專利申請書及新型專利申請書聲明一案兩請的事實,讓公眾瞭解到該創作於新型專利權消滅後可能還有發明專利權的保護,而且在發明專利權公告前,新型專利權要維持在有效的狀態。如果申請人在申請時沒有同時分別聲明,包括二案都沒有聲明及其中一案沒有聲明,都不能在申請後補聲明。

還有一點必須要注意,就是申請人應負有於發明專利「公告前」維繫其新型專利權有效存續之義務,亦即在發明專利尚未公告前,必須維持新型專利的有效狀態。

首先,如果於發明專利審查時新型專利權年費已逾期,但仍在6個月之年費補繳期間,因尚未發生當然消滅之法律效果 ,非屬適用第32條第3項規定之情形;但如果已超過6個月補繳期間,那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如果申請人未能及時依法申請獲准回復新型專利權,因發明專利審定時,新型仍處於當然消滅之狀態,智慧局即會審定不予發明專利。反之,如發明專利審定 (含初審及再查階段)時,新型專利業經准予回復專利權而有效存續者,即會依第32條第1項規定,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其次,當智慧局為一案兩請中之發明專利公告時,如果發現其新型專利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則該發明專利也會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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