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鼠年開工日即驚傳彰化銀行有理專涉嫌挪用客戶資金,導致客戶損失上千萬元。而在過年前金管會公佈玉山銀行與永豐銀行皆有理專涉嫌挪用客戶資金,金額高達數千萬元,金管會就銀行內控疏失乃依提高罰則的《銀行法》第45條之1與第129條第7款,核處各銀行新台幣1,200萬元罰鍰,相較於以往數百萬元的罰鍰,應屬重罰,但對於蒙受重大損失的客戶來說,可能還是覺得罰太輕。這些受災戶很多是老人家,其辛苦累積的定存、贖回的基金、保險金、退休金等,就這樣付諸流水,讓人不勝唏噓! 銀髮族一生辛苦工作獲得的積蓄,可用以安養天年,金融機構協助高齡消費者理財,其實是美事一樁。因為高齡族已沒有在工作,若是全部放在銀行生利息,財富增長的空間有限,惟如能做適當的資產配置,將部分錢財用來投資,獲取較高額的報酬,除了可以過著快樂美滿的退休生活,亦有助支應未來老邁重病時的龐大開銷。
小心!當你的財被「理」走
銀髮族固然應該要理財,否則財不理你,但也要特別留意少數不肖的理專以巧妙的話術與手法「理」走辛苦賺取的錢財。由以下王老先生的悲歌可一窺梗概:
王老先生辛苦工作大半輩子終於領到退休金,除保留部分金額以供日常開銷外,其他全數定存以獲取較高利息。過一陣子後,王老先生到銀行提款,一位銀行的理專笑臉迎人邀王老先生談理財規劃,他建議王老先生購買投資型保單,兼具人壽保險又可以投資基金,且年收益比定存利息高很多,還能保本,將來過世後的保險金也不用繳納遺產稅。王老先生覺得很有道理,就把定存全部解約改而購買投資型保單。
王老先生買的投資型保單可以連接多檔基金,如果投資後對績效覺得不滿意還可以轉換投資標的,讓王老先生覺得很有意思。這時銀行理專又建議他抵押房屋向銀行借款、拿保單跟保險公司質押借款,購買更多的投資型保單,賺更多。但幾年過後,王老先生雖然領到不少配息,卻發現保單價值與標的淨值一直往下掉,在不堪虧損下他決定解約,而領回的金額卻大縮水。
王老先生很生氣地找理專與銀行及保險公司理論:不是說保本嗎?怎麼會虧損?沒想到官方回應均為:經查保險契約文件並未有保本之記載,且投資有賺有賠亦屬常識,而王老先生已在投資風險告知書上簽名表示了解會有虧損的投資風險。王老先生聽了也傻眼,當初聽信理專說的天花亂墜,沒注意到那些法律文件,雖然有簽名,但不知道自己簽了什麼,也看不懂。想到退休金就這樣沒了,還揹了債務,實在是辛酸。
理專的勸誘 小心踩到紅線
就法論法,金融機構及理專銷售金融商品時應進行認識客戶程序(Know Your Customer, KYC),以充分了解客戶之相關資料俾確保該商品對客戶之適合度,另應善盡說明義務,不得僅以客戶於文件形式上簽名推卸責任。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8、9、10條規定,金融服務業進行業務招攬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充分了解金融消費者之相關資料,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亦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上開說明及揭露,應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了解之文字或其他方式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交易成本、可能之收益及風險等有關金融消費者權益之重要內容。
此外,關於理專勸誘客戶借款買保單的亂象,金管會於2019年間預告修訂的《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已於2020年2月生效,增列:保險業招攬人員於招攬時應了解要保人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招攬報告書應納入要保人投保前3個月內是否有辦理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之情形;保險業招攬人員及業務往來保險經紀人不得勸誘要保人以貸款或保險單借款繳交保險費;保險業或其招攬人員不得給付或支領推介要保人申辦貸款繳交保險費之貸款酬金;保險公司不得承保「投資型保險要保人之投資屬性經評估非為積極型,且以貸款或保險單借款繳交保險費者」之保件。
值得一提的是,金管會為提昇保險公司對高齡者購買投資型保單權益之維護,參考《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於2018年間修正《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摘要如下:
1.增訂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予70歲以上之客戶,銷售過程應經客戶同意後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紀錄,或以電子設備留存相關作業過程之軌跡,並應由適當之單位或主管人員進行覆審,確認客戶辦理本商品交易之適當性後,始得承保。
2.上述需特別存證的銷售過程至少應包括之事項:
(1) 招攬之業務員出示其合格登錄證,說明其所屬公司及獲授權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
(2)告知保戶其購買之商品類型為投資型保險商品、保險公司名稱及招攬人員與保險公司之關係、繳費年期、繳費金額、保單相關費用(包括保險成本等保險費用)及其收取方式。
(3)說明商品重要條款內容、投資風險、除外責任、建議書內容及保險商品說明書重要內容。
(4)說明契約撤銷之權利。
(5)詢問客戶是否了解每年必須繳交之保費及在較差情境下之可能損失金額,並確認客戶是否可負擔保費及承受損失。
流於形式 落實內控的難點
實務上就類似王老先生的案例,法院常基於客戶已於理專或保險業務員提供之商品契約書及風險告知等文件簽名以及其他制式化之文件或錄音紀錄而判決客戶敗訴(參見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958號民事裁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143號民事判決等),但該等文件為金融機構單方製作且多流於形式,客戶難以確實了解,讓人覺得徒法不足以自行!
香港名導杜琪�萿犒q影《奪命金》中,何韻詩飾演的銀行理專Teresa原本心地善良給予客戶忠實的理財建議,但在業績墊底及上司壓力下,慫恿老婦人娟姐購買高風險的基金商品以達到銷售目標。Teresa形式上雖有進行KYC程序,實際上卻是了解哪些客戶帳戶有錢,進而推銷不適合其購買,但可讓銀行大賺手續費的金融商品給客戶。
當Teresa對老婦人娟姐進行KYC程序時,為求自保及符合內控制度乃錄音證明已盡風險告知義務,事先告訴娟姐要對所有問題均回答「清楚明白」才能買到該商品,結果娟姐竟連不相關的問題都回答「清楚明白」,令人莞爾。可見內控制度要能具體落實並不容易,然而一旦管理流於形式,就可能發生奪命奪金的不幸事件!
理專10誡 確實監督詐騙風險
另外,由於銀行理專挪用客戶資金案件頻傳,金管會於2019年間已發函要求銀行公會訂定防範措施,銀行公會也訂定《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從人事、內控及內部稽核3大面向著手,希望藉由訂定「理專10誡」,有效監督理專以維護客戶的權益:
1.銀行任用新進人員,應採行盡職調查程序,建立適當機制了解員工品性素行、專業知識、信用及財務狀況,落實「Know Your Employee」制度之執行,對於現職之理專,亦應定期或不定期了解其信用及財務狀況。
2.員工行為準則明定,嚴禁任何形式的代客保管存摺、印鑑或已簽章空白交易單據,及不得有擅自交易、不當招攬等行為。
3.對理專進行有效之防弊調控措施,如休假、輪調及理專與客戶往來情形之查核機制。
4.避免理專擅自為客戶辦理存提款、開戶、投資交易、保單轉換、解約等作業,並透過事前宣導、事中控管(例如:透過第三人之電話照會確認機制),及事後查核(例如:不定期抽查理專抽屜等)等防弊機制。
5.建置控管機制避免理專不當取得客戶網路銀行密碼代客戶從事交易,例如:透過定期產出異常檢核報表,檢核理專是否跟客戶共用同一行動裝置或同一IP位址進行交易,及不定期向客戶寄發交易函證,提供客戶確認投資明細及餘額等。
6.建置帳戶監控、異常舉報及抽查理專等機制,避免理專與客戶私下資金往來。
7.建置控制機制避免理專銷售非所屬銀行核准之金融商品。
8.建置控管機制避免理專自行製作並提供對帳單,例如:建立資安查核機制,確認理專辦公處所是否有類似自製對帳單文件或檔案、禁止理專代客戶收受對帳單、定期檢視客戶是否能收到對帳單。
9.強化查核篩選原則及頻率,至少應將財富管理業務或交易量異常大增的分行、內控缺失偏多的單位、有異常交易的理專等,納為專案查核或加強查核的項目。
10.研議查核重點事項,如理專休假的查核機制以及員工是否有空白留單、自製對帳單、與客戶私下資金往來等。
當銀行有效落實內控內稽、對理專的管理,許多被理專騙財的悲劇就不容易重演。老人有錢很好,但畢竟人老了,理解力與判斷力可能都不如前,更應特別審慎。而銀行是民眾信賴的金融機構,守護客戶錢財及提供財富管理服務之外,也應好好管理旗下的理專,避免發生挪用客戶資金及其他詐騙情事。年長者生財有術,也要小心別人天花亂墜的話術及霧裡看花的手法。年長者及其家人亦應了解前述保護投資人的法令,以確實保障財產,避免得不償失!(本文作者為執業律師)
【本文出自《能力雜誌》2020年3月號;訂能力電子雜誌;非經同意不得轉載、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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