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告反映公司過去特定時點財務狀況及某段期間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結果,係公司與財務報告使用者(包含投資人、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溝通的橋樑,是以,公司財務報告之品質與透明度之提升,為市場努力的目標。
我國自民國(以下同)102年起分階段直接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後,改採合併財務報告為編製主體,且IFRSs偏向「原則基礎」(Principle-based),專業判斷層面更廣,財務報告編製之品質更顯重要,基於財務報告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為利提升財務報告編製之品質,主管機關於104年間及108年間已採行相關措施,協助公司落實其財務報告編製流程之內部控制制度。目前落實情況如何?以下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副局長張振山接受會計研究月刊訪問之內容。
Q 為協助提升公司財務報告編製的品質,我國主管機關於104年間及108年間採行哪些相關措施?
A考量104年起所有公開發行公司已全面採用IFRSs編製財務報告,為提醒公司確實落實IFRSs之管理、會計專業判斷程序、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之流程等內部控制制度,臺灣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函請各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訂定提升編製財務報告品質之計畫,由公司自行檢視其能獨立完成合併財務報告編製之主要工作項目之情形,包括母公司及子公司各自財務報表、合併沖銷分錄、合併四大財務報表及財務報告重要附註等,並洽簽證會計師表示意見,公司應按季將計畫執行結果列入內部控制追蹤項目,並將執行情形提報董事會控管。此為第一階段措施,由公司自行評估控管做起。
我國採用IFRSs編製財務報告至今業已邁入第八個年頭,且考量到IFRS新公報之適用(如IFRS 9「金融工具」、IFRS 15「客戶合約之收入」及IFRS 16「租賃」)均已逐步順利上路,近期公報之變動逐漸趨於穩定,又外界屢屢反映為避免財務報告公告空窗期過長,建議公司年度財務報告申報期限宜提前至次年2月底,故第二階段,由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於去(108)年10月及11月轉知上市櫃公司,重申財務報表編製係公司管理階層之責任,且說明編製財務報告係指公司能自行完成合併財務報告四大財務報表數字及所有附註附表初稿,供會計師查核(核閱),並由公司評估是否需調整財務報表編製流程管理之內部控制作業。
Q 主管機關將自108年度財務報告起,分階段審查所有上市櫃公司財務報告的編製情形,審查對象、範圍可能有哪些?上市櫃公司如何準備與因應?
A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將自108年度財務報告起,分階段於五年內完成所有上市櫃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情形之審查。分階段之審查對象,係以資本額大小或外資及陸資持股高低等要素進行劃分;至於審查範圍,考量合併財務報告之合併及沖銷作業、會計估計程序及編製重要附註揭露等係財務報告編製之重要事項,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審查時將著重瞭解公司前揭事項之內控作業設計及執行情形。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20.3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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