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4日 星期三

2019年大陸專利申請成績單出爐,手機品牌仍是申請大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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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5 第329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對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專利資訊彙整:「老藥新用」為發展主軸
   
法規訴訟 IPR審查範圍是否受請願理由拘束?—2020年Koninklijke Philips N.V. v. Google LLC案
   
深入報導 股市上漲,生活更好?
   
智財管理 2019年大陸專利申請成績單出爐,手機品牌仍是申請大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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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專利資訊彙整:「老藥新用」為發展主軸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目前新冠病毒已於全球多個國家肆虐,各國的疾病防控部門 、藥物研究機構都已針對國內外公開且進入臨床試驗或臨床前研究階段的各種藥物開展了廣泛的篩選試驗工作,希望可以以最短的時間找出及產出高效的抗新冠肺炎藥物。像中研院便在極短的時間內成功合成高純度的「瑞德西韋」。當然,疫情最嚴重的中國在這方面更是積極。值得一提的是,中國不管在發展什麼「產業」,智財專利一定先行。像這次為了支援抗新冠肺炎藥物的研發,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抗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專利資訊分析課題組」於2月14日即發表了《抗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專利信息研報》,內容鉅細靡遺,看來除了為科研人員技術攻關提供資料支撐外,其完善專利布局的企圖也不容忽視。

這次國知局的報告以中國國家衛健委發佈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五版)》為主線,對治療用藥、預防用藥和病毒檢測三個關鍵分支的專利資訊進行全面梳理,從化學藥、生物藥、疫苗、檢測方法和檢測儀器五個方面展開論述。此報告之專利數據來自德溫特世界專利索引資料庫(DWPI)、中國專利文摘資料庫(CNABS)、中國藥物專利資料庫(CNMED)、CAPlus 資料庫及抗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專利資訊共用平台,檢索截止時間為 2020 年 2 月 9 日。在篩選出中外專利關鍵技術資訊 7000 多項後,再通過人工閱讀篩選出專利分析樣本。

報告統計發現,在抗病毒產業鏈中,化學藥一類專利申請數量最多,其980件,其次為中藥類508件,生物藥類326件,診斷和檢測301件,疫苗192件;如圖1所示:

圖1. 病毒產業鏈中5種分類的專利數

報告指出,從趨勢上看,抑制冠狀病毒活性的化學藥專利申請量與2003年SARS,2009年甲型H1N1流感疫情、2012年中東暴發MERS疫情、2015年韓國暴發MERS疫情呈正相關。開發已有化合物或其組合在抑制冠狀病毒方面用途占26.7%,即「老藥新用」這一創新思路貫穿於整個技術發展過程中。

抗冠狀病毒感染活性化合物專利申請總體情況

圖2. 抗冠狀病毒感染活性化合物申請類型與趨勢

因此,報告對於治療藥物之重點為對上市藥新適應症、已進入臨床試驗的在研藥以及體外試驗證明有效的在研藥進行研判,從RNA阻斷、囊膜阻斷的兩大方向著墨,並對7種老藥新適應症,3種臨床試驗在研藥,像是瑞德西韋、匹莫地韋,和多種對冠狀病毒有明顯抑制作用的在研藥在專利資訊中披露出的資料進行篩選。

吉利德科學公司 (Gilead Sciences International Ltd) 是此領域的主要專利申請人,重點研究領域包括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愛滋病,肝臟疾病。代表產品包括:替諾福韋(抗乙型肝炎病毒)、阿德福韋酯和富馬酸替諾福韋酯(抗HIV感染)、索非布韋(抗丙肝病毒)。在抗病毒研究方面具有較為豐富的經驗。如圖5所示,吉利德在抗RNA病毒領域,圍繞核��類RNA聚合�"磻蹌窄i行了專利佈局,並特別注意到了對於冠狀病毒感染的治療作用。

圖3. 抗冠狀病毒化學藥技術分解表

圖4. 與冠狀病毒相關的上市藥專利資訊

針對臨床試驗在研藥,報告除了對目前被寄予厚望的瑞德西韋治療冠狀病毒感染的作用進行分析外,還篩選出對冠狀病毒有治療效果的BCX4430,匹莫地韋(VX-787),並列舉了詳實的實驗資料。

圖5. 吉利德科學公司在抗RNA病毒藥物領域的專利狀況

報告針對體外試驗在研藥,從RNA聚合�"磻蹌紐�藥物篩選出50項重點專利,均記載了體外試驗,其中5項在實驗部分記載了有關CoV活性實驗資料,5項雖然記載了實驗專案但並未公開實驗結果資料,6項記載了體內活性。對於冠狀病毒主蛋白�〝�3C樣蛋白�"磻蹌砥B刺突蛋白�"磻蹌砥B血管緊張素轉化��2阻斷抑制劑和囊膜阻斷劑等其他幾類藥物,均公開了體外細胞試驗的結果。

而就生物藥的報分,報告提供了具有潛在價值的專利資訊(詳見圖6)。

圖6. 抗冠狀病毒生物藥技術分解表

冠狀病毒疫苗專利申請總體情況

而在疫苗部分,報告則提出了重點方向,指出應當放在滅活疫苗和核酸疫苗。

依據2003年至今,中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的獲批冠狀病毒疫苗的物件原理,將疫苗分為5類,包括核酸疫苗、亞單位疫苗、滅活疫苗、減毒疫苗及病毒樣顆粒。從圖7可見,亞單位疫苗之專利申請數量最多,這與當前的病毒疫苗研究熱點相符。此外,由於減毒疫苗對於病毒類型的要求比較高,並不是所有的病毒都適宜於構建減毒疫苗,因此,從專利數量來看相對較少。

圖7. 冠狀病毒疫苗專利申請趨勢

圖8為冠狀病毒疫苗技術發展路線,顯示目前主要重點應當放在滅活疫苗和核酸疫苗相對技術比較成熟的方向,而mRNA疫苗屬於最新技術尚待發展。

圖8. 冠狀病毒疫苗技術發展路線圖

診斷與檢測專利申請分析

從圖9可見,從2003-2019年冠狀病毒檢測和診斷相關專利的整體申請趨勢是先下降後升高。出現SARS疫情和中東呼吸綜合征(MERS)時申請量明顯增長,疫情結束後申請量出現明顯下落。從具體分支的申請量來看,核酸檢測的申請量比蛋白檢測的申請量要高,主要是因為蛋白檢測技術難度高,而且研發的速度也相對較慢。在這次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的過程中,中國藥監局審批通過的7個試劑盒均為核酸檢測試劑盒。

圖9. 診斷與檢測專利申請趨勢

圖10示出為核酸檢測技術發展路線圖,臨床上針對冠狀病毒引發疾病的診斷以核酸檢測為主,核酸檢測方法包括PCR、螢光PCR、RPA、LAMP、基因晶片以及新技術等,其中以PCR為主。

圖 10. 核酸檢測技術發展路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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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R審查範圍是否受請願理由拘束?—2020年Koninklijke Philips N.V. v. Google LLC案
李秉燊/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美國杜克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2020年1月,美國 CAFC在Koninklijke Philips N.V. v. Google LLC案裁定兩項關於PTAB在決定成立IPR案件時,和續行審理中是否受當事人請願理由拘束的爭點,包含:(1)PTAB決定是否成立IPR案件時,應受請願人(即舉發人)決定審理範圍的拘束,「不得擴張」審理範圍至請願人未在請求狀提出的無效理由;(2)PTAB審理IPR時,法律雖明定無效理由基礎僅包含以先前技術審查新穎性和進步性,惟按案例法所建構的標準流程,在審查專利進步性時,當然應將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理解的事物「納入」系爭請求項的解釋與限制。

美國專利舉發制度,是採複審制下的「多方複審」(Inter partes review,IPR)以兩造對審的方式進行。美國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PTAB)在決定對一多方複審請願立案時,是否可以審酌該請求狀內容所述以外的無效理由?又,在立案後的審理過程中,針對專利進步性要件進行分析時,行政專利法官(APJ)是否得循一般法院之案例法,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即PHOSITA)所理解的事物,補充請求項中未提及的資訊?

2020年1月,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在Koninklijke Philips N.V. v. Google LLC案於判決中裁定,PTAB在決定是否成立IPR案件以續行審理時,應受請願人(即舉發人)決定審理範圍的拘束,不得擴張審理範圍至請願人未在請求狀提出的無效理由。例如本案所示,當舉發人僅在請求狀指明系爭申請專利之發明X,因先前技術A的存在,且X與A間的差異未至明顯程度,所以X應被認定為不具進步性時,PTAB不得另行將舉發人未作為舉發理由的先前技術B納入審查範圍。

然而,在另一爭點,CAFC肯認PTAB在審理IPR時,雖然法律明定的無效理由基礎僅包含以先前技術(prior art)審查新穎性和進步性,惟按法院長久以來累積之案例法所建構的標準流程,在審查專利進步性時,當然應將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理解的事物納入系爭請求項的解釋與限制(limitation)。

案件與技術背景

原告Philips公司於地方法院起訴Google公司侵犯美國第7,529,806專利(下簡稱806專利)。806專利的發明內容係關於一種「傳送數位內容以在設備上播放的混合方法」。該專利發明之前的已知技術包括一種「需要用戶在播放內容之前完全下載內容」的下載方法,和另一種「需要客戶端與伺服器軟體間互動(integration)」的串流媒體方法。而系爭專利範圍的混合方法,則允許媒體播放器本身從其他格式中進行選擇,而無需互動,該方法並將內容拆分為較小的檔案,以便用戶可以在下載其餘部分的同時收聽內容的第一部分。

Google公司於是向PTAB提出IPR請願,欲舉發806專利實為無效專利,以作為反擊。Google公司在請願狀中提出兩項806專利應為無效的理由,包含(1)專利請求項第1至第7項和第9至第11項,因已遭先前技術SMIL 1.0公開,故不具新穎性;和(2)專利請求項第1至第11項,基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對SMIL 1.0的熟悉程度和運用,應不具進步性。Google公司另於請願狀的理由欄中,提出由學者Hua所發表的文獻(以下稱為Hua文獻)和一專家證詞說明Hua文獻所揭露應用於SMIL 1.0的「流水線」(pipelining)已為當時業界所熟知。

所謂SMIL 1.0,其實為「同步化多媒體整合語言第一版」(Synchronized Multimedia Integration Language 1.0)的縮寫,其主要是用來描述多媒體撥放流程的語言,所有的多媒體資料,不管是文字、聲音、影像或是視訊都可以控制播放的順序,播放長短及時間、格式、位置等等。其在產業上的應用可以像是互動式電視或遠距教學,例如播放一個英語教學的節目時,可以 同時透過影像(數台攝影機)、聲音(麥克風)、文字(聊天室)來達到影音文字即時互動的成效,此外還可以透過如「播放」、「停止」、「前進」、「後退」等的功能,來執行互動性的操作。而Hua文獻所公開的「流水線」技術,則是一種將媒體劃分為多個片段並播放一個片段,同時下載後續片段以允許連續播放的方法。

PTAB審查與CAFC判決

PTAB於立案審查時,未基於前述Google公司於請願狀中提出的無效理由,而是進一步擴張審查範圍認定當將SMIL 1.0和Hua文獻所公開的流水線技術此兩種先前技術組合後,有相當可能性可以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不具進步性,因此予以立案(institution)。PTAB並在續行審理後,在分析專利請求項時,將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對SMIL 1.0和Hua文獻的認知納入考量,最後因確認上述先前技術之組合對於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顯而易知,判定系爭專利無效。

Philips公司對PTAB的最終決定書(final written decision)不服,向CAFC提起上訴,其理由稱(1)PTAB錯誤行使裁量權,任意擴張IPR的審理範圍至Google公司未在請願狀中提出的無效理由;和(2)專利法第311條第(b)項,明定於PTAB挑戰專利無效的理由基礎僅包含以專利或已公開之文件審查新穎性和進步性,並不涵蓋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對先前技術的認知。

CAFC分別對此二爭點提出解釋。針對IPR是否立案的審理範圍,CAFC引述最高法院在2018年SAS Inst. Inc. v. Iancu案的判決指出,決定IPR輪廓的是請願人,而非PTAB。因此,PTAB在決定是否立案時將受到請願人所提出之無效理由的範圍拘束。而關於在分析進步性時,PTAB是否可以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對先前技術的認知納入,CAFC則以最高法院以案例法建構的標準流程均將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的認知納入考量,因此在IPR的審理過程中亦無例外。

小結

本文開宗明義即指出,美國創設IPR作為專利舉發制度是一種兩造當事人對審程序,所以亦帶有辯論主義的色彩,前述最高法院於2018年SAS Inst. Inc. v. Iancu案的見解即為適例。因此,PTAB在IPR審理與判決之範圍及為審判基礎的訴訟資料均應以當事人所聲明及主張者為限,此不難理解。而關於審查進步性時將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對先前技術的認知納入,此為審查方法論之問題,且每個個案中對先前技術認知的訴訟資料,亦由當事人提出,故仍在前述當事人提出的範圍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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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上漲,生活更好?
蔡佑駿╱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川普政府引導美國股市上漲,還有希望美國家庭透過收入轉投資,然後給予免稅,變相鼓勵美國家庭增加儲蓄,從這個角度來看,確實是立意良善,在全球化和資本主義浪潮下,勞工的收入成長可能跟不上企業的經營利潤成長,但是勞工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企業營運獲利持續成長,反應在股價上,同時是股東的勞工,也能跟著分享企業的利潤。

根據美國蓋洛普(Gallup)資訊公司在2020年1月16日至29日進行的一項民意調查,受訪的美國民眾有61%認為,他們過的比3年前還要更好,從1992年以來的調查來說,覺得更好的美國民眾比例,難得突破六成,這是非常高的比例,如果跟2016年的美國民眾說,Trump施政3年後,美國景氣和美國人財務會好轉,我想超過一半的2016年的美國人不會相信這會發生,但現實是,「It has occurred to USA」,52%的美國人認為,有更多美國人的財政狀況比過去更好,到商店購物更能負擔了,這個比例也是1992年以來最高。

資料來源:https://news.gallup.com/poll/285593/say-better-off-past-elections.aspx?fbclid=IwAR2o1DhQYU7MUWbuf0MGqS53Cjp4EgELECG-qx4BEK45YRdWlaMDZQTfwm4

資料來源:https://news.gallup.com/poll/285593/say-better-off-past-elections.aspx?fbclid=IwAR2o1DhQYU7MUWbuf0MGqS53Cjp4EgELECG-qx4BEK45YRdWlaMDZQTfwm4

經濟表現好,川普年底連任贏面大

這些民調對於即將在2020年11月尋求連任的川普(Donald Trump)顯然非常有利。對於很多美國人來說,川普執政後,財務好轉和變得更有錢非常重要。2017年1月20號,S&P500指數收盤是2265點,截至2020年2月14號是3380,美國股市漲幅逼近50%,這是非常驚人的漲勢。美國房地產價格也全面攀升,但是這段時間裡,美國人的負債佔個人可支配所得比重,持續維持近40年來低點,2019年第四季,美國人家庭淨資產比2007年Q3的金融海嘯高點還增加63%,全體美國人變得更富裕了。川普上任3年,美國就業人口在創歷史新高的情況下,又增加了600萬以上的就業人口,更多的美國人認為,川普在經濟改善方面,甚至做得比歐巴馬好,這也讓川普在2020年底的選情相對樂觀,因為競爭對手甚至在民主黨陣營還處於難產的局勢。

圖1:1980年至今美國家戶負債佔可支配所得比重

圖2:1990年至今美國家戶淨資產
資料來源:JP Morgan

美國勞工有「社會安全保險」(Social Security)基金和傳統的401(k)退休儲蓄計畫,這對於美國人來說,是政府主導的強制生涯儲蓄規劃,尤其是401(k)退休儲蓄計畫,這讓美國人可以跟著美國強大的企業營運效益一起財富成長,只要美國股市成長,美國人的退休金都會跟著成長。川普政府甚至提出新的規劃,希望鼓勵一般美國家庭更加積極投資股市,例如所得低於20萬美元的家庭,把一部分所得用於傳統401(k)退休儲蓄計畫以外的投資,這筆所得就能免稅,投資一萬美元,就能享有一萬美元免稅額。美國家庭也不是不願意投資股市,只是投資股市獲利需要繳稅,降低了投資誘因;如果這項政策能夠通過,將可以激勵美國中產家庭投資股市的意願。

圖3:2000年至今401(k)基金規模
資料來源:https://www.ici.org/401k/faqs/ci.faqs_401k.print

事實上,因為美國實體經濟比以往有更多成長,企業生產效率也比過去更高,包含S&P500在內的企業每股盈餘(EPS)創新高,民間企業資本擴張和成長速度不斷攀升,經濟長期維持成長和產業不斷創新。美國股市百年來長期呈現多頭成長,從2009年以來,美國企業創造或研發出不少有利提升企業營運和管理效率,或能大幅降低企業營運成本的新創新,如美國頁岩油開發技術的提升,雖然導致國際油價和天然氣價格驟跌,不過好處是,所有使用能源的美國企業和家庭,使用成本大幅下降,相對於歐洲亞洲國家,美國企業可以使用價格低廉的天然氣能源,這等於直接降低營運成本和間接提升獲利。

技術與管理革新,提升美國企業競爭力

企業管理方面的效率提升更為明顯,大數據(Big data)和電子商務持續提升美國企業在生產和銷售的效率,企業減少更多無效生產,在消費市場的銷售更為精準,這也是為何美國民間消費不斷創新高,但美國企業的商品存貨持續維持在低水平,甚至有更多企業靠高效率管理達到「零庫存」的境界。

網路結合行動裝置帶給人類商業模式大轉型,未來汽車或家電結合網路還能再帶給人類社會更多商業轉變。投資人如果能預見這些「具體」或「管理」帶來的效益,在證券市場的投資信心也能更為增強,因為企業營運的效率成長,還是會反映在股票價值的成長,這也是為何著名投資人巴菲特(Warren Buffet)看好美國道瓊(Dow Jones)指數長線有機會攀到十萬點的環境背景。早在2017年,巴菲特就說,因為美國經濟現階段的活力「強勁到令人難以置信」,雖然美國經濟成長將會上上下下,但總是會復甦並獲得最後勝利,實體的經濟成長會帶給證券市場維持多頭火力。巴菲特在2017年度股東信中公開表示,美國經濟將持續出現「不可思議的」榮景,最好的買股策略是長時間持續買進股票。美國道瓊指數已經超過百年的歷史,長時間的驗證,美國的經濟成長、生產力、股市確實長期創高。

但是大多數人們很難有遠眺的投資眼界。像是1990年前後,美國進入網路科技時代初期,當時的證券市場投資人如果用1987〜1992年的經濟運行思維,很難領先市場看見柯林頓執政時期帶來的生產力提升榮景,那是一個鼓勵研發與創新,資訊科技蓬勃發展的時代,美國整體勞動力效率和研發水準躍進,企業生產效能全面提升,當時的美股投資人,如果抱緊股票到2000年,財富可望大豐收,就算投資人錯過了那波美股的多頭,甚至經歷2002年的網路科技泡沫和2008年的金融海嘯,但將耐心持續到2020年,投資人依然很有機會在證券市場上獲得豐富收益。

川普政府引導美國股市上漲,還有希望美國家庭透過收入轉投資,然後給予免稅,變相鼓勵美國家庭增加儲蓄,從這個角度來看,確實是立意良善,在全球化和資本主義浪潮下,勞工的收入成長可能跟不上企業的經營利潤成長,但是勞工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企業營運獲利持續成長,反應在股價上,同時是股東的勞工,也能跟著吃到企業的營運利潤。當然,股市有時會低估,有時會高估,投資人必須做好長期投資的心理準備,就像提撥收入的一部分到退休金帳戶,變相長期儲蓄,這樣才能有效的克服短期股市波動帶來的風險。

對於民間消費為主體的美國來說,股市的成長,房地產價值的成長,會間接帶動美國大量勞工的退休金成長,家庭財富也會穩定成長,優化了家庭債務問題,家家戶戶自然願意穩定的進行消費擴張,然後消費穩定成長,又反過來帶動美國經濟成長,就業持續提升,民眾收入也能成長,繼續挹注消費成長,每個環節都能有正面增強的效益,對於美國的景氣正向循環,也會更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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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大陸專利申請成績單出爐,手機品牌仍是申請大戶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發佈2019年大陸發明專利授權量排行榜,據統計,2019年大陸審結發明專利申請102.3萬件、實用新型專利申請198.1萬件、發明專利申請量為140.1萬件,華為、中國石油化工、OPPO是2019年大陸發明專利授權量最多的三大企業。

圖一、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新聞發佈會現場。
圖片來源:CNIPA

2019年,大陸發明專利申請量為140.1萬件,共計授權45.3萬件發明專利。其中,大陸發明專利授權36.1萬件,授權量排行前三位的大陸企業依次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4510件)、大陸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883件)、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2614件)。檢視2019年前十大名單,大陸國產手機品牌四強仍是專利申請的超級大戶,除了小米之外,華為、OPPO、vivo都榜上有名;聯想、中興一年也都有破千以上的獲證量。

表一、2019大陸發明專利授權量排行榜 資料來源:CNIPA

排名

企業名稱

數量(件)

1

華為技術有限公司

4510

2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883

3

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

2614

4

京東方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393

5

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2146

6

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1739

7

聯想(北京)有限公司

1706

8

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1472

9

維沃移動通信有限公司

1388

10

大陸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985

此外,2019年大陸發明專利擁有量共計186.2萬件,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排行前三位為北京(132.0件)、上海(53.5件)和江蘇(30.2件)。去年大陸一共受理PCT國際專利申請6.1萬件,較2018年成長10.4%,其中5.7萬件來自大陸,成長率為9.4%。PCT國際專利申請排行前3位的省份為廣東(2.47萬件)、北京(0.72萬件)、江蘇(0.66萬件)。

表二、2019大陸發明專利授權量及PCT國際專利申請省份排行榜 資料來源:CNIPA

項目

2019大陸發明專利授權量省份排行榜

2019大陸PCT國際專利申請省份排行榜

排名

省(區、市)

數量(件)

省(區、市)

數量(萬件)

1

北京

132.0

廣東

2.47

2

上海

53.5

北京

0.72

3

江蘇

30.2

江蘇

0.66

4

浙江

28.0

上海

0.32

5

廣東

26.1

浙江

0.30

6

天津

22.3

山東

0.29

7

陝西

12.0

湖北

0.21

8

安徽

11.8

 

 

9

福建

11.1

 

 

10

重慶

10.5

 

 

商標方面,2019年大陸共有783.7萬件商標申請案,商標註冊量為640.6萬件,截至2019年12月底,大陸有效的商標註冊量為2521.9萬件。

國外企業在大陸申請專利、商標案量穩定成長

去年全球共有186個地區及國家在大陸申請專利和商標,來自國外的大陸發明專利申請案有15.7萬件、商標申請案25.5萬件,分別較2018年同期成長6.0%和4.7%。專利申請的前三大國家為日本(4.9萬件)、美國(3.9萬件)、德國(1.6萬件);商標申請的前三大國則是美國(5.4萬件)、日本(3.1萬)和英國(2.4萬件)。無論是來自國外的大陸專利和商標申請案,都呈現穩定成長趨勢,除了顯示2019年大陸市場對於外資仍然具備誘因,另一方面大陸也在加大對於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去年先後頒佈《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同時也優化了外資在大陸的經商環境。

圖二、外國在大陸專利及商標申請前三大國

資料來源:CNIPA (單位:萬件)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55期:2019年大陸專利申請成績單出爐,手機品牌仍是申請大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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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增訂偵查保密令,目的究竟何在?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自從營業秘密法在2013年加入刑責條款後,侵害營業秘密就從原本的私人財產爭議,升級成損害國家產業競爭力的犯罪行為。那麼,當國家公權力介入其中後,企業的營業秘密有因此得到更完善的保護嗎?現今的營業秘密法制,又有哪些可以改進之處呢?

台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陳文琪主任檢察官
攝影:李淑蓮

事實上,對於檢察機關和秘密受到侵害的企業來說,辦理營業秘密類的案件向來都是件苦差事。台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陳文琪主任檢察官指出,相較於一般的智財案件,營業秘密法案件的偵查工作總是比較曠日費時。

根據法務部統計,在2014年至2018年間,全國地檢署偵查終結智財案件平均所需的時間,從67.9日逐年下降至62.1日;然而,營業秘密法案件平均所需的時間,卻一直高於110日,甚至2016年時還高達170日,就算到了2018年也還需要146日才能偵查終結,是同期智財案件所需時間的二倍以上(圖1)。

營業秘密案件所需時間長、也往往難以起訴

圖1:2014~2018年營業秘密法案件與智財案件偵查終結平均所需日數
資料來源:2020法律科技創新服務論壇會議資料,2020/02/14,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偵查終結以後,如果檢察官所得的證據充分,就可以將被告起訴,送交法院審理。然而,營業秘密案件的不起訴比率一直較高,從2014年開始,不起訴比率都在53%以上,2015年時甚至還高達73.9%;至於其他智財案件,就算不起訴率呈現逐年攀升,也一直低於60%,兩者之間有明顯的落差。此外,一般刑事案件經由法官審理後,就會做出有罪或無罪判決,但在營業秘密案件上,在2014至2018年間進入審理程序的60個案件中,作出有罪判決的僅佔25%,更有超過一半是以法院不受理/撤回告訴而終結(圖2)。

圖2:2014~2018年營業秘密法案件法院審理結果分布
資料來源:2020法律科技創新服務論壇會議資料,2020/02/14,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從這些數據整體來看,營業秘密案件所需的偵查時間冗長,而且還不見得能蒐集到足以起訴、定罪的證據;就算成功起訴了,有罪/無罪的比率也是五五波,而且更有可能是告訴人(被害人)放棄繼續追訴,導致最後不了了之。

追根究柢,由於營業秘密法要保護的,正是被害人自己不願意對外界公開的「秘密」;「檢察官追求的是公共利益、司法正義;但是告訴人考量的還有他們的商譽、商業競爭、與上下游關係、訴訟風險……,」陳文琪舉例,當營業秘密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時,公司的營業秘密將難以避免被攤在兩造面前,造成更多的秘密外洩;如果企業覺得這樣會帶來更大的損失,就會選擇撤回告訴。

甚至在實務上,連檢察官自己都可能因為偵辦營業秘密案件涉訟。陳文琪舉例,在對嫌疑人進行偵訊時,過程當中檢察官也有可能獲知被告自己的營業秘密,「結果最後被告還因此反過來控告檢察官洩密,造成他的損失。」由此可見,不管在偵查或者審判階段,對於各類營業秘密都要有周全的保護。

偵查中秘密保持令,兼顧公平審判與秘密保護

因此,今年年初新修正公布的營業秘密法,引入偵查中秘密保持令的制度,就是希望在維護公平審判的前提下,兼顧企業秘密的保護強度。新法規定,在偵查階段,如果檢察官認為有必要,可以對接觸到偵查內容的相關人士(如:告訴人、嫌疑人、辯護人……等)核發偵查保密令,限制其使用或者對外揭露偵查內容;若違反這項規定,陳文琪指出,將面臨如同「藐視司法」的刑事處罰。

「其實這就是偵查不公開的加強保護,」陳文琪補充,這次修正條文的用語是「偵查內容」,也就是說受保護的對象並不限於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規範的營業秘密,而是檢察官在偵訊中所獲得的各類證據;此外,只要有接觸過偵查內容,包括鑑定人以及證人在內,都有可能被偵查保密令規範。

換句話說,新法之下受到保護的標的與受規範的對象,都比既有的審判中秘密保持令更加寬廣,對於國內企業使用刑事程序來遏制機密外洩,應該有更大的鼓舞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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