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6日 星期四

談專利法如何保護醫藥組成物之新用途:新穎性修法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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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6 第332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談專利法如何保護醫藥組成物之新用途:新穎性修法之建議
   
法規訴訟 可以用地方名產的部分名稱註冊商標嗎?歐洲法院2020年賽普勒斯哈羅米起司案
   
深入報導 除了降息,央行還能怎麼因應疫情的經濟衝擊?
   
研發創新 遠距辦公興起:在家也能成為智慧辦公室!
   
智財管理 工業設計在東協國家是怎樣的一種存在?
   
 
談專利法如何保護醫藥組成物之新用途:新穎性修法之建議
陳秉訓/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瑞德西韋(Remdesivir,又稱GS-5734)號稱是COVID-19病毒的解藥,最初是為了治療伊波拉病毒(Ebolavirus)而由吉利德科學公司(Gilead Sciences, Inc.)所開發。關於瑞德西韋,吉利德有發明專利申請案第104135247號「絲狀病毒屬病毒感染之治療」(申請日:2015年10月27日,公開日為2016年8月16日),已於2019年12月20日初審核准審定,並於2020年2月7日申請領證,而等待公告中。該申請案主要請求項為化合物請求項,而第2項即為瑞德西韋的化學結構式。不過,該申請案僅屬於有效成分之新藥品,而未涉及具體的、一定劑型及劑量的製劑。特別是該申請案並未指稱可以治療COVID-19病毒。
假設未來其他單位以「瑞德西韋」為基礎來發展類似的化合物Q,以用來治療COVID-19病毒。如果將該化合物Q申請發明專利時,可能因第104135247號申請案內資訊揭露,例如瑞德西韋或其他相關的化合物之化學結構、製劑成分的列表等,而有新穎性問題。對此,本文建議應引入《歐洲專利條約》第54條第4項與第5項之新穎性規定,以讓「類似於瑞德西韋」的化合物因為能治療COVID-19病毒而獲得專利權保護。

圖片來源:Pixabay

新穎性問題

同一藥品可能有兩種以上的療效,但通常於申請專利時會集中在一種療效,因為藥品發展時僅會針對單一疾病。不過,藥品經使用後可能發現有第二種療效,例如「威而鋼」原本設計於治療冠狀動脈心臟病,但於人體試驗期中卻發現其更有利於男性勃起能力的維持,而改變為治療男性性功能疾病。

根據專利審查基準,如果醫藥組合物專利申請案之「具有特定性質的化合物」與「引證文件中化合物」相同,且二者之差異僅是「所產生之醫藥用途不同」時,則該專利申請案之醫藥組成物乃不具新穎性。亦即,假設一藥品的第一種療效為已知資訊,則其無法以同一藥品因第二種療效而申請物品專利。

舉例而言,系爭醫藥組合物請求項為「一種用於治療疾病Z之醫藥組成物,其包含有效量之化合物A」,但引證案R揭露「一種用於治療疾病X之醫藥組成物,其包含有效量之化合物A」而疾病Z不同於疾病X,則因「化合物A係已知的,故所請醫藥組成物不具新穎性」。

此新穎性問題僅能以改寫為醫藥用途請求項來化解。「醫藥用途請求項」其語法為「化合物A在製備治療疾病X之藥物的用途」或「醫藥組成物B之用途,其係用於製備治療疾病X之藥物」等撰寫形式,又稱為「瑞士型請求項」(Swiss-type claim),實務上用來處理藥物新用途的發明。根據專利審查基準,如果「一種用於治療疾病Z之醫藥組成物,其包含有效量之化合物A」修正為「一種化合物A之用途,其係用於製備治療疾病Z之醫藥組成物」,則其相較於前述引證案R即具新穎性。

此新穎性之考量雖不利於第二用途醫藥品以物品專利保護,但其符合專利審查基準的內在邏輯一致性。例如「以製法界定物之請求項」乃以「製備步驟及參數條件等重要技術特徵」來界定物品請求項。專利審查基準指出該類請求項「其是否具備新穎性或進步性並非由製法決定,而係由該物本身來決定」。因此,「即使先前技術所揭露之物係以不同方法所製得」,一旦該已揭露之物與本申請案之物相同或屬能輕易完成者,則本申請案之物品請求項仍不得予以專利。另方面,關於以第二用途為特徵的藥品請求項,其特徵雖是該第二用途,但該請求項本質仍是物品請求項,故新穎性或進步性之判斷仍以該藥品本身為主。

醫藥用途請求項之問題

「醫藥用途請求項」基本上在提供第二用途醫藥品之保護,但基本內容僅是陳述醫藥物品功能(即「其係用以製備 …」),其無構件或步驟的內容,故導致其本質是物品或方法的不明確問題。又雖可加上醫療步驟的技術特徵,但因其「用以製備」用語而不被視為方法請求項;況且,若被視為方法請求項,則會落入不予專利的標(即治療方法)的範疇。

專利審查基準指出有三類請求項屬於「範疇不明確」,包括(1)發明範疇不明確,例如「一種方法或裝置」或「一種方法及裝置」;(2)無法判斷請求項所指者為物或方法,例如「一種物質X的Y功效」;(3)請求項引用二種以上之範疇,例如「如請求項1之物質X或請求項2之物質Y」。此三類不明確問題皆源自於請求項本身無法界定為物品或方法。

另最高法院曾於104年度台上字第1485號民事判決中,要求智財法院應審查系爭請求項其不明確原因是否「係因無法明確界定究係物之發明或方法發明」所致。顯示請求項的明確性,是基於其能否被界定為物品或方法而定。

雖專利審查基準視醫藥用途請求項為「一種製備藥物之方法」,但製備藥物之方法有其獨立的請求項語法,例如「一種醫藥組成物之製備方法」。

又根據專利審查基準,實施方式的記載內容「對於方法發明,應敘明其步驟,得以不同的參數或參數範圍表示其技術條件」。雖專利審查基準或專利法施行細則未明訂方法請求項的具體內容,但要求方法發明的實施例應記載該方法之步驟內容,此意涵「步驟」乃方法發明之技術特徵,故自然應為相關方法請求項之技術特徵。

既然視醫藥用途請求項為製備藥物之方法,則該醫藥用途請求項內應有製備藥物之相關步驟。然而,醫藥用途請求項內的技術特徵著重於「藥品的使用」或「藥品的成分」;前者屬步驟但非製備藥物之步驟,而後者屬物品之技術特徵,且二者都無法描述藥物製備。因此,視「醫藥用途請求項」為「一種製備藥物之方法」乃更彰顯該類請求項的不明確問題。

《歐洲專利條約》第54條之借鏡

在104年度台上字第1485號民事判決中,最高法院指責智財法院「未說明相關法規之所依憑」,而逕行認定系爭方法請求項之內容為不能表達方法發明之技術特徵。此意涵當請求項的撰寫符合智財局的法規時,該請求項即為合法。

然而,為避免前述明確性之疑慮,本文建議台灣專利法的新穎性規定可引入《歐洲專利條約》第54條第4項與第5項的立法模式,以准許藥品請求項以新穎的療效來取得專利。

《歐洲專利條約》第54條規範新穎性的要件,共有五項。第1項指出「一件發明應被視為新穎的,如果其並未構成現有技藝的一部分」。第2項定義「現有技藝應包括於歐洲專利申請日之前已公諸於大眾的所有事物,而公諸方式為書面或口述的解釋、使用、或其他方法」。第3項將「現有技藝」延伸至已經申請的、但在第2項所指之申請日當日或之後才公開的歐洲專利申請案。

第4項和第5項針對醫療用途之「物質」(substance)或「組合物」(composition)的新穎性做特別規定。第4項規定第2項或第3項所涵蓋的現有技藝不可用於否定物質或組合物之新穎性,如果該物質或組合物所涉及的醫療行為用途非屬於現有技藝。進一步,第5項規定就第4項所指之物質或組合物,其新穎性不得以第2項或第3項所涵蓋的現有技藝予以否定,如果該物質或組合物於醫療行為時所提供之特定使用非屬現有技藝。

在《歐洲專利條約》第54條第4項與第5項的架構下,同一藥品可因為有新穎的醫療用途而同樣以藥品請求項取得新的專利保護。甚至,歐洲專利局於其審查基準中指出對於已知的物質或組合物,若其首次利用於醫療行為時,該物質或組合物可基於第54條第4項而取得新穎性。

歐洲專利局審查基準亦提出適當的請求項寫法,即「物質X,其於疾病Y的治療中使用」(Substance X for use in the treatment of disease Y)、或「物品X,其做為藥品之使用」(Product X for use as a medicament)。必要的用語是「用以」(for use),以取得第54條第4項與第5項所給予的新穎性豁免。

此外,「於疾病Y的治療中」(in the treatment of disease Y)之用語有其變形的選擇,例如:「於治療疾病Y的方法中」(in a method for the treatment of Y)、「於Y的療程中」(in the therapy of Y)、「於治療Y的方法中」(in a method of treating Y)、「於Y療程之方法中」(in a method of therapy of Y)等等。另就「其做為藥品」(as a medicament)之用語,如請求第二醫療用途之保護,「藥品」的用語必須具體到特定療效之藥品,例如:「其做為消炎藥品」( as an anti-inflammatory medicament)。

修法之建議

目前,台灣專利法配套專利連結制度的修法仍進行中。在此刻,引入歐洲專利之實務,開放以物品請求項的形式來保護藥品的醫療用途,但仍可稱其為「醫藥用途請求項」。如此一來,可處理傳統「醫藥用途」類的專利的不明確的問題,以正常發揮專利連結制度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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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地方名產的部分名稱註冊商標嗎?歐洲法院2020年賽普勒斯哈羅米起司案
楊智傑/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歐洲法院2020年的賽普勒斯哈羅米起司案,是賽普勒斯將其特有的哈羅米,註冊為歐盟的團體商標。但有另一家公司用「BBQ羅米」申請註冊商標,賽普勒斯傳統起司哈羅米保護基金會提出異議,認為二商標有混淆誤認。問題是,哈羅米作為賽普勒斯的地方名產,以地理標示註冊為團體商標,本身的識別性較弱,而在混淆誤認判斷時,是否就比較不利?

圖片來源:Pixabay

賽普勒斯哈羅米起司

賽普勒斯由於希臘人和土耳其人的紛爭,目前被一分為二,南部為賽普勒斯共和國(希臘賽普勒斯),北部為北賽普勒斯土耳其共和國(土耳其賽普勒斯)。雖然在人種上的歧見導致國家紛爭,但是南北兩邊對於其共同擁有的特殊口味的起司,卻都很驕傲。

哈羅米起司(halloumi cheese)源自賽普勒斯,由山羊奶和綿羊奶混合製成,有的也會添加牛奶。這種起司因為熔點高,可以用來烘烤或煎炸。賽普勒斯島上的希臘人與土耳其人,為了讓這種最近越來越受歡迎、富有嚼勁的起司獲得歐盟認證,雙方有志一同的成立基金會,共同申請團體商標保護這種起司的名稱。

賽普勒斯傳統起司哈羅米保護基金會(Found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Traditional Cheese of Cyprus named Halloumi,以下簡稱哈羅米基金會),在2000年7月14日向歐盟申請團體商標(collective mark)「HALLOUMI」,並指定使用於第29類的起司。

私人公司申請註冊BBQLOUMI指定使用於起司

2014年7月9日,保加利亞的一家公司M. J. Dairies EOOD,向歐盟智財局申請註冊以下的歐盟圖形商標,商標中的名稱為BBQLOUMI(「BBQ羅米」)。該申請案所指定使用的產品類別為尼斯公約第29類、30類和43類。

圖一、本案所申請的圖形商標
圖片來源: C-766/18 P - Found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Traditional Cheese of Cyprus named Halloumi v EUIPO (ECLI:EU:C:2020:170)

表一、本申請案指定使用之產品與服務類別 資料來源:C-766/18 P - Found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Traditional Cheese of Cyprus named Halloumi v EUIPO (ECLI:EU:C:2020:170)
類別細項
第29類乳製品和乳替代品;起司;... 全部或大部分主要由肉或乳製品組成的料理;
第30類三明治;起司口味的餅乾;
第43類餐廳服務

2014年8月12日,該申請案公開,但11月12日,哈羅米基金會提出異議。認為該申請商標與基金會擁有的團體商標「HALLOUMI」,構成近似,且都指定使用於起司,會構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哈羅米」與「BBQ羅米」是否構成近似?

哈羅米基金會提出異議,主要是根據歐盟商標規章(Regulation No 207/2009)第8條(1)(b)之規定。

歐盟商標規章第8條乃規定商標相對不得註冊事由,第8條(1)(b)規定:「1. 在下列情形,當較早商標權利人提出異議時,所申請的商標不得註冊:(b)與較早之商標相同或近似及該商標所表彰之商品或服務與較早之商標所表彰者相同或近似而足以在該較早之商標所受保護之地區內對公眾產生混淆之虞者;所謂混淆之虞包括對該較早之商標產生聯想之虞之情形。」

2016年 1月,歐洲商標局駁回哈羅米基金會的異議。進而,智財局的第四救濟委員會再次駁回哈羅米基金會的救濟。

第四救濟委員會認為,本案的較早商標的識別性較弱,因為「哈羅米」(halloumi)只是指某種類的起司。因此只是某種產品的通用名稱。即便在賽普勒斯和希臘,哈羅米基金會都沒有提出證據證明,兩地的一般公眾會認為「HALLOUMI」這個團體商標除了描述起司的類別之外還有其他意涵。

其次,第四救濟委員會認為,系爭商標BBQLOUMI與HALLOUMI標章之間,並沒有混淆誤認之虞。就商標圖形上,兩者間視覺近似性的程度很低,至於讀音和觀念都沒有近似。

上訴到歐洲普通法院後,普通法院也支持救濟委員會的認定。但哈羅米基金會繼續上訴到歐洲法院,歐洲法院第五庭於2020年3月5日做出判決,推翻了之前的判決。【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57期:可以用地方名產的部分名稱註冊商標嗎?歐洲法院2020年賽普勒斯哈羅米起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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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降息,央行還能怎麼因應疫情的經濟衝擊?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為了因應新冠肺炎的衝擊,世界各國中央銀行掀起一股降息潮,台灣當然也不例外,也連帶調整了央行定存單的發行策略,企圖能在預設期間內嚴控市場資金的供需狀況,確保企業融資不至於陷入困境。然而,如果這場肺炎疫情的影響持續擴大,央行的口袋裡又還有哪些應對工具呢?

圖片來源:Pixabay

隨著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球,經濟面的衝擊也愈來愈大。繼行政院推出金額高達1000億元的振興紓困方案後,中央銀行也在3月20日的理監事會後,將新台幣的重貼現率(Rediscount Rate),從原本的1.375%調降一碼至1.125%,也對受到疫情影響的中小企業,專案推出2000億元的融通方案。這一降,也將台灣的政策利率水準調整至比金融海嘯時期的最低點(1.25%)更低。

央行降息一碼,政策利率比金融海嘯更低

圖1:2008年至今新台幣政策利率(重貼現率)變化
資料來源:中央銀行

比較其他國家中央銀行的降息步伐,台灣中央銀行這次只降一碼算是相當謹慎。包括美國、韓國、英國在內,在今年年初的政策利率均維持在1.5%至0.75%之間,但當肺炎疫情全面蔓延後,都進行了至少二碼的激烈降息,其中美國甚至降了六碼,把政策利率壓制0%~0.25%的極低水準;反觀台灣還能維持在1%以上,多少也預留了日後再調整的空間。

在這波肺炎疫情的衝擊下,幾乎全球各主要經濟體的年度經濟預測都得大幅下修。回顧農曆年前後,疫情範圍尚止於中國大陸以及東亞地區,對經濟的影響主要為生產停滯、產能衰退,還可以靠著轉移訂單來支應;但進入三月、尤其是三月中以後,肺炎疫情開始在歐洲、北美大肆傳播,使得這些終端消費市場的日常經濟活動迅速降溫。至此,不論供應鏈再怎麼控管成本、轉移產能,都無法提振被肺炎疫情打趴的消費力道,全球經濟情勢當然岌岌可危。

在這一場沒有人是受益者的經濟危機中,貨幣政策的拿捏也異常重要。相較於聯準會的短期、高強度降息和QE(量化寬鬆)手段,台灣央行在第一步仍堅持採取傳統政策工具,央行總裁楊金龍更在理監事會後記者會上數度強調:採行負利率政策從來不在考量範圍內;若考量到央行對2020年CPI年增率的最新預測值為0.59%,楊金龍等於暗示未來即使繼續降息,也僅剩兩碼(0.5%)左右的空間而已,幅度相當有限。

負利率政策不在央行考量範圍內

另一方面,雖然央行目前不考慮QE這種直接參與金融市場的激烈手段,卻計畫透過可轉讓定存單(NCD)的操作來調節市場資金的供需。自今年4月開始,四種不同天期的央行定存單將會對發行頻率進行調整,其中對短期資金供需影響最大的七天期定存單,將由每周發行一次改為每日發行一次,而影響銀行存放款利率訂價甚鉅的91天、182天期定存單,則將由每日發行一次改為每兩周發行一次(表1)。此外,央行也宣布從4月開始進行債券和定存單的附買回操作(RP)測試,提升對貨幣市場的掌握度。

表1:央行發行各天期定存單頻率調整 資料來源:中央銀行
天期 發行頻率 備註
調整前 調整後

7天

每周

每日

銀行短期調度資金重要指標

14天

每2周

停止發行

28天

每日

(不變)

91天

每日

每2周

銀行訂定存、放款利率時重要參考

182天

每日

每2周

經過這波調整後,央行將更聚焦在短天期的貨幣市場供需變化上。由於七天期定存單改為每天發放一次,央行與銀行之間的交易頻率增加,央行更可以掌控市場即時的資金需求情形,也可以透過設定定存單利率的方式,適度調節銀行對企業的資金融通;至於較長天期的部分,雖然發行頻率拉長,但央行還是可以用附買回操作的方式,在定存單到期前解約,也就是提早對銀行釋出資金。

即使這些調整還未正式上路,但從市場上已經看得見影響。最能代表市場短期資金供需狀況的金融業隔夜拆款利率,在三月中以前原本都還維持在0.175%左右的水準;但在央行宣布降息以及新的定存單發行策略後,立刻就降到0.1%的低點(圖2)。

圖2:今年至今金融業隔夜拆款利率變化(單位:%)
資料來源:中央銀行

總體來說,央行因應肺炎疫情的第一步態度,也是且戰且走。2000億元的專案融資方案是以6個月為預定期限,而在定存單的調控上,最長期間(182天)也是6個月左右。所以,如果肺炎疫情能夠在這段時間內結束,央行這些舉措都還算能支應資金需求,但如果疫情持續超過六個月,或者對經濟的打擊太大,恐怕央行還是得回過頭來,重新思考QE這類非傳統工具的必要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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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引發的大陸搶註商標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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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距辦公興起:在家也能成為智慧辦公室!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全球疫情不斷升溫,許多企業與組織開始思考改變工作模式,以遠距或線上方式進行團體溝通的需求日益上升,雖然遠距工作還不能完全取代現場辦公,但隨著協作工具與技術的進步,不但讓辦公室更加智慧化,甚至足不出戶也能完成大部分的工作需求。

圖片來源:Pixabay

微軟推出數位辦公軟體Microsoft Teams剛滿三年,這波疫情使得Microsoft Teams使用率在近期飛速成長。根據微軟在2020/3/20的統計數據,全球每天使用Microsoft Teams 的人數更已突破4,400萬人,過去七天之內使用人數更增長1,200萬人,而因為使用量在一週內大幅成長,在過去七天中,共產生超過9億分鐘的通話與會議。

遠距辦公與教學模式正在興起

在美國財經雜誌《財星》發布的100 大企業(Fortune 100) 中,有高達93家公司已導入Microsoft Teams,全球員工數超過10萬的超大型企業中,有20家正在使用微軟的平台;台灣已有遠傳電信、光寶科技、緯創資通等多家企業採用Microsoft Teams作為遠距溝通工具,另外像是台南市教育局、淡江大學、逢甲大學、建國高級中學等教育單位也利用Microsoft Teams落實遠距辦公或是遠距教學。

微軟整合Logitech、Crestron、Polycom、Lenovo、HP、Yealink等各大廠商,支援Microsoft Teams的系統、音訊、視訊等會議室裝置,使用者只要輕觸一下按鈕,即可從群組聊天移至視訊會議,無論是10人小型會議或是高達10,000 人的團隊會議、無論員工身處多少不同地點,都可以集中在一個位置進行會議,並在Microsoft Teams 中即時存取、共用和編輯Word文件、PowerPoint和Excel 檔案。

因為遠端的關係,無法看到員工所有的工作內容和情況,遠距工作的員工需要更積極主動的進行工作彙報。借助視訊會議提升參與感和溝通效率,打開鏡頭讓每個人能看見彼此,是遠端協作中提升凝聚力和參與度的好方法。例如在微軟Microsoft Teams協作平台上,可以即時和老闆展開一對一的聊天和會議,同時也會把工作總結等內容,通過電子筆記本OneNote放在同一個聊天室當中,以便在需要的時候可以在同一個聊天介面下快速地找到所有內容。

會議記錄更智慧

在多人進行的視訊會議當中,也能透過協作工具來管理會議進程和會議記錄,除了即時共享大量的資訊與檔案分享,會議後也需要使用便捷的工具把工作計畫分配給每個人,並自動提醒工作進度。不過, 若團隊共用的文檔可以編輯成無數個版本,既缺乏效率又無法同步,文檔管理是必要的。遠距辦公的另一個隱憂是資安問題,不能讓重要敏感的企業資料曝露在網路風險中。在安全的基礎之上,將文檔上傳到團隊統一管理的雲端平台,展開協同編輯是一種高效的辦公方式,利用Microsoft Teams裡面的「組隊」功能,可以完成管理團隊的聊天、檔案協同、檔案歸檔、資料展示等需求,隨時隨地共同作業。

此外,會議紀錄是商務活動中非常重要的一環,透過紀錄會議的音檔、影片來錄製會議內容,並保存在雲端中,讓所有與會人員能夠安全共享。Microsoft Teams可以錄製會議和群組通話,只要一個人開始錄製會議,則該錄製內容將存儲在雲中並可供所有參與者使用。在開始錄製前,系統會通知所有與會者,會議通知也會發佈到聊天記錄中。錄音處理完成後,會保存到Microsoft Stream,並在會議聊天中提供錄音的連結,只要是參加會議的任何人,都能在7天內打開此連結並下載錄音。

圖一、Microsoft Teams提供會議中的紀錄功能
圖片來源:微軟

推出更多改善線上會議的新功能

Microsoft Teams推出至今已三週年,為了因應疫情所帶來的更多需求,微軟近日宣布Microsoft Teams更推出多項最新功能,讓生產力協作平台最佳化:

會議中的即時降噪與「舉手功能」:即時降噪可將令人分心的環境雜音減到最低,讓使用者聽清楚與會者討論的內容。在大型會議中,遠端連線的參與者有時很難切入發言。藉由最新的「舉手」功能,任何一位與會者都可送出想要發言的視覺訊息。

圖二、「舉手」功能讓與會者隨時可在會議中送出想要發言的視覺訊息。
圖片來源:微軟

線上預約 (Bookings) 應用:因此次疫情產生更多數位輔助工具需求,微軟希望將Microsoft Teams導入於過去較少接觸的第一線醫護人員,幫助使用者便於安排、預約及管理醫療會診、客戶會議或求職面試等B2C 虛擬會談。

圖三、Microsoft Teams新增線上預約功能。
圖片來源:微軟

整合RealWear HMT-1 頭戴式裝置:微軟宣布與頭戴式可穿戴設備製造商RealWear的合作夥伴關係,RealWear HMT-1設備可在製造業、公用事業、風力發電和石油天然氣等工業環境提供服務,為第一線的工作人員建構安全性的工作現場體驗,Microsoft Teams與RealWear HMT-1 頭戴式裝置整合功能後,第一線作業人員可直接在場域中輕鬆存取資訊,並與遠端專家保持通訊。

圖四、利用RealWear與Microsoft Team,使現場工作人員可以與遠距專家進行視頻通話,並即時顯示他們看到和聽到的內容,加快解決問題。
圖片來源:微軟

其他功能:像是彈出獨立聊天視窗功能,協助使用者簡化工作流程,並能自由切換進行中的對話;在沒有網路連線的情況下,使用者仍可讀取聊天訊息與輸入回覆,無論身在何處都不耽誤工作。

圖五、新增協助使用者簡化工作流程的「彈出獨立聊天視窗」功能。
圖片來源:微軟

台廠布局遠距辦公產品

其實不僅微軟,台灣有許多廠商也看好遠距辦公商機,紛紛投入相關產品布局。宏達電已在公司內部導入自家虛擬實境(VR)VIVE Sync遠端視訊會議平台,並在VIVEPORT VR應用商店正式上架VIVE Sync預覽版,目前已提供虛擬會議室創建、同步OneDrive功能、大螢幕投放展示資料、3D書寫繪圖、相機截取會議記錄並進行回傳等功能,今年第二季起將陸續開放影音內容播放、PPT展示、3D模型載入、利用語音轉文字製作個人筆記等功能。宏�皏�前則是曝光旗下Acer aiSage的多方視訊會議方案,是和Zoom合作研發,目前仍在測試階段,預計將在今年第二季推出,相信未來會看到更多廠商開發遠距視訊辦公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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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毫無疑問的,越來越多廠商已體認到設計專利的重要性,特別是三星與蘋果的世紀之戰,從2011年打到2018年,纏訟6年之久,最後法院判定三星賠償蘋果5.39億美元之後,外觀設計專利的價值已重新被認定;因為陪審團認為外觀設計專利之損害賠償金必須基於整支智慧型手機而不是基於部分組件判定。北美智權報《2019台灣專利申請分析:發明、設計專利何以兩樣情?》一文中指出,相對於穩定成長的發明專利,台灣的設計專利可能才要迎來高速成長。像在剛過去的2019年度,台灣的設計專利即成長了9%,特別的是國際大車廠動作連連。長久以來,工業設計已被歐美日韓的廠商發揚光大,對東南亞國家的廠商而言,工業設計又是怎樣的一種存在?

圖片來源:"ASEAN Nations Flags in Jakarta 3" by Gunawan Kartapranata is licensed under CC BY-SA 3.0

WIPO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於2018年發表了一份題為「Understanding the Use of Industrial Designs in ASEAN Countries」的報告,介紹了在3個東協國家(印尼、菲律賓和泰國)進行的工業設計(Industrial Design,ID)調查研究的結果。這項調查研究是由印尼戰略國際研究中心(CSIS)、菲律賓的亞太大學(University of Asia and the Pacific),以及泰國發展研究所(TDRI)共同完成的。

此研究報告指出,工業外觀設計保護通常不是單一採用的,而是會以其他形式的智慧財產權(IP)輔助,以支持新產品的發展,包含技術創新的產品或非技術性產品的商業化。但是,關於ID如何更廣泛地促進設計創新,業務增長和經濟發展的見解卻很少。在這種情況下,在中等收入國家中如何使用ID是值得探討的議題。

WIPO指出此項研究的目的是希望能更深入了解東南亞國家外觀設計創新的情況和過程,釐清一些問題,像是:是什麼促使外觀設計創新者尋求這種形式的保護?ID如何對外觀設計創新投資做出貢獻?以及申請人面臨哪些挑戰?……等等 

此報告調查了印尼、菲律賓和泰國這3個東協國家,針對居住在3個不同國家中的本國國民身份申請人,以他們在2012-2013年間向WIPO提交的申請為對象。

此次調查共有268名申請人提交了部分或完全填寫的調查問卷,合共512件工業設計。其中以菲律賓的回應率最高 (12%),而印尼則為8%,泰國9%。但如果是申請人人數來算,則印尼回覆的問卷數最多,其次是泰國和菲律賓。

調查結果

報告對調查結果作出了以下描述性的分析:

  • 大多數工業設計專利申請人是私人或本土公司,而國營企業和外國公司的子公司申請的比例不高。此外,大多數公司已有21年或以上的歷史,小型企業佔大多數,其次為中型企業和大型企業。
  • 大約22%的工業設計專利申請人表示他們從事出口業,出口業的收入占相對大的比例,甚至超過了企業總人口中典型的出口比例。這表示設計創新可能是一種東協廠商進入國外市場的方式。在市場方面,其他東協經濟體是最主要的出口目的地,其次則是其他亞洲經濟體。
  • 很多公司的設計創新活動主要是內部流程,但針對某些設計,公司會同時利用內部和外部能力及靈感。
  • 除菲律賓外,大多數設計師的年齡都在35至50歲之間。在菲律賓,大多數設計師年齡比較大,甚至超過50歲。此調查結果證明積累的專業經驗似對設計創新十分重要。
  • 新設計的靈感有多種來源,而客戶反饋是最重要的靈感來源之一。另一方面,受調查的企業在公司內部有兩個主要產生新設計背後的思想的來源。來源之一是負責設計創新或研發的部門,另一個來源則是高層管理人員,包括CEO辦公室。除了這兩個主要來源之外,銷售和市場部門則負責大量調查設計的相關想法。
  • 工業外觀設計的持有人相當肯定其外觀設計權利的價值,中位數在30,000至100,000美元之間。 ID價值的分佈向右傾斜。但與技術創新相比,設計創新的風險似乎較小。
  • 企業或專利權人尋求工業設計保護的主要動機是防止模仿和確保營運自由 (freedom to operate)。很少有授權及出售ID的比例不高。
  • 統計顯示企業產品大概有五分之一的機率會被模仿。另外,工業外觀設計持有人表示與仿冒有關的經濟損失很高。
  • 由於實施ID需要高昂的律師費用,因此許多申請人不願對其外觀設計的侵權興訴。
  • 受調查國家大多數工業設計申請都是在不依賴外部代理的情況下提交的。然後,申請人也會面臨許多申請流程中的挑戰。

許多接受調查者在問卷中指出,設計創新者正在使用ID權利作為收回其在創建新設計中的投資回報的一種手段。總體而言,ID制度因此會在刺激中等收入國家的公司(包括中小型公司)進行的創新形式中發揮了輔助作用。與發明專利相比,企業不必在技術的最前沿就可以成功創建新設計。最後,該研究提供了一些初步證據,指出設計創新可能是東協國家打入國外市場並增加出口的一種方式,這與國際貿易領域的研究相吻合。

此外,鑑於此次研究的重點是設計創新,因此調查向ID持有人詢問了有關其創新方式的幾個問題。這些問題的答案如圖1所示:

圖1. ID持有人的RD支出
《Understanding the Use of Industrial Designs in ASEAN Countries》,WIPO 2018

圖1顯示,超過一半(56%)的ID持有人有正式的投資於研發(R&D),但大多數這樣做的公司僅在RD上花費了適度的資金(不到30,000美元),只有12家公司表示研發支出在300,000美元或以上 。至於被問到如何為設計創新提供資金時,最常見的回應是沒有任何一種機制可以支配,多是通過製造預算籌集資金,然後通過獨立的設計創新預算,研發預算和廣告預算來籌集資金。

圖2:2010-2015年,東協各國平均各種IP申請量
《Understanding the Use of Industrial Designs in ASEAN Countries》,WIPO 2018
注意:居民申請的份額以紅色表示,而非居民的份額以藍色表示。紅線代表特定中檔收入國家(不包括中國)的特定智慧財權工具的平均智慧財權備案。文萊達魯薩蘭國和新加坡未在各自領土上提供實用新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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