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於今(2020)年1 月中陸續發布多則函令,正式將「證券型代幣發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STO)完整納入監理規範,未來經核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虛擬通貨的證券商,除得辦理相關資訊服務、財務規劃之諮詢顧問業務外,亦能進行代幣儲存、移轉及保管業務,惟考量證券特性,另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稱櫃買中心)對業者進行監理規範。如僅辦理該項業務的非金融業者,除了較低的資本額要求外,亦可豁免大部分既有證券業務執照規定,僅須遵循櫃買中心另外訂立之業務、交易、人事等內部控制規範,市場上終於在金鼠年迎來我國代幣經濟的新頁。
STO是近兩年因應區塊鏈技術日趨成熟,而急速發展的一種創新金融,很有機會為中小企業募資帶來新活水,但也擔心再次演變成首次代幣發行(ICO)亂象,因此,各國都積極研擬監管措施。鑒於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具有投資性及流動性,應視為有價證券,各國均將之納入證券交易法規監理,我國對於STO立法進程居於全球前段班,金管會於研訂我國STO相關規範時,參酌各國案例,目前採分級管理,募資金額新臺幣(以下同)3,000 萬元(含)以下豁免其應依證券交易法第22 條第1項之申報義務,募資金額3,000 萬元以上應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沙盒實驗,實驗成功後再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辦理。
我國證券型代幣監管重點
依據櫃買中心最新公布之「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暨相關配套規範,以下分別依發行方、交易平台與投資方三個維度,簡述目前監理重點。
發行方
1. 在STO發行流程上,目前允許發行之代幣類型分為「參與發行人經營利潤分享之分潤型」及「分享固定利息之債務型」兩種,具股東權益或其他型態之代幣尚未納入STO規範範疇;
2. 發行公司限於我國公司,但不含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企業欲發行虛擬通貨向投資人募資,必須委由具備合規執照的證券商(以下稱STO證券商)發行並上架,而想要獲得STO證券商認證,須確認發行企業符合發行條件,包含審查並確認發行人符合相關應備條件及編製公開說明書,審核發行公司董事會運作、經營團隊、內部控制及會計制度等,公開說明書中應揭露資訊安全、財務與律師等專家意見,希望藉由STO證券商的把關,及時避免有問題的發行項目出現;
3. 發行人僅得透過同一交易平台辦理發行虛擬通貨,且募資上限累計不得逾3,000 萬元;
4. 如係STO證券商業者欲自行發行STO,應由櫃買中心複核後始得辦理,STO交易所本身須要資本額大於1 億元,並繳交1,000萬營業保證金。
交易平台
1. STO 證券商受理相同企業第一檔 STO 交易滿一年後,始能再受理第二檔 STO 之發行,且單一企業累計於該證券商交易平台發行之募資總金額不得逾1 億元;
2. STO 證券商應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簽約,每日需傳輸異動資料及餘額明細資料予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以為備份,每季須調節帳載餘額與集保中備份資料之差異,以協助各投資人確認其STO交易資訊之正確性,且應每季委託會計師就前述虛擬通貨異動及餘額明細之正確性進行查核;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20.3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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