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配合我國114 年整體行動支付達到90%的目標,財政部在民國(以下同)107 年曾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提供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的租稅優惠。採用行動支付的小規模營業人,即使平均每月營業額達20 萬元,仍可以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直至109 年12 月31 日止。日前財政部再度修正本作業規範,將租稅優惠的落日再延長五年至114 年12 月31 日。
適用優惠商家 營業稅率1%至114年底
根據本作業規範規定, 以及目前實務見解,作業方式如表一。稅局在審核後,會以書面做成准駁處分,並將名單公布於各區國稅局網站的「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專區,截至今年10 月24 日已有4,601 家營業人核准適用。又營業人須同意行動支付業者將銷售額資料提供予稅局,稅局會以查定銷售額及行動支付業者所通報銷售額,取較高者核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所謂「小規模營業人」,為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20 萬元,免向稅局申報銷售額,由稅局以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惟當每月銷售額達20 萬元時,就不能以查定課徵,必須開立發票,以5%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並扣抵進項稅額申報繳納營業稅。通過此項租稅優惠申請的小規模營業人,即使平均每月銷售額達20 萬元, 仍可享有1%稅率查定課徵的租稅優惠直至114 年底,原因在於營業稅法第13 條第1 項後段,及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0 條,提及營業性質特殊之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的銷售額的營業人(簡稱特殊營業人),也可適用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本作業規範就是該規定下的產物。
營業稅採查定課徵的小規模營業人,若生意好,銷售額可望達到開立發票的門檻每月20萬元時,將由稅局核定使用發票成為一般營業,但若導入行動支付可從小規模營業人轉為特殊營業人。
租稅優惠實務留意要點
針對財政部此項政策在實務上有下列幾點值得注意:
1.有些小規模營業人提出申請並無實益,因財政部既已頒布之特殊營業人業別,如理髮業或攤販等如每月銷售額未達20 萬元可稱為小規模營業人,但即便達20 萬元仍採查定課徵,故免提出申請。
2.並非越早申請越有利,因為由稅局核定使用發票前即是查定課徵,故只要被動申請即可。
3.本作業規範並無限制申報查定稅額抵減,依法應可取得進項發票抵減進項稅額10%之金額。
4.導入後營業人的營業稅、營所稅,因免申報故可能未設置或保存帳簿、憑證。為避免形成斷層,而在稅負優惠期間結束後,突然面臨查核帳證的挑戰,適用租稅優惠的營業人,仍須養成整理帳證的習慣。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9.1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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