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0日 星期三

智財權和共享經濟之間:專利應該保護還是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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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1 第314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智財權和共享經濟之間:專利應該保護還是開放?
   
法規訴訟 香港新專利制度12月19日生效 2種專利可經由3種途徑取得
   
深入報導 台灣房地產真的有泡沫?
   
研發創新 從法國PACTE法案看「自動駕駛汽車」發展
   
智財管理 【非洲商標專題】機會篇:加速成長中的非洲,不能再錯過
   
 
智財權和共享經濟之間:專利應該保護還是開放?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有時對創新既是阻力也是助力。其實智財權和共享經濟之間還存在一個平衡點,那就是「開放專利」(open patent)。是否選擇開放專利,衡量的是背後的商業脈絡,還有產品的生命週期。若為了減少專利訴訟成本、提升產品市場熱度,選擇開放專利不失為增加產業整體效益的好選擇。

近年來,常聽聞國際大企業透過研發成果的開放授權,布局創新產品市場,同時促進專利運用活化。美國特斯拉早在2014年6月12日宣布開放專利,表明不對任何「善意」使用特斯拉專利技術之人提起訴訟。日本豐田汽車先在2015年1月6日開放5,680項氫燃料電池車輛專利,今年4月3日又宣布開放2萬4千多項油電混合動力汽車的核心專利技術。在台灣則有電動機車龍頭Gogoro,從去年開始推動「OPEN計畫」,宣布開放授權,只要車廠使用Gogoro換電系統,即無須另付專利權利金,希望藉此吸引國內外車廠採取Gogoro電動機車系統。

專利開放授權是一種創新的授權應用方式,「專利一般授權」是將效力集中在授權人與被授權人間,排除其他未經許可的專利實施;「專利開放授權」則是擴大被授權人範圍,不限於特定授權對象,至於企業是否選擇專利開放授權,端看每家公司的布局規劃。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律研究員許祐寧分析,以產品生命週期來看,若公司產品生命週期屬於前段,適合顛覆式創新、選擇開放專利;若產品已經發展至週期後段,比較適合透過智財權進行保障。

圖一、適合開放專利之產業類型
圖片來源: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不過,開放專利亦有針對特定聯盟內部不特定多數人開放授權,也就是所謂的「專利授權聯盟」,像是Google為了加速創新設計開發,在2017年推出Android「PAX專利授權聯盟計劃」,允許自由加入並對所有人開放,聯盟會員可免費運用共同擁有的專利,並不允許對聯盟成員發動專利訴訟;或是微軟在2018年10月宣布開放6萬件專利,並加入開放原始碼組織(OIN)。

區塊鏈與開放專利

申請專利保護或是開放專利共享,區塊鏈產業現在正面臨這樣的兩難。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所長宋皇志指出,區塊鏈的原始開發者,一開始選擇免費分享核心程式給大眾使用,希望能創造更好的技術開發和商業應用,從而建立完整的區塊鏈生態,後來卻有許多公司基於這個基礎進行研發後,去申請區塊鏈專利,跟當初用「開放原始碼」(open source)開放分享的精神背道而馳。以太坊創辦人Vitalik Buterin受訪時曾表示,若將區塊鏈拿去申請專利,只會淪為專利戰爭的其中一環,如此發展下去只會影響區塊鏈的創新。宋皇志則認為,若沒有當初Vitalik Buterin等人分享區塊鏈的底層技術讓大家自由開發,就不會有後續專利的存在,就好比把農田免費給大家使用,才會長出漂亮的花朵(專利),但花朵的根本是來自農田,其價值不該超越農田,因此區塊鏈的正當性比其他一般專利都要弱。

圖二、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所長宋皇志探討區塊鏈的專利申請議題。
吳碧娥/攝影

宋皇志表示,在區塊鏈生態鏈中推動開放專利運動是解方之一,若能建立專利授權聯盟,把專利開放出來,能將專利對創新的影響降到最低,Google、TESLA、Gogoro都是這麼做;但開放專利仍需出於自願,要有更大的誘因讓業者願意開放,雖然看似可行,實際運作會有困難度。

開放專利引導產業變革

綜觀國際各大產業廠商,陸續投入開放自家專利,背後的考量是希望藉由開放專利炒熱市場,尤其是缺乏競爭對手的新興產業,就是要降低成本、提升產品市場熱度,避免專利的排他性阻礙創新研發,同時省略因為專利訴訟耗費的大量金錢與時間成本。許祐寧認為,開放授權可以引導商業模式變革,過去是以權利金判斷專利技術的價值,開放專利則是評估開放授權的附加價值是否大於專利訴訟成本,將「公司vs公司競爭」轉變為「產業 vs產業競爭」,將訴訟成本轉化為研發成本。

圖三、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律研究員許祐寧分析開放專利策略。
吳碧娥/攝影

觀察國際上開放授權類型可區分為兩種,一種是「意定開放授權」,雙方自行以契約定開放授權條件,這種授權模式會受到締約能力影響;另一種則是「法定開放授權」,部分國家將開放授權制度明文化,由專利專責機關介入協調授權條件。事實上,英國與德國等國家,早已將開放專利概念引進立法明文,包括開放專利的申請、登記與法律效果、撤銷與實施終止等規定(詳見表一)。另外,大陸近年來亦積極引進研發成果開放授權,2018年12月中國大陸專利法第四次修正,引進「當然許可制」,特色是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提出開放授權聲明,須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但無年費減半優惠。大陸引進許可制,是為了解決專利授權供需資訊不對稱情形,這項改革對台灣產業影響深遠。

表一、國際開放專利法制:英國與德國比較
資料來源: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台灣的開放專利法制進度

台灣專利法曾在2017年12月研擬開放專利授權草案,但因欠缺開放授權獎勵誘因及相關配套措施,加上對於專利權人及產業利用人影響重大,目前仍在暫緩修正中(詳見北美智權報第203期文章:「台灣專利法修正重點搶先看」)。由於專利市場交易變遷快速,開放專利授權法制有助於新創事業與中小企業使用大型企業的研發成果,但台灣要引進開放授權制度仍有疑慮。

許祐寧強調,台灣若要開放授權法制化,必須配合適當監管,避免因意定開放授權,造成的授權雙方資訊不對等,訂定不利中小企業的專利授權條件。雖然開放授權制度能夠協助新興產品擴張市場、尋求跨域合作機會、降低專利排他性障礙;但開放授權誘因低,可能僅有少數企業能因此獲利,雖然可協助中小企業取得國際科技大廠IP供應機會,開放授權可能不利中小企業自主創新,都是開放專利法制後必須面對的課題,因此引進開放專利法制需建立相關配套措施。許祐寧建議,應先行針對國內專利授權市場與成果轉化程度為分析,判斷引進開放授權對於我國成果運用之效益高低;導入開放授權制度後,配合研發成果運用模式改變,啟動台灣中小企業的專利布局。

圖四、台灣引進開放專利法制之相關配套措施
圖片來源: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專利開放授權是介於智財權與共享經濟當中的平衡點,專利開放與否是一種選擇,但台灣通常是屬於需要被保護的被授權方,若有專利專責機關的介入,對中小企業而言更有保障。以AI人工智慧而言,台灣AI研發常與國際大廠進行合作,即使台灣沒有正式引進開放專利,還是會接收到微軟等大廠的開放專利,若台灣能開放專利法制化,有助於AI技術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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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專利制度12月19日生效 2種專利可經由3種途徑取得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香港將於2019年12月19日實施新專利制度,香港政府已於10月11日在憲報刊登公告,指定當天為《2016年專利(修訂)條例》和《2019年專利(一般)(修訂)規則》的生效日期。簡言之,於新制度生效後,民眾共可以從3種不同的途徑取得2種香港專利。此外,新制也禁止在香港使用某些與專利執業有關而具誤導性或令人混淆的名銜或描述,例如,不能於香港打著「註冊/認可專利師」的頭銜來提供專利服務。

照片來源:維基共享資源

香港修訂後的新專利制度有兩大改革重點,其一是在新專利制度下,香港將引入原授專利制度,為專利申請人在香港尋求標準專利保護提供另一途徑。專利申請人將可選擇直接在香港提交標準專利申請,而不再局限於依照現時「再註冊」制度所規定,必須先在香港以外的指定專利當局提交相應的專利申請;其二則是禁止任何人在香港使用與專利從業相關的一些具混淆性或誤導性的頭銜及描述。

簡言之,於2019年12月19日新制度生效後,民眾可以選擇從3種不同的途徑獲得2種香港專利,請參考表1。

表1. 於香港獲批予的不同類別專利之主要特徵 資料來源:《在香港申請專利保護》小冊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知識產權署,2019年10月
註1: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歐洲專利局(指定英國的專利)或英國知識產權當局。
註2:紅色字為新制與既有制度之差異
標準專利 短期專利
原授標準專利 轉錄標準專利
保護對象 具有較長開發/商品化期的發明 具有較短開發/商品化 期的簡單發明
最長保護期 (受限於妥為繳付續期費的情況下)

20年

8年
可享專利的一般要求 新穎、包含創造性及能作工業應用的發明
每項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的數目限制 無上限 不多於2項獨立權利要求
提交申請前的要求 就同一發明在香港以外的一個指定專利當局提交一項相應專利申請(註1)
對支持申請的文件作形式審查 批予專利的強制性條件
就申請專利的發明而言,對該等發明的可享專利性作實質審查 批予專利的強制性條件
  • 不需要
  • 專利批予的前提為其相應專利獲有關指定專利當局批予
  • 不是批予專利的要求
  • 專利擁有人或第三方可在批予專利後請求進行實質審查

人們果要取得香港專利,可以選擇尋求一項標準專利或短期專利來保護其發明。如果選擇為發明取得長達 20 年的專利保護期,在新例生效前,只能採取「再註冊」(Re-registration)一途,但在新例生效後,則多了一個選擇,分別可以透過以下2種途徑,申請一項標準專利:

  1. 在新設的「原授專利」制度下,直接在香港申請一項「原授標準專利」 (Original Grant Patent,OGP);或
  2. 在現行「再註冊」制度下,依據以下基礎在香港申請一項「轉錄標準專利」:即先前就同一發明在一個香港以外的指定專利局已提交了一項相應專利申請。指定專利局指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歐洲專利局(指定英國的專利)或英國知識產權當局。

當然,也可以選擇申請保護期較短(僅長達 8年)的短期專利。

從上面表1可見,除了推行原授專利制度外,新專利制度亦優化了現有的短期專利制度,以增強短期專利制度的完整性,像是獨立請求項的數目上限從1項增加至2項,而且也可以於獲批予專利後請求實審。

禁止某些與專利從業相關之頭銜或描述的使用

此外,新制也將禁止在香港使用某些與專利執業有關而具誤導性或令人混淆的頭銜或描述。像是包括「註冊/認可專利代理人」和「註冊/認可專利師」等等,均禁止在香港使用。但另一方面,就任何人士如在香港以外的某司法管轄區合法提供專利代理服務的資格而言,只要其頭銜或描述僅與該資格相符,以及該等頭銜或描述清楚地指明有關的司法管轄區,則該等頭銜或描述獲允許在香港使用。舉例來說,假設你是台灣專利師,你不能於香港打著「註冊/認可專利師」的頭銜來提供專利服務;但是,你可以用「台灣專利師」的頭銜或描述,因為除了「頭銜或描述僅與該資格相符」外,也清楚地指明有關的司法管轄區「台灣」。

新專利制度下的新費用及修訂後之費用摘要

以下為新專利制度下新表格及現行表格之描述及費用說明,新制生效後 (2019年12月19日以後)即採用新收費標準(新費用)。

就載有編號 OP1A 及描述"提交有關原授標準專利的發明權的陳述"的新表格而言,無須繳付費用。

參考資料:請參考香港新專利制度入口網頁:www.ip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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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房地產真的有泡沫?
蔡佑駿╱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各國政府無法改變市場趨勢的方向,通常只能加快或抑制趨勢發展的速度。我對台灣的房地產看法,仍然維持我數年前人口結構判斷的觀點,在目前世界各國央行大幅寬鬆貨幣政策的環境下,加上台灣長遠的人口負債結構和供需原則機制下,台灣房價長遠逐漸走下坡仍然是機率最高的,但緩跌比驟跌好多了,對社會的副作用也相對小,如果市場趨勢已經走向盤整或緩跌,那政府其實就不需要多餘的控制。

在金融市場上,經常都可以看到有機構或專業評論者,直接評論某項商品出現價格高估,也就是所謂的泡沫,低估的評論也會有,但是全球媒體大多喜歡的是高估的評論,在市場上更能引起炒作話題,但那些言之鑿鑿認為某項商品有泡沫的評論者,他的判斷一定是正確無誤嗎?如果判斷真的非常準確,那他能不能判斷美股有沒有泡沫呢?實務上,一個很篤定認為,某項金融商品存在泡沫的評論者,他應該要很高興,因為認為某項商品價格高估,趨勢要走空了,對於判斷有高度把握,進行放空操作,最好是高倍數槓桿去布局,那獲利將是非常驚人的。

舉例來說,美國道瓊(Dow Jones)指數百年來已經上漲超過600倍,有沒有泡沫呢?2009年,美國股市大崩盤,暴跌前,市場上許多評論者喊美股泡沫,暴跌後,市場上還是有許多評論者喊美股仍有下跌空間,十年來,年年都有人喊美股泡沫了,直到2019年,還是一堆人喊美股泡沫了,可是美股究竟是否泡沫了,這數年後回頭看,答案自然會出現:現在回頭看美國股市,絕對可以發現,當時的評論者很明顯錯了,美股在當下並不是高估,而是低估。

我舉美股的例子,主要目的是說明,那些言之鑿鑿認為某項商品有泡沫的人,怎麼會認為自己的判斷一定是正確無誤?如果很多人同時認為某項金融商品泡沫了,該金融商品就真的泡沫了嗎?讀者有沒有聽過證券市場的經典名言:人多的地方不要去!

任何市場泡沫,都不可能長期存在

現在很多台灣人,對於台灣房地產價格的態度就是,台灣房地產泡沫了,但以我研究總體經濟和從事證券交易這麼多年的經驗,我看過「短期」泡沫,也就是市場情緒過度追逐某項商品,但我可沒看過「長期」泡沫。長期存在的不是泡沫,而是市場機制下的結果,不能一廂情願的定義為「泡沫」,現實是很殘酷的,通常越多人同時認為低估的行情,實際上都沒有低估,越多人認為高估的行情,往往沒有高估,我們不能以自己的觀察和假設,然後直接認定,某項商品價格被高估或低估,那很可能背離了事實。

台灣政府經常會公布台灣各縣市的房價所得比,2019年Q1的房價所得比,很多人會從這比值的高低,去判斷台灣房地產有沒有泡沫;但我只能說,這數值可以參考,但不會是務實的判斷方式。

為何台灣的房價所得比的比值會相對高?因為房價是全球性的變數,但台灣民間所得是在地變數。事實上,台灣只有台北市和新北市的比值相對高,其他縣市的數據並沒有特別高。在全球各地,把那種方圓面積半徑少於20公里、生活機能便利性又跟雙北主要商業區相當的大城市做比較,房價絕對數值不會比台北市和新北市(新北市也沒有全市都很高,該市邊陲地帶的房價有高有低)低到哪去。若是公共交通工具能以相對少的時間抵達幾乎該市所有地點,然後醫療、治安,與24小時商業運作等各種機能都擁有的國際城市,在全球化大環境下,房價都很難壓低。

資料來源:內政部

一個都市的各個區域所能產生的商業效益,用報酬率去反推,價格大概就坐落在某個區間。例如每個月每坪租金收益是1,000元,房租投資報酬率假設是2.5%,那該地區房價每坪48萬元就是一個適當的量化估算價格,整體平均值基本上不會有明顯泡沫,除非交易量衝到很高,否則泡沫程度是相對低的。像房地產這種金融規模很大的產業,交易量卻相對低迷,是極難有泡沫的,標的若出現泡沫,投資人會輪番進場炒作,交易量拉很高才對。

資料來源:M平方

新北市和台北市的房價所得比之所以會拉高,問題不在於分子的房價。全球金融在資本主義浪潮下,幾乎所有金融商品的套利空間在當下都是極低,哪邊出現獲利機會,市場資本就流過去套利,哪邊出現巨大泡沫,市場資金就流出。按照金融市場的歷史經驗,哪個標的很多人同時喊泡沫或低估的,通常不是市場有問題,而是那群人判斷錯誤。【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48期:台灣房地產真的有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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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項印尼專利制度之相關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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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國PACTE法案看「自動駕駛汽車」發展
蘇倚德/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目前常佔據媒體版面的「自動駕駛汽車」在法國正式法律名稱為「部分或全部委託駕駛之車輛」(v�縿icules �� d�翼�縵ation partielle ou totale de conduite,簡稱 VDPTC),就如同其他已開發國家,法國工商界(尤其以PSA Peugeot Citro�ブ和Renault兩大傳統車商)與政界在數年前便已經留意自動駕駛發展趨勢,現任法國總統Macron於前朝擔任經濟工業部長時便推動相關政策。雖然目前與世界各重要國家相比,法國在自動駕駛的法制發展不是特別迅速,但政府已規劃出發展時間表,並按部就班地推進,特別在刑事責任歸屬方面具有鮮明特色,而針對民事責任的規定,則還有發展的空間。

圖片來源:Pixabay

2013年時,法國將自動駕駛汽車納入國家「再工業化計畫」的政策發展重點,隨後2014年法國政府又透過關於「轉化綠色能源」相關法規,允許自動駕駛汽車在一定條件下於一般道路上進行測試,自2015年已有八十多件測試,共累積測試里程數約二十萬公里。

根據2018年五月法國官方於公布重要的「國家自動化汽車戰略報告」(Rapport IDRAC),明確定出2022年累積測試公里數超越一百萬公里的目標,且於2020-2022年陸續在一般道路上落實等級III至等級V之自動駕駛系統測試,並且希望於2023年實現載運乘客和貨物的自動列車營運。最終,法國國會於2019年五月通過旨於協助法國企業在數位時代轉型的「PACTE法案」,針對自動駕駛汽車測試規則進行完善,並歸納出「擴大測試適用範圍」、「確認刑事責任歸屬」兩大重點。

擴大自動駕駛測試適用範圍

法國政府原先規劃第一階段為2014-2017年完成於實際道路上之「技術建構模塊」(technological building blocks),為將來相關實驗奠定基礎,為此主管機關核發51份特殊臨時行照(W Garage),並累積約十萬公里測試里程數。而新法意旨便是希望進入下一階段,將既有的測試範圍擴大至不同種類的路段,也就是在城區、城郊以及農村,以蒐集不同道路環境測試下之相關數據。

具體而言,首先由測試申請人提出證明其VDPTC在測試過程中,駕駛人得隨時中止自動駕駛功能,而在駕駛人不在車內之情形,申請人必須證明車外駕駛人得隨時監控環境,且尤其在緊急情況得介入控制車輛,以確保整個測試過程對於車輛、用路人以及行人之安全性,待主管機關評估通過後便核發許可文件,從而允許其VDPTC以實驗為目的在公共道路上行駛,由此,新法確立申請VDPTC上路測試的一般性原則,有望逐漸取代原先個案審查核發特殊臨時行照的作法。

另外,原法只允許用於「公共運輸目的」的VDPTC能申請上路,新法也加入「其他車輛」(pour les autres v�縿icules)一詞,實際上解除此一限制,但想當然爾,所有申請上路的VDPTC仍需符合交通主管機關所定之一般車輛行駛規定。最後,本此修法,立法者也對「道路法典」(Code de la route)作出修改,以便於自動駕駛模式下,駕駛人能免除適用本法對於一般駕駛人刑事責任之相關規定。

駕駛人仍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自2018年五月,美國亞利桑那州發生Uber公司自動駕駛汽車肇事致死路人事件,相關責任的認定變成重要議題,隨後全球各地亦陸續出現零星類似事故。原則上,車輛駕駛人應就其肇事所造成的損害承擔刑事責任,然而在VDPTC行駛情況下,傳統概念下的駕駛人似乎不再明確,尤其在技術等級I至III的情形,駕駛人物理上處於駕駛座上,而等級IV和V的自然人駕駛人的角色被削弱,反由人工智慧佔據較重要的位置,而且各種新型態的應用也層出不窮,例如法國Rouen市已有團隊進行研發「透過手機駕駛汽車」(猶如電影「007明日帝國」情景),相關法律規定變得急迫且重要。

根據PACTE法案的立法影響研究(�莰ude d'impact)所示,本次修法希望規範自動駕駛汽車測試中駕駛人未能注意或不具備駕駛人的情形,以及測試市區內自動運輸機器的情形,法國立法者因此在本次修法阻卻「自動駕駛模式」駕駛人的刑事責任(arr�雘er les r�縵imes de responsabilit�薄^,而此模式的認定便是指「駕駛人在符合使用條件下啟動自動駕駛系統,此系統正常運作並能即時(en temps r�縹l)通知駕駛人,使駕駛人能觀察路況,且駕駛人在所處位置(en ses lieux et place)得立即(sans d�翼ai)採取任何應變措施」。但若在此期間,駕駛人若未在系統通知後的規定期限內切換回一般駕駛模式,或駕駛人被證實有忽略「因自動駕駛系統的使用條件未被滿足而產生的明顯情況」時,這兩種情形下的駕駛人仍須承擔道路法典所規定的刑事責任。  

而排除駕駛人刑事責任的一般規則後,相關刑事責任則會移轉至「測試被許可人」(titulaire de l'autorisation d'exp�臆imentation),也就是當初向主管機關申請上路測試之人。首先,若自動駕駛模式的啟用未完全符合相關規定,便直接構成「不法行為」(contravention)(為法國最輕微之刑事罪刑,不考慮行為人主觀要件,屬性與台灣法行政處罰相似),得處以罰金;其次,若自動駕駛模式的啟用未符合相關規定而肇事所致的「身體損害」(dommage corporel),將依「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atteinte involontaire �� la vie ou �� l'int�縵rit�� de la personne)之「輕罪」(d�翼it)論處。

既有民事責任規則如何認定?

關於針對相關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民事賠償規則,本次修法並沒論及,這是因為根據法國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Etat)於2018年六月提出法律意見,既有關於機動汽車(v�縿icule �� moteur)交通事故的賠償規定(1985年Badinter法)亦適用自動駕駛汽車相關民事責任規定。原則上,由「廣義駕駛人」負擔民事賠償責任,若難以認定或不存在所謂的駕駛人,車輛所有人乃以「推定管理人」(pr�臃um�� gardien)之身份承擔此責任。

然而,法國目前民事侵權責任的體系建構還在逐步完善的過程。首先,在自動駕駛模式下所生之侵權行為,汽車所有人可能並無任何管理行為,進而推翻管理人身分之推定而免責。再者,在自動駕駛系統存在技術缺陷時(d�繈aillance technique)而致損時,「製造商」(producteur)是否應當承擔「無過失物之瑕疵擔保責任」(responsabilit�� sans faute du fait des produits d�繈ectueux)?同理可言,「產品設計人」和「軟體提供人」責任也應納入未來的法理討論範圍。

目前與世界各重要國家相比,法國在本領域的法制發展,雖然不是特別迅速,但政府已規劃出發展時間表,並按部就班地推進,而且特別在刑事責任歸屬方面具有鮮明特色,而在民事責任的規定則還有發展空間。本次修法並沒有特別突破性發展,而在原有制度基礎上進行加強和明確化,立法者期待透過本次修法促進相關測試活動,配合實務界法國極為先進的交通技術(航太、高鐵、汽車等),逐步實現其VDPTC應用的國家戰略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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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在商業活動上,非洲往往不是台灣廠商海外布局的第一選項,卻也因此忽略了這片大陸的成長潛力。事實上,豐富的原物料和充沛的人口消費力,已經使得非洲脫胎換骨。但另一方面,非洲有超過50個國家,不但經濟發展狀況互異,智財權制度也相當繁雜;我們都知道任何市場開拓,都必須從智財布局開始,那麼,台灣廠商若想要參與非洲的成長機會,該注意哪些潛在風險?又該如何進行商標布局?
自本期開始,北美智權報將推出【非洲商標專題】,依序介紹非洲市場的商機、商標制度與成功佈局經驗,讓讀者對非洲的市場潛力和商標佈局有更多的瞭解。

今日的非洲已非昔日的黑暗大陸,多數國家已逐漸脫離戰亂、貧窮、落後,擁有強勁蓬勃的發展動能以及無限商機。除了金磚五國之一的南非,全球最成功的行動支付先驅:肯亞,以及人口有兩億規模、消費力可與東協國家並駕齊驅的奈及利亞外,還有其他備受跨國企業關注的新興國家,如:取代中國和越南的下一個世界工廠-衣索比亞,和天然資源豐沛的安哥拉。無論你對非洲的刻板印象為何,未來都絕對不能錯過非洲。

非洲自貿區在今年年中已經正式誕生

今年5月,正當美、中的貿易戰前途未明,而歐盟也因為英國脫歐、難民議題、極端主義崛起而繁鬧不休的時候,非洲大陸反而展現出空前的團結,一項包含了54個國家的非洲大陸自由貿易協定(AfCFTA)正式生效,也同時宣告了非洲自由貿易區的誕生。

當然,非洲自貿區的成員國裡,沒有美國、中國、日本這些經濟強權,但若以人口來看,AfCFTA可是WTO成立以來,規模最大的一個貿易協定──而非洲的人口和經濟,都正急速成長中。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估算,儘管過去五年,下撒哈拉地區(北非以外的非洲國家)的經濟成長率都不及全球平均值,但在新自由貿易協定的推波助瀾下,從2019年開始,非洲的經濟成長率可望連續五年超越全球平均(圖1)。

圖1:2010年至今全球與下撒哈拉(Sub-Saharan Africa)地區經濟成長率比較(2019以後為預估值)
資料來源:World Economic Outlook, IMF

來自奈及利亞、Jackson, Etti & Edu律師事務所的Tolu Olaloye律師指出,由於看好未來的成長潛力,許多企業早已把非洲當成海外投資的重要據點。「非洲已經是全球FDI(外國人直接投資)報酬率最高的區域,」Tolu補充,根據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UNCTAD)的統計,在2006至2011年間,非洲地區的FDI報酬率為11.4%,「這比投資亞洲地區的9.1%還高。」

非洲的中產階級規模,未來十年將急速擴張

那麼,非洲的成長機會在哪裡呢?以人口最多、經濟規模也最大的奈及利亞為例,「我們現在最主要的四大產業是石化、消費品、時尚、還有金融科技;我這次來台灣,買機票、訂飯店…..都是在手機上完成的!」換言之,豐富的原物料和人口成長衍生的消費力,就是非洲經濟的兩大支柱。尤其是後者,正當其他國家一個個陷入少子化危機時,非洲才正要進入人口紅利的黃金時代:世界經濟論壇(WEF)估計,到2030年時,非洲將有40%的人口,收入達到中產階級或者中上階級的水準,消費需求也可望達到2.5兆美元,比起2015年的1.1兆美元多出一倍以上。

圖2:Jackson, Etti & Edu律師事務所的Tolu Olaloye律師於11月初拜訪北美,分享非洲經濟現況與智財權制度最新發展。(左四為Tolu Olaloye律師、左三為北美智權總經理許鍾光、右四為北美智權副總經理林瑞涵)
攝影:唐銘偉

當然,統計數字所呈現的美好並不是非洲市場的全貌。Tolu就坦承,因為工業基礎不足,許多商品都必須從歐洲、亞洲或者美洲進口,沒有辦法直接從當地生產;此外,對於智慧財產權的認識不足,也是商業經營中隱藏的風險。「例如奈及利亞的大學教授,他們可能有個很好的發明,可是研究做完了之後,他們完全不知道接下來能做什麼,更不用說申請專利;」她補充,如果海外企業沒有先做好商標布局,也很容易在第一步就吃了悶虧。「你想的是透過代理商來銷售,可是對方可能跟你要了幾個樣品之後,一轉身就去找其他製造商生產,讓你的產品賣不出去!」

這恐怕是每一個廠商進軍海外時,最不願意看到的狀況。那麼,非洲有哪些智財權制度需要注意?與台灣或其他地區又有何不同?下一期的【非洲商標專題】報導,將剖析非洲兩大智財權組織(OAPI、ARIPO)的申請制度、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異同,以及在申請商標最需注意的運作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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