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9日 星期三

從專利申請看人工智慧AI應用趨勢


看電影怕白花錢?電影痴必看的熱門影評及趣聞迭事,【火行者電影精選週報】週週推薦精彩好片不踩雷! 知音難尋?【古典音樂報】深度專業地介紹古典音樂樂曲與歐洲樂壇現況,讓你不再孤芳自賞!
★ 無法正常瀏覽內容,請按這裡線上閱讀
新聞  健康  u值媒  udn部落格  
2021/06/10 第395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從專利申請看人工智慧AI應用趨勢
   
法規訴訟 從民法占有制度思考專利侵權行為人有無不當得利
「丁真」商標亂象,逼使國知局出重手整頓惡意商標註冊
   
研發創新 科技部TTA新創研發有成,勇奪COMPUTEX d&i awards 11項大獎
   
智財管理 《IP小辭典》商標聲明不專用
   
 
從專利申請看人工智慧AI應用趨勢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毫無疑問的,人工智慧AI是近幾年科技業界的顯學,早期可能只是覺得AI很炫,像是互動式AI機器人或是打敗圍棋世界冠軍的AlphaGo等等,一般人對AI的應用還不太了解。然而,近2年新冠疫情肆虐,AI技術只是小試牛刀,已經讓人大開眼界;像是智慧測溫、智慧醫療、智慧運輸等等,這些應用都是無接觸式完成的,大大降低了染疫風險。其實,AI的應用又豈止如此,從近年來申請數量不斷攀升的AI專利來看,AI技術的發展仍有一段路要走,也有許多潛在的應用市場待開發。

如果要觀察一項技術在市場的發展,產量、產能、產值…這些都已經是後端的數據了,如果有什麼偏差的地方需要修正,能修正的幅度通常是有限的;如果是面對發展很活絡的市場,希望能跟風搭便車,這個時間點也似乎有點晚。加上近10年來國際大廠專利大戰甚囂塵上,讓一般民眾對專利的重要性也有較全面的了解,更遑論一眾任職科技大廠的研發工程師。如果要精準的避開侵權的危機或是挖掘技術尚未開發(或尚未完全開發)的商機,專利地圖是一件很適切的工具。然而,專利地圖一般來說只能針對比較窄的技術範圍作分析;例如,我們很少會製作一份「人工智慧」的專利地圖,因為人工智慧產業的技術範圍很廣,很難以一張地圖呈現,但如果把範圍縮小,聚焦在自然語言處理 (NLP),那一張專利地圖即可完整描繪此技術的發展情況。然而,專利地圖還有一點不足,就是很難從中看出技術的應用領域,亦即其終端市場。

因此,一般在還沒決定投入技術研發的階段時,多只會參考一些宏觀的專利統計數據,以求對大廠動態及市場應用有比較全面的了解。但同樣的,以這樣的方式去了解技術及市場發展也是有其不足之處。首先,專利是屬地主義,除非你的商品只限定在一個區域市場發展,否則必須要參考不同地區智財局(IPO)的數據,才能有接近全貌的概觀;其次語言也是一個問題,像是日商、韓商或中文語系的廠商,如果不申請歐美專利或是PCT,以我們一般習慣以英文進行關鍵字搜尋,出來的結果通常會是歐美大廠當道,反過來說,如果是以中文來搜尋,則難以呈現歐美大廠的戰績。

WIPO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的專利數據原則上可以彌補以上提到的不足,因為其報告除了搜集世界各地專利局的統計數據外,更會深入分析5大專利局(USPTO、JPO、KIPO、EPO及CNIPA)的專利數據,但WIPO的報告畢竟是站在比較宏觀的角度,如果要更細膩的觀察,則必須輔以特定地區的IPO數據。因此,本文除了分享WIPO於2018年3月出版的「WIPO Technology Trends 2019 Artificial Intelligence」報告外,也會一併解讀兩大AI技術強國:美國及中國的相關專利報告,以期更全面的從專利申請看AI的應用趨勢。

從AI專利數量來看

如果從WIPO的AI相關專利數據來看,美、中、日很明顯是AI三大國。圖1顯示,截至2018年3月底為止,AI專利申請數前三名的國家分別是美國 (USPTO)、中國 (CNIPA) 和日本 (JPO),接下來按順序為WIPO、EPO及韓國 (KIPO)。這邊WIPO專利數指的是PCT專利數。

圖1. 各國專利局AI專利申請數 (前20大)
資料來源:WIPO Technology Trends 2019 Artificial Intelligence;2018/03/31

但如果以專利第一局來看,雖然前三名還是美、中、日,但排名順序卻是中國、美國及日本,如圖2所示。另外,在剔除了WIPO與EPO之後,韓國及德國專利局分別排名第四及第五。

圖2. AI 專利申請第一局申請量
資料來源:WIPO Technology Trends 2019 Artificial Intelligence;2018/03/31

看完WIPO的數據之後,來看一下USPTO的數據,當中有一些蠻有趣的發現。圖3為前16大於200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獲USPTO AI相關專利之受讓人國家。從2008年初到2018年底,USPTO共授權了123,500件與AI相關的專利。美國專利權人擁有最多與AI相關的專利 (87,244)、其次是日本(9,787)和韓國(4,798)。台灣排名11(1,097),只落後排名第10的中國(1,199) 100件左右。從這裡可以明顯看出,同為AI大國的日本、韓國及德國,全球性的專利佈局就比中國強很多。再來看圖4應該就了解當中的端倪。

圖3. 前16大獲USPTO AI相關專利之 受讓人國家 (2008/1/1 ~2018/12/31)
資料來源: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rends Based on the Patents Granted by the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HAMIDREZA HABIBOLLAHI NAJAF ABADI AND MICHAEL PECHT , (Life Fellow, IEEE), April 20, 2020

從圖4可見,中國的創新主體申請美國AI專利的腳步比其他AI大國晚很多,從2010年急起直追,到2018年才超越以色列,直逼德國。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到韓國於2011年始成長迅速,並於2018年超越日本。

圖4. USPTO 2018年度前6大與AI相關的專利數量最多之受讓人國家
資料來源: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rends Based on the Patents Granted by the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HAMIDREZA HABIBOLLAHI NAJAF ABADI AND MICHAEL PECHT , (Life Fellow, IEEE), April 20, 2020

從AI專利權人來看

圖5是WIPO的數據,是按專利家族數量排名前30位的AI 專利申請人,其中26家為企業,4家為學研單位。這個圖的數據相當有趣,從圖中可見,排名前10名的有美國企業、日本企業、韓國企業、德國企業,唯獨不見AI大國之一的中國企業。在前30大當中,中國企業僅有一家,就是中國AI專利第一大戶百度公司,排名26,僅有一千多個專利家族。這是不是可以解讀為百度的AI專利數量很多,但很多都是延伸案或分割案? 值得一提的是,在4家學研單位中,中國即占了3家 ,包括排名17的中國科學院、排名29的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及排名30的浙江大學;以學研單位進行技術研發工作一向是中國的國家策略,也難怪全中國有70多家大專院校設有AI相關的科系,專責培育AI相關人才。

圖5. WIPO按專利家族數量排名前30位的AI 專利申請人
Source: WIPO Technology Trends 2019 Artificial Intelligence;2018/03/31

接下來看美國USPTO的AI專利權人數據。圖6是於2008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間,擁有USPTO授予的與AI相關的專利前10大受讓人;毫不意外的,中國企業並沒有入列,因為從圖3即得知,中國企業的AI專利佈局美國的不多。

圖6. 擁有USPTO授予的與AI相關之專利數量最多的受讓人 (2008/1/1 ~2018/12/31)
資料來源: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rends Based on the Patents Granted by the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HAMIDREZA HABIBOLLAHI NAJAF ABADI AND MICHAEL PECHT , (Life Fellow, IEEE), April 20, 2020

接下來要看的是中國CNIPA的AI專利數據。圖7是人工智慧中國專利前十大申請人專利申請數量,圖8是人工智慧專利權人中國專利授權數量,從申請量及授權量兩者的差距可以推斷說,這些申請人在最近幾年一定是大量申請AI專利,因為申請到授權有至少2-3年的時間差,有相當多已申請的專利尚未獲得授權。

還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微軟及三星的AI佈局十分周延,特別是三星,除了在本國及美國外,對中國市場也同樣重視。

圖7. 人工智慧中國專利前十大申請人專利申請數量
資料來源:《2020人工智慧中國專利技術分析報告》,國家工業資訊安全發展研究中心、工信部電子智慧財產權中心;2020/11/13

圖8. 人工智慧專利權人中國專利授權數量
資料來源:《2020人工智慧中國專利技術分析報告》,國家工業資訊安全發展研究中心、工信部電子智慧財產權中心;2020/11/13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86期:從專利申請看人工智慧AI應用趨勢


《北美智權報》第286期更多精采文章:

漫談新設商業法院之人與事

Dropbox使SmartSync商標是否構成逆向混淆?2021年第九巡迴法院Ironhawk v. Dropbox案

電腦程式保護的兩難(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為Google v Oracle案畫下句點

 
從民法占有制度思考專利侵權行為人有無不當得利
陳秉訓/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民法第179條規定不當得利之獲利者所應返還之利益乃「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之「利益」。不當得利的返還意在調整利益不當歸屬的問題。如果侵權人對侵權物或侵權方法並無相關專利,則其侵權行為的「不當得利」完全來自於系爭專利的利用。因而,根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民事判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可做為專利權人的救濟方式。

不過,若侵權人實施自己的專利發明時,其同時也侵害他人專利,因為單一行為同時存在合法與非法,則該單一行為所產生的「不當得利」與「合法利益」區分不易。因此,該類不當得利是否應酌減,應有討論空間。本文欲從民法「占有」規定來思考該議題。

侵權人的「實施權」

雙方間利益不當歸屬之形成是基於專利權的「實施權」性質所產生的。因為專利權有「實施權」性質,侵權人即有義務尋求專利權人同意其實施專利。根據智智慧財產法院長期的見解,專利權人有權利收取授權金,因而侵權人產生「應給付權利金卻未支付」之不當得利。

不過,當侵權人擁有與侵權物或方法的相關專利時,其乃實施自有專利而應屬於「有法律上之原因」。此為從專利權人角度為「無法律上之原因」但從侵權人角度為「有法律上之原因」之共存現象。由於專利權人與侵權人皆有「法律上之原因」,則該侵權人所應返還的不當得利或許得減少,以平衡雙方之利益。

「占有」制度的啟示

專利法未提供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但此無礙法院引入民法的概念。另專利權被視為無體財產權,又有積極的「實施權」性質,以致其物權性質提高,故民法物權的相關制度應有準用或類推適用。根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152號民事判決,所謂「準用」指「法律明定將關於某種事項(法律事實)所設之規定,適用於其相同或相類似之事項之上」。另根據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著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準用」應「於性質所許之範圍內行之」,且「僅於性質上相類而不相互牴觸之範圍內為適用,並非完全一體適用」。再者,所謂「類推適用」,根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0號民事判決,指「因法律未設規定出現漏洞,而比附援引與其性質相類似之規定,以為適用」。

民法第966條第1項規定「財產權,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者,行使其財產權之人,為準占有人」,因而同條第2項進一步規定「本章關於占有之規定,於前項準占有準用之」。從「占有」制度出發,主要考慮「準占有人」即使不用占有財產權,也可對該財產權有使用或支配的行為。此類似於當侵權人實施專利發明時,其不用占有系爭專利而即可使用該專利發明。

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

「占有」制度其考量單一財產權本身若非屬於「有權占有」,即是屬於「無權占有」,而為處理「無權占有」所生之利益,而有「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的配套措施。

民法第943條第1項規定「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另同法第952條規定「善意占有人於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範圍內,得為占有物之使用、收益」。所謂「善意」,根據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323號民事判決,「係指不知自己無權利,且無所懷疑者而言」;而善意占有人「因此項使用所獲得之利益,對於所有人不負返還之義務」,而「此為不當得利之特別規定,不當得利規定於此無適用之餘地」。

雖善意占有人的使用行為得免於不當得利返還之義務,但民法第959條第1項規定「善意占有人自確知其無占有本權時起,為惡意占有人」。另根據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525號民事判決,「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之差異「乃以『無權占有人』是否知悉為無占有權源為標準而做之區分」。另一種觀點為「對於物知無占有之權利,或有無占有之權利已有懷疑而仍占有者,為惡意占有」。

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之並存

關於專利侵權行為中的侵權物或方法,對專利權人而言,侵權人乃屬「無權占有」之行為;但從侵權人角度,系爭侵權物或方法可能是實施其專利之行為,而屬「其有權占有自己專利權」之行為,而可歸類為「有權占有」。亦即,在專利侵權行為的情境中,「有權占有」和「無權占有」會同時並存。

「有權占有」屬「有法律上之原因」,而「無權占有」屬「無法律上之原因」。因此,從「占有」制度思考,可幫助處理前述之侵權人侵害系爭專利時同時實施自己專利所引發的不當得利金額計算問題,亦即就「無權占有」部分能否減輕返還義務。以下的討論將專利侵權人分為「無故意或過失」、故意、及過失等三類。

「無故意或過失」的侵權人

專利侵權人如何對比於「善意占有人」或「惡意占有人」,攸關於該侵權人能否落入「善意占有」的範圍,而可類推適用民法第952條並免於不當得利之返還請求。「無故意或過失」類的侵權人應可視為「善意占有人」,因為其自認並未侵害他人專利,並有客觀證據(例如法院判決、鑑定機構的報告等)可支持。因而,其不當得利金額的計算應可借鏡「善意占有」的制度,而減輕該類侵權人的責任。

「善意占有」的準用對於有相關專利的侵權人而言有重大意義。侵權人對系爭侵權物或方法的實施為專利權之實施權之實踐。不論侵權人的主觀意識而課予不當得利返還之義務,等於是懲罰該侵權人對於專利技術研發的投入,有礙於專利法為鼓勵與利用發明之目的。因此,將「無故意或過失」類的侵權人視為「善意占有人」而免於不當得利返還之義務,其應是有利於專利制度之目的。

故意的侵權人

「故意」類的侵權人應可視為「惡意占有人」,因為其明知侵害他人專利權卻仍從事相關侵權行為。如果無權占有人被視為「惡意占有」,因無類似民法第952條之規定,而例如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94號民事判決,「對於所有人而言,[惡意占有人]就租賃物並無使用收益權,此時即應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利益」。

過失的侵權人

處於「善意」或「惡意」的灰色地帶者為「過失」類的侵權人。專利侵權行為的「過失」認定是考量諸多因素的基準。根據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10號民事判決,所謂「過失」指「能預見或避免損害之發生而未注意,致使損害發生;至所謂能預見或避免之程度,即行為人之注意義務,則因具體事件之不同而有高低之別,通常係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程度為衡酌基準」。

針對專利侵權行為,該判決指出「製造商或競爭同業與單純之零售商、偶然之販賣人等,對能否預見或避免損害發生之注意程度,必不相同」,因而「應就個案事實,視兩造個別之營業項目、營業規模包括資本額之多寡及營收狀況、營業組織如有無研發單位之設立、侵害行為之實際內容」等因素,以「判斷行為人有無注意義務之違反,即有無預見或避免損害發生之過失」。

此外,智財法院曾有判決要求專利檢索義務。根據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專上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專利權係採登記及公告制度,處於任何人均可得知悉之狀態,故該發明或創作所屬技術或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不得諉稱不知專利權之存在,抗辯其無過失」

該判決認為「智慧財產侵權為現代企業經營所應面臨之風險下,事業於從事生產、製造與銷售之際,較諸以往而言,事業實應負有更高之風險意識與注意義務,避免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因此,具有一般風險意識之事業,從事生產、銷售行為之際,自應就其所實施之技術作最低限度之專利權查證,倘未查證者,即有過失」。不過,「最低限度之專利權查證」的要求並未明確化查證的責任。該要求的滿足與否仍須參酌「視兩造個別之營業項目、營業規模包括資本額之多寡及營收狀況、營業組織如有無研發單位之設立、侵害行為之實際內容」等因素。

「過失」類的侵權人是否落入「惡意占有」的概念,有賴於民法第959條第1項中「自確知其無占有本權時起」之認定。如果「確知」是指侵權人百分之百知道其侵權,則「過失」類的侵權人可能落入「善意占有」的範圍,因為不做專利查證或不盡查證義務可讓被控侵權人避免知道侵權之可能,而永遠無法「確知」。

不過,有一說是「有無占有之權利已有懷疑而仍占有者,為惡意占有」,則「過失」類的侵權人會落入「惡意占有」。因為產業經營的風險包括專利侵害風險,而法院認為企業應認知有該風險,故應懷疑有無侵害他人專利權之可能。甚至,雖盡查證專利義務而「無過失」者仍可能落入「惡意占有」,因為查證義務的滿足並不等於保證不侵權,畢竟專利資料龐大而仍有遺漏的可能,故「懷疑」永遠無法去除。


《北美智權報》第286期更多精采文章:

AR/VR的後疫發展局勢與大廠布局

歐盟普通法院:PCT案申請一年內可主張優先權向EUIPO申請RCD

漫談新設商業法院之人與事

 
「丁真」商標亂象,逼使國知局出重手整頓惡意商標註冊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本刊在前文(美國商標現代化法案,2021年底將正式上路!)曾提到,美國商標註冊在近年相當浮濫,使得美國國會必須立法加以節制。其實,相似的亂象在中國也層出不窮,甚至還在2019年的商標法修正後還更加猖獗。因此,在年初大規模整治丁真商標亂象後,國知局發布了一連串的商標註冊強化監管措施,想要在今年內使中國的商標註冊回到正軌。

在今年4月底的世界智財權日,中國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常務會議上,也發表了關於中國智財權發展的談話。在他的談話中,除了再次闡釋十四五期間內中國在智財權領域的種種放管服政策,還點名要對違法違規的代理,尤其是商標惡意註冊與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加以打擊。

眾所周知,過去兩年的「藍天」、「鐵拳」行動已經顯著壓制了專利的浮濫申請,這次點名商標,主要原因恐怕是2020年的「丁真之亂」。丁真原本是一位居住在四川省的藏族平凡男性,去年11月時,他偶然被攝影師拍攝了一段7秒的短片並上傳抖音平台,隨即引發了全中國網民的高度關注,使得丁真一竄成為網路紅人,還成為當地的旅遊形象大使。

丁真爆紅之後,引發了一連串「丁真」相關的商標註冊申請。根據中國商標網關於依法駁回"丁真"等78件商標的通告的資料顯示,被駁回的申請案有「丁真的微笑」、「遇見丁真」、「丁真小哥」、「丁真的世界」等五花八門的發想,而且申請人也多半與丁真本人沒有任何關係。國家知識產權局副局長何志敏在4月26日也透露,國知局曾經駁回過一家公司300多件的商標註冊申請,更批評這種搶註行為是在擾亂商標註冊管理秩序,造成社會的不良影響。

圖1:2020年一夕之間成為中國網路紅人的丁真
圖片來源: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丁真.jpg

「丁真」商標亂象,使國知局對商標註冊出手整頓

這只是中國商標註冊亂象的冰山一角。何志敏指出,從搶註、囤積兩個面向來看,當前的問題可以歸納為「傍名牌」、「蹭熱點」以及「不用先囤」三大類。丁真商標亂象就是典型的蹭熱點,其他像是去年疫情中的「火神山」、「雷神山」還有今年的「三星堆」也都是趁著話題搶註相關商標(可參考前文:新冠疫情引發的大陸搶註商標亂象);至於不用先囤,則是不以使用為目的的商標註冊,例如華為替新作業系統「鴻蒙」申請商標註冊時,就發現「鴻蒙」已經在10年前被註冊過,但近年完全沒有使用紀錄。

2019年的第四次中國商標法修正時,就已經注意到這些亂象,並在修正條文中加以規範。例如在第4條第1項中,特別新增了「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的內容,將原本是商標註冊後評定、廢止的考量因素,提前到審查階段就加以考量。此外,也要求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局對於這類惡意申請,不得接受委託(第19條第3項)或甚至可主動宣告無效(第44條第1項)。

表1:2019年中國商標法修正條文部份摘錄 資料來源:http://www.cnipa.gov.cn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第4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19條第3項

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屬於本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託。

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屬於本法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託。

第44條第1項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不過,由於修法之後商標註冊亂象仍然層出不窮,所以今年國知局又提高商標註冊的監管強度。今年3月中,國知局就發布了一份《打擊商標惡意搶註行為專項行動方案》,其中明訂了七大類被視為惡意搶註的標的,包括國家或區域戰略(如:十四五)、重大自然災害或事故災難、重大賽事、行政區劃名稱(如:三星堆)……等,將在今年4月至10月間加強審查。

在5月初的國務院記者會上,何志敏也公布了最新的惡意註冊防範措施。首先,設置商標審查指引詞庫,將一些社會敏感詞、重要人名建立檔案,再搭配人工判斷,以及早辨識出商標惡意搶註行為;如果對社會產生重大不良影響,更將相關人員和機構曝光讓公眾得知。其次,建立申請人黑名單制度,將惡意註冊行為較多的申請人納入其中,對其新提交的商標申請案嚴加審核。他透露,「今年以來,適用新商標法駁回的非使用為目的惡意註冊申請已經超過一萬件,涉嫌惡意註冊申請人也將近一千人。」

總之,今年之內中國商標註冊申請的難度必然提高,尤其是涉及上述特定類別或指引詞庫的申請案,很容易被以惡意註冊為理由駁回。申請人如果不想因此導致商標註冊申請失敗,或甚至被列入國知局的黑名單中,事前必須得做足功課了。


《北美智權報》第286期更多精采文章:

人工智慧AI領域「後起之秀」:百度智財權策略解密

擴充法院的智慧容量:談法院取得專業知識之多種機制

化合物的顯而易見性系列-7:Bristol-Myers Squibb Co. v. Teva Pharmaceuticals USA, Inc. (Fed. Cir. 2014) 案

 
科技部TTA新創研發有成,勇奪COMPUTEX d&i awards 11項大獎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邁入第13屆舉辦的「台北國際電腦展創新設計獎」(COMPUTEX d&i awards),已成為全球資通訊指標競賽,不僅展現科技廠商精銳技術與創新實力,更能讓全球業者一窺未來科技的研發趨勢。由科技部領軍的台灣科技新創基地(TTA),2021年共有11組參賽團隊獲獎,獲獎率創下歷年新高之外,更一舉奪下金獎及特別獎殊榮。

圖片來源:COMPUTEX官網

因應疫情,競賽類別呼應時事脈動與遠距商機

雖然近期疫情嚴峻衝擊全台產業,卻也是新創的發展契機。2021年台北國際電腦展(COMPUTEX)首次結合實體活動與線上展會的創新模式,舉辦COMPUTEX d&i awards鼓勵創新研發,共吸引來自7個國家、共166件創新產品參賽。

為呼應科技趨勢及後疫情商機,今年COMPUTEX d&i awards競賽項目分為九大獎項,分別為:「資訊硬體產品及零組件」、「5G」、「邊緣運算及高效能運算應用服務」、「物聯網裝置及應用」、「資訊安全與隱私保護」、「遠端/零距離創新科技應用及服務」、「防疫/智慧醫療應用」及「電競設備與遊戲內容」,而為鼓勵新創並刺激產業創新發展,將「新創」獨立為一個競賽類別,點燃新商業模式與顛覆性技術革新。經美國矽谷天使投資人等國際專業評審,從「創新性」、「技術性」、「功能性」、「社會性」及「工藝美學」等5大面向,選出本年最具產業創新代表性的產品。

全球疫情改變人們的生活習慣和互動模式,此一趨勢與變化在今年 COMPUTEX d&i awards 的競賽產品亦可嗅出一點端倪。因應居家隔離及遠距上班模式,促使居家娛樂及健身需求提升,今年近38%的參賽產品與「電競設備與遊戲內容」相關,成為最大參賽項目。遠距與零接觸的虛實整合發展是今年COMPUTEX d&i awards的熱門關鍵字,也是整體科技產業的時下趨勢。

值得注意的是,科技部TTA團隊21件參賽作品中,共有11隊獲獎,獲獎率55%為歷年新高,其中金箍棒(JGB)、奕智鏈結(DoQubiz),分別榮獲金獎及特別獎的最高殊榮。

金箍棒、奕智鏈結獲最高榮譽

本次競賽特別頒發最高榮譽金獎與特別獎,由TTA團隊金箍棒(JGB)、奕智鏈結(DoQubiz),與大廠華碩及來自香港的柏能集團共同獲得。科技部表示,COMPUTEX是台灣歷史最悠久的國際展會、也是為全球重要電腦展之一,所展示的科技產品技術有其產業指標意義。科技部近年積極發掘潛力科研成果,並透過TTA加速商業化、國際化,本次參賽TTA團隊與華碩等企業一同獲獎,顯示輔導成效不俗,台灣科技新創具備不輸國際大廠、與全球競爭的實力。

金箍棒看準亞洲國家急速崛起的長期租賃市場,開發不動產租賃自動化管理平台,透過雲端自動化系統整合租約、租戶、租期、租金、修繕及智慧居家設備管理等功能,可有效協助不動產業者大幅節省人力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圖一、JGB 創辦人兼執行長田智娟(中)團隊合照
圖片來源:科技部提供

奕智鏈結則因應全球5G及物聯網發展需求,提出破壞式創新的新資安思維,不以傳統防火牆或偵測遏止病毒與惡意攻擊,而是直接針對企業最重要的機密文件,將檔案碎片化再以區塊鏈技術加密進行保護,不僅能有效避免被勒索或竊取,更大幅降低檔案易被竄改的風險。

圖二、DoQubiz奕智鏈結科技執行長李庚(左前一)團隊合照
圖片來源:科技部提供

此外,達標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dp smart technology)、創淨科技 (ELECLEAN)、醫百科技(EPED)、聖德斯貴(Sounds Great)、優力勁聯 (Uniigym)、奧創智慧(ULTRON)、互聯安睿資通(ArcRAN)、亞洲準譯(APG)及路明思生技(LuminX Biotech)等9家TTA新創,也獲得國際評審青睞。

TTA將以虛實整合戰略征戰國際

TTA自2018年6月成立以來,除引進國際級加速器培育團隊、爭取募資,也積極協助台灣科技新創參與全球指標性新創國際展會、創造國際曝光並形塑台灣新創品牌,促使團隊與跨國企業、海外投資人展開實際且深度的合作。

而今因應後疫情時代全球市場變遷,TTA作為台灣科技新創接軌國際的推手,除設立南台灣據點串聯全台新創能量,更將強化線上參展並搭配全球駐組、貿協、加速器夥伴等實體據點,以虛實整合戰略協助台灣新創布局全球,包括本次獲獎的11家團隊TTA將協助與海外產業接軌,搭建與創業家投資人、企業及新創的媒合平台,讓台灣科技新創在世界舞台發光發熱。


《北美智權報》第286期更多精采文章:

AI語音辨識的產業應用

化合物的顯而易見性系列-7:Bristol-Myers Squibb Co. v. Teva Pharmaceuticals USA, Inc. (Fed. Cir. 2014) 案

比亞迪領跑大陸新能源車市場,專利數穩坐第一

 
《IP小辭典》商標聲明不專用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商標的功能主要在於識別商品/服務來源,只要商標整體具有識別性,即具備商標功能,可是申請人往往為了促銷的目的,喜歡將與商品/服務有關的品質、功能、產地等說明,或廣告標語等不具識別性的事項納入商標圖樣中一併申請註冊,雖然商標整體具有識別性,但商標權人及競爭同業對於商標圖樣中所含前述事項是否具有專用權可能看法各異,進而有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之虞。早期對於這種情形,均要求申請人將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的部分刪除,始准予註冊,惟此種作法並不合理,因而發展出「聲明不專用」的制度。也就是說透過不專用的聲明,申請人同意商標中說明性、不具識別性等依法單獨不可以註冊的部分不主張權利,使整體具有識別性的商標,得以保留該等不得單獨註冊部分於商標圖樣。實務作法可參考「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

我國採行聲明不專用制度始於民國80年,隨後於89年訂定聲明不專用審查要點,並於同年12月28日公告施行,內容涵蓋聲明不專用制度的意義、適用範圍,並例示具體個案的適用情形。後於93年因應商標法修正,要點內容曾作小幅修正,但考量到該要點施行已有相當時間,且以條列之方式撰寫,內容較為精簡,商標審查人員在實務運作常覺得參考性不足,因此訂定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並於 99年1月1日公告施行,以作為案件審查之參酌。為因應 100 年商標法修正,聲明不專用制度由商標圖樣中包含之不具識別性部分一律應聲明不專用,修正為該部分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時,始須聲明不專用的變革,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亦配合修正。

商標聲明不專用判斷重點

那商標圖樣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在什麼情況下須要聲明不專用?簡單來說,商標圖樣不具識別性部分,而且「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須透過不專用的聲明,亦即申請人依法應就該不得單獨註冊的「不具識別性部分」,聲明主張不在專用之列,使商標取得的權利範圍明確。至於商標權範圍有無產生疑義,判斷重點如下:

  1. 不具識別性事項已為同業及公眾經常使用於描述指定商品或服務,原則上可據以認定該部分屬無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的情形,無須聲明不專用。智慧局並公告「無須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作為「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的補充。
    案例:「高倫雅芙除痘系列」使用於潔膚劑、潤膚劑、肌膚用化妝水等商品,「除痘系列」為商品用途的說明,常見同業用於皮膚清潔及保養用品,無須聲明不專用。
  2. 當商標圖樣中的文字描述為商品或服務的說明,但少見同業及公眾用來說明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時,則商標權人就該說明性文字是否取得專用權,並不明確,容易產生商標權範圍的疑義,即應聲明不專用。此外,當說明性用語為外文,縱使外國同業及公眾常用來說明指定的商品或服務,若少見國內同業及公眾使用時,仍可能產生是否為商標權範圍所及的疑義,則亦應聲明不專用。
    案例:「旁氏甜橙沁香」使用於人體用及非人體用皂、人體用及非人體用清潔劑、香水等商品,「甜橙沁香」有沁人心脾的甜橙香味之意,為指定商品香味特性的說明,但少見同業及公眾以之說明指定商品,應聲明不專用。

商標圖樣包含不具識別性的部分時,若屬於有可能對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的情形,應依法聲明不專用,故申請人必須就該部分聲明不專用後,才可以註冊;若申請人未主動聲明不專用時,智慧局將會發出核駁先行通知書,限期回覆是否同意聲明不專用,如申請人不同意聲明不專用或未於指定期限內回覆者,則智慧局將核駁其註冊申請 (商29Ⅱ、Ⅲ) 。

反過來說,如註冊時主動聲明不在專用之列,但智慧局認該部分無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時,即使申請人主動聲明不在專用之列,亦不會予以公告,以維持智慧局認定是否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原則的一致性,並使各界有所依循。

商標圖樣中不具識別性部分同時包含有疑義及無疑義者時的處理方式

如果商標圖樣中不具識別性部分同時包含有疑義及無疑義者,原則上無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的,不用就該部分聲明不專用;有致疑義的,始須就該部分聲明不專用。例如「DORRI KAFFE德力咖啡及圖」使用於咖啡、咖啡豆、即溶咖啡、咖啡飲料等商品,「咖啡」為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稱或成分說明,無須聲明不專用;德文「KAFFE」為「咖啡」之意,為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稱或成分說明,不具識別性,德文非國人普遍熟悉的語言,為避免產生商標權範圍及於該文字的疑義,應聲明不專用,聲明方式為:本件商標不就「KAFFE(德文:咖啡)」文字主張商標權。

商標聲明不專用與否,是否會影響到商標權人主張權利?

智慧局指出,聲明不專用制度僅是於審查程序就可能發生商標權爭議的情形,預作防範的行政措施,註冊商標是否就特定事項聲明不專用,並非日後判斷該事項是否取得商標權的唯一依據。且商標註冊後,商標權人係就指定的商品/服務取得整體商標使用的權利,而非取得單獨使用商標中特定部分的權利,商標是否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其判斷仍應以整體商標圖樣為觀察。因此,商標圖樣中不具識別性部分,不論其是否屬於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並經聲明不專用,或無疑義之虞而未經聲明不專用,僅是在判斷時會被施以較低的注意力或忽視而已,有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而得主張權利,仍應就個案具體情形來判斷。


《北美智權報》第286期更多精采文章:

擴充法院的智慧容量:談法院取得專業知識之多種機制

縱使台灣未列入匯率操縱觀察名單,台幣升值也無可避免

Dropbox使SmartSync商標是否構成逆向混淆?2021年第九巡迴法院Ironhawk v. Dropbox案

 
 
本電子報著作權均屬「聯合線上公司」或授權「聯合線上公司」使用之合法權利人所有,
禁止未經授權轉載或節錄。若對電子報內容有任何疑問或要求轉載授權,請【
聯絡我們】。
  免費電子報 | 著作權聲明 | 隱私權聲明 | 聯絡我們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