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能源局公告「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即俗稱的「用電大戶條款」,已於今(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辦法上路再加上重視環保與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趨勢,對企業造成的直接或間接影響,值得企業深思。本文首先介紹此一辦法的內容與關鍵議題,並剖析對企業產生的影響,以及企業在綠電布局的因應思考。
「用電大戶條款」規範內容
新辦法規範對象為「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即所謂「用電大戶」。用電大戶定義,是指與台電公司簽訂供電契約容量在5,000瓩以上的用戶,新辦法要求這些用電大戶使用的電力必須要有10%來自再生能源。因此契約容量的10%即為該用電大戶的「綠電義務容量」。據統計有506用戶,大約是300多家的企業,主要對象包含高耗電的石化、鋼鐵、半導體、電子等產業。若一個企業法人下有多個用戶單位,新辦法亦提供合併計算義務容量的彈性。此外,學校、醫院、政府機關、大眾交通運輸及火力發電廠,因屬社會工作服務業性質,而不在規範之列。
企業必須在2025年前滿足用電大戶的義務,若提早完成,享有義務容量扣減的「早鳥優惠」;在2023年完成,義務容量只需契約容量的8%、2024年為9%。滿足義務容量主要有幾種方式:自行設置再生能源設備、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或是設置儲能設備;若未能透過以上方式履行義務容量,就需要繳納代金。
1. 自行設置再生能源裝備:
常見方式是企業在自己的閒置土地或工廠屋頂裝置太陽光電設備,設備必須依主管機關規定進行發電設備登記或取得發電執照。在新辦法生效前,已經自行設置或是租借給他人設置,則可抵減義務容量,以20%為上限。舉例來說,一企業契約容量為5,000瓩,義務容量為500瓩(5,000 × 10%);若有已設置或出租他人的義務容量,最高可抵減100瓩(500 × 20%)。
2. 購買綠電及憑證:
因法規規範為裝置容量,需換算成應購買電力的度數。對於不同類型的再生能源,依據其能源發電效率(容量因素),法規設定了不同的參數。企業的義務容量乘以不同的參數,即會得到應購買的電力度數,圖三詳列各項再生能源的售電量參數。舉例來說,一企業契約容量為5,000瓩,義務容量為500瓩。若選擇購買太陽光電(1,250度/瓩),須購買625,000度電(500 ×1,250)。
3. 設置儲能設備:
儲能設備設置容量為義務裝置容量,乘以最小供電數2小時,運轉期間發放電功率平均需有80%。設備的規格必須符合主管機關的要求,詳細規格要求尚待公告。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21.3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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