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7日 星期三

TIPO發表我國近5年商標申請趨勢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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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第383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2020台灣專利統計:外商設計專利獲證量首次超越本土企業!
《IP小辭典》新型專利形式審查
   
法規訴訟 談當侵權物同時利用系爭專利和被告專利時的不當得利返還金額計算法
   
深入報導 政大培育新創:創新育成中心舉辦創業投資媒合會
   
智財管理 TIPO發表我國近5年商標申請趨勢觀察
   
 
2020台灣專利統計:外商設計專利獲證量首次超越本土企業!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在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的當下,台灣2020年的專利申請量還能維持在7萬件以上的規模,可以說是相當不容易。不過在總量衰退的同時,也能看到高通、英特爾這種科技業大廠默默地逆勢加大布局力道,而在設計專利上,外商企業的獲證量也正式超越台灣企業。何以致此?恐怕不是單純一句「受疫情影響」能解釋得了的……。

2020年,台灣許多產業都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負面影響,連專利也無法倖免。根據智慧局(TIPO)的統計,2020年台灣的三種專利(發明、新型、設計)的新申請量總計為72,238件,比起2019年減少了2400件,回到了2016年左右的水準。同時,專利發證量也僅有58,719件,已經連續兩年不足6萬件的門檻,跟2015、2016年動輒7萬件的發證高峰更有2萬件左右的差距(圖1)。

圖1:2015~2020年台灣專利新申請量與發證量逐年變化
資料來源:https://www.tipo.gov.tw/tw/lp-167-1.html

在三種專利當中,衰退最顯著的也正好為最具代表性的發明專利和設計專利。在發明專利上,或許科技業者受惠於去年歐美國家的遠距工作和學習商機,申請量僅比2019年減少了3%(約1600件)左右;但設計專利就是明顯的重災區,申請量比起2019年衰退了近9%(圖2)。

圖2:2015~2020年發明專利與設計專利逐年申請量變化
資料來源:https://www.tipo.gov.tw/tw/lp-167-1.html

從這兩種專利的歷年申請量來看,發明專利算是相當穩健,每年的申請量變化不至於太大;但設計專利申請量就顯得暴起暴落,過去5年裡就出現兩次8%以上的高成長。不過,不論如何起落,發明專利、設計專利兩者的年申請量,離5萬件、9千件的關卡始終有一段距離,短期內恐怕不容易突破。

發明專利:台積電仍為申請王,但外商申請量明顯成長

傳統上,外商企業的台灣發明專利量一直高於台灣企業,但在今年的前十大申請人名單卻非如此:除了台積電繼續以破千件的申請量穩居第一名的寶座,包括友達光電、瑞昱半導體等5家台灣企業也榜上有名,也就是說在去年度的前10大申請人裡,就有6名為台灣企業(表1)。

表1:2020年台灣發明專利前十大申請人 資料來源:https://www.tipo.gov.tw/tw/lp-167-1.html
申請人 2020年申請量 2019年申請量 增減
1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1,096

1,333

-237

2

高通公司

720

582

138

3

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615

632

-17

4

日東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461

402

59

5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439

532

-93

6

東京威力科創股份有限公司

435

492

-57

7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412

333

79

8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337

368

-31

9

宏�眭悒鬫陪迨膝q

334

407

-73

10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22

350

-28

看到台灣企業的專利申請排名往前靠固然值得欣喜,但仔細研究就會發現,這6家企業中除了排名第7的瑞昱半導體,其他5家企業的申請量,比起2019年其實都是衰退的,如第一名的台積電就減少了237件,顯見在疫情當下的謹慎態度。

相反地,外國企業第一名的高通公司(Qualcomm),在2020年的申請量反而比2019年成長了138件,另一家台灣專利榜的老面孔:英特爾(Intel)雖然不在前十名內,申請量也從2019年的45件暴增至205件。這兩個半導體產業的強權在肺炎疫情高峰期,居然還加碼在台灣的技術專利布局,背後動機非常值得玩味。

設計專利:外商企業已具支配性地位

設計專利的申請量規模雖然較少,但這幾年由於國內外均出現矚目訴訟案件、經媒體大幅報導後也開始廣受重視。在2020年內,設計專利申請之所以大幅減少,主要原因是外商企業的申請量衰退太多:比起2019年申請了近4600件,外國人在2020年只申請了4072件設計專利,衰退幅度超過10%(圖3)。然而,即使外國人的申請量衰退這麼多,在佔比上還是比台灣企業高,已經連續兩年的占比超過50%。事實上,對照外商企業的積極佈局,從2016年開始,台灣企業的設計專利申請量就逐年下滑,在2020年更首度低於4000件。

圖3:2015~2020年台灣企業與外商企業的設計專利申請量(左軸)與外商企業占比(右軸)變化
資料來源:https://www.tipo.gov.tw/tw/lp-167-1.html

在連續數年的此消彼漲之後,台灣的設計專利也如同發明專利一般,被外商企業取得主導性地位。以專利獲證量為例,外商企業在發明專利的獲證量占比,一直穩定維持在55%以上,近年甚至漸漸逼近6成;至於設計專利,原本台灣企業的獲證量占比還能維持在50%以上,但在外商企業不斷加大布局後,在2020年的獲證量首度超越台灣企業,占比高達55%(圖4)。

圖4:2015~2020年外商企業於台灣發明專利、設計專利獲證量占比變化
資料來源:https://www.tipo.gov.tw/tw/lp-167-1.html

出於景氣變化或者營運策略,任何企業的年度專利申請目標本來就會有增有減,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打擊,專利申請總量呈現衰退也相當合理;然而在發明專利上,半導體大咖反而趁此機會加大申請力道,而外商企業在設計專利領域的影響力,也在去年正式壓過了台灣企業。台灣本土企業在這兩個最具指標性的專利戰場上,第一步已經居於劣勢,這個現象非常值得所有台灣企業與有關部門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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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小辭典》新型專利形式審查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相對於發明專利需要實體審查,新型專利只採形式審查制,因此從申請到獲證,耗時比發明專利來到短,新型專利申請案如申請文件齊備,原則上完成處分書約只須3到6個月 (不含公告及核發專利證書之處理時限)。因此,有些人為了快速獲得專利,會採取一案兩請 的方式,以求儘早獲得專利保護的同時,又能保有發明專利權較長的專利權期間。究竟何謂形式審查制?申請人需要注意什麼?

我國新型專利申請案自2014年7月1日起採取形式審查制度。所謂形式審查制是指智慧局 (TIPO) 對於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審查,依據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判斷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而不進行須耗費大量時間之前案檢索以及是否符合專利要件之實體審查 (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

依專利法第112條第1款至第6款規定,新型專利形式審查,係針對下列各項進行審查:

  1. 是否屬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者。
  2. 是否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3.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是否合於規定。
  4. 是否具有單一性。
  5.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是否已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有無明顯不清楚之情事。
  6. 修正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是否明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如新型專利申請案有違反前述任何一項規定,於處分前,智慧局會先通知申請人限期陳述意見或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或圖式。

新型形式審查時,新型的修正明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的範圍之判斷原則

因為新型採形式審查,並不進行專利要件的實體審查,修正時,只確認修正後是否「明顯超出」申請時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例如:修正時增加申請時未揭露之技術特徵的請求項;修正時變更請求項之標的名稱及內容等。但若請求項中增加技術特徵,對請求項作進一步限定,而該技術特徵已為申請時說明書及圖式所支持者,則判斷無明顯超出。

新型專利形式審查之單一性的判斷

申請新型專利時,應就每一創作提出申請。兩個以上的創作屬於一個廣義創作概念的時候,得於一個申請案中提出申請。新型專利形式審查時,雖然必須判斷新型是否符合單一性之要件,惟形式審查並不進行先前技術檢索,因此判斷新型是否具有單一性時,與發明審查單一性不同,僅須判斷獨立項與獨立項之間於技術特徵上是否明顯相互關聯,只要各獨立項之間在形式上具有相同或相對應的技術特徵,原則上判斷為具有單一性,而不論究其是否有別於先前技術。

如果是相同的產品,用不同的名稱及不同的敘述方式申請發明專利,若其發明相同,只會就最先申請者准予專利。若是申請新型專利,因新型專利是採形式審查,並不對申請案之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進行審查,若符合新型專利之標的與撰寫格式,且無其他違反專利法事項之情形 (即符合形式要件),智慧局即會依法准予新型專利。

針對已核准的新型專利權,如事後發現有不應准予專利之情事,因新型專利權並無依職權撤銷之規定,故必須由第三人循舉發制度申請撤銷 (專利法第119條)。

此外,因為新型採形式審查,如不服新型形式審查之處分,並無再審查之適用,申請人可於收到處分書之次日起30天內,備具訴願書正、副本 (正本:經濟部、副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並均須檢附處分書影本,經由智慧局或直接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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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當侵權物同時利用系爭專利和被告專利時的不當得利返還金額計算法
陳秉訓/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對於專利侵權行為,就無法主張損害賠償的侵權期間,實務上智慧財產法院通常要求被告向專利權人給付因利用系爭專利而得之不當得利。雖然故意或過失侵害專利者應返還其不當得利,但根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11號民事裁定,原告「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但該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限制是智財法院所忽略的。

多數智財法院判決採「合理權利金」來計算不當得利,但專利法在第97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計算方式中,包括「依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損害」。亦即,採取「合理權利金」說根本的問題在於其等於是准許原告依據「所受損害」來請求不當得利返還。因而,修正智財法院主流的「不當得利」計算方式是必要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民事判決指出不當得利金額之計算應考慮該計算與專利權人所受損害額間是否有差異、以及系爭專利對系爭侵權產品的貢獻度等二因素。但最高法院並未指引一套計算方法,因而本文進一步討論計算基準應如何操作,並藉由無權占有他人土地事件來思考該修正計算法應如何考慮相關因素。

以「合理權利金法」為基礎之妥當性

無論是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智財法院通常採取合理權利金法計算其金額。事實上,最高法院並未否定以「合理權利金」來計算不當得利,且合理權利金應是實務上較易著手的計算方法。關鍵問題是如何調整合理權利金的考量因素,而讓不當得利之計算有別於損害賠償計算的合理權利金。

從合理權利金出發,法院亦可能從美國法的經驗中,找出考慮侵權人貢獻度而計算合理權利金之案例,並藉此提供不當得利計算方法推演的借鏡。單純從不當得利的角度,在美國法的類似概念,即「unjust enrichment」,其於專利相關情境之例子有:(1)被告擅自將原告非公開的研究成果去申請、獲得、且行使專利;(2)原告作為發明人而就系爭專利授權所應獲得的利益等。但是「不當得利」並非專利權人面對專利侵權時可選擇的救濟方式。因此,美國法的不當得利案例無法為我國司法實務所參酌而用以計算不當得利金額。

與「無權占有他人土地事件」之類比

根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0號民事判決,「所謂類推適用,乃因法律未設規定出現漏洞,而比附援引與其性質相類似之規定,以為適用」。由於民法並未規定不當得利金額係採合理權利金法,但從專利權的實施權性質,可由民法占有和共有等規定,而推演出計算不當得利金額時應參考的因素。

根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民事裁定,「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土地」類似「專利權」,例如民法第790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得禁止他人侵入其地內」,此相當於專利法第58條的排他權;而「租金」類似「授權金」,即權利人准許他人利用其土地或專利而相對的使用費。無權占有他人土地而可能獲有租金之利益,此類似未經同意而利用專利權者可能獲有未支付授權金之利益。因此,無權占有他人土地事件可類比至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專利事件。

關於「相當於租金利益之數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民事裁定指出「除以土地申報地價為基礎外,並須斟酌土地之位置,工商業繁榮之程度,占有人利用土地情形及所受利益等項,以為決定」。亦即,「土地」的性質是很重要的因素。對照至「專利權授權金」,「侵權物或方法」(或未經同意的專利實施)的性質即是可考量之主要因素。

不過,「無權占有他人土地」與「侵害專利權」間的差異在於,「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指占有人對系爭土地完全無權利。但「侵權物或方法」所含有的權利包括侵權人的物權、受侵害的專利權、與(可能的)侵權人自己的專利權;其中,侵權人的物權指其購買生產用的材料或工具而以所有權人身分行使民法第765條之權利,即「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因此,在借用「無權占有他人土地」的「租金」概念來討論「授權金」時,此性質之差異是在「土地」與「侵權物或方法」的類比討論所應注意之處。

從「共有」角度思考

在專利侵權情境中,「侵權物或方法」的達成必須有賴侵權人的努力和系爭專利的實施,亦即侵權人的物權行使行為、實施其自有專利之行為、和未經同意的系爭專利實施行為等乃同時並存於「侵權物或方法」,即不當得利要件的「無法律上之原因」和「有法律上之原因」之共存現象、或「有權占有」和「無權占有」之共存現象。

此現象可進一步類比民法的「共有」概念。民法第817條第1項規定「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對於「侵權物或方法」,侵權人與專利權人皆有其權利行使的正當性,故可類比為侵權人與專利權人「共有」該「侵權物或方法」。

民法第818條規定「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根據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639號民事判決,「共有人對於共有物之特定部分為使用收益,仍須徵得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即「非謂共有人得對共有物之全部或任何一部有自由使用收益之權利」。因此,「如共有人不顧他共有人之利益,而就共有物之全部或一部任意為使用收益,即屬侵害他共有人之權利」,則「其逾越應有部分為使用收益」而「所受超過之利益」,即屬不當得利。一共有人對其他共有人的不當得利返還義務僅在逾越其應有之部分。因此,侵權人僅對專利權人所佔的部分所為之「越權使用」,負有不當利益返還之義務。

「所受超過之利益」之評價

從「共有」的角度思考未經同意的專利實施行為,雖「侵權物或方法」為侵權人和專利權人所「共有」,但侵權人對於「專利權人所有部分」之利用並未獲得該專利權人之同意,此即「其逾越應有部分為使用收益」。

至於「所受超過之利益」如何評價,在共有建物的租金返還事件中,以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80號民事判決為例,該案法院指出「被上訴人將分別共有之系爭建物全部出租收益,就逾其權利範圍為使用收益,即屬侵害他共有人之權利」,而「其逾越權利範圍即為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利益,致上訴人受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失」,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依不當得利規定返還利益,自屬有據」。此外,該案法院以不當得利期間的租金總收入減去系爭建物地價稅與房屋稅做為「被上訴人實際收取系爭建物之租金利益」,再以上訴人實際繼承系爭建物之部分,即5分之1,來計算上訴人可請求的不當得利返還金額。

類推適用共有建物的租金返還事件至專利侵害事件的不當得利計算,本文建議侵權人對「侵權物或方法」之貢獻度應納入「不當得利」計算公式。「侵權物或方法」利用到專利權之部分才屬侵權人之「所受超過之利益」,而應返還該專利權人。

所謂「利用到專利權之部分」,其如果僅從系爭專利對「侵權物或方法」之貢獻度來估算,則其計算方式將回到損害賠償計算時的合理權利金法。此將有違前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11號民事裁定之見解,而不當地將「請求人所受損害」做為不當得利計算的基準。因此,本文建議從侵權人對「侵權物或方法」之貢獻度來界定「所受超過之利益」。

「侵權人之貢獻度」之考量

所謂「侵權人之貢獻度」指該估算應反映侵權人的正當物權行使行為,亦即其生產侵權物或利用侵權方法所投入的合理支出,例如材料、工具、及其他產生「侵權物或方法」之花費等等。

此外,「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乃基於專利權的實施權性質。假設侵權人本身亦是專利權人。既然其有自身專利權之實施權,則雖然其實施權受到他人專利權之限制,其應可利用自己的專利。因此,當受到他人專利侵權指控時,針對系爭侵權物或方法所造成的不當得利,其所得利益於評價時應考慮侵權人利用自身專利的「正當性」。具體來說,如果完成侵權物的核心技術主要源自於侵權人專利的技術,因為侵權物對系爭專利的依賴度低,則「合理權利金」的基數與費率應偏低,以反映侵權人利用其專利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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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大培育新創:創新育成中心舉辦創業投資媒合會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21年於3月5日,一場生氣蓬勃、創意滿滿的的「創業投資媒合暨交流會」在政大創新育成中心展開,當天有多位天使創投及企業經理人到場,聽取新創團隊簡報並尋找投資機會,在一番激烈簡報後,今年的「潛力新創」及「人氣新創」究竟獎落誰家呢?

圖一、政大創新育成中心舉辦「創業投資媒合暨交流會」,邀請創投和新創團隊互相交流。
政大創新育成中心/提供

政大創新育成中心成立於2008年,直到2015年政大研究暨創新育成總中心落成,政大創新育成中心開始轉型開啟新的扉頁,不僅提供中小型新創團隊的獨立進駐空間,也開始推動校園創業課程,為有意創業的政大學生及校友提供輔導,結合校友資源建立mentoring、networking等服務機制,幫助更多人能實現創業的夢想。而從106學年起,政大創新育成中心在教育部舉辦的創新創業教育競賽中,連年獲得「最績優」肯定,並獲得創業教育計畫補助。

2021年於3月5日,政大創新育成中心舉辦了一場別具意義的「創業投資媒合暨交流會」,並邀請到多位天使創投及企業經理人到場,為入駐政大創新育成中心的創業廠商提點及鼓勵。活動當天,政大產學營運暨創新育成總中心營運長顏玉明及台北市產業發展局副局長吳欣珮都到場,協助新創產業一同了解北市府近期的新創培育計畫與建設。

在這次創業投資媒合暨交流會中,共遴選出8組新創團隊進行Pitch,分別是「富立資訊」、「Mr.light」、「台灣車輛充電」、「居家整聊」、「迢頻科技」、「艾登生物科技」、「漢薩科技」、「極度守護」,代表著8種不同的產業產品,同時又融入各具特色的「服務創新」概念,充分顯示出政大新創的創新創意。最後在WorkFace執行長陳怡蓉、台安傑國際天使投資董事簡淑真、新創總會顧問林冠妤等三位評審的見證下,「富立資訊」和「極度守護」成為本次活動的「潛力新創」團隊;「台灣車輛充電」則是本次的「人氣新創」團隊。

圖二、富立資訊首創社區藥局共享服務平台,獲得「潛力新創」。
吳碧娥/攝影

圖三、極度守護創新科技打造抗電磁波防護產品,獲得「潛力新創」。
吳碧娥/攝影

圖四、抓緊電動車產業趨勢,台灣車輛充電獲得「人氣新創」。
吳碧娥/攝影

政大創新育成中心專案經理張一成指出,舉辦此次活動最重要的意義,就是要讓政大育成中心的新創企業團隊,在經歷一年的創業輔導及努力後,將成果展現在創投面前,同時也讓新創夥伴們藉此機會,認識更多新創資訊與夥伴同好,除增加自我信心外,更期待激發靈感,為新的一年開展新的努力方向與布局。

北美智權報特地專訪三家進駐政大創新育成中心的新創企業,分別為「台灣車輛充電」、「趣遊網」、「生生品創」等三組團隊,均以「服務創新」概念出發,先後進駐育成中心接受培育,目前已開發出自有服務品項駐足市場,各自發展出獨樹一格的創新潛力與實力。

台灣車輛充電:最快速的電動車充電服務

目前台灣電動車充電環境處處充滿障礙,不僅快速充電站少導致充電都要排隊,或是充電車位遭佔用,還會遇到在家無法設置充電樁、電量不足里程的各種痛點。台灣車輛充電有限公司創辦人林敬哲認為,充電不該成為電動車主的負擔,他的創業構想就是提供快速充電站及完善的周邊服務,為營運商、使用者、車商創造三贏。

圖五、台灣車輛充電有限公司主要核心團隊,包括創辦人林敬哲(右起)、技術長黃鐙緯、策略長李承鴻。
吳碧娥/攝影

林敬哲本身熟悉汽車產業,他認為現在處於汽車與電動車世代交替,電動車不只是趨勢更是政策發展重點,現在是創業最好的機會,台灣車輛充電有限公司在2020年5月成立,並在同年9月進駐政大創新育成中心,2021年計畫完成種子輪募資,重點項目包括確認合作充電設備商,並在今年完成充電示範點。

林敬哲指出,電動車充電產業有高附加價值(電費成本低)、高度發展性(能源轉型)、高度確定性(2040年禁售燃油車)等三高特色,再加上無庫存、無耗損、無實體,無疑是未來發展重要趨勢。台灣車輛充電全部採用MIT設備,能提供全台最快速的電動車充電服務,平均30分鐘就能為電動車充滿80%電量,比競爭業者縮短一半時間,並能為各種電動車輛提供充電服務。展望2022年,台灣車輛充電將完成A輪募資,除了推出自有APP軟體,還將成立10座環島快速充電網,讓更多電動車主認識台灣車輛充電的服務。【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80期:《產學合作專題報導》- 5 政大培育新創:創新育成中心舉辦創業投資媒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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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智慧局,TIPO) 於2020年首次參照WIPO IP統計數據中心(WIPO IP Statistics Data Center)每年定期發布「世界智慧財產指標(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cators, WIPI )」的統計方法,以特定權重計算方式,彙整2010-2019年台灣商標申請案,將商標申請所採用的「商品服務尼斯分類(Nice Classification)」轉換為十大產業類別,深入分析我國產業近10年的發展,並與WIPI公布的同年度各主要經濟體的數據進行比較。到了2021年,智慧局更以2016-2020年的5年商標申請數據進行分析,希望能更快速切入及深入觀察產業輪動的趨勢。

我國近5年商標申請成長快速

智慧局指出,近5年來我國受理商標申請案件數逐年成長,於2019年首次超過11萬類,2020年更逼近12萬類 (119,096類) ,如圖1所示。在2016年至2019年間,外國申請人類別數占比介於34.8%~37%間微幅變動,但從2017年之後,外國申請人類別數已呈負成長,在2020年僅占比30%,較前一年大幅縮減3.91%,由於本國人申請成長幅度達10.69%,致使全年度成長幅度仍逆勢成長6.78%,如圖2所示。

圖1. 台灣本國人及外國人申請商標類別統計 (201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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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台灣本國人及外國人申請案類別數年成長率占比 (201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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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WIPI 2020報告中之2019年的數據顯示,中國大陸商標申請量極為龐大,仍為世界商標申請第一大國,達783萬類,超過第二名美國11.6倍之多。然而,中國大陸的商標絕大部分為大陸本國人申請,外國人占比僅3.2%,較其他國家的外國人申請案占比為低。

圖3. WIPO前20大國與我國商標申請案類別數統計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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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顯示中國大陸為世界商標申請第一大國,達783萬類,第二大國為美國的67萬類,中國大陸超過美國達11.6倍之多;第3位為日本54.6萬類;上升至第4位的伊朗45.4萬類;下降一位至第5位的歐盟40.7萬類。韓國為28.4萬類,列全球第9位。我國2019年商標申請11.1萬類,列全球第18位(較前次下降1位),介於越南11.2萬類及義大利9.7萬類之間。

如以外國人占比評估國外申請註冊案占全部案件的比重;第1位為瑞士,達57.7%、第2位為加拿大52.5%、第3位為澳洲44.1%、第4位為我國35.9%,第5位為英國35.4%。觀察外國案類別數,第1位為中國大陸,達25萬類,第2位為美國21.2萬類,第3位為歐盟11.7萬類。

產業類別以「農業食材」、「健康醫事」及「商業金融」占最大宗

就產業類別觀察,近5年來我國受理商標申請案類別所屬前三大產業類別分別為:「農業食材」、「健康醫事」及「商業金融」。本國申請人商標申請案類別所屬前三大產業類別,分別為:「農業食材」、「商業金融」及「健康醫事」;外國申請人前三大產業類別,分別為:「技術研究」、「健康醫事」及「農業食材」,與2018年趨勢相當,占比結構仍與韓國極為相近。

以申請人國籍來看,近5年來排名前三名依序均為日本、美國、中國大陸,三者加總占所有外國商標申請案逾半數。日本來台申請商標所屬前三大產業類別,分別為:「健康醫事」、「技術研究」及「服飾配件」。美國來台申請商標所屬前三大產業類別,分別為:「技術研究」、「健康醫事」及「休閒教育」。中國大陸商標申請所屬前三大產業類別,分別為:「技術研究」、「健康醫事」及「農業食材」。

歐、法、美、日等先進工業國家第1大產業別均為「技術研究」,但「休閒教育」也都位居前列,顯現已開發國家的科技硬底子仍強勢維持,同時重視人文精神層面的軟實力產業布局。此外,相對其他國家,2019年日本在「技術研究」領域占比甚高,超過25%,展現日本以「科技創新立國」的招牌仍未褪色。

圖4. WIPO世界主要國家及我國商標申請案所屬前3大產業類別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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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局表示以2020年商標申請數值分布觀察,並沒有發生產業類別區塊的移動,且或因疫情,國人轉為國內消費而有內需力度的維持,致使本國申請案仍相當踴躍。但值得觀察是,外國申請人類別數的銳減,是否係疫情所致及其他經濟體是否為相同趨勢,尚須待WIPI 2021發布之同基期數據為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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