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Body secrets對女人來說代表什麼意思?是純粹代表女人健康、美麗的秘密,還是指某個美容產品有不為人知的配方?在大陸化妝品公司將BodySecrets註冊為商標,指定使用於清潔與美容產品。而知名的維多利亞的秘密主張這個商標欠缺識別性、屬產品的形容詞,而應屬無效。但歐盟法院2021年7月判決該商標具有識別性。 表一、Yiwu Dearbod申請之圖形商標 圖片來源:dearbody.com
案件事實
2016年,大陸的Yiwu Dearbody化妝品公司,向歐盟智財局申請註冊了以下圖形商標 ,指定使用於第3、5、25類之商品。
資料來源:歐盟智財局
圖片來源:USPTO
商標圖案 指定使用之商品
第3類:浴鹽;沐浴露;香皂蛋糕;化妝品;香水;牙膏;動物化妝品;香水;鞋蠟;洗滌劑; 第5類:淨化劑;醫療用浴鹽;浴泥;醫療用漱口水;用於醫療目的的沖洗製劑;消毒劑;消毒濕巾;醫用棉花;牙漆;適合醫療用途的營養物質;動物洗滌; 第 25 類:服裝;鞋;帽子;針織品;手套【衣服】;圍巾;腰帶。
維多利亞秘密申請宣告無效
2017年,知名內衣品牌維多利亞的秘密(Victoria's Secret)品牌管理公司,向歐盟智財局提出申請,要求宣告「Body Secrets」商標在所有指定商品類別都無效。其主張無效的理由為,該商標欠缺識別性,屬於描述性商標,或屬於通用語。
歐盟2017年商標規章第59條(1)(a)規定,任何人可基於以下事由,向歐盟智財局申請宣告商標無效,或於侵權訴訟中提出反訴主張商標無效:(a)歐盟註冊商標違反本規章第7條各項規定;....」
商標規章第7條屬於商標絕對無效事由。其中,第(1)(b)款為欠缺識別性:「商標欠缺任何識別特徵;」
第(1) (c)款為則是屬於描述性商標:「商標僅由標誌或指示組成,這些標誌或指示在貿易中可用於指明種類、質量、數量、預期用途、價值、地理來源或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時間,或其他商品或服務之特性;」
第(1) (d)則為商標成為通用詞語:「商標僅由標誌或指示所組成,其已經成為流行語言,或該行業之真誠、慣例中之習慣用語;」
但是,歐盟智財局之撤銷部門(Cancellation Division),最後決定駁回維多利亞的秘密之請求。
維多利亞主張body secrets屬於描述用語的證據
維多利亞的秘密不服,提出上訴,並提交下述證據:
國際雜誌《柯夢波丹》2014 年 6 月 24 日刊登的一篇文章,題為〈瑪麗蓮夢露的美麗和身體秘密揭曉〉; 英文雜誌《OK!》2014 年 8 月 13 日刊登的一篇文章,題為〈Ferne McCann 揭示海灘身體秘密〉; 來自《Marie Claire》雜誌的一篇文章(未註明日期),題為〈45 個最佳身體秘密〉; 來自《Marie Claire》雜誌 2011 年 1 月 3 日刊登的一篇文章,題為〈12 位名人身體秘密〉; 《Look》雜誌2015年6月22日刊登的一篇文章,題為〈Kate Middleton令人難以置信的身體秘密揭曉〉; 《魅力》雜誌 2012 年8月21日刊登的一篇文章,題為〈名人身體秘密〉; 據申請人稱,摘自《每日星報》雜誌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文章,題為〈Nicole Scherzinger 分享她的身體秘密:健康對我來說意味著健康的心靈〉; 《哈潑時尚》雜誌 2011 年 11 月 30 日刊登的一篇文章,題為〈Bazaar 的美容團隊挖掘了一些我們最喜歡的明星的美容秘訣(beauty secrets)〉。
雜誌文章上的使用與系爭產品無關
歐盟智財局的第五上訴委員會(Fifth Board of Appeal of the EUIPO)認為,上述證據,沒辦法證明「body secrets」這個用詞,與第3類、第5類、第25類的商品有所連結,因為這些文章講的是名人的運動和飲食習慣,而非該商標指定的商品。
委員會認為,上述這些文章,有些指的是「海灘身體的秘密」,意思是「去海邊鍛煉身體的秘訣」,沒有指涉第3類、第5類、第25類的具體商品。此外, 委員會也發現,維多利亞的秘密並沒有提出證據證明,「body secrets」這個用詞是使用於廣告中的「促銷公式」。
因而,第五上訴委員會駁回維多利亞的秘密之上訴。維多利亞的秘密不服,繼續上訴到歐盟普通法院。但歐盟普通法院於2021年7月14日做出判決,支持歐盟智財局及上訴委員會之決定。
系爭商標的圖形元素應予忽略?
首先,維多利亞秘密認為,系爭商標的圖形元素非常少,少到應予忽略,所以應不認為系爭商標具有識別性。
關於這一個論點,普通法院認為,上訴委員會指出,有爭議的商標是一個圖形商標,其由兩個詞組成,黑色書寫的「body」和灰色書寫的「secrets」。但是,後來委員會在討論系爭商標時,僅討論該商標的文字要素,而非討論其字體、顏色部分。因此,法院認為,由於上訴委員會在評估商標時不重視該商標的圖形要素,維多利亞的秘密就這一點上訴,是無效的。
「body secrets」欠缺識別性而無效?
維多利亞秘密提出的第二個上訴理由,仍然堅持,「body secrets」這個用語,因欠缺識別性而應屬無效。其進一步區分為二部分,第一部分,是認為第五上訴委員會對其所提交的文章的評估有所錯誤。第二部分,則是認為第五上訴委員會對識別性的評估有錯誤。
首先就第一部份,法院認為,這些文章使用「body secrets」這個用語,指的是名人的特定飲食和健身習慣,讓她們可以保持有吸引力的外貌並保持健康、有吸引力的身體。但是,其與系爭商品指定使用的商品沒有關聯。尤其,法院強調《OK!》雜誌的〈Ferne McCann 揭示海灘身體秘密〉這篇文章,法院認為,該文章中不是使用「身體秘密」一詞,而是使用「海灘身體秘密」一詞。
因此,法院認為,委員會正確地認定,維多利亞的秘密為所提供的證據,並不能證明系爭商標註冊於申請註冊之時,「body secrets」這一用詞,是一種讚美或廣告促銷用語,也無法證明,在雜誌中就該用語的使用可指向系爭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
其次就第二部份,到底「body secrets」代表什麼意思?維多利亞的秘密主張,一般公眾看到Body Secrets,會認為是指該商品具有秘密性和專屬性,該商品優於該類型商品的普通版本,暗示該商品是被渴望的。而且,「body secrets」指的是「一般人不知道的可以讓一個人更有吸引力的方法」,由於系爭商品指定使用的商品,都是改善使用者外觀,而「body secrets」與這個概念有關,故無法作為指定商品之來源。
但法院認為,身體的意思就是身體,秘密的意思就是別人不知道的資訊。按照通常的意思,這些詞並不是讚美或指更好的品質。因此,一般人看到這個用語時,並不一定會認知到其指的是「可改善身體外觀的秘訣」。
在本案中,維多利亞的秘密主要四想證明,「body secrets」這個辭是在描述促銷產品。但是,前面第一部份中,法院認為原告所提供的雜誌證據無法建立「body secrets」與系爭產品有何連結。因此,法院認為,這一點無法被證明,故無法認定「body secrets」欠缺識別性。
body secrets是產品描述詞?
最後,維多利亞秘密主張,根據第7條(1)(c),「body secrets」只是一般化妝美容產品的描述詞,故亦不得註冊。其理由仍然與前述差不多,認為「body secrets」會讓人覺得是一種「改善身體外觀的不為人知的秘方」。
但是,法院認為,第7條(1)(c)所謂產品的形容詞,必須能在一般意義上,能夠直接、具體的描述一產品。但法院認為,「body secrets」對一般公眾而言就是字面上的意思,指的是身體上的秘密,而非「改善身體外觀的不為人知的秘方」,故並不是一般美容產品的形容詞。
最後法院判決,維多利亞的秘密敗訴,而「body secrets」商標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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