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8日 星期三

至荷比盧區域經商在商標保護上的競爭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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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9 第334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2020法國專利制度將因PACTE修法大幅調整
   
法規訴訟 直接抓取微博用戶發佈內容,會涉及不正當競爭嗎?
   
研發創新 半導體行業薪酬逐年提升,是泡沫還是真浪潮?
   
智財管理 Which Right Reserved? CC授權條款的源流與演變
至荷比盧區域經商在商標保護上的競爭策略
   
 
2020法國專利制度將因PACTE修法大幅調整
黃蘭閔/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
法國PACTE新法相關施行細則陸續公告,2020年將迎來諸多變化,例如新型案權利存續期間延長為十年,並可改請為發明案;而發明申請案可先以暫時案形式提交,實審過程將加審進步性要件,且領證後將有9個月的異議期。

為協助法國企業適應數位時代的變革,2019年法國頒布PACTE法案,涉及多項智慧財產權相關修法,隨相關細則陸續公告,2020法國智權事務將迎來諸多變化,例如(但不限於):新型案權利存續期間延長為十年,並可改請為發明案;而發明申請案可先以暫時案形式提交,實審過程加審進步性要件,領證後將同歐洲專利一樣進入9個月的異議期。

新型案權利存續期間延長

法國新型案權利存續期間原僅六年,但修法後與德國、中國相同,延長為十年。根據報導,凡在2020年1月11日是項修法生效日當天仍有效的既有新型案,以及2020年1月11日起新申請的新型案,其權利存續期間皆延長為十年。2020年1月11日當天仍有效但未於官方期限日前繳第七年年費者,法國官方給予4個月的過渡期,最遲可於2020年5月11日繳交,毋須支付額外規費;若也來不及在過渡期繳納第七年年費,最晚應於之後的六個月寬限期內加繳滯納金補救。

開放新型案改請為發明案

依先前法規,法國發明專利申請案可改請新型,此次修法後,2020年1月11日起新申請的新型案,若有需要,可於申請案官方展開公開作業技術準備工作(一般約在優先權日起算16個月)前改請為發明案,若需改請,申請人並應於官方收到改請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繳交檢索費。

法國新型案除非後續有侵權訴訟,一般毋須繳檢索費作先前技術比對,但新型案在法國的應用不如德國普遍,法國的新型案申請量向來偏低。此次PACTE修法拉長新型案權利存續期間、新增改請發明的運用選項,加上如下文說明,未來法國發明專利申請案需加審進步性,又有新增的異議程序,法國新型申請案量會否因此提升,有待觀察。

發明案新增公告後異議期

針對2020年4月1日起公告授權的法國發明專利,有被訴興訟可能的第三方,可於該專利公告授權日起9個月內提出異議,若攻擊成功,即可由法國專利局INPI直接認定原專利發明不具可專利性。

法國發明專利領證後,依舊法只能循法律訴訟途徑由法院宣判無效,其程序及成本,不是一般中小企業能負擔,為提高發明專利授權後的法律確定性及價值、降低第三方挑戰劣質專利的難度,新法導入發明專利公告後異議程序,與EPO、德、英、日、美等主要專利局同步。

發明案實審新增進步性要件

許多人是透過PCT或直接在EPO申請,並經EPO實審授權後取得法國發明專利的,這類申請案在領證前都經過專利三性的評估。而若逕行向法國專利局INPI申請發明專利,一般其審查核駁多是所請發明「明顯」不符新穎性要件,並無進步性比對步驟;可是PACTE新法上調審查門檻,除移除法條文字中的「明顯」一詞,並引進進步性考慮,適用2020年5月23日起向法國專利局INPI申請新的法國發明案。

一般相信,這項修法有助提升法國發明案專利品質,但既無前例可供依循,難以猜測官方審查方向,會否採用類似EPO問題解決法(The problem and solution approach:PSA)的模式審查,目前無從預料。另方面,因官方需花費額外資源考慮所請發明的進步性,有可能因此增加核駁機會、拉高申請成本、拖慢領證時間。

開放提交暫時發明申請案

2020年7月1日起新申請的發明案,在新案送件時可暫不提交請求項及摘要,然後再於優先權日起12個月內採取以下動作:(1) 改請為新型案,或(2) 後補請求項及摘要等必要文件,並在後補之日起1個月內繳納檢索費。假使未於規定期間採取前述二選一作法,原暫時案即視為撤回。

申請人可藉暫時案送件盡早搶到申請日,既可作後申請案優先權主張基礎,也有權在相關產品作專利標示,但這類操作的潛在風險頗高,畢竟,後補請求項需為原提交說明書內容支持,若涉及優先權主張,並需比對主張案及被主張案內容,容易衍生後補請求項超出原始揭露範圍、優先權主張無效等後患,故一般建議只能當意外發生時的緊急備案,不應常態採用。

小結

PACTE修法項目眾多,與發明及新型專利相關的部分,除前述各項,還包括確認發明專利無效程序無期間限制、規定發明專利所有權人應於(理應)知悉侵權事實之日五年內提出訴訟、國家安全審查規定調整……,許多辦法還只有基本的修法框架,實際施行細節及配套規範有待日後進一步充實。

總的來說,法國此次修法提高發明案實審標準,並設法降低劣質發明專利淘汰成本,意在提升專利品質,並給予小型公司及新創企業更大活動空間。然而一般相信,即使經過PACTE修法,比較直接在法國申請法國發明專利、繞道PCT/EPO取得法國發明專利保護兩種途徑,論申請成本及難度,前者仍比後者友善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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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抓取微博用戶發佈內容,會涉及不正當競爭嗎?
李俊慧/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同樣一句話或一段話,用戶先登陸微博發佈了,自己還能不能在微信群討論裡再說呢?

估計大多數人的回答應該是肯定的。

畢竟,雖然呈現相關內容的平台發生了變化,但是,用戶並沒有變,用戶與其表達的觀點或內容之間的署名或來源關係並無變化。

那麼,換一種場景,同樣一句話或一段話,用戶A在微博發佈了,然後,用戶A又授權平台B將該內容以A的名義自動發佈在A所在微信討論群中,這樣做可以嗎?

恐怕大多數人的回答還是肯定的。

原因還是一樣的,那就是用戶與其表達的觀點或內容之間的署名或來源關係並無變化。

而這正是新浪微博與今日頭條之間因「微頭條」業務同步「微博」發言內容,所引發法律糾紛的核心所在。

因抓取用戶在微博上的發言訊息,新浪微博和今日頭條之間掀起了一場曠日持久的法律「拉鋸戰」。

2017年8月,今日頭條「微頭條」業務針對部分用戶開啟了「微博內容源」自動同步的功能。經用戶授權同意,今日頭條將定期將用戶在「微博等第三方平台發佈的內容」自動同步至「微頭條」。

事實上,不僅今日頭條「微頭條」,包括騰訊、搜狐等在內的諸多互聯網平台,在早期的微博業務發展中,都有採取過類似做法,以幫助用戶同時在多個平台發佈其內容。

不過,新浪微博認為,根據2016年「微博訴脈脈不正當競爭一案」(2016)京73民終588號判決,第三方獲得微博用戶數據以及微博訊息內容,需要獲得微博平台授權,否則將被視為不正當競爭。

而今日頭條則認為,「微博用戶已向其授權,該平台可以使用微博自媒體帳號的內容」。

那麼,「微博訴脈脈不正當競爭一案」的本質是什麼?新浪微博和今日頭條之間的紛爭,與該案有無相似之處,相關裁判邏輯是否可以借鑒?

前車之鑒:脈脈不當抓取微博用戶訊息,被判需賠人民幣200萬元

2015年2月9日,因認為脈脈不當利用程式抓取微博用戶訊息,新浪微博將脈脈運營主體北京淘友天下技術有限公司和北京淘友天下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統稱「脈脈公司」)訴至北京市海澱法院,並提出高達人民幣(下同)1000萬元的索賠金額。

當時,新浪微博訴稱:

  1. 脈脈公司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戶訊息,用戶訊息包括頭像、名稱、職業訊息、教育訊息、用戶自定義標籤及用戶發佈的微博內容;
  2. 脈脈公司非法獲取並使用脈脈註冊用戶手機通訊錄連絡人與新浪微博用戶的對應關係等,均涉嫌不正當競爭。

2016年4月26日,北京市海澱法院經審理認定:

  1. 因新浪無直接證據證明脈脈存在抓取新浪微博用戶微博內容,故對新浪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2. 脈脈在與新浪合作期間實施了非法抓取、使用涉案新浪微博用戶職業訊息、教育訊息的行為;在雙方合作結束之後,脈脈非法使用涉案新浪微博的用戶頭像、暱稱等訊息,不具有正當性。
  3. 脈脈公司通過用戶手機通訊錄連絡人關聯新浪微博用戶對應關係的做法,沒有合理依據和正當理由,因此,判定脈脈公司構成對新浪微博的不正當競爭,並判令脈脈公司賠償新浪微博經濟損失200萬元。

隨後,脈脈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2016年12月30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該案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書。

值得一提的是,二審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互聯網中第三方應用通過開放平台例如OpenAPI模式獲取用戶訊息時,應堅持「用戶授權」+「平台授權」+「用戶授權」的三重授權原則。

那麼,新浪微博和今日頭條之間的用戶訊息抓取或同步紛爭,與「微博訴脈脈不正當競爭一案」有何相似或區別之處?是否應該適用上述三重授權規則呢?【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57期:直接抓取微博用戶發佈內容,會涉及不正當競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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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導體行業薪酬逐年提升,是泡沫還是真浪潮?
Kelven/愛集微
當華為、中興等突然面臨晶片斷供的問題,半導體產業便出現在大眾的聚光燈下。自2014年《國家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推進綱要》出台以來,中國政府政策的支持使得半導體產業飛速發展。自2015年開始,產業規模增幅均維持在20%以上。這一優異的成績,無疑給中國民眾打了強心針。

據中國半導體產業協會資料顯示,即使在中美貿易摩擦的不利環境下,2018年中國積體電路產業規模仍達到6532億元(人民幣,下同),同比增長20.7%。IC insights的資料則顯示,2018年中國IC設計市場規模達到2577億元,同比增長高達32.24%,創近三年最高增幅(2016年23%、2017年 28%)。

產業的蓬勃發展不僅體現在市場規模上,同樣體現在企業數量以及從業人員的薪資方面。據《中國集成電路產業人才白皮書》,2018年全國共有1698家IC設計企業,較2017年的1380家增長23%。薪資方面,據《2019年半導體產業薪酬趨勢》報告顯示,2019年Q1,整個半導體產業的平均薪酬為11767元,同比增長5.3%,Q2薪資同比增長則達到了6.5%。

薪酬網的調研報告同樣能夠證明半導體產業員工工資上漲的事實。報告顯示,2017年學歷博士及以上、8-10年工作經驗的總經理層平均工資(年)為1163703元,2018年則達到1502718元,增幅近30%。學歷為本科、具有2-5年工作經驗的普通員工,平均工資(年)同樣從78423元上漲到99439元,同比增長26.7%。

神秘「推手」

薪資增長的原因可以歸結為產業蓬勃發展的必然,但產業蓬勃發展的推手又是什麼?這才是更值得探究的問題。

國家政策扶持顯然是重要原因。半導體產業蓬勃發展始於2014年的《國家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推進綱要》。在2015年,中國國務院更是設定了半導體產業的技術路線圖,2020年中國國內積體電路市場要占全球市場的46%,2025年上升至49%。此外,2020年國產積體電路(晶片)要滿足中國國內49%的需求,到了2025年,這一數字要達到70%。

2014年9月,積體電路國家大基金一期成立,註冊資本為987.20億元,主要運用多種形式對積體電路產業進行投資,充分發揮國家對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引導和支持作用。天眼查資料顯示,積體電路國家大基金一期累計對外投資72家公司或機構,涵蓋IC設計、IC製造、封裝測試等各個環節。

2019年10月22日,積體電路國家大基金二期成立,註冊資本翻倍上升至2041.5億元。值得一提的是,國家大基金二期的股東達到了27家,涵蓋中央財政、地方政府資金以及民企資金等。據悉,國家大基金二期主要聚焦積體電路產業鏈佈局,重點投向晶片製造及設備材料、晶片設計等產業鏈環節,支持產業內骨幹龍頭企業做大做強。

另一方面,地方對於半導體產業同樣是敞開大門。上海在2017年出台《關於本市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指出對於優秀企業給予研發資助的同時,也將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積體電路企業在科技板掛牌、拓寬融資管道。北京則在2014年便出台了《北京市進一步促進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指出對積體電路重大投資專案,將會鼓勵和引導產業發展基金等對項目進行投資。

事實表明,地方的積極政策已經得到了「回報」。據廈門半導體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王匯聯介紹,目前中國本土半導體產業人才集中度較高,南方以上海為中心,輻射珠三角地帶,北方則以北京為代表。此外,包括南京、成都等城市的半導體產業也在蓬勃發展。

政府部門的支持自然引起資本對於半導體產業的關注。鼎興量子投資公司合夥人吳葉楠在接受集微網採訪時表示:「國家政策支援半導體企業上市,並對它的融資提供了很多的扶持政策。相當於(半導體產業)有了財富效應,更多的人願意將錢投進來。」

ICInsights資料顯示,至2018年,中國半導體產業投入已經達到110億美元,超過歐洲與日本的總和。對於半導體企業來說,有政策扶持與資本儲備,自然能夠吸引更多優秀的從業人才,提高自身的技術競爭力的同時,對於技術團隊的穩定來說也是有很大好處的。

企業在高端人才上投入的錢,一定會為企業省下更多的錢。中用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江大白舉出了一個簡單的例子:「如果你花500元買了只雞,但只花5毛錢買了醬油,那燒出的雞一定不會好吃。同理,企業買了上億的設備,但沒有高端人才指導使用,必然無法讓設備100%發揮作用。」

半導體產業本就是技術驅動的產業,以高級工程師為代表的高端人才便是產業的基石。如今大陸半導體產業蓬勃發展,為本土以及海外一大批高端人才提供了創業和成長的舞臺。而國外半導體產業頻繁的重組,同樣釋放了一大批半導體高端管理人才。這些人才,無疑是中國半導體產業崛起的關鍵。

四川和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鄒錚賢則表達了對基層人才的看法,他認為:「人才自古是可遇不可求的,半導體產業薪資的上漲有利於吸引更多產業外的人員進來。而對公司來說,更多基層人才的加入將能夠降低公司成本,並讓高端工程師們的生產力得到解放。」

目前,如光伏、顯示面板、LED等泛半導體產業,中國已經達到國際領先水準。而在半導體製造、設備、材料等方面,中國的相關技術也在不斷突破,有望在區域聚集的屬性下,重演產業遷移之路。

但任何一個產業在蓬勃發展的過程中不可避免會出現隱患,對於半導體產業而言自然也是如此。薪酬快速增長的背後,也不可避免出現了薪酬增長「頭重腳輕」,高端人才薪酬飛速增幅掩蓋基層人才薪酬低增長的現象。【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57期:半導體行業薪酬逐年提升,是泡沫還是真浪潮?


※ 本文由愛集微授權北美智權報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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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ch Right Reserved? CC授權條款的源流與演變
許慈真/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對於創作者而言,授權他人使用著作或是利用他人著作,向來是極為重要但不易處理的問題:一則是因為著作權法規範龐雜,根據不同著作、不同身分、不同場合所賦予的權利不盡相同,只要著作人未明確表示授權,使用者要分辨自己行為是否合法,實際上頗為困難;二則是,即使有授權條款,經常隱藏在平台服務規章而不易發現,或是有太多法律詞彙而難以理解。這些問題不只妨礙網路時代的創作流通與發想,也容易衍生侵權糾紛。
因此,為能以較低成本滿足授權需求,簡單易用的授權條款實不可或缺,本文介紹的CC授權條款便是此類工具之一。

美國著名法律學者Lawrence Lessig與一群志同道合者,在2001年成立Creative Commons組織,相對於著作權領域通常主張之「保留所有權利」(All Rights Reserved)而提出「保留部分權利」(Some Rights Reserved),試圖建立合理且彈性的著作權授權機制,不僅為便利授權使用,更是為倡議鬆綁著作權限制、開放共享之理念。

歷經多年努力後,如今成果斐然,截至2017年為止,全球使用CC授權條款分享的作品已達1,471,401,740件,相較於2006年大約140,000,000件,成長幅度達10倍之多;分享範圍也廣及公眾熟知的眾多平台,包括最大宗的Flickr(約4億1500萬)、YouTube(約4900萬)、Wikipedia(約4670萬)Europeana(約2870萬)、Vimeo(約660萬)、Medium(740,896)、Jamendo(556,126)等。以往困在付費高牆內的學術期刊,也呼應著此波開放浪潮而有所改觀,例如DOAJ已累計270萬份論文採用CC授權條款,歐洲著名期刊IIC不僅開放近用,其中也不乏CC授權條款的身影。

台灣對Creative Commons理念的推廣始於2003年,並於2005年定譯為「創用 CC」,主要由中央研究院支持,並由資訊科學研究所與資訊科技創新研究中心執行,目前已完成階段性任務,自2016年起交由開放文化基金會協同CC台灣社群,負責後續推廣。

創用CC授權要素與條款

CC 1.0:定義四項授權要素

Creative Commons在2002年推出CC授權條款1.0版,以「姓名標示」(Attribution)、「相同方式分享」(Share Alike)、「非商業性」(Noncommercial)、「禁止改作」(No Derivative Works)等四項要素作為授權基礎,由此衍生出各種授權條款組合;例如:「本著作係採用『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1.0 通用 授權條款授權』」(英文縮寫為「CC BY-NC 1.0」)。

圖示 名稱 定義

姓名標示(BY)

使用者必須按照著作人或授權人所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CC 3.0新增: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著作人或授權人為使用者或其使用原著作的方式背書)。

相同方式分享(SA)

使用者如果變更、轉變或修改原著作,必須按照與原著作相同、相似或相容(後兩者為CC 2.0新增)的授權條款,散布因此產生的衍生著作。

非商業性(NC)

使用者不得基於獲取商業利益或私人金錢報酬之目的,來利用原著作;若有商業使用需求時,使用者得聯繫著作人請求相關授權。

禁止改作(ND)

使用者可重製、散布、展示及演出原著作,但不得變更、轉變或修改原著作;若有改作需求時,使用者得聯繫著作人請求相關授權。

CC授權條款在設計上包含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法律條款」(Legal Code),使用法律人士熟悉的語言及格式,寫成正式的授權條款。但為普及大眾使用,授權內容必須能讓法律人士以外的眾多創作者、教育工作者及研究者輕鬆閱讀,因此產生第二個層次,「授權標章」(Commons Deed),或稱為「人類可讀」(human readable)的授權版本;值得注意的是,授權標章本身並非授權,其內容亦非法律條款之一部分,但其摘要表達出授權條款的核心約定內容,確實是便利使用者決定採用與否的重要參考資料。第三個層次是「數位標籤」(Digital Code),屬於「機器可讀」(machine readable)的授權版本,透過Creative Commons開發的「CC權利描述語言」(CC Rights Expression Language,簡稱「CC REL」),摘錄主要之自由與義務並寫成軟體、搜尋引擎及其他技術可辨識讀取的標準化格式,從而使用者在網路上更容易找到採用CC授權條款的作品。【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56期:Which Right Reserved? CC授權條款的源流與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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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荷比盧區域經商在商標保護上的競爭策略
北美智權 商標服務團隊
荷比盧聯盟(Benelux Union)由歐洲大陸西北部的三個相鄰的君主立憲國家所組成,包括荷蘭、比利時兩個緊臨北海與英國遙遙相望的臨海國家,以及毗鄰比利時東南方的內陸國盧森堡。其中荷蘭自大航海時代起即是西方傳統上重視貿易的國家,與四面環海且位處歐亞大陸及太平洋間樞紐位置的台灣,就其地理位置及歷史淵源來看,自十七世紀起因航海技術提升而興起經濟、城鎮建設、軍事發展及貿易活動,雙方即有著密不可分的往來關係。

圖片來源:Pixabay

時至今日,依國貿局2019年度台灣與全球各國貿易總值統計資料(詳參表1):荷蘭排行第10名,為台灣在歐洲僅次於德國(第9名)的貿易伙伴;比利時排行第29名;盧森堡排行第105名。荷比盧區域的貿易總值比重總合為2.57%,更足以媲美德國的2.59%。此外,位於荷蘭的鹿特丹港(Port of Rotterdam)是現時歐洲最大的港口。荷比盧區域可謂位處整個歐盟的門戶地帶,且與已正式脫歐的英國亦僅隔北海相望;再加上台灣政府皆有分別與此三國政府簽定相關的經貿協定等,足以吸引企業至此長遠發展。因此,此區域相當適合國人前往設立營運據點並進而將商業觸手延伸至歐洲全境。在投資項目方面,化工業、電子業、ICT產業、生命科學、綠能(再生能源)、園藝、創意(室內、建築、家具、時尚設計等)、物流運輸業都是不錯的選擇。

表1: 2019年台灣與全球各國貿易總值名次表(節錄) 圖片來源:USPTO
名次 代碼 中文名稱 英文名稱 2019年01至12月
貿易總值金額(USD)
2019年01至12月
貿易總值比重

---

總計

全球

Global

614,923,776,598

100.00%

1

CN

中國大陸

China

149,205,406,670

24.26%

2

US

美國

United States

81,076,301,661

13.18%

3

JP

日本

Japan

67,319,337,945

10.95%

4

HK

香港

Hong Kong

41,393,762,672

6.73%

5

KR

韓國

Korea, Republic of

34,651,613,510

5.64%

6

SG

新加坡

Singapore

26,110,617,861

4.25%

7

MY

馬來西亞

Malaysia

19,780,364,833

3.22%

8

VN

越南

Viet Nam

16,052,863,896

2.61%

9

DE

德國

Germany

15,925,561,722

2.59%

10

NL

荷蘭

Netherlands

13,742,580,458

2.23%

29

BE

比利時

Belgium

2,046,151,323

0.33%

105

LU

盧森堡

Luxembourg

46,108,308

0.01%

從而,台灣廠商欲至荷比盧區域經商該如何擬定最佳的商標佈局策略?就此,本文擬從歐盟(European Union)荷比盧聯盟(Benelux Union)的商標體系進行分析比較:

商業活動僅止於荷比盧三國的廠商

參考表2,此二商標體系的審查時間皆為約6個月,可謂皆相當迅速省時。因此若國人在荷比盧尚處於商業據點初期的建立階段,又或者短期內還沒有打算將商業活動跨出荷比盧區域,則選擇荷比盧聯盟的商標,的確可以享有較歐盟便宜許多新案規費。

以一案三類為例:歐盟商標規費為EUR1,050,而荷比盧聯盟商標規費只需EUR352,故廠商申請荷比盧聯盟商標是最直接而省錢的方案。

商業活動涵蓋歐洲全境的廠商

若企業的商業活動已涵蓋歐洲其他國家,又或者想預先做商標佈局。則可以考慮申請歐盟商標,雖然規費是荷比盧聯盟規費的翻倍,但可以一口氣取得在歐盟所有會員國的商標權保護。但應特別注意,歐盟商標申請案在公告階段,各成員國國內的商標權人,可基於其在各該成員國國內的商標對處於公告期的歐洲商標申請提出異議。因此,歐盟商標申請案的被異議風險,相較於荷比盧聯盟商標可以說是高出許多,非常建議企業在申請註冊前務必進行商標檢索,以降低被異議風險。

表2:歐盟及荷比盧聯盟商標體系重點比較
歐盟商標 荷比盧聯盟商標

官方語言

英文、法文、德文、義文、西文

英文、法文、荷文

成員國

27國

3國

需指定國別

N/A

N/A

公認證

不需要

不需要

逐類計價

新案規費

EUR 850/案
第二類EUR 50
第三類起,一類EUR 150

EUR 244/第一類,
第一類EUR 27
第三類起,一類EUR 81

領證規費

內含於新案規費中

內含於新案規費中

成員國各自是否有獨立的商標制度?

審查時間(自申請日起算)

約6個月

約6個月

風險

各成員國國內的商標權人,可基於其在各該成員國國內的商標對處於公告期的歐洲商標申請提出異議。

無特別風險

總的來說,由於荷比盧區域在地理位置上的優勢,加以台灣與該區域各國在當代不論是官方層面或民間層面的合作關係皆相當融洽。因此,荷比盧區域可以說是台灣企業前往歐洲設立營運據點,進而佈局歐盟市場的首選。北美智權提醒您,良好的商標佈局是企業海外營運賴以穩固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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