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8日 星期三

盼了90年,台灣商標協會成立在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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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第347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WIPO 智財權事實與數據 2019:專利篇
   
法規訴訟 政府的法令實務見解彙編是否有著作權?2020年美國最高法院Georgia v. Public.Resource.Org案
複數專利權人想各拿一份USPTO專利證書?
   
深入報導 鼓勵民眾擴張消費,才能迎戰肺炎疫情的經濟衝擊
   
智財管理 盼了90年,台灣商標協會成立在即!
   
 
WIPO 智財權事實與數據 2019:專利篇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日前WIPO發布了《WIPO IP Facts and Figures 2019》報告,當中公布了2019年全球的智慧財產權統計數據,北美智權報將分別撰文簡介專利及商標領域的發展狀況。在專利部分,專利5大局 (CNIPA、USPTO、JPO、KIPO、EPO)的專利申請量占了全球申請量85.3%;值的注意的是,中國CNIPA單一專利局的申請量即占全球申請量46.4%,與排名第2至第11的10個專利局之申請量總和相約,數量相當驚人。

在簡介各國專利申請的狀況之前,先說明一下全球的智財權保護情形。從圖1各區域智財權申請之比例分佈可發現,亞洲已成為全球智財權申請的樞紐,不管是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工業設計或是商標,亞洲地區的申請占比均超過60%。

圖 1. 各區域智財權申請之比例分佈
資料來源:WIPO Statistics Database, August 2019;WIPO IP Facts and Figures 2019

就專利的部分,如前所述,光是專利5大局 (CNIPA、USPTO、JPO、KIPO、EPO)的專利申請量(發明專利)已達330萬件,占全球申請量85.3%;而且其中46.4%是在中國CNIPA提出的專利申請。(見圖2)

圖2. 專利5大國IPO於全球專利申請中所占之比例
資料來源:WIPO Statistics Database, August 2019;WIPO IP Facts and Figures 2019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知識產權局於2018年共收到154萬件專利申請,佔全球總數的46.4%,其規模與排名第2至第11的10個專利局之申請量總和相約,數量相當驚人。緊隨中國CNIPA之後的專利局分別為美國USPTO(597,141件),日本JPO(313,567件),韓國KIPO(209,992件)及歐洲專利局EPO(174,397)。在前十大中,中國(+ 11.6%),印度(+ 7.5%)和EPO(+ 4.7%)2018年的申請量成長力度強勁。

在中低收入國家及地區部分,巴基斯坦、菲律賓及烏茲別克共和國2018年專利申請量成長力度強勁,成長比率分別為27.8%、26.7%及17.5%。(見圖3)此外,在中低收入國家及地區的3個IPO:非洲智慧財產權組織(Af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OAPI),非洲地區智慧財產權組織(African Reg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ARIPO)和歐亞專利組織(Eurasian Patent Organization, EAPO)於2018同樣有強勁的成長力度。

圖3. 在中低收入國家及地區之專利申請量及成長率
資料來源:WIPO Statistics Database, August 2019;WIPO IP Facts and Figures 2019

如果從經濟發展及創新發明關聯性的面向來看,則韓國的創新者於每一個GPD單位(1,000億美元) 下所提交的專利數量最高。

WIPO指出,專利活動的差異反映了每個經濟體的規模及其發展的水平,透過衡量每個國家的專利申請數量與其國內生產毛額 (GDP) 的關係,即可以另一種方式來比較不同經濟規模國家的專利申請活動。

依據這種衡量方式,韓國民眾以每千億美元GDP為單位,共申請8,561件專利奪冠,中國以6,183件位居第二,接下來為日本5,101件、德國1,924件及瑞士1,831件 (圖4)。 近年來,由於中國居民申請力道加強,因此與韓國間的距離也漸漸縮小。

圖4. 依據每個國家GDP計算出來之居民專利申請量
資料來源:WIPO Statistics Database, August 2019;WIPO IP Facts and Figures 2019

此外,透過技術分類來分析專利,可以了解每個國家的優勢或是專業領域。像是來自中國和美國的申請人多集中在電腦科技;而日本及韓國則是側重在電機;德國聚焦運輸和交通領域。(見圖5)。

圖5. 不同國家側重的前3大技術領域
資料來源:WIPO Statistics Database, August 2019;WIPO IP Facts and Figures 2019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64期:WIPO 智財權事實與數據 2019:專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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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聯盟法院對於商標「為行銷目的」之解釋 —2020年C—772/18號判決

 
政府的法令實務見解彙編是否有著作權?2020年美國最高法院Georgia v. Public.Resource.Org案
楊智傑/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美國著作權法第105條規定,聯邦政府官員在職務範圍內所完成之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就州政府職員之著作,著作權法沒有明文規定。而司法實務上有一個「政府法令不受保護原則」。2020年美國最高法院Georgia v. Public.Resource.Org案,涉及州議會委託民間法學出版業者整理的法典註釋,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爭議。

圖片來源:Pixabay

喬治亞州法典註釋

美國喬治亞州有一個官方的法典註釋彙編(Official Code of Georgia Annotated (簡稱OCGA))。該彙編除了包含現行有效州法的所有條文外,在每一條條文下方,整理了沒有拘束力的註釋。註釋的內容包括,司法判決曾經對某一條文做過的見解摘要,以及州司法部長(或稱檢察總長)對某條文的相關意見,並列出與該條文有關的法律論文清單,及其他相關資料。

負責編輯此一官方法典註釋彙編的,是州議會下成立的法典修訂委員會(Code Revision Commission),成員大多為州議員,經費也由議會預算支應,其職員則由立法諮詢辦公室(Office of Legislative Counsel)支援人力。

現行的法典註釋彙編,是由法典修訂委員會出資,委託LexisNexis集團的Matthew Bender公司負責。在該委託契約中約定,Lexis會在法典修訂委員會的監督下,草擬各條文註釋,明訂註釋必須包含哪些具體項目。契約最後就著作權的歸屬,明訂該法典註釋彙編著作權歸屬於喬治亞洲,並由法典修訂委員會行使權利。

公開資源組織上網公布全部彙編內容

本案被告是「公開資源組織」(Public.Resource.Org,簡稱PRO),是一個促進公開近用政府記錄和法律資訊的非營利組織。該組織將喬治亞州法典彙編全部張貼到網路上,並散布複製本給若干組織和喬治亞州官員。

因而,法典修訂委員會向該PRO組織寄發警告信函,在寄發多次警告信函而未獲回應後,法典修訂委員會正式向PRO組織提起訴訟,主張其侵害了喬治亞州法典註釋彙編的著作權。

PRO組織則提出反訴,希望法院做出確認判決,確認整個喬治亞州法典註釋彙編,都屬於公共所有(public domain)。

一審時,地區法院判決法典修訂委員會勝訴,認為該註釋可獲著作權保護,因為其並不屬於法律的一部分。上訴後,第十一巡迴法院推翻原審判決,認為在「政府法令原則」(government edicts doctrine)下,該註釋不受著作權保護。

政府法令不受著作權保護原則

案件打到美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於2020年4月底以5比4票,判決該法典註釋彙編的註釋,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首先,最高法院指出,美國的「政府法令不受保護原則」(government edicts doctrine),或簡稱「政府法令原則」,乃從19世紀的三個案件發展而來。

1834年的 Wheaton v. Peters案中,涉及最高法院將自己的判決交給特定出版社出版,但最高法院認為,沒有任何一家判決出版社可以主張該判決的著作權。

1888年的Banks v. Manchester 案中,最高法院指出,法院就履行其擔任法官職務所完成之著作,不能主張著作權,包括法官所寫的判決意見、案件陳述以及判決摘要(syllabus)、段落重點(head note)等。

同樣在1888年的Callaghan v. Myers案,最高法院再次重申,法院判決的官方出版社,對該判決意見並不擁有著作權。但是,跟前二案不同,最高法院認為,該出版社就判決加上出版社自己寫的解釋性資訊,則可主張著作權,因為撰寫這些解釋性資訊的作者,並非擁有宣布法令的權力。

政府法令原則背後的理由在於,任何人都不能擁有法律。但是美國著作權法並沒有明文規定法令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所以過去在解釋上,是從美國著作權法中對「作者」(author)的定義去解釋。根據Banks v. Manchester 案,法官就其作為造法者(lawmakers)「履行職責」完成的著作,不能算是該著作的「作者」。因為立法者和法官,都有造法的權力,因而他們都不能算是「作者」。因此,該原則不只適用於法官,也是用於立法者就履行其立法者職責所完成之著作,包括在過程中所創造出來的解釋性或程序性的文字內容。

法典修訂委員因履行其職責而完成之彙編

將上述「政府法令原則」 適用於本案中,喬治亞州的法典註釋,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一個理由,該註釋的作者,確實符合立法者的身份。根據美國著作權法第201條(b):「雇主,或為他人完成之著作,該雇主或該他人被視為本法之著作人;除當事人於雙方簽署之書面文件另有約定者外,該雇主或該他人擁有著作權中之全部權利。」 。本案屬於委託完成之著作,故「作者」原則上為委託人,亦即法典修訂委員會,亦即喬治亞州議會負責撰寫彙編的機構。

第二點,該法典修訂委員會,確實是在履行其立法職責時完成該法典彙編。

著作權法明文提到註釋屬於衍生著作?

喬治亞州主張,若將州法典註釋排除於著作權法保護,會直接違反著作權法的條文。因為著作權法第101條在衍生著作定義中,就列出了所謂的「註釋」(annotations)。

美國著作權法第101條就衍生著作定義的第二段提到:「一著作包含編輯版本、註釋、闡述或其他修正版本,整體來看,呈現作者之原著作風貌,也屬於『衍生著作』。」

但最高法院認為,上述條文只有提到「註釋....呈現作者(authorship)之原著作風貌」。但喬治亞州之法典註釋,並不符合此描述,因為其乃是由立法機關所準備,而立法機關不能被認為是履行其職責所完成著作的「作者」。

著作權法只有排除聯邦政府官員之著作?

其次,美國著作權法第105條,特別排除美國聯邦政府之著作的保護。第105條(a)規定:「本篇所賦予之著作權保護,不及於聯邦政府所完成之任何著作,但並不排除聯邦政府可從他人的轉讓、遺贈或其他方式取得並擁有著作權。」喬治亞州主張,既然第105條只規定聯邦政府之著作不受保護,沒有寫州政府,反面推論,州政府之著作應可受著作權法保護。

但最高法院解釋,第105條所排除的聯邦官員著作,是適用於所有的聯邦官員,不論其職責之性質和範圍。而政府法令原則僅限於立法者和法官就其職責完成之著作。因而,第105條並沒有排除政府法令原則於州層級的適用。

只限於有法律拘束力的部分才不受保護?

喬治亞州主張,政府法令原則,應該只限於擁有法律效力的特定著作。 但最高法院認為,這個理解違反前述Banks案的見解。該案中,當時最高法院認為,所有法院判決見解都沒有著作權,不論屬於協同意見和不同意見;但協同意見和不同意見均沒有法律拘束力。

同樣地,Banks案當時也提到,不保護的範圍包括法官所撰寫的案件摘要、段落重點等。這些部分也都沒有法律拘束力。這些沒有拘束力的文字仍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最重要的標準還是因為撰寫者是在履行其司法職責的法官。同理,立法機關在立法過程中,所提出各次草案與修法理由,最後也都沒有法律拘束力,但仍然被認為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最後,喬治亞州想強調,這些註釋沒有法律拘束力,也沒有官方效力,是想刻意貶低法典註釋對訴訟者和公民在實務上的重要性。最高法院舉例,若能看到法條下的註釋,可能就會知道,該法條在實務上,可能已經被法院宣告部分違憲,或採取限縮解釋等。這些資訊對於訴訟者和人民都很重要。若允許各州將不具法律拘束力的司法和立法文件主張著作權,則該州可能會採取收費方式,讓付費者才能看到這些資訊。

比較臺灣

臺灣並無美國著作權法第105條,將所有聯邦政府職員在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均排除著作權保護。只有在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法令、公文及其編輯物,認為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相比之下,比美國的政府法令原則所排除的範圍,著作權法第9條第1款、第2款可能排除的範圍更廣,因為並沒有限於立法部門和司法部門,還包含行政部門之法規命令、公文及其編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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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數專利權人想各拿一份USPTO專利證書?
黃蘭閔/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
「我們有兩個人申請專利,可以拿兩份專利證書一人一份嗎?」
「不行,證書正本只有一份。」
「付錢也不行嗎?」
「不行,證書正本只有一份。」

部分美國案有複數共同申請人,將領證時,偶爾有申請人以為證書會按人頭數發,也就是每個申請人都能一人一份。不過實務上USPTO只發一份專利證書,即使申請人、專利權人願意付費,USPTO還是只發一份證書正本。

或許有人好奇,如果真的付費請USPTO再發一份證書會發生什麼事呢?事實上,的確曾有人以此為由,依37 CFR 1.182繳400美元提Petition,請求USPTO發出證書副本給第二位受讓人。

結果兩個半月後收到USPTO官方通知,否准其Petition。這封通知函直言,即使是依37 CFR 1.182繳400美元提Petition請求製發證書副本,USPTO只接受兩個申請事由:要不就是原證書毀了,要不就是原證書丟了。寫錯了申請事由?抱歉,沒有證書,而且400美元不會退費。

可是反過來說,只要寫明正確事由、符合37 CFR 1.182提Petition的各項要件,即使只是直白簡述相關事實,都有機會拿到USPTO核發的證書複本。

或許也有人好奇,如果證書不是毀了、丟了,是根本沒收到過,又該怎麼辦?有美國專利律師指出,若能附具證據,證明證書正本從未寄到案件登記的通訊地址,是有機會免費利用37 CFR 1.181 Petition取得證書一份。

但以上兩類Petition,無論是哪一種狀況,還是無法讓USPTO製發更多證書給所有共同專利權人。若真有需要,這時或許可以考慮付費向USPTO申購已授權專利的Certified Copy,也就是外罩硬紙封面的專利公告本紙本複本,這紙封面上蓋有金色的USPTO官方戳印,且有USPTO 官員親自簽名證明所附內容為真,一份目前索價25美元。

此外,也可考慮向USPTO申購展示用複本Presentation Patent,不同於Certified Copy是整份公告本複本,展示用複本是以一頁硬紙印出公告本首頁內容,但同樣有USPTO官員親自簽名證明所附內容為真,金色的USPTO官方戳印下還有緞帶,一份同樣索價25美元。因為只有一頁內容,可自行框裱公開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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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民眾擴張消費,才能迎戰肺炎疫情的經濟衝擊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隨著台灣的肺炎疫情逐漸緩和,政府也開始推出各種解封、振興的措施,企圖讓經濟重回正軌。但在報復性消費的好光景底下,主要國家經濟不振,必然在將來對台灣造成影響;內需產業在上半年承受的虧損,更不可能在短時間內獲得彌補。因此,除了振興券之外,政府如何鼓勵人民大膽地擴張消費,將是左右台灣今年經濟表現的關鍵。

或許是因為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今年的前六個月顯得特別緩慢;而在進入七月之後,各國都進入對抗肺炎疫情的延長賽,開始在經濟面端出不一樣的政策。首先,因應逐漸解封,台灣從七月一日開始對民眾發放振興券,民眾可以選擇在實體通路或是設定信用卡、行動支付、電子票證的方式領取,就可以在今年底之前使用共3000元額度的振興券,讓內需經濟可以搭上「報復性消費」的商機。

太平洋另一端的美國就沒有那麼幸運。雖然政策大方向也是往解封前進,但就在六月底時,美國職棒小聯盟(MiLB)卻正式宣布,今年所有小聯盟賽事將全部取消,至於最頂級的大聯盟(MLB),就算最後不需取消,最好的情況也是每隊60場左右的迷你賽季。換句話說,有將近150支美國職業棒球隊的隊職員、小聯盟聯盟員工、各種美國二級以下城市的棒球周邊商業,都得再忍受至少半年的苦日子。

美國職棒小聯盟停賽,廣大棒球產業都將受害

「台灣是報復性消費,美國是報復性儲蓄!」中華經濟研究院副院長王健全形容,同受肺炎疫情的衝擊,台灣與美國的社會經濟卻呈現兩樣情:台灣是在數個月的降溫後,現在國內的餐飲、旅遊每到周末都呈現大量人潮;而美國卻因為確診人數還居高不下,人民就算領了紓困金也無從花用,反而使得儲蓄金額提高。

進一步分析,王健全認為,生產斷鏈以及內需降溫,是當前經濟兩大難題。「沒錯,各國供應鏈都在逐漸復工,但市場需求下滑,復工也會受到影響,例如來自歐美的關鍵零組件可能會延後生產、交貨,物流跟資金流都會受到影響,」他補充,眼下台灣的報復性消費,對經濟的挹注也很有限。「台灣現在是旺季更旺、淡季更淡:只有周末跟長假才會出現國旅的消費動能;而且別忘了:上半年航空、餐旅、零售業都已經發生鉅額虧損,現在這些消費的提振效果實在有限。」

更大的問題是,經濟上重度仰賴國際貿易的台灣,不可能不被美國當前的經濟情勢影響。「全球有75%的市場都下修經濟成長率,台灣怎麼可能置身事外?」王健全估計,美國、中國的GDP若各下滑1%,對台灣GDP的影響將分別為0.07%以及0.29%。「所以,如果這兩個大國今年的經濟成長率都往下修5%,對台灣的GDP就是1.8%的負面衝擊!」

除了貨幣政策,各國得端出更積極經濟振興方案

回顧上半年,應對新冠肺炎的諸多經濟政策中,唯一有顯著效果的就是各國央行的貨幣政策,尤其是美國聯準會的無限量QE(量化寬鬆)。只不過進入下半年後,各國政府勢必得推出更積極、更直接的應對作法。「金融面的QE,現在看起來並沒有完全挹注到實體面經濟上,」王健全舉例,雖然金融市場因為資金行情而一片欣欣向榮,但仍有不少中小企業面臨周轉困難,尚稱穩健的失業數字,也因為員工合意減薪不列入通報的規定而被低估,代表實際的失業情況可能更嚴重。

王健全表示,若出現最壞的情況,也就是直到2020年底全球肺炎疫情都無法有效控制,則台灣的經濟可能出現-2.55%的衰退;因此,在消費不振、貿易萎縮的打擊下,今年的經濟成長只能靠政府和公營事業的消費投資,尤其是紓困方案的力道。王健全建議,除了振興券,政府應該更積極地鼓勵人民擴張消費,例如推廣預付折扣券,讓餐飲零售業得到現金流挹注;還有鼓勵加1消費,周間的梯次消費,讓民間的資金動能灌入實體經濟中。「台灣有很驚人的超額儲蓄,而現在就是利用的最好時機,」王健全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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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了90年,台灣商標協會成立在即!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9年下半年,國際商標協會(INTA)首次來台拜訪,也因為這樣一個契機,發現原來從1930年商標法公告到現在,台灣居然沒有一個正式的商標團體做為對應單位,這個讓商標業界一等90年的台灣商標協會,總算因此催生……

圖一、台灣商標協會籌備會主任委員賴文平
攝影:唐銘偉╱北美智權 傳媒設計組

2019年07月中旬,國際商標協會(INTA)亞太地區首席代表Seth Hays表達希望來台灣參訪的意願,這是INTA第一次來台的正式參訪,INTA是一個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全球性商標組織,由17個商人和製造商於1878年創立,致力於在世界各地推廣商標工作,並提供具有全球意義的教育計劃和法律資源。INTA成員來自187個國家、大約32,000名商標專業人士,其中包括大公司以及中小型企業,律師事務所和非營利組織的品牌所有者,也有政府機構成員及教授和學生成員。在去年10月,INTA亞太總部來台順利拜會了智慧財產局、台大法學院、工業總會,因為這個契機,讓台灣業界開始思考商標界是否該組織民間團體?若台灣沒有一個適當商標團體可與國際舞台對接,也無法延續未來的國際交流。因此由工總秘書長蔡練生簽署首位發起文件,成功號召37位發起人,以分享經驗、健全商標制度、促進企業品牌發展、優化商標代理執業環境、推動參與國際交流的理念,籌組了「台灣商標協會」(Taiwan Trademark Assoication,簡稱TTA)。

8/14舉辦成立大會,創始會員達161人

2020年3月,內政部核准籌組「社團法人台灣商標協會」,5月22日召開發起人會議暨第一次籌備會,產官學界均出席表達支持(請見圖二),當天並推選出王惠玲、何愛文、呂靜怡、李素華、林富傑、邵瓊慧、范國華、張中光、許鍾光、蔡瑞森、賴文平、賴文智、譚璧德等13位籌備會籌備委員,由賴文平為籌備會主任委員,台灣商標協會正式展開籌備及徵求會員入會的工作。

圖二、2020/5/22台灣商標協會舉辦發起人會議暨第一次籌備會
圖片來源:台灣商標協會籌備會

台灣商標協會籌備會主任委員賴文平指出,TTA一開始的會員招募對象,先鎖定從事商標代理業務者,還沒對外向企業招募,目前回應已經超乎想像。通常民間團體籌備期間能有30∼40名會員已屬不錯,沒想到反應出奇熱烈,6月23日剛舉辦第二次籌備會確認創始會員,台灣商標協會將在8月13日舉辦成立大會,選出第一屆理事長和理監事,原本預估只要能容納40人的場地就夠了,結果吸引了遍布全台的161位創始會員,需要找到能夠容納超過百人的場地。因為台灣商標法公告至今90年了,90年來居然沒有正式的商標團體,籌備過程中深刻感受到大家對成立商標協會的期待。

成立台灣商標協會的三大需求

賴文平點出,台灣成立商標協會的第一個需求是與INTA做對接。日本商標協會(JTA)成立超過30年,成員約1000人左右;大陸的中華商標協會成立也有26年,一開始是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直屬單位,2018年3月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脫鉤,現在業務指導單位為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是商標領域在大陸全國性的專業社團組織。以國際交流的角度來看,要提升台灣民間與官方在國際組織中的能見度,成立TTA有其必要。

圖三、日本商標協會組織結構圖
圖片來源:JTA官網

第二個需求是台灣要有正式的商標團體對接大陸。賴文平回憶,2006年兩岸發生很多商標搶註爭議,當時要溝通非常困難,蔡練生時任台灣智慧財產局局長,前往大陸討論阿里山茶葉商標搶註事件,當年出訪是用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名義,蔡練生回台後,認為兩岸還是需要一個商標的溝通平台,賴文平是第一個在大陸以《商標法》為博士論文的台灣人,蔡練生希望賴文平能籌劃兩岸商標平台。由於中華商標協會當時仍是官方組織身份,台灣民間團體不能直接和大陸官方組織簽約,最後由當時全國商業總會(商總)理事長張平沼在香港以「商務協調會」身分與大陸簽約,以此和大陸接軌。另一方面,商總也成立智慧財產委員會,由賴文平擔任主委,同時擔任香港商務協調會副會長。

2006年,兩岸舉辦了第一次的兩岸商標論壇,當年台灣官方出席代表,正是現今智慧局局長洪淑敏;因為大陸有商標評審委員會,等同於台灣的訴願委員會,因此還有經濟部訴願委員會主任委員游瑞德一同代表與會。從2006年起,兩岸輪流舉辦商標論壇解決了許多商標爭議,隔年在台舉辦的兩岸商標論壇,順利解決了「阿里山」、「日月潭」、「梨山」、「霧社之春」、「池上米」、「西螺」、「燕巢」及「古坑咖啡」等商標在大陸遭搶註的案件。

而在2013年張平沼卸任商總理事長後,因為2006年和中華商標協會簽約的主體是商務協調會,兩岸商標論壇便回歸原本的商務協調會,2014年之後商總就不再舉辦兩岸商標論壇,往後的兩岸商標論壇變成純粹的民間活動,兩岸的官員不再直接見面。

賴文平指出,兩岸商標論壇剛推動時成效很好,所有知名的個案爭議都是在兩岸商標論壇解套,雖然現在白手套功能式微,但近年來大陸修法後法制慢慢健全,商標搶註案件大致都已經解決,台商要尋求救濟管道不再這麼困難,不過台灣還是要有正式的商標團體對接大陸,未來台灣商標協會成立後,希望能成為和大陸溝通的第二個管道。

最後一點則是台灣國內需求性。賴文平觀察,台灣學術研究和實務結合不大,大陸法官比較習慣走入社會運動,到處去講課、說明法院的見解,解釋法院的審判標準和審查基準在哪裡;而台灣沒有這種風氣,原告被告上法院只能瞎猜,他認為台灣法官這種觀念應該改變;其次是學者的研究應該和司法、商標實務界結合,目前台灣商標代理人不用接受考試,任何人都能代理商標業務。政府機關也希望改革商標代理制度,將來能在商標法制定執業標準,在此情況下,也需要具代表性的民間團體進行統籌,不可能由智慧局逐一面對數量龐大的商標業者,這三大需求就是台灣成立商標協會的核心。【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64期:盼了90年,台灣商標協會成立在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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