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5日 星期三

企業如何建構全方位智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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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6 第348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競爭者專利資訊研究之重要性—Suprema, Inc. v.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案判決之教訓
   
法規訴訟 著名商標保護:樂購王與樂高之商標爭議
   
研發創新 全球工業機器人發展趨勢
   
智財管理 企業如何建構全方位智財管理制度?
WIPO 智財權事實與數據 2019:商標篇
   
 
競爭者專利資訊研究之重要性—Suprema, Inc. v.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案判決之教訓
陳秉訓/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Suprema, Inc. v.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案中,專利權人Cross Match Technologies公司(以下稱CMT公司)於國際貿易委員會(以下稱ITC)申訴Suprema公司及Mentalix公司等因侵害其美國專利第7,203,344號(第344號專利)、第7,277,562號(第562號專利)、與第5,900,993號(第993號專利)而違反美國關稅法337條款(19 U.S.C. § 1337)。
以第344號專利為例,其名稱為「生物特徵影像系統與方法」(Biometric Imaging System and Method),並涉及一種指紋影像的擷取與運算方法。ITC發現Suprema公司的掃描器與其軟體開發套組結合上Mentalix公司的軟體產品FedSubmit的功能,即侵害第344號專利。基本上,ITC認為Mentalix公司是直接侵權人,而Suprema公司是引誘侵權人。
ITC對引誘侵權的決定主要是基於Suprema公司惡意漠視直接侵權行為的發生。Suprema公司不服此處分並上訴至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以下稱CAFC)。不過,CAFC認為ITC的決定有實質的證據可支持。本案判決反映競爭者專利資訊研究之重要性,以避免構成引誘侵權行為。本文以下進一步介紹本案判決的內容。

圖片來源:Pixabay

法律原則

「引誘侵權」的要件包括:(1)直接侵權、及(2)被告具有特定的意圖而來鼓勵他人的侵權行為。針對第二個要件,原告必須證明被告知道系爭專利、且知道其所引誘的行為是專利侵權行為。關於「知道」認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Global-Tech Appliances, Inc. v. SEB S.A.案[2]判決提出「惡意漠視」基準,有二個要件:(1)被告必須主觀地相信事實的發生是高度可能的;(2)被告必須做出有意識的行為來避免得知該事實。

在Global-Tech案中,最高法院認為被告Pentalpha公司成立「引誘侵權」的相關事實為:

  1. Pentalpha公司在開發其供應Sunbeam Products公司的產品時已做過市場調查,因而其知道SEB公司(專利權人)的油炸鍋是創新的產品,並知道該產品因品質優良而造成銷售量成長持續了一段期間。
  2. Pentalpha公司決定要仿製SEB公司在美國境外銷售的油炸鍋。
  3. Pentalpha公司所開發的侵權物是針對美國市場。
  4. Pentalpha公司的負責人自己本身是美國專利的發明人,也知道銷售至美國境外的產品通常不會標示美國專利號。
  5. 關於美國律師所寫的「使用權」(right-to-use)報告,Pentalpha公司的負責人有意地不告知該律師其產品其實是仿製SEB公司的產品。

特別對於第(5)項行為,最高法院認為其無法理解Pentalpha公司的目的,而唯一合理的解釋是一種為未來的專利侵權指控所預備的藉口。另Pentalpha公司對此也無合理的說詞,因而最高法院認為陪審團綜合證據而認定「引誘侵權」成立並非錯誤。

直接侵權

系爭請求項是第344號專利的第19項,其請求:「一種擷取與運算指紋影像之方法,該方法包括:

  1. 掃瞄一或多個指紋;
  2. 擷取代表一相對應指紋區域之數據;
  3. 過濾該指紋影像;
  4. 二元化該經過濾的指紋影像;
  5. 根據該經二元化的指紋影像上的黑色像素密度,偵測一指紋區域;
  6. 根據該經二元化的指紋影像內的近似橢圓形狀上的集中黑色像素之配置,偵測一指紋形狀;以及
  7. 決定該經偵測的指紋區域和形狀是否屬於可接受的品質。

Suprema公司曾爭執第e及f步驟是否被系爭指紋掃描器執行,但CAFC除認同ITC對該二步驟的請求項解釋外,亦認為該些步驟被認定有執行是有實質證據可佐證。

與「惡意漠視」有關之事實

ITC所發現的相關事實如下:

  1. Suprema公司自承在研發侵權產品的過程中,對競爭者進行了大規模的市場調查。
  2. Suprema公司自承其研究並CMT公司的專利,包括第993號專利及第562號專利。
  3. 第562號專利有引用美國專利申請案第10/345,420號,而該申請案後續成為第344號專利。
  4. 經過繁複的研發後,Suprema公司最後成功製造系爭掃描器,而該掃描器所執行的程序乃落入第344號專利第19項的範圍。
  5. 因為第562號專利與第344號專利有重複的發明人和共同的申請人,ITC認為以文字檢索即可找出該二件專利。
  6. 在研發系爭掃描器的過程中,Suprema公司熟知競爭者的產品、及CMT公司在指紋掃描器市場的領先地位與相關的第562號專利。
  7. Suprema公司的市場分析方式其規模上相似於Global-Tech案的市場分析報告(即匯集大量的資訊)。
  8. 第344號專利其公告於2007年4月間,比第562號專利之公告時間(同年10月間)早6個月。因而,如果Suprema公司於其分析第562號專利之際能夠檢視其所引用的專利申請案是否已公告,則其毫無疑問地會發現第344號專利已經核准公告。
  9. Suprema公司未能取得律師意見書(opinion of counsel);否則其毫無疑問地會發現第344號專利的存在、以及CMT公司是第344號專利與第562號專利之權利人,並且會分析其是否侵害CMT公司的專利。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64期:競爭者專利資訊研究之重要性—Suprema, Inc. v.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案判決之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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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保護:樂購王與樂高之商標爭議
許慈真/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以雷同於著名商標之標誌申請註冊的情形屢見不鮮,儘管商家希望藉此吸引消費者目光,卻也經常捲入商標近似的爭議。本文透過「LegoKing/樂購王」一案,說明著名商標保護範圍廣泛,想避免與著名商標構成近似,並非易事。

原告在2016年以「LegoKing樂購王」、「LegoKing」指定使用於第35類服務並獲准註冊(以下均稱「系爭商標」),嗣後樂高公司提起異議,智慧局審查後認定系爭商標與先前註冊之「LEGO」諸商標(以下稱「據爭商標」)構成近似,故以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為由,做成撤銷處分。

原告提起訴願遭到駁回,復向智慧財產法院上訴,惟法院最終仍分別以「107年行商訴字第95號行政判決」(以下稱「95號判決」)與「107年行商訴字第84號行政判決」(以下稱「84號判決」),駁回原告主張。

系爭商標
95號判決 84號判決
第01812946號
LegoKing樂購王及圖
第01812947號
LegoKing設計體

據爭商標例示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及11款之異同分析

針對原告聲稱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服務不同,因此不可能產生混淆誤認,95號判決進一步分析相關法條構成要件,本文彙整如下:

 

第30條第1項
第10款

第30條第1項
第11款前段

第30條第1項
第11款後段

相同或近似他人商標

他人商標為
著名商標

相關消費者知悉

一般消費者知悉

商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

相關公眾可能混淆誤認

第30條第1項第10款與第11款之差異

兩者最大差別在於,後者不以「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為要件。針對第11款前段之著名商標而言,他人商標若指定使用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自然較容易發生混淆誤認,但即使不類似,仍可能因著名商標的多角化經營、雙方商品或服務具高度關聯性等因素,進而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與後段之差異

前段保護對象為「相關消費者」,即指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而言。如商標僅在特定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間具有著名性,自然不宜在其他商品或服務取得排他使用之權利,避免造成不正競爭。

後段保護對象為「著名商標」,旨在避免著名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於一般消費者主觀認知中遭受減損,其著名性在解釋上應超越相關消費者而達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之程度,與前段規定不同。因此,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1條的『著名』定義應為目的性之限縮解釋,不適用於後段規定。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之要件及認定

1. 據爭商標為著名商標

(1)95號判決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09號判決提供的多項因素,法院認定據爭商標不僅為積木、玩具、遊樂園等市場的消費者所熟知,其著名性已達到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之程度,故屬於著名商標。其中有幾點特別說明如下:

  • 據爭商標具高度識別性:「LEGO」係樂高公司獨創的外文詞彙,並非描述或直接涉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具有高度識別性,他人只要稍加攀附,便可能引發混淆誤認。

  • 消費者對商標之熟悉程度:根據據爭商標申請、註冊、使用與宣傳的期間、範圍及地域,足認我國消費者對之相當熟悉,再加上原告無法證明消費者更加熟悉系爭商標,故據爭商標應享有較大保護。
  • 據爭商標所有權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據爭商標已廣泛註冊及使用於眾多商品或服務,包括組合玩具、廣告印刷物、販賣機、電影片、提供線上電腦遊戲、為娛樂目的舉辦競賽、提供遊樂園服務等,足認樂高公司有以據爭商標進行多角化經營之情形與趨勢。

(2)84號判決

法院簡要表示,樂高公司已在我國為據爭商標投注極大廣告資源,且擁有相當規模的銷售額,故確實屬於著名商標。【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64期:著名商標保護:樂購王與樂高之商標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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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品發佈進入休整期,2020年中大陸智慧手機市場的三大盤點

 
全球工業機器人發展趨勢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全球工業型機器人市場需求仍熱,國際機器人聯合會(IFR)預估,2021年工業型機器人累積安裝量可達378萬台,雖然受到中美貿易衝突、汽車出貨量銳減等影響,2019年工業型機器人未見成長,但在中美貿易談判逐漸明朗之下,加上新能源車的生產,預估工業型機器人銷售量將逐漸回升,目前全球近四成銷售都在大陸,未來五年內大陸仍將穩坐全球第一大市場。

圖片來源:Pixabay

由於世界各地的缺工問題不斷,機器人漸取代低階勞動力,讓人類得以從事更高價值的活動,工廠製造也從「自動化」邁向「智慧化」, IFR預估2021年工業型機器人累積安裝量可達378萬台。不過近期因中美貿易衝突,導致全球工業型機器人市場出現近年來首次需求趨緩。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MIC)資深產業分析師李亦晴指出,相較於2010年,2018年的工業型機器人銷售成長近3.5倍,但中美貿易的不確定性使得工廠資本投入暫緩,連帶影響自動化生產設備投資,因此2019年是近年來幾乎零成長的一年。

圖一、全球工業型機器人銷售
資料來源:IFR,MIC整理,2020年5月

圖二、工業型機器人累積安裝量預測
資料來源:IFR,MIC整理,2020年5月

汽車製造五強引領工業型機器人需求

李亦晴指出,全球有80%工業型機器人銷往五個國家,在政策支持與製造轉型下,中國大陸市場從2013年開始超越日本,至今仍蟬聯全球銷售量最高國家,2018年約佔全球銷售四成;其次是日本、美國、韓國、德國,台灣銷售則為3%;其他國家銷售佔比為12%,包含西班牙、印度、新加坡、加拿大、泰國等22國(詳見圖三)。2016∼2018年工業機器人主要應用市場為汽車、電子電器、金屬與機械、塑化、食品等領域,主要應用市場仍在於汽車產業,惟機器人應用已有擴散至其他領域的趨勢。

圖三、2018年全球主要國家銷售佔比
資料來源:IFR,MIC整理,2020年5月

全球工業型機器人市場由瑞士ABB、日本FANUC和YASKAWA、德國KUKA四大家族佔據超過五成,除四大家族之外,川崎、精工愛普生、史陶比、那智不二越、柯瑪、Adept、Denso、Universal Robots等大廠共佔據超過25%,且高度集中在歷史悠久的日商。

圖四、全球工業機器人業者營收排名
資料來源:各公司營收,MIC整理,2020年5月

李亦晴指出,四大家族以機器人為副業起家,ABB、YASKAWA為電力設備、FANUC是數控業務,KUKA則是焊接設備,由於整體市場低迷,四大家族都以機器人撐起營收。控制器是機器人的核心零組件,關乎核心控制技術,四大家族都自製控制器。由於大陸市場乃兵家必爭之地,全球機器人大廠紛紛登陸,KUKA同意大陸美的集團以94.55%持股比例併購,YASKAWA也與美的合資工業及服務型機器人公司,中外合作正在持續發生;ABB、FANUC EPSON、Kawasaki、OTC、Nachi、等皆已在中國大陸設廠卡位或擴廠,以供應當地市場。

全球工業型機器人產業發展趨勢

資策會觀察全球工業型機器人產業發展,提出下列五點趨勢。

趨勢一:輕型平價風潮降低採用門檻

工業機器人四大家族為百年老店,佔有全球逾50%市佔,其機器人主打高品質、高效能,卻也是高價格;新進公司或是機器人製造的二線廠商,為了與領導廠商進行市場區隔,主要開發輕型平價款機器人,企圖降低企業用戶使用彈性及採用門檻,成為蓬勃機器人產業的關鍵因素之一。

趨勢二:套件加持,提昇人機協作能力

2015下半年協作型機器人崛起,各大廠紛紛推出輕量機型,協作型機器人與人同場協作的特性,提升了機器人生產的彈性生產。然而,企業用戶仍有傳統型機器人,因此廠商推出新套件,讓既有機器人變身具有協作型機器人特性,增加生產靈活度。

趨勢三:簡易操控降低導入難度

機器人可以透過NB、手持裝置、穿戴裝置或是遊戲搖桿等控制,也有廠商推出AR、眼球控制、聲控等方式,業者看準不論是服務型或是工業型機器人,終將走入消費市場,簡易的操控方式有助於導入服務業場景或是廣大的消費市場,只不過新型控制仍有待技術成熟,方能正式上線。

趨勢四:模組化架構提升使用彈性

工業型機器人開始推模組化架構,像是可簡易置換故障零組件、降低維修成本提高設備可用性;改變臂長或增加自由度,或是採關節模組設計,多種機型可共用零件,都是大幅提升自家機器人靈活度的作法。例如,德國Rethink Robotics協作機器人為模組化設計,允許簡易更換故障零組件,從而降低維修成本;義大利Comau首次推出SCARA機器人,提供三種工作半徑,臂長分別為450、600 和750mm及三種安裝方式(Floor、Ceilling、Wall),為產線作業提供更強靈活性;德國igus的平價輕型機器人提供買主客製化製造,臂長可精細到mm的組合,再後續置換也增加生產彈性

趨勢五:「工業」與「服務」界線越發模糊

工業型機器人應用步出工廠場景,朝向服務業場景執行任務。由於服務業是講求「溫度」和「靈活度」的產業,機器人主要在於整合場域特性及服務流程,釋放從業人員的能量,以更多微笑面對客人,進而提升整體服務品質。

圖五、工業機器人邁向服務業
資料來源:MIC,2020年5月

五年內大陸仍為全球第一大市場

全球工業型機器人市場需求仍熱,預期五年內大陸仍為全球第一大市場,即使中美貿易、汽車出貨量銳減等因素,造成2018年首次銷售量下滑,但在中美貿易談判逐漸明朗之下,加諸新能源車的生產,預估工業型機器人銷售量將逐漸回升。

李亦晴認為,機器人市場大者恆大,既然四大家族牢不可破,新進業者可以主打輕型平價或是協作型機種,藉由「繞道而行」,與四大家族或一線機器人業者區隔目標市場,若能以平價產品降低中小企業採用門檻,提升整體自動化需求,也間接帶動垂直市場擴散。另一方面,由於機器人產品特性趨向少量多樣,產線彈性生產變得十分重要,輕型、操作簡易、安全防護成為機器人設計方向,工業機器人應用將會滲透至無自動化專業人員的場景,預期未來工業機器人終將走入消費市場。由於台灣工業機器人產業鏈逐漸完整,累積下游整合應用開發仍是機器人發展重要關鍵,若能集結夥伴強化整合機器人生態系,將有助於厚實台灣整體機器人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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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了90年,台灣商標協會成立在即!

WIPO 智財權事實與數據 2019:專利篇

複數專利權人想各拿一份USPTO專利證書?

 
企業如何建構全方位智財管理制度?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本刊在前文(簡介證交所與金管會對上市櫃公司之智財相關規範)曾經報導,從2020年開始,證交所將把智財管理納入上市櫃公司的治理架構當中。這固然只是龐大公司治理內容中的一項小變革,但對廣大的科技業來說,這是一次重新檢視過往智財權運作成效的絕佳契機,更應該藉此建立系統化的管理制度,讓智財權經營能夠更契合企業經營目標。

在2019年底,台灣證交所(TWSE)公布最新版的公司治理評鑑指標,首度把公司的智財權管理計劃納入其中。對此,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所長宋皇志認為,這將是公司治理制度導入智財的元年,將使上市櫃公司的董事會更認真面對企業經營上,在智財權方面的各種議題。

以當前正熱門的營業秘密為例,宋皇志舉例,司法實務上已經出現公司法人被當作營業秘密訴訟中侵權主體,最終也被檢察官起訴的案例。「企業主不能再覺得把自己的營業祕密保護好就沒事了;」他提醒,「未來企業必須主動建立制度,積極地防止侵害他人營業祕密。」

智財訴訟的核心,是企業對於市場利益的預期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熊誦梅指出,「財務」跟「法務」,是可以讓企業瞬間陷入生存危機的兩大風險來源,而法律訴訟的不確定性又往往比財務更高,「但是很可惜的,台灣企業普遍不重視訴訟風險,更不用說訴訟管理,」熊誦梅說。

比起一般的法律訴訟,熊誦梅認為,智財訴訟的性質其實相當不同。「一般的民事訴訟,都是在處理既存的事實紛爭,包括確定責任歸屬、損害情況等等;但智財訴訟著眼的是未來的市場利益,」她舉例,專利的排他權特性,可以阻斷競爭者的市場行為,所以專利侵權訴訟中的重點,除了天價的賠償金額外,對專利權人最大的意義,其實是確保自己的市場領導地位。

圖1: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熊誦梅律師
來源:勤業眾信

因此,她認為,企業進行任何訴訟或者法律活動,都應該與經營策略、市場布局相契合。「在專利訴訟當中,到底是勝訴重要還是企業利益重要?」熊誦梅提醒,訴訟本身就有極大的風險,如果錯估客觀情勢以及各方勢力的複雜利害關係,不但在法庭上要不回公平正義,企業也會蒙受更大損失。

這也是公司治理制度要導入智財權管理計畫的原因。「在早年的黃金時期,每家科技業都把專利申請量列入KPI,拼命地申請,後來才慢慢曉得要質量並重,」勤業眾信風險管理諮詢股份有限公司資深副總經理鄭淑芬指出,從最初的研發到最終的運用維護,企業應該使用生命週期的概念來管理智財權的取得、維護和運用,才能建立系統化的智財權管理制度。

圖2:勤業眾信風險管理諮詢股份有限公司資深副總經理鄭淑芬
來源:勤業眾信

公司治理架構納入智財權,要注意資訊揭露問題

以上市櫃公司的治理角度來看,智財權管理將無可避免牽涉到資訊是否充分揭露,尤其是對內的董事會以及對外的投資大眾。鄭淑芬認為,企業對於智財權的研發資源配置、管理方法……等,往往就是企業的核心營業秘密,所以必須慎選揭露的對象和資訊內容。

舉例來說,如果是面對企業董事會,可以定期報告智財管理制度的執行狀況、競爭對手的智財權分析以及環境當中的機會和潛在威脅;若是對外揭露,可以著重既有的成果與現況描述,例如核心技術與產品布局、專責部門的人員配置、年度管理目標……等。

以專利為利,既然要以系統化的方法來管理智財權,那些壽命愈來愈短、維護費用愈來愈高的專利權該何去何從,絕對會是董事會上的討論重點。這個時候,智財部門勢必得提出有效的活化方案,才能讓公司資源運用地更有效率。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副總經理黃俊榮指出,從財務的角度來看,企業整頓專利組合的目的,不外乎是節省維護成本或者創造新收益。前者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停止維護那些非核心、不具商業價值的專利,減輕每年龐大的專利年費壓力;至於尚有市場價值的專利,可以透過出售、授權的方式找到獲利機會。

勤業眾信提醒,智財權交易的樣態其實相當多元,現在願意出手買專利的買家,更不只傳統的NPE;例如歐美有許多科技新創公司,募資成功後需要快速累積專利資產規模,增加日後與大廠談判的籌碼。這個時候,國際佈局廣泛、技術內涵扎實的台灣企業專利,對這些新創企業就很有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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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期間延長 — 醫藥品國外臨床試驗期間之訖日如何計算?

新品發佈進入休整期,2020年中大陸智慧手機市場的三大盤點

歐洲聯盟法院對於商標「為行銷目的」之解釋 —2020年C—772/18號判決

 
WIPO 智財權事實與數據 2019:商標篇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日前WIPO發布了《WIPO IP Facts and Figures 2019》報告,當中公布了2019年全球的智慧財產權統計數據,北美智權報將分別撰文簡介專利及商標領域的發展狀況。在商標申請的部分,同樣是中國CNIPA獨占鰲頭,占全球商標申請案比例超過5成,遠遠拋離排行美第2的美國USPTO。

在2018年,全球商標申請案類別數為14,321,800,當中排名前5大IPO即占了65%。值得注意的是,單中國的CNIPA即占了51.4%,超過全球半數的商標申請案類別數,遠遠超出排名第2的USPTO的4.5%。

圖1. 專利5大國IPO專利申請案占比
*EUIPO = 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資料來源:WIPO Statistics Database, August 2019;WIPO IP Facts and Figures 2019

從圖2可以得知,中國CNIPA的商標申請案類別數(class count)達740萬,不僅數量居冠,連成長率也是排名第一;是排名第2的美國UAPTO (640,181)的11.5倍。本來這兩國專利局的商標申請案類別數是在伯仲之間,但早在2000年初期,CNIPA的數量即開始急速成長,歷經十多年,終於超越USPTO 11倍多。接下來是日本JPO(512,156)、歐盟EUIPO(392,925)及伊朗伊斯蘭共和國(384,338)。在成長率方面,於前十大IPO中,中國(+ 28.3%)、印度(+ 20.9%)及韓國(+ 14.5%)分別為成長率前3高,反觀日本及俄羅斯及土耳其則是下降的局面(圖2)。

圖2. 前十大專利局商標申請案類別數
*EUIPO = 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資料來源:WIPO Statistics Database, August 2019;WIPO IP Facts and Figures 2019

圖3是部分被界定為中低收入國家IPO所收到商標申請案類別數,其中菲律賓(57,179)和哥倫比亞(45,656)的商標申請類比數比其他中等收入國家來得高。值得注意的是排名第3的南非,其2018年的商標申請案類別數成長迅速,達46.8%。

圖3. 部分被界定為中低收入國家IPO所收到商標申請案類別數
資料來源:WIPO Statistics Database, August 2019;WIPO IP Facts and Figures 2019

藉由計算每單位GDP(1000萬美元)的商標申請案類別數,我們可以比較在擁有不同申請制度(單一類別 vs 多數別)的國家,以及不同經濟規模的國家的商標申請活動。在這種比較基準下,中國、韓國、以及土耳其分別是排名前3大的國家。另一方面,相對較小的國家如智利,南非和瑞士,其排名反而較商標申請案類別數較多的大國 (如美國、印度)來得高。

圖4. 依據每個國家GDP計算出來之居民商標申請量分類數
資料來源:WIPO Statistics Database, August 2019;WIPO IP Facts and Figures 2019

若使用尼斯分類 (Nice Classification),商標申請可以歸類為10大產業。圖5顯示2018年前5大商標申請國之前三大產業分類。其中法國、德國、日本及美國均聚焦於「研發及科技」、「休閒及教育」產業,而中國則是對「農業」、「服裝和配件」產業比較有興趣。

圖5. 商標申請案前5大國之前三大產業類別
*灰色之數字為申請比例
資料來源:WIPO Statistics Database, August 2019;WIPO IP Facts and Figures 2019

WIPO的馬德里協定(the Madrid system for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目前覆蓋100多個國家。如果申請人是馬德里協定國家的國民,可以通過馬德里協定使用單一商標申請在會員國註冊商標。來自非馬德里協定國家的申請人通常必須單獨在每個國家註冊其商標。同樣,來自馬德里協定國家的申請人必須單獨在那些非馬德里協定國家註冊,不能透過馬德里協定申請註冊。

在2018年,共有61,200件國際商標申請案透過馬德里協定申請,再次創下了申請數量的記錄,成長率為6.4%。圖6顯示,日本(+ 22.8%)、美國(+ 11.9%)及中國(+ 7.9%)的馬德里協定申請案的成長帶動了整體成長。而透過馬德里協定申請數量最多的前五大國分別為美國 (8,825)、德國(7,495)、中國、法國及瑞士。

圖6. 透過馬德里協定申請的前十大國家
資料來源:WIPO Statistics Database, August 2019;WIPO IP Facts and Figures 2019

圖7是前十大馬德里協定商標案申請人,其中德國廠高占了3席,包括戴姆勒汽車公司 (129)、漢高公司 (86)、以及巴厘島化學 (68);不過排名第一的卻是瑞士諾華製藥公司,共有174件申請,其次是法國個人護理和化妝品品牌歐萊雅(169)公司​​。諾華在2018年提交的申請比2017年多78件,從排名第五名升至第一名。值得注意的是,中國雖然是商標大國,但在此處卻沒有廠商上榜。

圖7. 前十大馬德里協定商標案申請人
資料來源:WIPO Statistics Database, August 2019;WIPO IP Facts and Figures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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