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Alice一案做成的意見,正是對適格性制定了標準的檢驗流程:第一步,先辨認標的是否為不可授予專利的building blocks;若答案為「是」,則進入第二步:檢驗標的是否有發明概念(inventive concept),也就是這些被視為抽象概念、自然產物、自然現象或定律的內容,是否有顯著(significantly more than)的技術特徵。如果標的無法克服第二步的檢驗,就會被認為不具備適格性,不得提出專利申請。
身為SEP專利權人,究竟應該如何處理宣示的過程呢?林桓毅認為現在有一個「over declaration」(過度宣示) SEP的現象:究竟這些被宣示的是不是真的SEP呢?可能要到最後訴訟階段才能分曉。造成 over declaration的原因很多,特別是如果故意隱瞞不揭露的話,會面臨很嚴重的罰則;反過來說,就算宣示了之後發現不是SEP,也沒有什麼不好的後果。另一方面,在宣示了之後,如果碰到侵權問題,反而比較有利。
Over declaration的缺點是可能會使授權金膨漲。如果是以Top-down的方式以比例算SEP,那當然是declare越多越好,因為這樣占SEP的比例高,得到的授權金也較多;但這樣子會導致真正有價值的SEP被稀釋。
前面有提到,「公平」就是指不能用限制、綑綁、包裹或反競爭等的方式,來要求對方簽訂授權條款。如果以這個定義來看,在FTC v Qualcomm案中,高通的「No license no chip」 (不付權利金就不賣晶片) 策略除了違反了反托拉斯法之外,更是明顯違背了FRAND承諾。此外,高通拒絕將其SEP授權給其modem晶片的競爭對手,也是無視FRAND承諾的表現。
至於「無歧視」的部分則是比較難判定,因為「無歧視」指的是一視同仁,不能對相同狀況的廠商,用不同的標準進行授權,然而,廠商就指出,由於授權協議通常都是保密的,在不透明不公開的情況下,又如何知道有沒有被「歧視」?再者,廠商狀況本來就很難完全相同,高通就是以「大量所以打折」的論點來辯解。如果授權金是以單價 x 銷售數量來計算的話,那銷售數量大的廠商是不是因為帶來較多的收益而授權金應該比較低?這樣的差別訂價策略是否可被允許?
個人使用者利用YouTube平台上傳侵權影片,著作權人發現後,可通知YouTube將該影片下架,並可要求YouTube提供該上傳者的個人連絡資訊,以方便著作權人對其提告。但是,這些個人連絡資訊包含的範圍有多大?2020年7月9日,歐洲法院第五法庭針對Constantin Film Verleih告YouTube和Google案件做出判決,認為在歐盟指令中所要求提供的資訊,不包含email 位置、手機號碼、IP位置等。
本案發生於德國,原告是 Constantin Film Verleih電影公司,擁有許多影片的著作權,在本案中涉及的影音著作主要是 「Parker」和「Scary Movie 5」這二部電影。2013年和2014年,這些影片被上傳到YouTube平台。這些影片被觀看了達上萬次。原告Constantin電影公司除要求YouTube下架影片外,並要求YouTube和其母公司Google,提供上傳這些影片的用戶的相關資訊。以下稱這些上傳的用戶為系爭使用者。
有鑑於高科技產業創新研發及高科技人才養成不易,為了鼓勵大學院校學生投入半導體領域的研發和實作,旺宏在20年前成立財團法人旺宏教育基金會,藉由每年舉辦「金矽獎」扶植創新,累計超過三千支隊伍、上萬名大學院校師生投入這項競賽。最近兩個月,旺宏電子更捐贈4.2億元給成功大學興建「成功創新中心─旺宏館」,仿照麻省理工學院(MIT)模式,透過新型態的教學與研究模式推動智慧運算學院「School of Computing」,目標是把世界上最好的老師帶回來,讓學生走在世界尖端,不要訓練出一堆畢業之後只能做生產的工匠。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