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8日 星期三

【台灣AI專利專題】台灣AI專利核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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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第318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台灣AI專利專題】台灣AI專利核駁分析
   
法規訴訟 不是商標的「商標」:電視節目著作也有商標性質
   
研發創新 2020資訊電子產業鏈五大趨勢
   
智財管理 【非洲商標專題】制度篇:一次搞懂非洲商標布局三大途徑
2019特許行政年次報告書-產業技術發展脈動的預報資訊?!
   
 
【台灣AI專利專題】台灣AI專利核駁分析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人工智慧 (AI) 專利為何值得討論?AI的基本架構是運用神經網路來進行深度學習,而這也是導致這一波人工智慧之所以興起的原因。由於這一波AI結構的特點是可以透過訓練場域的大量數據來進行學習,因此在各領域可以大放異彩。然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二組副組長李清祺表示,換個角度看,如果有一個發明是因為透過數據學習而產生了很大的功能作用,在這種情況下人為的技術貢獻是很低的,反觀機器的貢獻是遠大於人類的。這時候就要回過頭來想:從專利法立法精神來看,這種專利是否值得保護?

智慧財產局 (TIPO) 第一版的審查基準於1998年誕生,李清祺指出,審查基準於2008年時將「技術性」列為標的性的定義,揭示了一個適格的專利必須符合技術性。到了2014年審查基準更進一步具體論述技術性要排除簡單利用電腦的形態,也就是說智慧局對「技術性」是採比較實質的定義,具有技術貢獻度的發明才是智慧局想要保護的發明。這部分外界對智慧局也有很大的期待,看是不是在修正審查基準之外,也會有一些案例集的產生,李清祺表示智慧局正在朝這個方向努力,在不久的未來智慧局的案例集會陸續釋出,並徵求各界的意見。至於審查基準的部分,目前仍然堪用,至於需不需要修正,則仍在研究階段。

TIPO專利二組副組長李清祺

AI專利案例剖析 ─ 煉鋼產業

隨著工業4.0的到來,許多傳統產業都會面臨經營者的挑戰,而試圖探索將傳統工廠轉型為智慧工廠的可能性,而許多經營者也會因而要求工程師要把工業4.0做出來;因此智慧局這幾年就常收到類似的專利申請案。

李清祺舉了一個傳統煉鋼廠建立智慧工廠的例子。

傳統煉鋼廠的作業模式第一關通常是讓煤料先經過高爐,然後產生鐵水,鐵水會經由魚雷車運送到轉爐,經轉爐吹煉後,再把雜質燒掉後變成鋼。

在工業4.0模式下,需要有智慧工廠,所以工程師會把每一個過程都加上電腦,用電腦來傳輸相關的數據。以傳統煉鋼廠的例子,產出的鐵水的量本來可能是由人工用紙筆抄算、或是以筆記型電腦以人工方式進行登錄及結算。在工業4.0之後,每天即可以利用電腦自動記錄,再產出報表。但是,智慧局的考量是:要保護這樣子的專利嗎?

傳統煉鋼廠建立虛擬工廠的專利請求項

  1. 一種鐵水量結算處理系統,係包括:
    一高爐製程電腦,係基於一魚雷車在高爐處裝載鐵水呈滿車狀態時,通過量測得到代表該魚雷車所裝載之鐵水量的裝銑量資訊並予以傳送
    一魚雷車電腦,係透過電腦網路連結該高爐製程電腦,用以接收該高爐製程電腦所傳送的裝銑量資訊;以及一轉爐製程電腦,係透過電腦網路連結該魚雷車電腦,係基於該魚雷車在一地點倒出的鐵水量取得出銑量資訊,並將該出銑量資訊傳送到該魚雷車電腦,其中該魚雷車電腦係將出銑量資訊傳送回該高爐製程電腦進行結算作業

李清祺指出,審查官最大的困擾是,在這種發明中找不到發明者究竟作了什麼技術改良。可是如果要核駁的時候,會發現即便傳統煉鋼技術及一般電腦傳輸技術都是很容易找得到的先前技術,但如果將之結合以進步性來核駁時,申請人即會抗辯說這兩個是很遠的技術 (C21C、H06),沒有結合的先前技術。因此審查官的需求也因而產生,認為智慧局的長官應指示該如何審查這樣的專利。因此,對於AI專利審查標準的需求,不管是智慧局內部或是外部,都已應運而生。

台灣AI專利審查實務介紹

台灣對發明專利的發明定義及技術性記載在專利法第21條: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李清祺指出這有兩個重要部分,一是利用自然法則、二是技術思想,要兼備兩者才是適格保護的標的。這種標準在審查上用了「技術性」三個字(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二章:發明必須具有技術性,即發明解決問題的手段必須是涉及技術領域的技術手段;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二章:當電腦程式在執行時,若產生超出程式和電腦間正常物理現象的技術功效,則解決問題之手段的整體具有技術性),而「技術性也是判定發明是不是適格標的判斷標準。

對於「技術性」一詞,各國IPO都有不同的闡釋,李清祺強調,台灣的「技術性」排除了「簡單應用電腦」,也就是說台灣審查基準的技術性是實質的技術,排除了宣示性的技術。

在此,李清祺舉了兩個審查基準中技術性的例子。在圖1中,左邊的發明是資料加密的方法,右邊的發明是計算自然數的意思。乍看之下兩個都是在算數學,兩個都有數學式。左邊資料加密的部分用兩個很大的質數作計算,最後是利用資料切割、訊號還原等手段來呈現其技術形式;而右邊自然數的計算是用輸入裝置、處理器、輸出裝置的方式之實體物理特徵來作為技術之表現,所以兩者都有技術的形式。但審查基準認為左邊符合發明定義,而右邊則只是簡單利用電腦。重點還是在於技術的實質內容。

圖1. 技術領域的技術手段案例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二組副組長李清祺簡報,「全球AI技術發展與專利布局演變與趨勢暨台歐美AI專利申請審查實務發展與應對研討會」,工業總會,2019/12/04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50期:【台灣AI專利專題】台灣AI專利核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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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商標的「商標」:電視節目著作也有商標性質
陳秉訓/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在商標法的領域中,販賣仿冒品行為乃傷害商標權人商譽的行為。由於戲劇節目中常置入商品行銷,因此電視節目畫面也可能具有商標性質,消費者看到某項商品就會聯想到某個節目。若利用含有特定商品的戲劇畫面販售仿冒品,也可能構成商標的侵權行為。

圖片來源:Pixabay

電視節目為尋求多元的收入來源,「置入性行銷」已是必要的手段。例如民視在《嫁妝》中以融入劇情之方式介紹音樂串流APP「KK寶」。「置入性行銷」所期待的效果是當觀眾對戲劇節目產生著迷的心態,則其越可能產生對相關置入性商品的購買慾望。如果消費者透過電視節目的相關畫面片段,而認為某商品屬該電視節目中所使用的特定商品。此時,該商品即與電視節目之間產生關連性,而電視節目著作雖不是「商標」但卻開始具有「商標性質」,即其可用以區別產品或服務的來源。

「電視節目畫面」因其平面的性質,而類似於「圖形」類型的商標客體。不過,「電視節目畫面」必須具有「識別性」才取得商標的性質。根據商標法第18條第2項,「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因此,在判斷上應將電視節目內容與其所置入的商品一起評估,以檢驗消費者是否產生購買該特定來源商品之動機。從「識別性」強弱的角度,商品依序可分為四類:(1)特殊的節目自創商品;(2)一般的節目自創商品;(3)具特殊性的置入商品;(4)不具特殊性的置入商品。

類型一:特殊的節目自創商品

「特殊的節目自創商品」的案例為三立電視台《回到愛以前》戲劇節目中的「Bliss手鍊」,其專門為節目劇情所設計,故原創性高。此外,「Bliss手鍊」在劇情中具有聯繫男女主角的「信物」功能;其不是一般的物品,而是具有特殊意義的物品。因此,觀眾會將「Bliss手鍊」與《回到愛以前》間形成關連性。當觀眾看到手鍊商品配上相關戲劇畫面時,會聯想到該手鍊商品是《回到愛以前》戲劇節目提供者所認證的正版商品,則該節目(特別是與「Bliss手鍊」劇情有關的畫面)即有識別性。

類型二:一般的節目自創商品

「一般的節目自創商品」的案例為《回到愛以前》戲劇節目中的「捕夢網」。其雖然是節目製作單位自行製造的商品,但「捕夢網」因屬特定文化的物品而必須有一定的特徵,故其原創性可能不高,以致觀眾可能無法辨識《回到愛以前》的捕夢網和其他來源的捕夢網間之差異。事實上,「捕夢網」曾出現在其他戲劇中,例如美國電影"Dreamcatcher"(見圖1(a))、韓國戲劇「繼承者們」(見圖1(b))等。

圖一、 「捕夢網」的使用 圖片來源:www.imdb.com;images-na.ssl-images-amazon.com。
(a)"Dreamcatcher"電影宣傳海報(b)「繼承者們」的畫面

然而,由於《回到愛以前》劇情與「捕夢網」結合,且「捕夢網」標榜由原住民手工藝術家特別製作,故對劇迷來說,當與「捕夢網」有關的劇情畫面與捕夢網商品同時顯現時,他們會認為該商品即為《回到愛以前》的「捕夢網」而非其他的捕夢網。因此,與「捕夢網」劇情有關之電視畫面應有識別性。

「特殊的節目自創商品」和「一般的節目自創商品」的差異在於前者的商品和節目間已產生一對一的關係。儘管被引用的電視畫面中並無相關商品出現,但當該畫面用於相關商品之行銷時,觀眾仍會認為該商品是源自該節目的特定商品。例如,因為「Bliss手鍊」是《回到愛以前》男女主角間的重要信物,當手鍊商品與《回到愛以前》的畫面共同呈現時,觀眾會認為該商品是節目權利人所授權。當然,引用的畫面並非電視劇的任一畫面,而是可讓觀眾聯想到該電視劇情的畫面,例如必須有主要演員出現的畫面。

另在「一般的節目自創商品」部分,相關商品因曾出現在不同的電視節目,而不易直接和特定節目聯想。此導致當節目畫面中無相關商品時,觀眾不易聯想該商品與該節目之關係。因此,節目畫面取得商標性質的前提,是該畫面中應出現相關商品,且該畫面應有與該商品有關的角色人物,以讓觀眾產生聯想,而讓該畫面取得識別性。

類型三:具特殊性的置入商品

「具特殊性的置入商品」的案例為美國戲劇"Walking Dead"中韓國商現代汽車公司所置入行銷的休旅車"Hyundai Tuscon"。其雖非專門為節目所製造的汽車而由外部廠商所提供,但該休旅車在節目有有特定功能而與劇情有關,例如逃離危險場所時必須靠該休旅車的性能。因為休旅車與節目間仍有一定的關連性,一旦讓消費者產生「我要買"Walking Dead"影集內的那部休旅車」的印象時,該戲劇節目即具有識別性。

不過,如果該具特殊性的置入商品有多元的供應商,則識別性可能會降低。假設非現代汽車公司的其他車商的休旅車亦同時出現在"Walking Dead"劇情中,則該戲劇節目與汽車間的關連性將降低。然而,如果有其他的廣告活動強化該戲劇節目與特定汽車間的關連性,則就該特定汽車而言,該戲劇節目仍具有識別性,但其電視畫面內容應能讓觀眾聯想到該節目為主。

類型四:不具特殊性的置入商品

「不具特殊性的置入商品」的案例為電視劇使用的一般商品,例如在美國影集"GRIMM"中常出現Apple電腦或手機、或演員穿著的服飾或配件等,因為和該電視劇本身的重點劇情無關,而不易使觀眾產生該電視劇與相關產品間的聯想。特別是,如果該類置入商品亦出現在其他戲劇節目,則觀眾更無法將該商品與特定節目產生關連性,而該戲劇節目即無「識別性」。

非戲劇類節目

關於非戲劇類節目,其有商品或服務為置入性行銷內容者例如為美食節目、旅遊節目、和談話性節目等等。雖有特定商品或服務和該類節目內容結合,但因為須符合《節目與廣告區隔辦法》第9條「融入節目情節,自然呈現」之要件,此讓節目內容對相關商品或服務而言屬「描述性」的意義。商標若屬「描述性」,則不具識別性而無法註冊;同樣地,當節目內容屬「描述性」,該節目著作則無商標性質。

根據《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之2.2.1,「描述性標識」指「對於商品或服務的品質、功用或其他有關的成分、產地等特性,作直接、明顯描述的標識」,因而「消費者容易將之視為商品或服務的說明,而非識別來源的標識」。所謂「商品或服務之說明」,只「依一般社會通念,如為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或與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有密切關連者」。在美食節目中,主持人或節目旁白對餐廳的餐飲品項描述,並搭配品項的畫面;在旅遊節目中,對於旅館的住宿服務、房間設置或附屬設施的描述;在談話性節目中,對商品功能的介紹。此類表達基本上在傳達商品或服務的品質或功能,對觀眾而言應屬相關商品或服務的說明。因而,與該商品或服務的節目畫面僅有「描述性」特質而不具有識別性,故無法讓該節目畫面產生商標性質。

又根據《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之2.3,「不具先天識別性的標識,未必不能取得商標註冊」。不過,「如果申請人可以證明該標識於市場使用後,相關消費者已經將其視為指示及區別一定來源的標識」,則「該標識具有商標功能,故可以核准註冊」。雖「後天識別性」可讓「描述性標誌」取得識別性。美食節目、旅遊節目、或談話性節目等的畫面出現餐飲、旅館、或商品或服務內容等,其畫面本質即在描述相關商品或服務,故利用該畫面之結果應不易產生來源識別的效果,而無法構成具商標性質的著作使用,故不易達到為了建立後天識別性而為之使用。因此,該等非戲劇類節目不易產生商標性質。

如何保護電視節目著作之商標性質

消費者看到《回到愛以前》中與「Bliss手鍊」有關畫面在網購網頁出現時,可能會認為該網購的手鍊商品即是正版的「Bliss手鍊」。但當該網購商賣的卻是仿冒品時,電視節目著作的商標性質可提供著作權人不同於重製權侵害或公開傳輸權侵害的權利保護基礎。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該侵權人「視為侵害著作權」。在商標法的領域中,販賣仿冒品行為乃傷害商標權人商譽之行為。對於利用內有特定商品的戲劇畫面而從事販售仿冒品者,其若未經同意使用該畫面,則在考慮該畫面有前述的商標性質之情況下,該行為類似於侵害商譽之商標侵權行為。雖然系爭侵權行為的本質是著作權侵害,但電視節目著作之商標性質做為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1款之侵權行為成立之基礎,將能提供著作權人更周延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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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資訊電子產業鏈五大趨勢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9年進入尾聲,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MIC)表示,2020年總體環境需關注大陸十四五布局與半導體大基金二期加速投資,已逐漸對台灣半導體次產業形成威脅。不過在中美貿易攻防間,上下游拉貨震盪劇烈,不但提升台商資訊電子產業關鍵地位,還可望受惠於轉單效應。

圖一、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MIC)產業顧問楊中傑分享2020年資訊電子產業趨勢。
吳碧娥/攝影

資訊電子產業鏈五大關鍵發展趨勢

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MIC)產業顧問楊中傑指出,MIC從總體環境、生產布局觀察2020年資訊電子產業上中下游動態,提出五大關鍵發展趨勢。

第一大趨勢為5G應用帶動半導體市場與技術需求,包含化合物半導體則需求增加、5G天線模組帶動AiP封裝技術(Antenna in Package)發展。因應5G高頻與基地台高功率需求,傳統矽因材料已無法滿足,可預期化合物半導體(Compound Semiconductors)或稱III-V族半導體市場將成長。除此,異質整合提供多晶片整合方案,其中AiP封裝技術成為5G射頻模組主流,整合RF IC與陣列天線等多個電子元件。楊中傑進一步指出,5G天線模組帶動AiP發展,AiP封裝技術能同時滿足尺寸、效能等要求,整合多個電子元件;另一方面,化合物半導體需求增加,5G對高頻、高壓以及電源轉換效率等效能要求,帶動砷化鎵、氮化鎵產業成長。

第二大趨勢在於串流服務與邊際運算,推動微型化雲服務資料中心。邊際運算基於智慧連接、即時反應與資料安全,推動終端裝置與邊際設備連接,形成智慧化環境,特別是針對智慧製造、智慧醫療等特定場所設備,從下而上形成微型化雲服務資料中心,未來伺服設備與網路架構朝新規格、新應用發展值得觀察。

第三大趨勢為彈性化邊緣運算架構,相對雲端運算,邊際運算採用更去中心化的思維來設計運算架構,在介於雲端、終端間建構更多元的運算結構、產品與軟硬體服務。可預期未來終端設備運算、儲存、連結效能將進一步改變,軟體定義、網路虛擬技術走入邊緣端。

第四大趨勢為終端與應用上,工業數據即服務。楊中傑認為,隨著產業經過連網化、數位化過程之後,工業數據開始大量被蒐集,為了有效反應並解決製造業營運問題,具產業特性的工業APP將成為工業雲平台與需求廠商的關注重點,國際領導廠商開始布局相關程式開發與人才培育。

第五大趨勢是AI技術導入醫療輔助系統,從廠商動態來看,全球與台灣許多新創團隊已開始投入AI醫療影像領域,包括超音波、X光、電腦斷層(CT)、磁振造影(MRI)、正子斷層掃描(PET)與病理切片等影像資料,將開創AI輔助診療的新模式(相關文章請見北美智權報244期:電子電機業新藍海:智慧醫療的技術與挑戰)。

中美貿易攻防,台商關鍵地位提升

楊中傑指出,大陸面臨內外多重壓力,雖然會持續實施刺激經濟措施,但將更加謹慎,大陸對內加大半導體布局,透過AI、5G應用推動製造業轉型升級,同時促進平台、共享與體驗經濟來提升內需消費,這是大陸十四五布局的重要方向。此外,大陸半導體大基金二期將加速投資,未來透過直接入股,對積體電路IC產業鏈的企業給予財政支持或協助購併國際大廠,投資領域包含IC設計、製造、記憶體、封裝測試、設備材料等產業鏈。楊中傑分析,大陸占據內需市場優勢,以市場換技術、換投資的方式積極發展本土半導體產業,加上半導體產業投資基金運作,逐漸對台灣IC設計、製造與封測等次產業構成威脅,台商原有優勢將受到考驗。

因此,展望2020年, 資訊電子產業價值鏈重組仍持續發生,資訊業者需配合客戶要求或為分散風險,移轉生產或組裝基地,在移轉成本、環保、產業聚落、內需市場等要素考量下,將產品移回台灣、東南亞、美國等地生產。楊中傑表示,大陸亟欲突破美國技術封鎖,台灣廠商技術實力成為角力關鍵,台廠關鍵地位將提升,並受惠於轉單效應,未來須防止技術擴散,同時提升大陸廠商對台灣的仰賴程度。

全球製造體系朝向「Made-in-Everywhere」轉變

2020年全球經濟可望緩步回溫,然而回升幅度有限,美中貿易與科技衝突持續帶來不確定性,難有明顯成長動力,2020年總體環境將發展成「破碎化市場」。資策會MIC副所長洪春暉指出,在貿易戰的衝擊下,短鏈、分散化的供應鏈提早來臨,針對美國對大陸的貿易與科技制裁,高科技製造業者需持續分散生產據點,以因應未來可能發布的關稅與非關稅貿易制裁措施;加上各國持續發展智慧製造相關政策,以誘因吸引國際業者投資設廠,使得跨國高科技製造業者在多元國家展開佈局,未來生產據點將更分散與破碎,全球製造體系將朝「Made-in-Everywhere」轉變,往更貼近市場、講求變樣變量、更具彈性的智慧製造生產模式與供應體系發展。

圖二、2020高科技產業趨勢:破碎的全球布局
圖片來源:資策會M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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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商標專題】制度篇:一次搞懂非洲商標布局三大途徑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在商業活動上,非洲往往不是台灣廠商海外布局的第一選項,卻也因此忽略了這片大陸的成長潛力。事實上,豐富的原物料和充沛的人口消費力,已經使得非洲脫胎換骨。但另一方面,非洲有超過50個國家,不但經濟發展狀況互異,智財權制度也相當繁雜;我們都知道任何市場開拓,都必須從智財布局開始,那麼,台灣廠商若想要參與非洲的成長機會,該注意哪些潛在風險?又該如何進行商標布局?
本期【非洲商標專題】將對非洲兩大智財權組織(OAPI、ARIPO)的商標申請制度以及馬德里體系(Madrid Agreement)比較分析,並以商標申請難易度對全體非洲國家進行整理,協助讀者在最短時間擬定非洲的商標布局策略,搶得制勝先機。

本專題前期文章(【非洲商標專題】機會篇:加速成長中的非洲,不能再錯過)曾經介紹過非洲龐大的商機與潛在風險,尤其是錯綜複雜的商標制度。在55個非洲國家當中,有些國家是馬德里國際註冊體系的成員,有些則是區域型智財權組織:OAPI或者ARIPO的成員,更有些國家完全不屬於任何組織。由於每個組織的商標申請規則都不盡相同,各國內部也都有自己的商標制度,使得有意到非洲申請商標的廠商,往往不知如何下手。

根據參與國際或區域性智財權組織的程度,可以將非洲國家在申請商標權上,由易至難分成五個群組如下:

表1:非洲國家商標申請難易度排名(由易至難)

排名

國際/區域智財權組織參與狀況

國家

1st

同時為馬德里協定ARIPO(班珠爾協議)成員

8
波札那(Botswana)、賴索托(Lesotho)、賴比瑞亞(Liberia)、馬拉威(Malawi)、納米比亞(Namibia)、聖多美普林西比(S�姛 Tom�� and Pr�瀋cipe)、史瓦帝尼(Eswatini/Swaziland)、辛巴威(Zimbabwe)

2nd

同時為OAPI/馬德里協定成員

17
貝南(Benin)、布吉納法索(Burkina Faso)、喀麥隆(Cameroon)、中非共和國(Central African Republic)、查德(Chad)、葛摩(Comoros)、象牙海岸(Ivory Coast)、剛果民主共和國(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赤道幾內亞(Equatorial Guinea)、加彭(Gabon)、幾內亞(Guinea)、幾內亞比索(Guinea-Bissau)、馬利(Mali)、茅利塔尼亞(Mauritania)、尼日(Niger)、塞內加爾(Senegal)、多哥(Togo)

3rd

僅為馬德里協定成員

13
阿爾及利亞(Algeria)、埃及(Egypt)、馬達加斯加(Madagascar)、摩洛哥(Morocco)、突尼西亞(Tunisia)、肯亞(Kenya)、莫三比克(Mozambique)、盧安達(Rwanda)、獅子山(Sierra Leone)、蘇丹(Sudan)、尚比亞(Zambia)、甘比亞(The Gambia)、迦納(Ghana)

4th

僅為ARIPO(班珠爾協議)成員

2
坦尚尼亞(Tanzania)、烏干達(Uganda)

5th

無參與任何組織

15
安哥拉(Angola)、蒲隆地(Burundi)、維德角(Cape Verde)、吉布地(Djibouti)、厄利垂亞(Eritrea)、衣索比亞(Ethiopia)、利比亞(Libya)、模里西斯(Mauritius)、奈及利亞(Nigeria)、剛果共和國(Republic of the Congo)、塞席爾(Seychelles)、南非(South Africa)、南蘇丹(South Sudan)、西撒哈拉(Western Sahara)、索馬利亞(Somalia)

整理:北美智權商標客服組;資料最後更新日:2019/12/05

  • 群組1(波札那等8國):這8個國家同時為馬德里協定與ARIPO組織的成員,而且國內也有商標制度,而且這三種商標申請途徑(馬德里/ARIPO/各國)彼此互不衝突,所以申請人可依據自己的條件擇一進行申請,甚至三種途徑並行亦無不可,選擇最為多元。
    但必須注意的是,雖然ARIPO有19個成員國,但並非每個國家都有加入商標的班珠爾協議(Banjul Protocol),因此ARIPO當中僅8個國家,具備三項商標申請途徑齊備的條件。
  • 群組2(貝南等17國):由於OAPI亦為馬德里協定成員,因此只要是OAPI的17個成員國之一,也同時具備適用馬德里協定的資格。只不過,OAPI各成員國自身並沒有獨立商標制度,申請人僅有兩種申請途徑(馬德里/OAPI);但另一方面,OAPI的商標權一旦核准,效力遍及所有成員國,還是值得申請人考慮。
  • 群組3(阿爾及利亞等13國)、群組4(坦尚尼亞、烏干達):這些國家除了是馬德里協定或者ARIPO(班珠爾協議)的成員,國內也都有自己的商標制度,所以申請人仍有兩種途徑可以選擇。
  • 群組5(安哥拉等15國):這些國家在商標制度上,沒有參與任何國際或區域性的智財權組織,申請人如欲至這些國家申請商標,唯一的途徑是直接向各國的主管機關申請。
    雖然其中不乏南非、奈及利亞等經濟發展較先進的國家,但因為每個國家的制度不盡相同,而且外國企業通常都必須通過法院或外交機構的公認證(Notary)才具備申請資格,時間與金錢成本恐將比其他非洲國家的國際、區域組織途徑更高。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50期:【非洲商標專題】制度篇:一次搞懂非洲商標布局三大途徑


《北美智權報》第250期更多精采文章:

未來兩年,國際情勢驟變將成新常態

遊戲升級金鑰之侵權糾紛:遊戲大廠卡普空 v. 光榮特庫摩

專利師公會首度發表《智財建言白皮書》:提出台灣專利四大問題與十大建議

 
2019特許行政年次報告書-產業技術發展脈動的預報資訊?!
吾思/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資深專利工作者)

本期筆者以日本特許廳(JPO)2019年特許行政年次報告書的部分內容為引子,與讀者一起回顧日本平成年間汽車的市場發展以及特許申請量,一窺汽車行業市場發展與相關特許布局間的關聯性,並略略地討論未來可能的發展。

上個月(2019年11月),特斯拉(Tesla)發表了1款造型非常前衛的電動貨卡車Cybertruck,外型完全擺脫大眾對卡車的既有印象,沒有箱型的車頭和方方的車斗,甚至沒有雨刷和照後鏡!可說是特斯拉歷來產品當中最具有未來感和實驗性的車款。特斯拉計畫將推出3種款式的Cybertruck,分別是單電動馬達後輪驅動版本、雙馬達全輪驅動版本、以及三馬達全輪驅動版本,三者在價格、續航力、加速度上都各有差異,以因應不同使用者之需求。

顯然,隨著時代與技術的演進,現時汽車的設計與發展已漸漸衍生出很多有別於以往汽車設計的概念,而在進一步探討汽車相關技術的未來之前,適度地了解過往的發展歷程,應該更有助於掌握整體的趨勢。

反璞歸真的平成初期

平成元年(1989)的12月29日是一個特別的日子,那一天日本股市達到歷史新高點,但也是日本股市泡沫的轉折點。在那之前,日本車廠競相推出豪華的高級車種及酷炫的跑車,一款比一款高級,一款比一款轟動。在進入1990年代之後,社會風氣一反過去浮誇的奢華風氣,轉為以節約和實用為主要考量。這個年代發表的新車,充分反映出社會的風氣轉變。以豐田汽車(TOYOTA)的Corolla系列為例,在1991年開賣的第7代Corolla,雖然開賣的時候已經是泡沫後的年代了,但由於是在泡沫經濟時代設計的車種,其內裝和配備採用的材質和裝置都很講究,仍然維持著泡沫時期的「錢不是問題」的闊綽。與此相對,1995年開賣的第8代Corolla,轉而以實用和經濟為主軸,在內裝和外觀都盡量壓低成本,行李廂內部這些平常看不到的部分,更是毫不隱藏地露出金屬元件而沒有包覆。

在平成初年反璞歸真、重視實用的浪潮中,製造商並不僅是減少零件數量、降低配備規格來壓低成本而已,在市場沒注意到的檯面下,各車廠已經如鴨子划水般在著手進行下一世代車輛的研發了。

汽車的動力源開始向電力靠攏

1997年(平成9年),在重視實用的浪潮中,豐田推出了第一代油電複合動力車(Hybrid electric vehicle,HEV)--Prius。所謂的油電複合動力車,是使用燃油驅動內燃機加上電池驅動電動機作為動力,在低速引擎效率不佳的時候使用電動馬達輔助,普遍比同型純內燃機車輛有更好的燃油效率及加速表現,被視為較環保的選擇。

不過,剛推出的時候,因為售價高昂等因素,油電複合動力車雖然受到各方注目,但並沒有受到市場青睞。到了2003年的第2代Prius時,降低了製造成本和價格,同時受惠於環保車減稅的政策助力,才成為熱門車種。

圖1顯示了豐田汽車在平成年間針對油電複合動力車提出的發明申請案量,在此係以被賦予日本專利分類碼F-term的3D002「複合動力電動車輛(гユйэЧЭ電�n車�憛^」的特許申請案來代表油電複合動力車的特許申請件數。在圖1中可以看出,豐田汽車在平成元年開始就已經開始提出油電複合動力車的相關發明申請了。相關的特許申請量在第1代油電複合動力車推出前呈現穩定增加,並且在第3代油電複合動力車推出前達到高峰(平成20年)。從特許申請量可以看出豐田汽車對於油電複合動力車投入的資源相當多,在油電複合動力車的相關技術上建構了綿密而且廣大的專利網。

圖1:豐田於平成時代,油電複合動力車相關技術特許申請案量
圖片來源:知財ソ視�酴鯁p振ベ返ペ 平成シゆよ時代

豐田汽車在今年(2019年)對外宣布將無償開放2.3萬項複合動力車等相關專利,這樣大手筆的開放專利使用讓汽車業界大為震驚。藉由開放專利使用,不但可以推廣複合動力車的技術、降低相關零件等的製造成本,甚至有可能因此而獲得新盟友,做為推動移動服務時的新資源。

除了豐田汽車以外,在平成年間包含本田汽車(HONDA)等其他汽車製造商也開始把電力作為汽車的動力源。事實上,因應油電複合動力車輛所發展的技術,大多也是燃料電池車或純電動車所需的技術(例如:電動機(馬達)、高品質充電電池、輕量化車體等),因此,各家車廠對於油電複合動力車投入的研發動能,可以說是對於之後的純電動車提前練功並打下地基。

有別於各種的複合動力車,在這裡說的電動車是指「純電動車,是指採用事前已充電的蓄電池(大容量電瓶)供電給電動機,由電動機推動的車輛,而其電池的電量則由外部電源進行補充。說到「純」電動車,日本的三菱汽車(MITSUBISHI MOTORS)發表的i-MiEV,可說是全球第一款大規模量產的電動車。

圖2顯示了三菱汽車在平成年間針對電動車所提出的發明申請案量,在此以被賦予日本專利分類碼F-term的5H125AA01「車輛之電力推進/制動(車�暷U電�n的ス推進�落謚吽^」的特許申請案來代表其對於電動車的特許申請件數。在圖2中可以看出,三菱汽車在平成元年開始就已經開始提出電動車相關發明申請了。相關的特許申請量在平成21年i-MiEV推出前數年每年都有穩定的申請量,在平成30年Outlander PHEV插電式油電混合車型推出前,連續好幾年每年都有近百件的相關特許申請。

圖2:三菱汽車於平成時代,電動車相關技術特許申請案量
圖片來源:知財ソ視�酴鯁p振ベ返ペ 平成シゆよ時代

若說三菱的產品(如i-MiEV等)是最早投入量產的電動車,日產(NISSAN)的Leaf車系則可說是地表上數一數二暢銷的電動車了。圖3顯示了日產汽車在平成年間針對電動車所提出的發明申請案量,在此係以被賦予日本專利分類碼F-term的5H125AA01「車輛之電力推進/制動(車�暷U電�n的ス推進�落謚吽^」的特許申請案來代表其對於電動車的特許申請件數。在圖3中可以看出,日產汽車在平成元年開始就已經開始提出電動車相關發明的申請,相關的特許申請量在平成22年日產第1代Leaf推出前6年就已經達到高峰,在平成29年新型Leaf推出前4年前達到次高峰。從特許申請量可以看出日產汽車在第1代的Leaf中就已經集結了其對於電動車的技術精髓。

圖3:日產於平成時代,電動車相關技術特許申請案量
圖片來源:知財ソ視�酴鯁p振ベ返ペ 平成シゆよ時代

邁向自動駕駛

平成後期乃至於令和時期,車輛電氣化的發展,已不僅是止於車輛動力相關技術而已,在時代巨輪的驅動與技術力的發展下,汽車產業已更進一步地在車輛駕駛輔助技術、自動駕駛控制以及車輛運用各種資料的智能化等方面,進行深度的研究開發。

以自動駕駛技術為例,目前大部分的汽車雖大多只做到等級1(Level 1)自動駕駛的層面,也就是由駕駛全程掌控方向盤、油門、煞車。但車輛系統會介入剎車、或輔助穩定,如電子穩定程式(ESP)或防鎖死煞車系統(ABS)可以幫助行車安全。

但包含被視為是自動駕駛技術最強大的特斯拉等汽車業者,目前已致力於發展等級2(Level 2)的自動駕駛技術,駕駛人雖仍然是駕駛環境的觀察者,但是駕駛已不需全程都掌握方向盤,甚至可放手給車輛系統進行駕駛,而車輛系統除了能控制加減速,同時還能對方向盤進行控制,駕駛人的角色已漸漸轉型為道路環境的觀察者,預期可以有效地減少駕駛疲累程度,提升乘車體驗的愉悅度。

自動駕駛技術的未來發展,更以把道路環境觀察者由人轉變為車輛系統的等級3(Level 3)技術層面,以Google旗下企業Waymo之2018-106757號特許公報的技術內容為例,其係綜合運用天氣、地圖等訊息,而將汽車在手動駕駛模式與自動駕駛模式間進行切換。可以想見,雖然目前自動駕駛技術在等級2層面的實務發展遭遇很多困難以及意外,但隨著運算以及通訊技術的快速發展,如前述綜合考量各種外在資訊來輔助車輛自動駕駛模式的發明專利會持續增加,具備安全運轉對應功能之等級3技術層級的自動駕駛車輛,與消費者間的距離也許並不遠,說不定在你我可見的未來就可以實現了呢!

結語

產業的技術發展一般而言不是驟然發生一蹴即成,通常是由循著市場需求與技術力的演進,一步一腳印的「走」出來的,日本汽車產業在相關特許申請案量的趨勢最適化地印證了這個道理,因此,有心了解產業脈動的讀者,不妨也藉由各大專利局的統計年報,關心一下相關業者的專利申請動向,以便能更全面地掌握整體趨勢,預料先機掌握勝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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