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4日 星期三

《高通案啟示錄 III》新興科技之標準必要專利實務:防禦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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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第316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高通案啟示錄 III》新興科技之標準必要專利實務:防禦階段
人工智慧在專利審查中的應用:USPTO & CNIPA
   
法規訴訟 歐盟如何認定商標混淆誤認:2019年西班牙Wanda影業與大連萬達集團商標案
   
研發創新 從關鍵電子材料競爭看亞洲市場變局
   
智財管理 專利品質如何提升?先前技術掌握度、費用結構是關鍵
   
 
《高通案啟示錄 III》新興科技之標準必要專利實務:防禦階段
李秉燊/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美國杜克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本系列以高通為例,介紹標準必要專利(1)取得、(2)實施,和(3)防禦等三階段的新興科技產業SEP實務。本篇作為最終章「防禦階段」,在前兩篇「取得階段」和「實施階段」分別介紹了SEP定義、分析新興科技產業取得和選擇最適專利進行訴訟的實務細節後,本文嘗試以技術標準使用者(implementer)的角度反向推導,當個別廠商面對SEP所有人欲登門實施專利權時,其可得付諸防禦的短期和訴訟階段之策略,並思索如何減少侵權曝險(risk exposure)的程度和降低權利金計算基準的可行方案。

「技術標準」的重要性在於減少創新科技在不同的系統和組織機構間互通性(interoperability)的應用障礙,以利各領域與產業加以導入,最終形塑能夠互通的技術生態系。然而,每當技術出現跳躍性的重大進步並經標準化後,各產品在應用該創新科技時,技術標準制定與專利權行使之間的齟齬,無不讓研製該產品的個別廠商繃緊神經。

實務上來說,當SEP權利人欲對技術標準使用者提起侵權訴訟或欲登門洽談授權以索取權利金時,作為技術標準使用者的個別廠商除評估專利有效性抗辯被控侵權產品並未侵權等專利訴訟日常外,針對SEP訴訟或後續授權協商,技術標準使用者應分析該SEP權利人(1)是否符合其所參與之標準制定組織(standard-setting organization,SSO)的要求以評估侵權可能性,和(2)是否在權利金計算基準上,符合對「公平、合理、無歧視」(FRAND)原則的承諾。

本文剖析技術標準使用者在SEP訴訟或授權協商時,可得付諸訴訟防禦和奪取談判高度之策略,並減少其後持續侵權的曝險程度和降低權利金計算基準的可行方案。

收到警告信後的「要」與「不要」

當SEP權利人以警告信(demand letters)通知欲提起侵權訴訟或登門欲洽談授權時,技術標準使用者首要任務即是審慎地進行侵權/非侵權分析,並謹守防禦策略中的「要」與「不要」。

詳言之,技術標準使用者,首先應該「要」要求權利人提供包含「專利侵權對照表」(claim chart)等詳細的侵權指控文件(infringement contentions),以分析侵權可能性並同時評估此是否僅為「專利權主張實體(patent assertion entities,PAE)」的滋擾。同時,技術標準使用者「不要」先入為主的認為只要被控侵權產品採用了標準技術,即落入權利人所主張SEP的權利範圍;反而,其應沉著解讀該專利文義權利範圍的技術特徵,並實質比對被控侵權商品相對處,甚至循「技術標準」的線索檢索專利無效的可能性。因為大部分SEP均奠基於核心或上一代技術的改良,專利要件中的進步性,將可能是反訴專利無效的重要缺口。

其原因在於SSO的主要功能在於形塑產業標準,並鼓勵參與的廠商宣告符合該產業技術標準的SEP;惟,SSO並不承擔檢視由廠商所宣告的SEP是否確實全然符合標準,尤其當技術持續演進或更迭時,標準亦跟著改變。因此,技術標準使用者在評估被控侵權產品是否侵權時,亦應留意SEP權利人所主張的專利是指向技術標準的必要/非必要性特徵(mandatory/opinion features)。

若經過審慎分析後,認為有極大風險會落入權利範圍之後,技術標準使用者仍「要」積極評估與SEP權利人展開授權協商後,如何取得有利的談判地位,以不致落入人為刀俎我為魚肉的窘境。例如,當技術標準使用者評估被控侵權商品確實落入侵權範圍後,應從SEP權利人在警告信所主張數個專利權的「專利侵權對照表」著手,評估被控侵權產品是否僅為落入該專利權的非必要性特徵(optional features,或稱選擇性特徵)等較不重要的創新部分。除著眼於SEP權利人所主張專利的貢獻程度,技術標準使用者應審視該數項權利範圍是否主要指向標準技術應用時的網路或平台(此常見於資通訊技術領域),但被控侵權產品卻只是使用該網路或平台一部分的終端產品(terminal product),此將導致被控侵權產品僅可能構成「共同侵權」(divided infringement),而得以將落入權利範圍的產品是否符合共同侵權與否的舉證責任,再次移轉回給權利人。以上評估,都可以讓技術標準使用者在展開授權協商後,取得有利的談判地位。

FRAND原則的授權條件

以美國實務為例,在技術標準使用者取得上述有利談判地位進入協商後,另要記得SEP權利人有義務提供符合FRAND原則的授權條件。最簡單確認SEP權利人是否符合FRAND原則的方法,就是在SEP權利人提出授權提議時,一併要求其提供過往對其他相似個別廠商的授權條款,以供比對。

更重要的是,技術標準使用者要留意SEP權利人不能在未與其以FRAND原則為前提進行協商前,就向美國法院或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起專利訴訟或申請排除侵害的禁制令(injunction)。因為有美國法院的案例認為這等如SEP權利人未能兌現其所參與之SSO所制定FRAND原則的承諾,構成了契約義務的違反,使其不得對作為SSO契約中第三人受益人(third-party beneficiary)的技術標準使用者申請禁制令。

例如在2013年Realtek Semiconductor Corp. v. LSI Corp.案中,法院駁回了LSI公司的禁制令申請,並在指明LSI公司在僅寄送警告信(cease and desist letter)而未進行任何授權金協商的情況下即提出專利訴訟並申請禁制令,是企圖以訴訟獲得未來授權談判的籌碼,並因違反FRAND原則承諾的契約義務造成對造Realtek公司的損害。甚至,在2012年Microsoft Corp. v. Motorola, Inc. 案中,法院因認定SEP權利人有義務提出FRAND原則承諾的授權條件,即談判的目的就是雙方取得合理授權金的合意,認定權利人若依契約義務提出符合FRAND原則的授權條件即有很大機會取得授權契約,而不會受到不可回復的損害,因此駁回了禁制令申請。

然而,以上案例並非代表技術標準使用者在接獲SEP權利人警告信函可以不予理會。反之,其應在評估侵權可能性的同時,秉持誠信與若確認侵權後願意協商合理授權金的態度回覆SEP權利人,並將往來書信記錄在案,以將美國法院核發禁制令的可能性降至最低,避免在談判過程中禁制令讓人如芒刺在背。

供應鏈關係

如同本文開頭介紹,「技術標準」最終目的在於形塑能夠互通的技術生態系。從實務角度觀之,就是整個生態系的上下游供應鏈都可能落入SEP的權利範圍,僅是實施程度的不同。並著眼於本系列「實施階段」介紹的「權利耗盡」和「授權費率計算」的考量,SEP權利人多傾向對終端產品的製造商索取授權金。但若反向思考,終端產品的製造商亦可透過敦促供應鏈上游廠商取得SEP授權即可耗盡其權利,例如在2019年FTC v. Qualcomm Inc案中,法院即認為SEP權利人依FRAND原則不得拒絕授權同業(即相對上游廠商)。又若SEP權利人堅持僅與終端產品製造商索取授權金,該製造商亦應記住實務上在計算授權費率時,多以該「最小可銷售專利實施單位」為基礎,而非以整台終端產品為計算標的,以盡量合理降低授權費用。

結語

從本系列「實施」和「防禦」兩篇不同角度的分析可知,SEP授權猶如對權利人和技術標準使用者的雙面刃,各自都有需面對的挑戰。惟不可否認的是, SEP在技術應用的擴張中扮演著不可或缺角色,唯有不同的系統和組織機構的持加入與協同合作,才能在移動通信技術的5G世代或基因編輯等新興技術興起時讓各領域與產業加以導入,壯大整個技術生態系。此時,FRAND原則的授權承諾,將成為SEP權利人和技術標準使用者的最大公約數,唯有良好的授權協商環境,才不會形成專利箝制(patent hold-up)的障礙,而技術標準使用者願意支出合理授權金的氛圍,才能鼓勵更多資源投入於「技術標準」的進一步研究、發展,使技術生態系更加豐富且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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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在專利審查中的應用:USPTO & CNIPA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9年10月9日,美國專利商標局 (USPTO)發佈了一篇徵人啟事,尋找「資深人工智慧專家」(Seni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Expert),年薪落在127,914美元 至 176,900美元範疇。這個職位其中一項任務是「支援USPTO持續發展用於專利及商標申請審查的人工智慧工具」。然而,這不代表USPTO現在才開始以AI來協助專利審查工作,他們只是要擴大這方面的進行力度而已。另一方面,中國知識產權局(CNIPA)將AI應用在專利審查上已有一段時間,究竟AI在兩大專利大國的專利審查上,起了什麼作用,產生了什麼影響?

圖片來源:USPTO

USPTO:AI不能取代人工審查員

每天面對海量的申請資料,而且數量有增無減,這應該是USPTO希望以AI協助專利審查的主要原因之一。據官方資料顯示,,USPTO於2018年收到了約643,000件專利申請案,雖然與2017年相比下降了一些,但數量仍相當龐大。值得一提的是,與AI相關的申請案從2017年的約3200個和2014年的約1900個,增長到2018年的約3800個。

針對利用AI協助專利審查工作一事,USPTO局長Andrei Iancu認為目前時機已成熟,他主要指的是AI技術的發展。以AI協助專利、商標的審查,目標是加速整個審查過程,在人工的審查過程中加入自動化,減少員工日常管理任務,並通過提高效率來削減成本,其中較普遍的應用應該是在檢索和比對的部分。

USPTO 認為AI肯定可以在前案檢索過程中發揮關鍵作用 ,由於專利案件不斷以爆炸性的速度成長,因此審員人員在檢索的工作上花費了大量時間,而且可預見的是花費的時間會不斷增加,因此USPTO已開始使用AI來協助審查人員進行檢索。然而,USPTO也指出這並不意味著機器將可以代替人類審查官,因為AI無法執行高品質的審查工作,而且AI有很多地方要向人類學習,某些方面無法超越人類。

很明顯的,這次USPTO希望尋找的是在AI有相當實務經驗的人才,利用他在其他領域的經驗來拓展USPTO在AI方面的應用及實力,所以提供的薪酬也較高 ─ 當然,與私人企業的AI部門主管相比,可能仍是偏低。

CNIPA:AI能提高審查效率、提升審查品質

在10月底剛過去的第12屆兩岸專利論壇中,國知局 (CNIPA) 專利局自動化部智能審查專案處處長趙盛介紹了《AI在專利審查中的應用》,他指出隨著近年來電腦技術及互聯網的迅猛發展,AI 技術現已步入快速發展軌道 , 人工智慧可協助人類快速提高生產效率、優化資源配置,及催生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

對國知局而言,趙盛表示人工智慧能夠為提高審查效率、提升審查品質、縮減審查週期方面帶來新的思維,除了CNIPA及USPTO,日本JPO及歐洲EPO也開始利用AI提升其工作效率,主要應用在檢索工作及翻譯部分。

圖1及圖2分別為人工智慧在國知局的應用狀況,主要分為自動檢索、自動分類及智慧輔助審查三大類。自動分類的部分應該很容易理解,而CNIPA主要採IPC及洛迦諾分類(LOC);而自動檢索主要以文字或圖案為主;至於智慧輔助審查,主要是指一般形式缺陷和明顯的實質性缺陷的審查,算是比較基本的檢查工作。

圖1. AI 技術在 CNIPA 的應用現狀-1
資料來源:《AI在專利審查中的應用》,2019年第12屆兩岸專利論壇簡報,趙盛

圖1. AI 技術在 CNIPA 的應用現狀-2
資料來源:《AI在專利審查中的應用》,2019年第12屆兩岸專利論壇簡報,趙盛

在成效的部分,趙盛提供了一些數據供我們參考:

  1. 自動檢索:
    • AI應用於實用新型自動檢索:在10篇對比文獻中,通過權利要求、說明書全文的對比,提供內容相似度,可以達成80%的比對效果。
    • AI應用於專利智慧圖像檢索(顏色、局部、形狀、紋理): 圖像特徵抽取模型、圖形特徵比對模型:平均耗時僅為5秒左右

  2. 智慧輔助系統:
    • 在法律手續審查部分,約60%案件的審查由系統自動完成
    • 在發明專利初步審查部分:約45%案件可由機器直接給出準確的審查結論
    • 在外觀設計申請部分:超過40%的授權結果由機器直接給出

  3. 自動分類系統:
    • 對90%的外觀設計申請給出準確率為90%的洛迦諾分類
    • 對於發明和新型的IPC分類,粗分達到IPC分類號的小類級別,準確率在80% 左右

趙盛表示,面對未來,CNIPA會注重內部系統建設發展,練好內功,不斷推進 AI 技術在CNIPA審查工作中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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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如何認定商標混淆誤認:2019年西班牙Wanda影業與大連萬達集團商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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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修正草案的衝擊

 
歐盟如何認定商標混淆誤認:2019年西班牙Wanda影業與大連萬達集團商標案
楊智傑/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歐洲法院於2019年10月判決,西班牙Wanda影業申請註冊的歐盟商標「wanda films」,因與大陸大連萬達集團之前註冊的商標「WANDA」,兩者構成近似,有混淆誤認之虞,而拒絕西班牙影業的註冊。

案件事實

2015年4月1日,西班牙的Wanda影業(Wanda Films),向歐盟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一歐盟商標。所註冊的商標圖案如下:

圖一、Wandafilms申請註冊之商標
圖片來源:WIPO

其所註冊的商標指定使用於,尼斯公約第9類和第41類。第9類包括資訊科技和視聽設備;第41類則主要是電影娛樂相關行業之服務,其中包括播放影片等娛樂服務。

該申請案於2015年5月26日公告後,2015年7月21日,大陸大連的萬達集團(Dalian Wanda Group)對該商標提出異議。萬達集團提出異議的主要理由是,系爭商標與自己於2012年3月10日申請註冊的11212651號商標(商標文字WANDA),同樣指定使用於第9類和第41類商品和服務,構成近似。

圖二、大連萬達集團註冊的既有商標(歐盟11212651號商標)
圖片來源:WIPO

西班牙Wanda影業抗辯,其早在1993年,就在西班牙註冊wanda films商標,早於大連萬達集團2012年在歐盟的註冊。因此,其商標使用的日期較早。

2017年2月28日,歐盟智慧財產局對該異議做出決定,認為二商標確實構成歐盟共同體商標規章第8條(1)(b)的「混淆誤認之虞」(likelihood of confusion)。

2017年4月26日,西班牙Wanda影業對該異議決定提出救濟,主張其公司名稱與所申請商標名稱文字一樣,且從2002年開始就已經使用「wandafilms.com」這個網址。

2018年7月6日,歐盟智財局第五救濟委員會做出決定,其還是認為申請商標與大連萬達集團的商標構成混淆誤認之虞。西班牙Wanda影業不服,又上訴到歐洲法院。

相對不得註冊事由

歐盟共同體商標規章第8條乃規定「相對不得註冊事由」,其中第8條(1)(b)規定:「1. 若有較早商標權人提出異議,所申請商標不得註冊:

  1. 如果申請商標圖案與較早商標相同,且指定使用之商標服務與較早商標所指定使用商標服務範圍相同;
  2. 如果申請商標圖案與較早商標圖案相同或近似,且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構成同一或類似,對較早商標保護領域的公眾而言,存在混淆誤認之虞;所謂混淆誤認之虞,包含與較早商標產生連結可能性(likelihood of association with the earlier trade mark)。」

相關消費者

在判斷是否構成混淆誤認之虞,應該以所涉及商品服務領域的一般消費者來判斷,並假設一般消費者可合理獲得資訊,是理性觀察者,且謹慎小心。

相關消費者,包含一般的消費者,也包含具有特殊專業背景與知識的商業客戶。因此,對於相關消費者的注意程度,包括一般的注意程度,到某些消費者具有較高的注意程度。

西班牙Wanda影業想主張,相關消費者的注意程度應該高於一般人的程度。但因為所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類別中,第9類包括視聽設備、第41類包括影片放映娛樂,乃針對的是一般的消費者,所以,法院認為,一般消費者的注意程度為一般,故本案中的相關領域消費者,包含一般消費者和部分專業人士,故注意程度,涵蓋一般程度到比一般還高。

所指定商品服務之比較

歐盟智慧財產局救濟委員會認為,兩個商標所指定使用的商品(第9類)和服務(第41類)完全一樣,縱使西班牙Wanda影業想要限縮,但限縮後的文字其實看不出來有什麼不同,故不會改變認定的結果。

就這一點,歐洲法院支持救濟委員會的認定,認為兩者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確實相同。就算如西班牙Wanda影業要求就第9類商品做限縮,限縮後的商品和第41類的服務,還是相同。【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49期:歐盟如何認定商標混淆誤認:2019年西班牙Wanda影業與大連萬達集團商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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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繁華落盡後,依然默默相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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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關鍵電子材料競爭看亞洲市場變局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電子材料是高度客製化的產業,全球以日本為首,韓國與中國大陸均積極投入,台灣雖有許多全球排名前三大的電子產業,但電子材料產業起步較元件產業稍晚,台灣半導體也依賴海外原料,由於日本、韓國、大陸之間的競爭日益激烈,提升自製率將是電子產業自主化的重要關鍵。

2020年全球電子材料市場規模將達1383億美元

電子材料包括半導體材料、構裝材料、PCB材料、鋰電池材料、太陽光、LCD、觸控和OLED材料,所有和資訊、通訊、消費性、車用電子相關的終端產品,所用到的零組件及製作零組件所需的材料,都是所謂的電子材料。根據工研院產科國際所統計,自2016年以來,電子材料全球市場規模每年皆超過1100億美元,且需求持續成長中,雖然電子材料比不上終端產品的市場規模,但因依客戶高度客製化而具有重要性,預估2020年產值將達1383.8億美元。

圖一、電子材料全球市場
資料來源:工研院產科國際所

工研院產業科技國際策略發展所材料研究部經理張致吉指出,電子材料是進入障礙高、學習曲線長的產業,由於產業基礎架構仍不完整,且市場規模終端市場相比較小,只是元件成本的一部份,加上許多材料的依存度很高,若基礎科學或是擁有的資源不夠,只能靠其他國家進口。在電子材料這個領域中,材料或元件供應商比較難改用其他品牌材料,因為客戶會指定使用的品牌。另一方面,下游終端供應商為維持產品的穩定度,通常也非常重視品牌供應,加上材料生產技術層次高、認證期長,偏偏占終端產品成本比重低,因此對於穩定性的要求非常高,有品牌的產品基本上不易被取代;電子材料的市場和技術資訊也較不透明,客戶於對材料的選擇權相對較低。

張致吉分析,目前日本、韓國、台灣、大陸都積極投入電子材料領域,對於台灣廠商來說,電子材料是最基本、該放在自己口袋,保有競爭力的基石。反過來看中國大陸,很多半導體廠商前往大陸設廠組裝,剛開始還是仰賴日本、台灣進口電子材料到大陸,在這種情況下,大陸也希望增加電子材料的自主性,以提升競爭力。日本在終端家電產品市占率開始式微下,電子材料產業被視作日本產業的最後防線;韓國因為內需夠大,尚有自主化優勢。

2018年全球關鍵電子材料產值約1067億美元(不含耗材或其他材料),在半導體材料、半導體構裝材料、PCB材料、液晶顯示器材料、太陽能電池和鋰電池這六大類材料產品中,除了顯示器材料和太陽能電池材料為負成長外,其他的電子材料都在成長中,其中又以半導體、構裝和PCB材料的下游需求最大。亞洲則是電子材料需求的龍頭,全球超過半數需求都在亞洲,從2010年至今,美國和歐盟的需求呈現下滑,中國大陸的市場成長最快、韓國和台灣也是正成長,日本對於電子材料的需求因挪到東南亞其他國家而下降。

圖二、近三年全球電子材料市場規模
資料來源:工研院產科國際所

台灣電子材料產值快速成長中

台灣方面,2017年電子材料產值已超過新台幣6000億元並快速成長中,近三年台灣電子材料產業的年成長率是3.2%,大於2018年的經濟成長率2.63%,唯有能源材料和LCD兩項今年預估是衰退。張致吉進一步說明,半導體材料的複合年均增長率是10.4%、構裝材料為6.5%,這兩大領域的成長最高,主因新世代終端產品多樣化,讓半導體和構裝材料需求不斷;又自2017年起,太陽能市場趨於飽和,加上政府補助政策趨緩,造成能源材料成長動能不佳。LCD材料產業雖自製率不低,但因去年下游終端產品需求減少,台灣市場有逐年下滑現象,不過2018年海外業績仍有微幅成長。整體而言,因中美貿易戰影響,國際市場對於落實5G通訊稍有延遲,但高頻用電子材料市場成長是明確的。

圖三、台灣電子材料產值
資料來源:工研院產科國際所

稀土元素的重要性

2019年以來的中美貿易衝突,不僅讓稀土材料成為一張強勁的談判王牌,同時也讓世人開始關注稀土材料對電子產業與其他相關領域的影響;另一方面,日本對韓國發動限制半導體出口,更突顯電子材料的關鍵性與重要性。

原本中美貿易戰和終端產品關係較為密切,但隨著大陸有可能以稀土禁運作為貿易手段,並列為關稅調漲對象之後,電子材料和中美貿易戰也脫不了關係。大陸是世界最大的稀土材料供應國,但在2019年前5個月,大陸稀土出口量19265.8噸,比去年同期下降7.2%,正和中美貿易戰有關。近年來美國主要稀土來自大陸進口,大陸現正研擬「強化稀土產品出口管控」和「建立稀土出口全流程追溯和審查機制」,暗示大陸有可能打出「稀土牌」。

稀土元素是元素週期表上第Ⅲ族副族元素鈧、釔和鑭系元素共17種化學元素的合稱;鈧和釔因為經常與鑭系元素在礦床中共生,且具有相似的化學性質,被認為是稀土元素。目前全球各大稀土的儲存量約1.3億頓,主要集中在幾個國家,以大陸佔比23%最高,其次是俄羅斯(19%)、巴西(17%)、美國(13%)、其他(20%),值得注意的是,「儲存量」不等於出口或生產量,因為儲存量高的國家不見得會自己生產,可能會先運到國外提煉,再回到本土運用,來來回回之間就會產生很多關稅問題,因此關稅是很大的關卡。

圖四、全球稀土礦儲存及應用情形
資料來源:工研院產科國際所

而在材料應用中,稀土扮演的角色可能是主角或配角,甚至被稱作「工業維他命」,主要還是看運用在哪裡。進一步來看,稀土最大應用在於磁性材料(31%)、觸媒材料(19%)、合金材料(17%)、拋光材料(14%),磁性材料又和所有國家工業應用最相關,可應用在機械、馬達和醫療上,顯示稀土元素的高重要性。以iPhone手機硬體結構來看,電路版處理器、鏡頭、顯示幕模組、線性馬達、底部揚聲器都會使用到稀土;而稀土與台灣液晶電視、筆記型電腦、相機、手機、汽機車等產業也是在在相關。在未來的電動車發展中,雖然希望盡可能避免使用到稀土,但在生產過程中仍扮演重要角色。

提升自製率才是贏家

展望未來,電子材料是強化台灣電子產業競爭力的基石,隨著5G時代來臨,結合AI與IoT和電動車的應用,稀土元素無所不在,掌握稀土元素形同掌握王牌材料,台商仍須密切關注。日本原材料出口禁令讓韓國半導體稱霸全球的計畫受阻,由於日本電子材料難以取代,台商在韓國供應鏈可能受波及,由於台灣半導體也依賴海外原料,未來也有可能面臨與韓國相同困境,掌握電子材料產業的發展與提升自製率,才是台灣發展電子產業的整體優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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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品質如何提升?先前技術掌握度、費用結構是關鍵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專利的數量指標,例如申請量、授證量……等,北美智權報的讀者應該都相當熟悉了;但專利的品質該如何定義、衡量,恐怕就莫衷一是了。然而,專利品質的好壞,卻對侵權訴訟、授權談判等維權活動至關重要。

對企業來說,不論技術研發的成果再怎麼亮眼,如果無法形成高品質的專利資產,商業價值難免被打折扣,企業持續投入研發、專利申請的意願也必然降低。這一點,對於執全球專利牛耳地位的美國來說,感受最為深刻。

即使無法直接定義專利品質,但從專利制度的運作狀況,還是可以得到一些有意義的觀察結果。根據USPTO的統計,在申請階段,包括第一封官函(OA)平均所需期間,以及審查平均所需期間兩項指標,在過去五年都呈現明顯下降。其中,下降幅度最明顯的就是審查平均所需期間,從2014年的27.4個月減少至2018年的23.8個月(圖1),意味著美國專利的申請者,取得專利權平均所需的時間已經不到兩年,而且未來這個指標應該只會持續減少。

現在平均不到兩年時間,就能獲證美國專利

圖1:近年來美國專利審查所需時間變化
資料來源:USPTO

審查所需期間縮短,讓申請人可以及早取得專利,當然是好事一樁;然而,如果審查人員的能量沒有對應提升,專利的含金量就容易出現問題。從PTAB(專利初審與上訴委員會)的審理結果也不難看出,許多在法院據以提出侵權訴訟的專利,都在IPR(多方複審)程序中被撤銷確定。換句話說,有許多成功獲證的專利,其實一開始根本就不應該被核准。

如果審查人員因為種種因素導致把關不嚴,不但會使品質低落的專利量增加,連帶也會使專利制度的權威性受損。因此,今年10月底,美國參議院就舉辦了一場名為「如何防堵低品質」的研討會,請來實務界與學術界代表獻策。其中,有人認為應該加強審查人員對於先前技術的掌握能力,但也有人提出更大膽的觀點,認為專利品質低落其實歸因於現行的USPTO收入結構。

微觀面:審查時應參考更多先前技術

專利必須是一項前所未見的新發明,才算具備新穎性,而專利審查人員最重要的工作內容,就是將申請標的與所有的先前技術(prior art)相比對,以確認新穎性是否存在。「雖然現在大家關於專利性的討論焦點都是適格性問題,但對實務來說,先前技術才至關重要,」Santa Clara大學法學院教授Colleen Chien發現,在非專利文獻(Non Patent Literature, NPL)的使用上,審查人員的採用比例只有13%,遠遠不及PTAB的41%,以及IDS的66%。換句話說,正因為審查階段對先前技術的掌握不夠全面,才使得後續的PTAB審理成為專利殺手。

「我們的審查人員,對於先前技術的掌握能力應該再加強,」由於技術研發已經是全球企業的主要活動之一,Crowell & Moring LLP律師事務所合夥人Teresa Stanek Rea指出,美國的專利審查人員也必須具備國際化能力,尤其是對非英文、非專利的技術文獻的熟悉度,更應該加強與外國專利局的交流。「一件專利之所以會在IPR被撤銷成功,就代表審查人員並沒有發現相關的先前技術其實是存在的,」Rea補充。

宏觀面:如何改正專利費用制度?

加強審查人員的能量固然有助於提升審查品質,但有學者認為,USPTO現行的收入結構,才是影響專利品質的主因。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UT Austin)法學院教授Melissa Wasserman指出,目前USPTO在專利業務上的收入分為三項:審查時由申請人繳交的審查費用、授證時由專利權人繳交的領證費用、以及維持階段的年費。在美國發明法案(AIA)頒布後,USPTO必須自負盈虧,而這三大塊收入,就承擔了專利業務85%的年度預算。

「現在的USPTO愈來愈仰賴授證還有年費的收入來源了,」Wasserman分析,2016年時,一件美國專利的審查成本大約是4,200美元,但在審查階段所收取的審查費用,即使是大企業也只有1,600美元,根本入不敷出,必須靠授證和維護年費的收入才能打平,甚至產生盈餘。因此,在財務壓力下,外界又對專利審查寄予年年提速的厚望,實在難以期待審查人員嚴審每件申請案。

因此,Wasserman認為,提升美國專利品質的釜底抽薪之計,是改革當前USPTO的收入結構。她建議提高專利的審查費用,使其能夠滿足審查的成本,並且同步降低領證費用。如此一來,USPTO對授證後的收入依賴降低,也才能更公正、更沒有壓力地進行專利審查。此外,Wasserman也認為,USPTO必須自負盈虧、甚至產生盈餘的政策目標也必須檢討。她特別以歐洲專利局(EPO)當例子,指出即使有審查、年費等收入,歐盟各成員國每年還是編列相當預算給EPO。「如果我們要求USPTO每年都要有相當盈餘,又怎麼要求專利審查維持高品質呢?」

正因為專利品質難以定義、比較,所以該如何提升或改善也是人言言殊,討論哪些作法才確實可行也是言之過早,但身為專利制度龍頭的美國都開始嚴肅關注專利品質的問題時,對於專利數量長期低迷的台灣、還有也正計畫提升專利品質的中國大陸來說,都該有不小的啟發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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