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0日 星期三

新年新希望 - 智慧局2021年工作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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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1 第375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新年新希望 - 智慧局2021年工作展望
2020中國智財服務業調查:業者大者恆大,但競爭也無法避免
   
法規訴訟 2021產品環安法規的全球趨勢
留意「老藥新用」策略腳下的專利地雷 — 從美國Eli Lilly案淺談藥物劑型的均等論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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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新希望 - 智慧局2021年工作展望
洪淑敏╱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
2020年世界經歷COVID-19全球大流行,各國經濟遭受嚴重衝擊,民眾生命受到威脅,不僅帶來全球經濟劇烈變動,也帶來新的產業發展趨勢和商機。為順應迎面而來的重大變局及轉機,同時迎接後疫情時代經濟復甦的挑戰,保護產業創新研發成果的智慧財產權,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為了建構完善的智慧財產權環境,智慧局持續致力維持質量俱佳的審查品質與效能,2020年發明專利初審案件平均首次通知和審結期間分別降至8.7個月及13.9個月,確保企業研發成果及早取得專利權保護;為使我國智財法制環境與國際接軌,積極翻修智慧財產相關法令,已提出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報行政院審查;提供便捷的我國及全球專利檢索資源,讓中小企業免費擁有超越大企業等級的專利檢索分析工具,加速掌握全球技術發展趨勢;主動接洽新創及產業聚落供應鏈廠商,由審查官親自深入輔導,提供高階研發主管及第一線研發人員智慧財產知識,解決廠商開發商品中面臨專利及商標保護之問題。

凡此種種,都為了營造更優質的智慧財產保護及運用環境,以促進國內產業創新及專利能量,帶動國外資金及技術引進,讓政府的產業創新政策,能在完善的智慧財產保護傘下,長遠穩健地推動。

展望2021

經濟情勢及智慧財產發展趨勢瞬息萬變,智慧局在過往所奠定的基礎上,隨時因應產業發展需求,推展各項新制及措施。展望2021年,我們將朝「審查躍升」、「法制優化」、「國際拓展」及「產業輔導」四個面向持續努力,以達到確保國內研發成果、拓展產業國際智財布局、促進產業創新及提升專利能量的目標。

● 審查躍升

我國發明專利初審案件審結期間已與先進國家相當,但智慧局並不以此為滿足,為了讓具研發能力的新創產業能更快速確認發明專利取得可能性並獲得專利保護,我們在2021年1月5日啟動「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這個方案是針對新創公司之需求所設計,特色在於透過優先審查以及主動辦理積極型面詢服務,加速新創公司專利布局進程並取得政府資金補助,掌握市場先機。在審查品質方面,智慧局將推進利用面詢協助專利審查的機制,將蒐集近年來企業及產業聚落對於審查實務的建議,研提「推進產業及專利審查人員的專利面詢新措施」,藉由不斷優化面詢制度,進一步提升審查效率和品質,共創智慧局與產業雙贏。

商標申請量逐年攀升,已連5年破10萬類,為鼓勵申請人利用電子申請,加快商標註冊申請案件審查,智慧局在2020年5月試行商標快軌審查作業,目前新申請案約有6成符合快軌案,平均首次通知期間為3.7個月,較一般案平均首通約縮短2個月,2021年將評估試行結果,提供最符合企業所需的審查服務。

● 法制優化

回應產業提升專利商標行政救濟程序效能,以迅速、有效解決紛爭的殷切期盼,智慧局推動簡併救濟層級、兩造對審之專利法商標法修法。這項修法將專利、商標爭議案件由現行之四級四審簡併為三級三審,涉及訴訟制度之重大變革,相關配套措施有待審慎溝通及討論。修正草案已於2020年12月30日進行法規預告,智慧局將多方蒐集意見,期望儘早完成此項改革。

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此次導入商標代理人制度,將商標代理人資格明確化,亦屬於重大變革。確保商標代理人專業能力,將有助於維持商標案件代理品質,透過代理人管理制度,也便利民眾查詢找到合適的商標代理人,長期來看能達到雙贏,本項法案已送到行政院審查,期盼2021年能順利完成立法。

著作權法規方面,因應網路科技、數位匯流的收視樣態,以及為解決學校遠距教學、圖書館數位典藏閱覽合理使用及公播音樂合理使用等議題,已完成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報請行政院審查。著作權法多年未有重大修正,這次的修正草案有助順應時代變遷著作利用的需求,智慧局將持續關注加速推動立法進程。

● 國際拓展

2020年因為疫情關係,許多與國外專利局及智慧局的實體交流不得不暫緩,但我們的腳步沒有停下,陸續啟動臺韓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及臺日、臺韓PPH永久型合作計畫。2021年我們將不畏疫情干擾,持續擴展臺加、臺印度、臺澳等雙邊及多邊智財交流,其中加速臺美雙邊合作是2021年重點,推動簽洽臺美PDX備忘錄、生物材料寄存合作備忘錄,深化臺美雙方智慧財產合作關係,使國人赴海外智財布局更為便捷;此外,臺日雙邊專利審查資料交換也將準備全面上線,透過兩國審查機構間全面性分享即時、高品質專利審查電子檔卷資料,不僅有利申請人即時取得公開後之臺日發明專利案的專利審查文件相關內容,更可提升我國專利審查資訊的國際能見度。

另一方面,智慧局申請獲准執行APEC計畫項目,預計2021年8月邀請APEC成員國的專家在臺舉辦「在智慧財產權領域運用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可能性」國際研討會。目前國際智慧財產權相關組織持續致力於推廣利用調解解決智財紛爭,我國應對此趨勢加以關注及因應,進而掌握發展相關服務產業。

● 產業輔導

COVID-19疫情延燒近一年,更出現變異病毒株,全球均期待加快疫苗及藥物研發,我們持續定期整理COVID-19國際上具潛力治療藥物之我國相關專利資訊,協助醫藥廠商瞭解專利狀況,快速選擇投入市場策略,希望新型冠狀病毒解藥研發順利,儘快上市造福國人。

配合政府當前推動「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政策,智慧局規劃在精準醫療領域參與其中並給予專利布局建議,將蒐集國家精準醫療研發團隊在研發過程中遭遇的智財問題給予專業建議及協助,並編製「運用AI於精準醫療之IP指南」,協助國家政策推動,支援AI醫療產業創新研發。

智慧局更將進一步思考為產業界服務的積極作為,持續提供業界各類符合產業需求的智財諮詢及輔導措施,包括主動接洽國內電連接器技術領域廠商,盤點企業申請專利過程中所遭遇之問題;輔導軟體、建築及室內設計產業申請專利保護;以及與「行政院新創基地」合作舉辦新創事業申請專利或商標註冊宣導說明會,促進其創新能量發展。

期許

面對驟然而至的經濟變局及挑戰,臺灣人民展現了過人的團結精神與應變機智,挺過艱辛的一年。未來,企業在市場競爭時所面臨的智財風險仍將越來越高,因此無論是政府推動的產業創新政策,或是個別企業的經營發展,都必須要深植智慧財產保護及運用的系統性思維與縱深戰略,才能在智財策略的引領及保護之下,找出自身的發展利基及競爭優勢。智慧局全體同仁也將群策群力、潛心擘劃,成為每位創新研發者一路上最堅實可靠的夥伴,並將持續深入產業,提供更為完善、更貼近產業需求的智財服務,讓臺灣產業對於智財管理及運用有更深的認識及掌握,運用IP共創臺灣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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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國智財服務業調查:業者大者恆大,但競爭也無法避免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過去十年來,中國每年專利和商標的申請、獲證量節節高升,不但使其在智財權上的國際影響力直追美、日等大國,也間接催生出一整片相關產業的生態系。從一開始的代理業務,到中後段的法律服務,甚至是衍生的諮詢、信息、商用化……等,中國的整個大智財服務產業,已然發展地相當蓬勃。

在去(2020)年底,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發布了一份「2020年全國知識產權服務業統計調查報告」,首次完整揭露了整個智財服務生態系的規模,其中除了有各個業別的相關統計數據,也透過問卷調查以及重點訪談的方式,得到了實務界對中國知識產權發展的觀察與建議。因此,即使這份調查的時間範圍只到2019年底,相當具有參考價值。

究竟整個中國智財服務業的規模有多大?根據調查分析,若將代理、法律服務、信息服務、諮詢服務、商用化服務、培訓服務等全部涵蓋在內,到2019年底全中國一共有6.6萬家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總就業人口為82萬人。若從營收數字來看,2019年的總營業收入約為2.1兆元人民幣(約9兆元新台幣),約莫台灣一整年國內生產毛額(GDP)的一半。

歷經多年發展,中國智財服務市場已相當龐大

不過,在不同省份中,智財服務業的發展程度也大不相同。調查結果顯示,廣東、北京、江蘇、浙江、山東等東部沿海省市,擁有超過53%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其中在中國改革開放最早、科技產業群聚的廣東省更是一枝獨秀,是唯一擁有一萬家以上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省份。

此外,智財生態圈內個別產業的競爭也呈現大者恆大的態勢,以專利代理為例, 2019年時申請案量前一百名的代理機構,雖然數量只占整體專利代理的5%不到,卻囊括了35.8%的申請案量;商標代理則更為極端:前一百名的代理商標註冊機構在數量上占比只有0.22%不到,但所占申請量已達到34.7%。

專利、商標代理機構:數量成長快、仍為產業主流

由於中國每年的專利、商標申請案量龐大,使得代理機構數量連年成長。以專利代理機構為例,2018年時就已經突破了2000家,2019年更達到了2600家以上,比起2010年成長了近三倍(圖1);商標代理也不惶多讓,在2014年至2019年間,機構數量也成長了一倍以上(圖2)。

圖1:2010~2019年中國專利代理機構數量變化
資料來源:2020年全國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統計調查報告,中國國家智慧財產權局(CNIPA),2020/12/30

圖2:2014~2019年中國專利代理機構數量變化
資料來源:2020年全國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統計調查報告,中國國家智慧財產權局(CNIPA),2020/12/30

這項成長數字也代表申請人不自己送件,而是透過代理機構與專利局、商標局往來,已經成為辦理專利、商標行政業務的普遍實務。調查發現,2019年透過代理機構提出的專利申請量為118.3萬件,代理率達到84.5%,比起2018年的77.4%又成長了7%左右。此外,2019年商標機構的代理率也有91%以上的水準,只是根據重點訪談的結果,純申請註冊的收費較低,每件僅有300~1300元之間。

除了代理機構,像是法律服務、信息服務、運營服務的發展也值得注意。以法律服務來說,雖然大宗業務還是傳統的侵權、權利歸屬糾紛,但契約以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的案量也愈來愈高,顯示智財權的爭議愈發多元;至於信息服務業,除了最主要的案件檢索分析,分析評議、專利導航和數據加工等都是新興的服務類別;而在運營服務上,由於有國家政策的支持,所以儘管許可轉讓、實施轉化仍是業務主流,但也有超過10%以上的服務機構,正在開展智財權的投資擔保等貨幣化業務。

市場漸趨飽和,未來價格競爭必然加劇

不過,經歷數年的高度成長後,中國的智財權產業也漸漸面臨市場飽和的問題。根據問卷調查結果,業者普遍面臨的主要問題就是市場惡性競爭以及需求不足;此外,高端人才稀缺以及人員流動性高也是影響市場發展的負面因素。

價格競爭的情形,在商標代理市場特別明顯。正由於代理申請的價格收費愈來愈低,業者普遍轉向開發異議程序、駁回複審等較複雜的程序來擴大收入來源。另一方面,為了遏止削價競爭,商標代理業者也普遍希望建立如同專利一般的市場准入制度,尤其是商標代理從業人員應具備相當的知識背景和法律素養,才能夠保證服務品質,建立行業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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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產品環安法規的全球趨勢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電子電氣設備是台灣重要的出口項目,產品在行銷全球各地時,尤其要注意各國對於產品環安相關規範。邁入2021年,又多了許多新的規範,本文將介紹歐盟、英國與南韓的新規定,相關業者必須從各國法令更新現況,去因應產品環安法規,以免不注意誤踩紅線。

RoHS(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為《關於限制在電子電器設備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這是由歐盟立法制定的一項強制性標準,主要用於規範電子電氣產品的材料及技術標準,目的在於消除電機電子產品中的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多溴二苯醚以及四種可塑劑共10項物質,透過對廢棄物進行合理的回收與處理,以達到環境保護和維護人類健康,該標準已於2006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

SGS台灣檢驗科技互聯暨產品事業群副理黃國智指出,歐盟委員會於2020年5月18日發布Commission Implementing Decision(EU) 2020/659,更新RoHS指令有關材料、零件以及電子電器設備所需技術文件的調和標準為《EN IEC 63000:2018》,並於《歐盟公報》發布後即刻生效,原來的調和標準《EN 50581:2012》將於2021年11月18日廢止。新標準《EN IEC 63000:2018》乃基於業界現有的國際標準《IEC 63000:2016》,本身就是基於調和標準EN 50581:2012所制定的。

EU RoHS Pack 15 建議新增限用物質

歐盟從2018年2月9日開始啟動新的RoHS修訂計畫(Pack 15),用於審查限用物質清單,並根據2011/65 / EU指令評估新的豁免申請。Pack 15項目包括兩部分:

(一)限用物質評估,現有評估方法辨識和評估可能限制物質的,並更新物質清單,並評估一些未來可能受到限制的物質;

(二)排外項目評估,確認和更新豁免評估的方法學,並評估新的豁免申請。

Pack 15於2018年4月20日提出七種物質作為審查限用物質清單評估,徵求意見至2018年6月15日截止,評估涉及的七項物質和物質群為:

  • 二氯化鈷和硫酸鈷
  • 硫酸鎳和氨基磺酸鎳
  • 鈹及其化合物
  • 磷化銦
  • TBBP-A
  • MCCP
  • 三氧化二銻

圖一、Pack 15七項審查限用物質清單
2021/1/13,後防疫時代—綠色供應鏈智能服務系統研討會,黃國智簡報資料

歐盟委員會呼籲各界對修訂時間表草案提出意見回饋,並在2019年春季公開諮詢,2019年Q4舉行利益相關者會議,歐盟委員會計劃將在2021年7月之前向歐洲議會和部長理事會報告。

黃國智指出,2020年4月8日,歐盟RoHS諮詢機構宣佈關於這7項不同物質和物質群的物質評估已完成,而Pack 15針對7種物質和物質群的利益相關者最終會議,已於2020年4月27日召開,並在會中建議限制使用鏈氯化石蠟(MCCPs) 和四溴雙酚A(TBBP-A)。

在本次會議中,建議在RoHS指令中增加對MCCP和TBBP-A限制,而其他五項物質沒有限制建議。會議建議限制的MCCPs碳鏈長度為C14-17(直鏈或支鏈)。 因MCCPs符合REACH附錄XIII關於持久性,生物累積性和毒性物質(PBT)以及高持久性和高生物累積性物質(vPvB)的標準。MCCPs作為阻燃劑和增塑劑使用的替代品已可商購獲得。同時,在REACH法規框架下,正在對TBBP-A是否為內分泌干擾物和PBT物質進行評估,將根據評估結果決定有關RoHS的最終限制。【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77期:2021產品環安法規的全球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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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意「老藥新用」策略腳下的專利地雷 — 從美國Eli Lilly案淺談藥物劑型的均等論攻防
李秉燊/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Eli Lilly公司推出的Alimta(愛寧達注射劑)是臨床常用的抗癌藥物。在Alimta的藥物結構專利到期後Eli Lilly公司憑藉其後續申請的「抗葉酸組合的治療方法專利」('209號專利)成功抵禦無數欲藉由「老藥新用」策略進軍此塊豐厚市場的學名藥廠。本文藉2019年9月和2020年12月等兩則CAFC判決,說明原開發藥廠如何主張均等論將均等範圍擴張至系爭藥物的所有劑型和申請歷史禁反言的攻防。

圖片來源:iStockphoto

「老藥新用」之新藥開發策略,具開發時程較短、開發成本較低及投資成功率較高等優點。製藥廠商不需投入大筆研發經費與時間成本創造全新暢銷藥物,而是將已上市的藥物透過新劑型、新複方(組合型藥品)、新適應症及新給藥途徑延續或甚至開拓全新的商業價值。在美國,FDA (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食品藥物管理署) 將「老藥新用」策略下的藥物研發及上市申請途徑規範在505(b)(2)。

從專利與產業交會的角度觀之,相較從零開始研發全新藥物,「老藥新用」猶如搭載新興或中小型製藥廠商開往市場的直達車,但開發他人老藥來新用的藥廠仍必須防範原開發藥廠早已在該直達的道路埋藏著阻擋去路的專利地雷。相對而言,原開發藥廠亦可持續研究自家藥物潛在的新劑型、新複方(組合型藥品)、新適應症及新給藥途徑,積極申請專利和布局,以形成阻擋學名藥廠進入市場的阻礙,延長自家暢銷藥物的生命週期,鞏固獨佔市場下的豐厚利潤。

案件背景

Alimta��(愛寧達注射劑)是臨床常用的抗癌藥物。自2002年上市後,Eli Lilly公司積極拓展的適應症版圖持續開枝散葉,使其成為該公司最暢銷的產品之一。Alimta��的活性藥物成份為「培美曲塞」(pemetrexed),該化合物是一種葉酸拮抗劑,藉由阻斷細胞複製必須之葉酸依賴性代謝過程,達到抗腫瘤的功效。「培美曲塞」的結構、製備方法和抗癌活性等發明核心,於1994年取得美國5,344,932號專利('932號專利),並已於2016年6月到期。

但在前述'932號專利權期間屆至後,長江後浪掀起的專利戰爭大戲才正要上演。Eli Lilly公司憑藉其後續申請之美國第7,772,209號「抗葉酸組合的治療方法專利」('209號專利),不論是無效挑戰抑或侵權訴訟等大大小小的戰役,無戰不勝、無往不利,至少抵禦了六至七家學名藥廠的圍攻和侵門踏戶,成功保有Alimta��豐厚的美國市場。

姑不論專利無效挑戰的火花四射,侵權訴訟的攻防廣泛牽涉到「引誘侵權」和「均等侵權」等不同範疇的議題即精彩萬分。例如「引誘侵權」的部分,本刊在第191期《學名藥仿單是否構成方法專利引誘侵權?2017年Eli Lilly and Company v. Teva Parenteral Medicines案》一文中,曾介紹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在Teva案指出:若藥品仿單所建議的治療(使用)方法尚受專利保護,製造並銷售Alimta��學名藥的藥廠即可能構成引誘侵權。本文在此則著重2019年Hospira案和2020年Apotex案等兩件侵權訴訟中對'209號專利「均等範圍解釋」和以「申請歷史禁反言」作為限制事項的攻防。

系爭'209號專利

承前述,Alimta��活性藥物成份的劑型為「培美曲塞二鈉」(pemetrexed disodium),是一種抗癌效果良好的葉酸拮抗劑,但其不像標靶藥物般具有對腫瘤細胞的特異性,所以不論是腫瘤細胞或是正常細胞內的葉酸均受其抑制,因此對施用的患者產生強烈的副作用。為減少「培美曲塞二鈉」的毒性,'209號專利的權利範圍包含在使用該藥物前預先使用兩種維他命:人工合成葉酸(folic acid)和維他命B12。以下說明本案主要攻防的請求項:

1. 一種對有需要的患者施用培美曲塞二鈉的方法,包括:先施用一有效劑量的人工葉酸(folic acid)與一有效劑量的甲基丙二酸降低劑(methylmalonic acid),隨後再施用一有效劑量的培美曲塞二鈉,其中甲基丙二酸降低劑係選自,由維他命B12、羥基鈷胺素(hydroxycobalamin)、cyano-10-chlorocobalamin、aquocobalamin perchlorate、aquo-10-cobalamin perchlorate、azidocobalamin、cobalamin、cyanocobalamin、或 chlorocobalamin所組成之群組。

12. 一種對化療病人施用培美曲塞二鈉之改良方法,其中改良處包括:

a) 在第一次施用培美曲塞二鈉前施用介於約350 μg到約1000 μg的人工葉酸
b) 在第一次施用培美曲塞二鈉前施用介於約500 μg到約1500μg的維他命B12;且
c) 施用培美曲塞二鈉

多家學名藥廠循505(b)(2)途徑申請不同劑型的培美曲塞上市

承前所述,Alimta��為Eli Lilly公司最暢銷的產品之一,眾多學名藥廠無不虎視眈眈,想方設法突破專利重圍,爭食這塊市場大餅。這時'209號專利即展現一夫當關,萬夫莫敵的氣概。

除本刊曾介紹的Teva公司直接仿製Alimta��的活性藥物成份「培美曲塞二鈉」(pemetrexed disodium),在'932號結構專利權期間屆至後申請學名藥上市,但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判「引誘他人侵害'209號治療方法專利」外。本文則主要介紹其他多家學名藥廠,包含Dr. Reddy公司、Hospira公司和Apotex公司,另以改良「培美曲塞」劑型的方式循505(b)(2)途徑申請上市,以祈能夠迴避'209號專利的文義範圍的圖謀。

然而,無論是Dr. Reddy公司和Hospira公司研製的「培美曲塞雙三羥甲基氨基甲烷」(pemetrexed ditromethamine),還是Apotex公司研製的「培美曲塞磷酸氫二鉀」(pemetrexed dipotassium),均分別在2019年9月和2020年12月被CAFC維持聯邦地院判決,判定落入'209號專利的均等範圍。上述兩個判決均對'209號專利的均等侵權與申請歷史禁反言的攻防有詳細的理由,為探討治療方法專利中藥物劑型適用均等論的良好案例。【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77期:留意「老藥新用」策略腳下的專利地雷 — 從美國Eli Lilly案淺談藥物劑型的均等論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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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自2020年8月1日起,國立成功大學 (以下簡稱成大) 的研究總中心正式更名為產學創新總中心,究竟除了名稱變更外,在組織架構上又起了什麼變化?對於成大整體在研發創新及產學合作方面的運作,又會產生什麼實質的影響?毫無疑問的,成大產學合作績效表現在國內大專校院裡一直都非常亮眼,不管是在「爭取企業界機構產學與效率」或是「智慧財產授權收益與效率」,一直都名列前茅。而且,在《遠見》雜誌去年初公布的《2020企業最愛大學生排行榜》中,成大連續6年蟬聯冠軍,其畢業生為企業最愛僱用的社會新鮮人。為何企業厚愛成大學生?為何成大於產學合作表現如此亮眼?有什麼做法是值得其他學校學習的?藉成大產學創新總中心正名之際,北美智權報專訪了成大助理副校長暨產學創新總中心主任莊偉哲及產學創新總中心營運長暨企業關係與技轉中心主任張志涵,將分兩刊期為讀者解開這個令人好奇的迷團,這一期先由張志涵解構成大產學創新總中心,及分享成大智財管理及產學合作的經驗,下一期將由莊偉哲來解密成大的創新育成中心。

讓產學資源更集中

成大產學創新總中心營運長暨企業關係與技轉中心主任張志涵
攝影:李淑蓮

究竟新成立的產學創新總中心與成大既有的研究總中心除了名字不一樣之外,在功能及架構上又有什麼異同?如何能在產學合作績效助成大更上層樓?針對這個問題,成大產學創新總中心營運長暨企業關係與技轉中心主任張志涵指出,原本的研究總中心集三大任務於一身:技術移轉、智財管理、新創育成;在產學創新總中心成立之前,成大的產學管理與推廣單位是相對較多的:包括一個是國際產學聯盟,這是一個計劃型的產學單位;另一個單位是研究總中心,旗下有80多個編制外體制內的二級研究中心,這些研究中心都是自給自足,必須對外尋找研究計劃,覓取研究經費來支持中心的運作,不靠學校經費營運的;還有一個單位就是研發處,學校的學術單位(包括系、所、院)與企業或政府簽訂的計畫都會彙整到研發處。而在產學創新總中心成立之後,即整合了以上三個產學業務,這是成大產學在最近一年裡最大的變更。現在成大學術單位與政府單位簽的合約仍然是由研發處管理,但與企業簽訂的案子則會由產學創新總中心負責,如此一來,總中心的產學經營便更全面及完整。此外,改組前的國際產學聯盟也一併納入產學創新總中心,使得成大產學的結構、機制整合在一起,從而資源也變得比較豐厚。

另一方面,原來的技轉育成中心當初是在研發總中心下面的二級單位,一直是負責學校的技術移轉及新創育成的任務,而這次整併後,技轉育成中心的功能被調整為負責企業關係及技轉,而新創育成則由另一個單位新創加速中心負責(詳見圖1)。

圖1. 成大產學創新總中心組織架構圖
圖片來源:成大產學創新總中心官網

專利重質不重量 授權數比獲證數重要

身為IMPACT (臺灣智財加值管理營運中心)計畫協同主持人,張志涵指出,成大不著重專利的獲證數,而是著眼於專利的授權數。他說:「因為學校本身不實施專利,而任何沒有授權出去的專利都是負債。可是公司企業卻不一樣,專利就算不實施也可以用來保護企業,甚至可以拿去貸款,因此價值是很多元的。但對學校而言,專利只有一個功能,不是賣出去就是授權出去,不然就是負債,並不是資產。從這個觀念建立,我們不再在意獲證專利的數目,而是著重授權了多少專利出去,讓專利產生真正的價值。」雖然這是一個很正確的觀念,可是這其中也有一個困擾,就是每年美國USPTO的統計都是獲證多少,調查機構也是以專利獲證量來進行學校評比的。但這對學校來說不是重點,只是對公司企業來說是重要的指標,因為從專利數可以看出一家公司的研發量。對學校來講,專利數量多不一定比專利數量少的來得好,特別是要取得專利的難度不高,有時候只要照審委的意見把請求項一直限縮即可,但這種專利並沒有什麼價值。

張志涵表示,其實成大也有在國外拿專利告過其他公司,但合作的律師表示成大的專利牙齒不夠強,所以成效有限。經過了這樣學習的過程,與參考企業在專利智財的運作機制,觀念也一直在調整,現在的思維是如何把授權量提高,才能突顯專利的價值與品質。「技術的價值來自專利的品質,如何專利沒有品質,技術就沒有價值了,所以專利是一個用來提高技術價值的手段。」他認為技術要商品化,優質的專利保護是必須的,「目前政府投入了許多資源在校園去做前期的研發,如果研發成果有商業的潛力,是應該把它好好保護的。」

希望廠商成功後回饋成大 創造雙贏局面

目前成大一年產學合作的量能約新台幣45億到55億,中間也有包括政府計畫,企業的部分約占20%,。就授權的策略方面,針對國內廠商,成大著重的不是高額授權金,而是希望廠商能成功商品化,等廠商成功之後再與廠商分享利潤,亦即所謂的延伸利益金。張志涵認為最好的方式是廠商將技術成功商品化,待公司成功之後,再回過頭來對成大作捐贈的動作。雖然在表面上還是會收取一些授權金,但這不是成大的重點,成大最主要是希望廠商成功後的回饋。但針對國外廠商卻不一樣,因為同一項技術,台灣廠商由於受限於市場,授權金可能只有一百萬新台幣,但如果是賣給國外廠商,授權金有可能變一百萬美金,這主要是因為台灣廠商在產業的分工上所能看到的利潤有限,授權金也不可能太高。因此,成大這幾年在授權的部分希望朝國際化邁進。

除了專利授權及買賣外,成大與企業另一種產學合作的模式就是共同研發,其中一種方式就是廠商只需要繳付一筆前期授權金,等技術研發成功申請專利獲證後,專利即歸企業所有;此一方式對成大及企業而言,是雙贏的策略。對企業而言,不用特別養一個團隊,在成大即可以獲得優秀的教授與學生人才協助研發;對成大而言,除了有前期授權金的收入外,也給了學生及老師一個很好的學習及實作機會,對學生以後的就業有很大助益。

張志涵認為成大學生對失敗的容忍度及團隊的精神,是很珍貴的特質,而這也是受企業歡迎的主要原因之一。在THE(Times Higher Education)的大學排名中,有一個評分項目是「產學」(Industry Income),從有這個排名以來,成大從沒有低於99分,2021年更是拿了100分。反觀台灣一些頂大在這個項目上只有60分,因此成大在產學的項目上,相對是世界級的。

張志涵表示成大與企業界的關係比其他頂大來得緊密,部分應該跟歷史背景有重要關連。他指出,成大從日據時代成立以來就定位在以工業應用為主,它的定位本來就不是帝國大學,而是以提升工業水準為己任,而這就是產學合作的核心,與帝國大學把重點放在學術研究是不一樣的。至於第二個原因可能是台灣早期其他頂大的學生畢業後出國的比較多,而成大學生則是選擇留在台灣,因此台灣這些年來的工業發展歷史中,成大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這些成大的畢業生即使在國內其他大學唸完研究所,也多選擇留在台灣,當這些學生投入社會甚至是創業之後,對成大的量能與特質也比較了解,也願意找成大合作,這也是成大跟企業關係緊密的另一個原因。「成大儘管是位處南部,但仍能作得產學排名第一,如果是身處北部的話,成果應更是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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