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去年幾乎同一時間,美國眾議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司法委員會,就已經對「尖牙(FAANG,泛指臉書、蘋果、亞馬遜、谷歌等大型科技業者)」公司明確表達了加強監管的立場。在歷經一年多調查、總篇幅超過四百頁的數位市場競爭調查報告(INVESTIGATION OF COMPETITION INDIGITALMARKETS)中,內容直指這些公司已經擁有了太多權力,構成了實質上的壟斷,必須施以更有效的監督與管理;這份報告甚至還警告,如果不採取行動,「美國的經濟與民主制度將岌岌可危(at stake)!」
科技巨頭(Big Tech)對公眾生活的影響日益擴大,如何在科技發展、商業利益與個人權利之間取得平衡,已成為各國重要課題。歐盟(EU)於2020年12月15日同時提出《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 Act, DSA)與《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 Act, DMA)草案,便期望透過強而有力的監管架構,為歐洲打造兼顧人權保障與公平競爭的數位環境。
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曾於2014年至2019年優先事項中提出「數位單一市場」(Digital Single Market, DSM)策略,聚焦在取用(使消費者及企業更容易取得數位商品與服務)、環境(為數位網路及創新服務打造合理且公平的競爭環境)以及經濟與社會(極大化數位經濟的增長潛力)三大面向,立法成果相當豐碩。
如今,在2019年至2024年優先事項中之「歐洲適應數位時代(A Europe fit for the digital age)」策略,再度推出DSA與DMA兩大法案,為歐洲數位監管工作揭開新的篇章。相較於美國以反托拉斯法制衡科技巨頭,不僅因應緩慢而且成效不彰,歐盟透過該兩項立法,能夠積極規範而非直至損害發生才出手懲處;不過,DSA與DMA仍有待歐洲議會及各會員國完成立法批准,預估需數個月甚至數年才能生效。
DSA法案:建立安全且具問責機制的線上環境
保障基本權利的另一項利器
自2018年起實施之《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普遍認為是歐盟捍衛基本權利的一記重拳。而如今,DSA儼然成為「第二部GDPR」,要求平台業者重視使用者權利,並且制定符合人權標準的監管規範,藉此處理線上仇恨言論及不實訊息、提高線上政治廣告之透明度、確保電子商務公平性等議題。此舉不僅全面性地改變歐洲對於線上服務的監管方式,也將如同GDPR一般,為網路內容治理樹立全球性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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