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民事訴訟制度為讓糾紛所涉及的事實能完整呈現,其有「證據開示」(discovery)程序。在聯邦法院部分,「證據開示」的工具與運作方式規定在《聯邦民事訴訟法》(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FRCP)中。以下,本文簡介相關的訴訟規定與工具,並與台灣現行制度相比較。
詰問程序的執行方式則規定在FRCP第30條,包括應通知對造所欲詰問對象之身份或其性質、記錄方式、交互詰問的形式、詰問時間、詰問記錄草稿審視……等等。此外,根據FRCP第31條,詰問可採書面方式。最後,應注意的是詰問所得的資訊於審判時並非全部具有證據能力。根據FRCP第32條,證據能力的條件三項:(1)證人有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所陪同;(2)符合《聯邦證據規則》(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之證人證據規定;(3)本條所指定的可使用事項(例如:證人已往生、證人是當事人或其管理階層)。
如果回覆方基於善意而必須回覆更細節的事物、或僅否認部分內容,其必須具體指出所承認的部分,並且否認其餘的部分、或就該其餘的部分陳述細節的內容。例如在Doster v. Beard案判決中,系爭自承請求書狀第4項請求要求原告承認有被給予清潔用品,但原告回覆說其僅有收領衛生紙;該案法院認為原告曾被提示說衛生紙非屬清潔用品而僅屬浴室物品,故其回覆並未回應系爭請求;但該法院指出若原告認為衛生紙屬於清潔用品,其必須明確陳述該見解。
第一種聲請為「強制揭露申請(motion to compel disclosure)」,其針對對造未能履行初始揭露之義務時,而可命對造揭露或其他必要行為。第二種聲請為「強制回覆證據開示聲請(motion to compel a discovery response)」,以要求受詰問者或受書面詢問者回覆、法人當事人指定代表回覆、對造製作文件或准許檢視等等。
藥物配方製備方法的專利侵權判斷 — 2020年Vectura Ltd. v. GlaxoSmithKline LLC案
李秉燊/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2020年11月,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在Vectura Ltd. v. GlaxoSmithKline LLC案維持聯邦地院判決,認定GSK公司製造銷售的「乾粉吸入劑」系列產品侵犯Vectura公司的美國第8,303,991號專利,並根據雙方曾經的授權契約和被控侵權產品的整體市場價值,維持GSK公司須賠償相當於授權金的9千萬美元。本文專注於本案在藥物配方製備方法專利侵權判斷時涉及的兩大爭議,包含(1)在哪些情況下,用來保護產品或裝置的專利範圍,可能因為說明書以實施例揭露特定藥物配方的製備過程而受到限縮,和(2)如何以實驗數據判斷被控侵權產品是否侵權。
一種製備用於肺部給藥之藥物組合物中複合活性顆粒的方法,該複合活性顆粒包含藥物活性顆粒和表面具有特定添加劑顆粒的藥物活性顆粒,其中所述活性顆粒的質量氣體動力學中位數直徑不超過10μm,且其中添加劑在遞送裝置運行時可以促進複合活性顆粒的輸送。(Composite active particles for use in a pharmaceutical composition for pulmonary administration, each composite active particle comprising a particle of active material and particulate additive material on the surface of that particle of active material, wherein the composite active particles have a mass median aerodynamic diameter of not more than 10μm, and wherein the additive material promotes the dispersion of the composite active particles upon actuation of a delivery device.)
請求項2為依附於請求項1的附屬項,並限制請求項1所述的添加劑係包含一或多種「金屬硬脂酸鹽或其他衍生物」(metal stearate or derivative)。請求項3則為依附於請求項2的附屬項,並特定請求項2所述的金屬硬脂酸鹽為「硬脂酸鎂」(magnesium stearate)。
林佳龍強調,雖然新科技可以改變交通型態,但是由於還涉及了人、車、環境等因素,未來從事公共運輸基礎建設時必須採取新思維,5G行動通訊和區塊鏈的成熟,讓交通行動服務(Mobility as a Service)平台得以運行,並可整合大數據、人工智慧與機器學習,進一步達成車聯網和自動駕駛。
鴻海推動MIH電動車開放平台大聯盟
鴻海集團技術長魏國章則以「汽車產業新浪潮下的典範轉移」為題進行分享,魏國章觀察目前的汽車產業,多數仍從硬體定義的觀點出發,導致系統相對封閉、架構相對複雜、管理和參與難度也高,鴻海集團近期推出MIH電動車開放平台,「軟體與開放」正是核心價值,希望透過軟體概念顛覆既有汽車產業。MIH平台鎖定支援多種個人化模式的自動駕駛和智慧車應用,並積極投入智慧車領域,目前全球已經有超過200個重要廠商參與,根據鴻海提供的資料,MIH平台的全球夥伴包括亞馬遜網路服務AWS(Amazon Web Services)、微軟(Microsoft)、聯發科(MediaTek)、高通(Qualcomm)、德州儀器(TI)、意法半導體(ST)、羅姆(ROHM)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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