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永信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有些申請人對於專利說明書的期待通常是希望包山包海,想得到的元件、材料等全部都寫到說明書中,認為在這樣的標準下產生的說明書才稱得上是「好的」專利申請案,然而真的是這樣嗎?事實上,如果撰寫方向錯誤,寫越多可能只會讓自己喪失更多權利!以下將以均等論的觀點來分析撰寫尺度的拿捏。
圖片來源:Pixabay 台灣在5月時發生兩次全國緊急分區輪流供電,難免使人民疑惑我國是否缺電?是否發電設備不足?
臺電對於兩次大停電的解釋分別是:
「高雄路北超高壓變電所,正配合興達電廠新機組未來輸送電力所需,進行輸電線路容量擴充提升工程,但昨(5/13)日進行加入系統前的竣工檢查與測試時,台電同仁誤操作編號3541隔離開關,造成輸電設備匯流排產生接地故障事故,電力系統電壓驟降,進而引起就近的興達電廠出現4部機組跳機的保護措施,無法正常送出電力,供電量瞬間減少約220萬瓩,電力系統頻率瞬間降低,因此自動啟動「低頻卸載」緊急安全保護措施,自下午3時起執行緊急分區輪流停電,共影響約400萬戶...。」(513大停電)
「興達電廠1號機下午故障跳機,而水情不佳,水力發電無法補位,加上共有近457萬瓩裝置容量的機組正在大修,無法發電。另一方面,用電攀升,用電量連續多日打破紀錄,尖峰提前到來,超乎預期,造成供電緊澀,因此晚間8時系統自動保護設備動作,造成部分用戶因低頻卸載停電...。」(517大停電)
上述臺電公司對於停電原因的解釋,關鍵的幾點在於:1.對於輸配電設施的人為操作錯誤;2.五月份連續破紀錄的用電尖峰;3.多部發電機組年度歲修已排定而無法在尖峰用電時間發電供應;4.發電機組故障無法發電;5.水情不佳造成水力發電無法補位。本文將嘗試與讀者一起從法制層面的角度來理解兩次大停電的原因,以及探討就法制度面上如何避免這些原因再度發生。受限於篇幅字數,本文僅就前三點提出分析。
台灣電業法下的供電基本架構
一般人民理解的電業,大致上就是臺電公司。但就電業的角度而言,大致上可區分為「發電業」、「輸配電業」、「售電業」。人民要有電可用,必須發電、輸配電與售電,互相配合,對於每日用電量有精準的預估,依其預估,由發電端生產的足夠的電力,然後順利輸配到用戶端,完成每日的供電任務。
發電端生產電力,是由各種不同的發電機組(裝置)所生產,例如:煤電機組、天然氣電機組、再生能源機組(光電、風電…)、燃油發電機組、核能機組、汽電共生機組…等等,也就是俗稱的「電廠」。有足夠的「電廠」,才能製造出人民所需要的電力。
電廠生產的電力,則仰賴輸配電端建設足夠密度及數量的「電網」(例如變電所、變電站、電塔、電纜、輸電線等等),保持電網強韌足以承受發電端所發的電力,而得以健全順暢地輸配電力給用戶。
至於人民究竟需要多少電力?要準備多少?則是由售電者依過往的經驗(季節、時間…等因素),統計盤點預估每日的用電尖峰、次尖峰及離峰,在不同的時間、季節,調度各個不同的發電機組,提供適量的電力。畢竟在電力儲存服務尚未成熟的今日,電發了不用,都是浪費。
由於臺電公司為我國最大的綜合電業,因此上述的工作基本上都由臺電公司來承擔。若有任何一個環節出了問題,電力供應就會有狀況。電業法為確保每一個環節能夠正常運作,有其機制。就發電業與售電業的部分,電業法第27條規定了供電穩定及安全的機制,發電業與售電業在銷售電能予用戶時,需要準備適當的備用供電容量。也就是說,符合一定條件的發電業者或售電業者,要準備比銷售量更多的備用供電容量。白話來說,就是法律要求業者備貨量要比銷貨量更高。
圖一、台灣歷年供電備用容量率
圖片來源:臺電 就輸配電業的部分,為了確保供電安全及穩定,電業法第25條及第9條規定,輸配電業應建立電力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記載電網線路的分布位置、電壓、使用狀況等相關資料,並適時更新、接受檢查,另應依調度需求提供必要之輔助服務(也就是為完成電力傳輸並確保電力系統安全及穩定所需採行的服務措施),讓「電網」可以順暢地把電輸配到用戶手上。
而不論是發電端或輸配電端,均應依規定設置電業設備、裝置安全保護設施、定期檢驗及維護其電業設備並記載檢驗及維護之結果(電業法第30條、第31條),以維持整體設備的供電穩定。
513與517大停電的問題癥結
有了這些電業法的基本架構理解,我們回頭過來看臺電公司對於兩次大停電的原因,就可以有比較體系性的認知:
一、513大停電的直接原因,是高雄路北超高壓變電所因台電同仁誤操作隔離開關,造成輸電設備匯流排產生接地故障事故,引起就近的興達電廠4部機組無法正常送出電力。這是「輸配電業」的維護管理問題。
二、517大停電的原因,是興達電廠1號機下午故障跳機,水力發電因缺水無法補位,加上共有近457萬瓩裝置容量的機組正在大修無法發電,同時用電量連續多日打破紀錄...。就興達電廠1號機故障的部分,是「發電業」的特定發電機組維護不良問題;就水情不佳造成水力發電無法救援供電的部分,則是「發電業」具有升降載快速即時救援特性的水力機組供應不足問題(但這同時涉及老天下不下雨);就將近457萬瓩裝置容量的機組正在大修無法發電的部分,是「發電業」歲修排程維護管理失準的問題;就用電量連續多日打破紀錄超乎預期的部分,則是「發電業與售電業」在預估電力供應量與銷售量失準的管理問題。
簡言之,513與517大停電,就是台電的管理問題。而不是電廠建設不足的問題。【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87期:從513與517大停電原因探討台灣電業法制規範的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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