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3日 星期三

從專利看各大廠智慧眼鏡的最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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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第358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從專利看各大廠智慧眼鏡的最新發展
   
法規訴訟 歐盟商標近似之整體印象判斷:2020年Sumol + Compal Marcas, SA v EUIPO案
   
深入報導 疫後經濟預測:K型復甦的世界即將來臨
   
研發創新 SEMICON Taiwan 2020 Hybrid正式登場 整合產官學關鍵能量 推動半導體下一個黃金50年
   
智財管理 功能界定物的迷霧
   
 
從專利看各大廠智慧眼鏡的最新發展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截至目前,全球科技大廠都在致力於布局VR/AR�t域,而智慧眼鏡正是VR/AR技術最重要的商業化產品應用。儘管蘋果和三星的智慧眼鏡都還沒有明確的產品問世計畫,但是近期不斷曝光的各項新專利,顯示智慧眼鏡的競爭激烈……

圖片來源:pixabay.com

Apple Glass可能在2023年問世

蘋果一項新的專利申請中,描述了如何用眼睛控制蘋果眼鏡。根據專利申請資料,用戶可以透過混合眼動、眨眼和凝視來實現眼睛控制,還可以使用敲擊或滑動來接收用戶輸入,或是透過Siri來控制Apple Glass。國外媒體9to5網站也預測,在2022年將可看到一款以遊戲為中心的頭戴式耳機,並在2023年完成蘋果眼鏡的概念,目前蘋果公司已經將部分AR鏡頭試生產。

圖一、專利顯示蘋果眼鏡可用眼睛進行控制。
圖片來源:USPTO ,US2020/0225747A1

根據蘋果另一項專利顯示, Apple Glass有可能搭載自動對焦人眼的鏡片,蘋果設計一個以多個鏡片打造而成的系統,利用光學元件將iPhone 畫面直接置於用戶眼前,使用戶感覺螢幕展示的內容離實際距離更遠,甚至距離眼睛幾英吋之內也不失焦。除了光學組件外,專利還提到利用顯示器調整以滿足用戶的視覺需求,包括更改顯示器上圖像相對於其眼睛的位置、調整內容大小以保持一致性。

圖二、Apple Glass可能搭載自動調整度數的鏡片。
圖片來源:USPTO,US 10,686,922B2

此外,為了增強顯示和虛擬現實系統運行時所需要的大量計算,蘋果另一項新專利是採用無線基地台提升智慧眼鏡的性能。為了讓AR眼鏡擁有更加完善的功能和體驗,蘋果採用無線設計的頭戴顯示器,由內置的電池組進行供電,數據計算則交由無線基地台處理。透過低延遲的無線傳輸將用戶的操作傳輸到基地台中,基地台再將運算後的的畫面從傳輸到眼鏡上,眼鏡本身只是一個中繼和顯示裝置。蘋果希望透過這樣的設計兼顧產品的性能與體積,並且讓產品運行更長的時間。這項專利除了加強信號的強度,保持畫面的穩定降低干擾,同時減少基地台運行所需的功率、增強信號的私密性。

三星智慧眼鏡採用Tizen操作系統

根據三星曝光的專利顯示,三星智慧眼鏡設計與自家的智慧手錶有關,因為這款眼鏡的界面看起來類似三星Galaxy Watch Active 2上的Tizen操作系統,也就是可通過觸摸眼鏡邊框來進行控制。因此,市場推測三星智慧眼鏡不會使用Android或Google的Wear 系統,而是使用自己的Tizen操作系統,其優勢在於可與三星的所有家用電器緊密結合,包括冰箱到電視、洗衣機和乾衣機,將與三星的物聯網市場和家庭自動化發展保持一致。

圖三、三星的智慧眼鏡可利用觸摸邊框進行控制。
圖片來源:patentlyapple

另外,根據WIPO在今年6月4日公佈的專利,三星正在研究如何將AR眼鏡連接到另一個設備,這項電子設備包括觸控螢幕、通訊模組以及至少一個處理器,並以投射虛擬顯示,在未來AR眼鏡可能成為智慧型手機的第二塊螢幕。

圖四、三星申請了可以連接到另一台設備的AR眼鏡專利。
圖片來源:WO/2020/111594

華為智慧眼鏡彈出式鏡頭設計

華為與Gentle Monster合作打造的Eyewear II智慧眼鏡剛在9月10日正式發售,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最近批准了華為申請的 AR 智慧眼鏡專利。這項專利最特別之處在於採用了彈出式鏡頭設計,功能與智慧手機中彈出式鏡頭的功能相同,同時用戶可以通過應用程式控制相機鏡頭的旋轉,當不需要使用相機時可以輕鬆關閉相機電源。目前這一設計仍處於專利階段,尚不清楚華為是否會在未來的新品中用上這項設計。

圖五、華為智慧眼鏡及智慧眼鏡控制系統
圖片來源:CNIPA,申請公佈號CN111367081A

OPPO在歐洲申請OPPO Glass商標

OPPO在今年上半年正式發佈智慧手錶OPPO Watch,在AR眼鏡產品上也有了新消息。2020年9月3日,OPPO向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申請了名稱為OPPO Glass的商標,這項商標申請規在第9類,可能應用在OPPO的首款AR眼鏡。

其實早在2019年底的未來科技大會上,OPPO就已經曝光過旗下智慧眼鏡的工程樣品,這款配備3D環繞技術的智慧眼鏡,擁有兩顆魚眼鏡頭,並內置了第三個鏡頭和一個ToF鏡頭來檢測距離,推測將成為AR遊戲的一個設備平臺。當時OPPO曾表示,OPPO AR Glass將在一年內上市,隨著OPPO在歐洲申請的商標文件曝光,可以期待OPPO有可能在歐洲市場率先亮相。

圖六、OPPO向歐盟智慧財產局申請OPPO Glass商標
圖片來源:EUIPO,申請號0183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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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商標近似之整體印象判斷:2020年Sumol + Compal Marcas, SA v EUIPO案
楊智傑/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當商標圖案有主要部分與次要部分時,如何做整體的近似判斷與混淆誤認之虞判斷?歐洲普通法院於2020年9月9日,做出Sumol + Compal Marcas v EUIPO案,歐洲法院認為,當商標圖案中的部分元素識別性較低,縱使面積較大仍不屬於主要部分。最後判決認為,案件中的商標不構成近似而無混淆誤認之虞。

Jacob博士申請的系爭商標

本案事實如下,2015年2月16日,Mr Ludwig Manfred Jacob先生,向歐盟智財局申請註冊歐盟商標,商標圖案如下。

圖一、Jacob博士申請系爭商標
圖片來源:T-879/19 - Sumol + Compal Marcas v EUIPO - Jacob (Dr. Jacob's essentials), Judgment ECLI:EU:T:2020:401.

其所指定的商品類別,乃尼斯公約第5類、29類、30類、32類等類別。其中第5類指定於藥物製劑;醫療用途之衛生製劑; 醫療用途之飲食製劑;營養補充物、非醫療用途之食物補充品等。歐盟商標局於2015年3月24日公告系爭商標,公告號為056/2015。

葡萄牙果汁製造商Sumol + Compal Marcas公司提出異議

在可提出異議程序的最後一天2015年6月24日,葡萄牙的果汁製造商Sumol + Compal Marcas公司(本案的異議申請人及上訴人),對該商標提出異議。其提出異議的理由是,系爭商標與之前已經存在的商標,構成近似,而有混淆誤認之虞。所據以異議之商標,包括下列幾個商標:

1. 2005年7月18日所申請,國際註冊號860539號商標,商標的文字組成為「COMPAL ESSENCIAL」,並且將保護擴及於歐盟;

2. 2008年2月29日所申請,葡萄牙註冊號426382號商標,於2009年3月31日申請國際註冊,註冊號為969360號,保護擴及於英國,商標圖案如下:

圖二、葡萄牙註冊號426382號商標
圖片來源:T-879/19 - Sumol + Compal Marcas v EUIPO - Jacob (Dr. Jacob's essentials), Judgment ECLI:EU:T:2020:401.

3. 2008年3月6日所申請,葡萄牙註冊號426383號商標,於2009年3月31日申請國際註冊,註冊號為970169號,保護擴及於英國,商標圖案入下:

圖三、葡萄牙註冊號426383號商標
圖片來源:T-879/19 - Sumol + Compal Marcas v EUIPO - Jacob (Dr. Jacob's essentials), Judgment ECLI:EU:T:2020:401.

4. 2014年11月10日申請,葡萄牙註冊號53005號商標,商標圖案如下:

圖四、葡萄牙註冊號53005號商標
圖片來源:T-879/19 - Sumol + Compal Marcas v EUIPO - Jacob (Dr. Jacob's essentials), Judgment ECLI:EU:T:2020:401.

5. 2014年8月6日申請,葡萄牙註冊號53007號商標,商標圖案如下:

圖五、葡萄牙註冊號53007號商標
圖片來源:T-879/19 - Sumol + Compal Marcas v EUIPO - Jacob (Dr. Jacob's essentials), Judgment ECLI:EU:T:2020:401.

前三個商標所指定使用的商品,主要為第29類和第32類商品。而後二個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則包括第5類、第29類、第32類。其中,第29類主要指定於果肉(液體果泥)、水果和蔬菜罐頭;第32類主要指定於酒精飲料;果汁飲料和果汁;糖漿和其他製備飲料的製劑。

異議被駁回

2016年9月12日,異議部門駁回該異議,認為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之間,並沒有混淆誤認之虞。

2016年11月12日,申請人對異議結果不服,對歐盟智慧財產權提出上訴。2017年7月11日,歐盟智財局第五上訴庭(Fifth Board of Appeal of EUIPO)駁回該上訴。其認為,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之間,有低度近似;但即便使用在相同物品上,商標圖案之間的差異,仍足以排除混淆誤認之虞。

歐洲普通法院第一次判決,認為商標顏色元素也很重要

2017年9月25日,Sumol + Compal Marcas公司向歐洲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提起上訴,要求廢棄歐盟智財局第五上訴庭之決定。其主張第五上訴庭在對商標作視覺比較時,沒有將系爭商標的顏色和據以異議商標的顏色,針對顏色差異所產生的影響納入考量。

歐洲普通法院在2019年2月7日做出第一次判決,認為第五上訴庭在做混淆誤認之虞判斷時,沒有考量據以異議商標的所有元素,尤其是顏色,因為其可能在近似性程度上會提高。因而認為第五上訴庭沒有完整地比較系爭商標,故判決廢棄第五上訴庭之決定。【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69期:歐盟商標近似之整體印象判斷:2020年Sumol + Compal Marcas, SA v EUIPO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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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後經濟預測:K型復甦的世界即將來臨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經歷了2020年的動盪,2021年的經濟情況會更好還是更壞?這個問題的答案,得看你在哪個國家、哪個產業、哪個所得族群而定。在台灣,科技業可望持續暢旺,但其他製造業可能得努力振作;若你手握房產、股票,身價應該也能繼續水漲船高,但廣大工薪階層,就要再辛苦一陣子了。

2020年只剩下最後三個月,由於疫情的影響,今年的經濟表現注定不會好看,台灣各個研究機構無不把希望寄託在2021年,近期端出的明年度經濟預測數字,也大多為3%以上的成長率。例如行政院主計總處在八月底時,就樂觀認為2021年台灣的經濟成長率可以達到3.92%,而向來較保守的中央銀行,也在9月中的理監事會後,預測台灣明年的GDP成長率為3.28%(表1)。

表1:各主要研究機構近期對2021年台灣經濟成長率預測值 資料來源:中央銀行

機構

預測日期

預測值

行政院主計總處

8/21

3.92%

Barclays

9/11

3.20%

JP Morgan

9/11

3.80%

Goldman Sachs

9/14

3.10%

中央銀行

9/16

3.28%

2021年台灣經濟成長可望突破3%

雖說明年度可能出現的高成長,泰半必須歸因於今年因疫情造成的低基期,卻也是台灣經濟在美中貿易戰的衝擊之下,睽違三年再次出現3%以上的成長率,更是蔡英文總統任內,台灣經濟第一次有挑戰4%成長率的可能。

當然,除了低基期以外,經濟得以高成長還有其他原因,最重要的就是科技製造業因應世界各國進入5G時代而萌發的新需求。例如,當聯網裝置翻倍成長,又必須具備相當的運算和資料傳輸能力時,台灣龐大的半導體產業必然直接受惠。

這也是台灣今年經濟還能維持正成長的主要原因。根據經濟部統計,今年7月份的外銷訂單金額為456億美元,比起去年同期還有超過10%的正成長,而在訂單的組成結構中,佔比最高的資訊通信、電子產品,在今年前七個月也分別有8%、17%的金額成長。

問題是,除了資通訊產業,其他製造業在今年面臨的考驗可說是十分嚴峻。根據經濟部在9月初發布的109年第2季製造業投資及營運概況調查報告,今年上半年的全體製造業營收,比起去年同期衰退了4.9%,其中除了電子零組件業還能維持11.1%的營收成長外,其他六個產業的營收通通陷入衰退,尤其是被國際原油價格下跌所拖累的石油及煤製品業,營收衰退程度居然高達28%,連調查報告都指出是「開辦本項調查以來最大減幅」(圖1)。

因此,倘若全球疫情延燒至明年,各國也維持當前的邊境管制措施,則「電子獨強、傳產皆弱」的格局,恐怕將成為台灣產業的常態。

圖1:2020年上半年台灣製造業營業收入年增率(單位:%)
資料來源:經濟部統計處

疫情後經濟將呈現緩慢復甦

另一方面,即使明年的經濟可望反彈,但長期來看,復甦的腳步也可能比預期更緩慢。許多經濟學家都指出,全球在上半年歷經空前的肺炎疫情打擊、以及隨之而來的強力救市政策後,經濟上開始出現K型復甦,也就是金融資產價格節節高升,但實體經濟仍然慘淡。

這個現象,從標普500指數(S&P 500)與美國失業狀況的對比最為清楚:從三月底開始,S&P 500從2200的低點一路狂漲,但同時間內美國的連續請領失業救濟金人數卻居高不下,直到七月中還有將近1千6百萬美國人靠著失業救濟金度日,這代表美國聯準會(FED)在三月中實行的超強勢貨幣政策,對於實體經濟的幫助非常有限。

圖2:美國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呈K型復甦(人數單位:百萬人)
資料來源:中央銀行

因應如此強勢的貨幣政策,FED也在8月底將通貨膨脹的目標放寬為2%,還附帶了「在相當期間內」的「平均值」等條件,間接暗示了FED自己也不認為短期內美元有辦法達到此一目標,當前的貨幣寬鬆政策更不可能調整。

既然如此,除非新冠肺炎疫情能夠突然終止,世界經濟運作迅速回到疫情前的常軌,否則我們只能靠當前孱弱的實體經濟,一點一點地吸收、消化超量的救市資金──而這將會是一條比預期更長、更難走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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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MICON Taiwan 2020 Hybrid正式登場 整合產官學關鍵能量 推動半導體下一個黃金50年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SEMICON Taiwan國際半導體展9月23日於南港展覽館一館正式登場,推出全新線上SEMICON Taiwan 2020 Hybrid平台,以虛實整合方式同步展出線上線下多場精彩活動。SEMI國際半導體產業協會於展前記者會中宣布將擴大半導體產業永續發展計劃,從政府、產業、人才三面向,打造更緊密強大的台灣半導體產業聚落。在計劃第一階段將聚焦人才培育主題,並由SEMI與104資訊科技簽署MOU合作交流備忘錄,期許未來一起共同孕育台灣半導體產學頂尖人才。

圖1:(從左至右)104資訊科技獵才招聘事業群資深副總經理晉麗明、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常務理事盧超群、中華民國經濟部工業局局長呂正華、日月光半導體總經理暨執行長吳田玉、SEMI國際半導體產業協會全球行銷長暨台灣區總裁曹世綸出席SEMICON Taiwan 2020國際半導體展 展前記者會,分享台灣半導體產業引領全球的成果。
圖片來源:SEMI Taiwan

為推動台灣半導體產業以長遠、具體的方式策略性成長,活動中邀請到經濟部工業局局長呂正華、日月光半導體總經理暨執行長吳田玉、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常務理事暨鈺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暨執行長盧超群與104資訊科技獵才招聘事業群資深副總經理晉麗明等政府產業代表出席,凝聚產官學研力量,以國家之力打造台灣半導體全面升級,在5G、AI新時代中鞏固國際產業關鍵地位。

憑藉現有優勢,台灣半導體產業在世界站穩腳步

日月光半導體總經理暨執行長吳田玉表示:「台灣半導體產業相較其它世界強國,擁有相對完整的產業供應鏈,在此優勢下,面對後疫情時代的各種變數與挑戰,除了與時俱進的產業鏈發展、生產彈性及遠距溝通技術的加強,台灣也應持續推動相關政策調整與人才培育,以更加穩固自身半導體產業競爭力,持續走在全球競賽的前端,發展永續共�Y的未來。」

圖2. 日月光半導體總經理暨執行長吳田玉 (左)、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常務理事暨鈺創科技董事長暨執行長盧超群 (右)
攝影:李淑蓮

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常務理事暨鈺創科技董事長暨執行長盧超群也對台灣今年走過疫情的半導體市場表現表示讚賞:「因為疫情所帶動的零接觸經濟連帶促成了半導體產業的諸多商機。台灣受疫情影響小,又因在製程技術及IC設計的領先發展鞏固了國際產業關鍵地位,我們一方面仍應審慎以對,另一方面則要全力把握此等商機,快速投入資源,帶動整體產業技術提升,與世界各國加速合作!」

工業局局長呂正華對未來也展現信心:「半導體產業是台灣重要經濟命脈,政府各部門會積極偕同SEMI與產業代表一同整合各方資源並推動跨界合作,以打造台灣成為半導體先進製程中心做為核心目標。」

SEMI全球行銷長暨台灣區總裁曹世綸指出:「台灣半導體藉由不斷突破的技術能量以及強大採購動能,持續帶動整體產業成長,過去10年有高達7次是全球最大半導體設備投資區域,未來10年的投資動能也有望朝先進製程布局。若能掌握既有核心優勢訂定長遠發展計劃、佈建在地完整產業生態系,將有機會搶佔亞太半導體中心,推動國家經濟成長、提升台灣整體競爭力。」

人才為推動產業持續成長的關鍵 SEMI與104攜手強化產學人才培育

高科技的人才資源為推動技術研發的基礎要素,半導體產業卻面臨嚴峻的人才斷層危機。面對近幾年國家人才長期不足及外流的挑戰,SEMI於記者會上宣布與104資訊科技簽署合作備忘錄 (MOU),期望攜手一同規劃長期人才培育發展合作方案,透過強化產學技術合作提升國家競爭力。104資訊科技獵才招聘事業群資深副總經理晉麗明提到:「104資訊科技與SEMI首次針對半導體人才共同出版《半導體產業與人才白皮書》,希望針對台灣半導體人才建立完整、有策略性的培育發展方向。」

圖3. 104資訊科技獵才招聘事業群資深副總經理晉麗明 (左)、SEMI國際半導體產業協會全球行銷長暨台灣區總裁曹世綸(右)堅持「人才永續」是維持國際競爭力的重要理念,於會上進行MOU儀式,攜手培育產學界人才。
攝影:李淑蓮

此外, SEMICON Taiwan多年舉辦「人才培育特展」,在展會中除了多場主題論壇規劃外,另舉辦人才媒合、一對一面試等系列活動,助力學生在未來職涯道路上掌握先機。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69期:SEMICON Taiwan 2020 Hybrid正式登場 整合產官學關鍵能量 推動半導體下一個黃金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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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Scrum一案看美國商標訴訟如何取得暫時禁制令:背景事實與管轄權認定

 
功能界定物的迷霧
喻韜/北美智權 專利工程研究員
我國專利法第26條第2項明定「…各請求項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此間謂之明確除了「單獨由請求項之記載內容,即可明確瞭解其意義,而對其範圍不會產生疑義」之外,還包含了「每一請求項的範疇應明確」。然而,審查基準中僅僅指出發明專利必須明確於前言處 (即標的名稱) 記載請求項所指者為物或方法,並未繼續深入討論。但,範疇明確與否豈是審查基準寥寥五行就可道盡。

發明請求項的範疇

我國專利法並未如美國專利法一般,在規範專利要件之前就先開宗明義地劃定發明的種類,而是在規範專利權效力的章節指出發明可以分為「物之發明」與「方法發明」兩個範疇。在此分類模式下,專利工程師理應不會犯下「一種方法或裝置,包含…」或「一種方法及裝置,包含…」這種審查基準所舉的低級錯誤,於是這個議題似乎沒有討論的必要。然而,牛頭不對馬嘴,即請求項前言與主體範疇不一致,卻是真實的涉訟案件。問題就出在實務做法的「物之技術特徵應以結構予以界定,若無法以結構清楚界定時,始得以功能、特性、製法或用途予以界定」,導致我國的物之發明可以被進一步細分為特性界定物之請求項、製法界定物之請求項、用途界定物之請求項,以及功能界定物之請求項。

功能界定物之請求項

我國審查基準記載:

物之發明通常應以結構或特性界定請求項,方法之發明通常應以步驟界定請求項,惟若某些技術特徵無法以結構、特性或步驟界定,或者以功能界定較為清楚,而且依說明書中明確且充分揭露的實驗或操作,能直接確實驗證該功能時,得以功能界定請求項。請求項中包含功能界定之技術特徵,解釋上應包含所有能夠實現該功能之實施方式。
請求項中物之技術特徵以手段功能用語表示時,或方法之技術特徵以步驟功能用語表示時,其必須為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手段功能用語係用於描述物之請求項中的技術特徵,其用語為「…手段(或裝置)用以…」,而說明書中應記載對應請求項中所載之功能的結構或材料,步驟功能用語係用於描述方法請求項中之技術特徵,其用語為「…步驟用以…」,而說明書中應記載對應請求項中所載之功能的動作。 (摘錄自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一章 2.5.3節)

第一點,在說明書充分揭露的前提下,某些技術特徵無法以結構、特性或步驟界定,或者以功能界定較為清楚時,得以功能界定請求項。換言之,功能界定同時適用於物之發明與方法發明,這就造成了前述牛頭不對馬嘴的問題有了發生的可能。事實上,以筆者自身個人經歷,前述的狀況更常見於我國的新型專利,其請求項的各個元件充斥著處理單元、儲存單元、接收單元、發送單元等習知元件,再以各種不同功能進行限縮,究其本質,根本就是方法項。透過撰寫技巧將方法項包裝成物之請求項的新型專利是否妥適,是一個涉及立法、行政實務、專利制度本質的大哉問,暫且按下不表。

第二點,就物之發明來說,這是一個誤導性很強的章節,順順地讀下來會讓人有種感覺「功能界定物的具體寫法就是手段功能用語」;文字感受性較強的讀者,讀完第一段在談「功能界定」的段落後,看到「請求項中物之技術特徵以手段功能用語表示時」這個轉折,可能會有所警覺「以功能界定物下,請求項中物之技術特徵是否有其他表示方式?」但,很抱歉地,此一章節講述完手段功能用語的要件以及解讀後就結束了。不論是平鋪直敘的閱讀,又或是有所警覺,都給人一種功能界定物 = 手段功能用語的感受。

專利侵權判斷要點的分類

專利侵權判斷要點的地位很尷尬,一直以來都只是供法官「參考」,對法院並無拘束力,但其絕大部分內容還是有很高的實務價值,尤其是在解釋專利權範圍這部分有非常細緻的內容。針對前述的第二點,專利侵權判斷要點中,探討請求項涉及「功能」的就有三個段落,以下分項概述之。

首先,請求項之技術特徵的記載符合下列三項條件者,即認定為手段功能用語技術特徵或步驟功能用語技術特徵:

  1. 使用「手段 (或裝置) 用以 (means for)…」或「步驟用以 (step for)…」之用語記載技術特徵。
  2. 「手段 (或裝置 )用以…」或「步驟用以…」之用語中必須記載特定功能。
  3. 「手段 (或裝置 )用以…」或「步驟用以…」之用語中不得記載足達成該特定功能之完整結構、材料或動作。

於解釋以步驟功能用語表示之技術特徵時,應包含說明書中所述對應於該功能之動作及其均等範圍。

按此要件,例一中其實就是個「假的」手段功能用語 (第2行,基準轉速範圍設定步驟用以…),因為不符合要件3。

例一

而例二中的第一支撐手段 (倒數第3行) 才屬於手段功能用語。

例二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69期:功能界定物的迷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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