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專利侵權人貢獻度之合理權利金計算法—Intel Corporation v. Future Link Systems, LLC案判決之借鏡
陳秉訓/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專利法給予權利人損害賠償的補償,另法院實務上同時以「不當得利」請求權,而讓侵權行為所得的利益能返還給專利權人,而二者皆准許以「合理權利金」來計算相關的補償金額。關鍵問題是如何考量相關因素而來計算「合理權利金」。 在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專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判決中,法院認同被告的專家證人所提出的系爭專利貢獻度的評估方式,即「將系爭產品之製造過程分為製作母版、射出成型、降溫、塗覆染料、濺鍍金屬反射層、邊緣清理、貼合製程、預寫、包裝印刷等步驟」,並在「考慮光碟片品質及消費者購買動機後」,給予各步驟相當的權重,包括「第1、4步驟給予3分,第2、5步驟給予2分,其餘步驟給予1分」,最後「則遵循DVD-R規格的貢獻比例」而估算系爭專利的貢獻度為8/14。這種計算方法的本質是考慮系爭侵權物的生產方式,而生產方式乃侵權人所決定,故該算法乃從侵權人對系爭侵權物之貢獻而修正系爭專利的貢獻度。 在美國實務中,亦有考量侵權人技術貢獻度的合理權利金計算方法。本文進一步透過Intel Corporation v. Future Link Systems, LLC案(簡稱「Intel案」)裁定 ,而介紹該算法。
其次,「與侵權行為有關之技術特徵之研發投入比重」乃由系爭侵權物的成本分析而得。問題在於如果被告的會計資訊無法提供該資訊時法院應如何處理。本文建議可以系爭侵權物的「物料清單」(bill of materials,簡寫BOM)為推估。BOM會列出單件產品的組裝件、次組裝件、零件、及原始材料等等,而該些物件會隨附相關的價格。研發投入有基本的材料費,則可推估侵權技術特徵的相關物件其價值占系爭侵權物整體之比重。當然,「比重」的推估可由當事人提出鑑定報告書證或由法院囑託鑑定而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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