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元月28日,USPTO發布新聞稿,表示已與墨西哥專利局(Mexican Institute of Industrial Property,簡稱IMPI)簽署工作成果共享諒解備忘錄(MOU),宣告兩局將積極尋求新的專利事務合作可能。當時雖未進一步說明,但依USPTO後續公開簡報資料,此一新的專利事務合作方式現稱平行專利授權(Parallel Patent Grant,簡稱PPG),且除了墨西哥之外,未來可能有更多專利局與USPTO簽署類似協議。
對此問題,本文建議法院可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Global-Tech Appliances, Inc. v. SEB S. A.案判決 (稱「本案」),其採「惡意的漠視」(willful blindness)基準以認定專利間接侵權行為之「知道」(knowledge)要件,其近似於「明知」。雖該判決涉及專利法,但亦適用於著作權侵權案件,例如BMG Rights Management (US) LLC v. Cox Communications, Incorporated案,因而可藉以判斷著作權法反盜版機上盒與追劇APP條款的「明知」要件。
在刑事案件中,最高法院採用MPC的「知道」早自1960年代即開始。後於1970年的Turner v. United States案 中以「惡意的漠視」判斷「知道」。自始,下級的聯邦法院開始在刑事案件中使用「惡意的漠視」來認定「知道」。雖「惡意的漠視」在不同的巡迴上訴法院有不同的意涵,但本案最高法院指出該些見解僅是「稍許的不同」。
此外,本案最高法院認為早在MPC提出前,其判例法即有類似「惡意的漠視」概念。首部判決是1899年的Spurr v. United States案 ,該案所涉法律處罰銀行經理人有意地讓帳戶不足額的支票兌現之行為,而該案最高法院認為經理人被告是有罪的,因為其有意地忽視提款人帳戶不足額的問題。在Spurr案後,聯邦刑事法律開始有「惡意的漠視」法理的演進,而MPC在1962年修正時更將「惡意的漠視」法理予以法典化,即MPC § 2.02(7)。
關於「過失」的侵權行為,其有四個要件:(1)合理的注意義務、(2)該義務的違反、(3)因果關係、以及(4)導致損害。關於第一個要件「合理的注意義務」,其概念是行為人因知道有風險的存在,而應去做防止風險的事情,或是應避免其行為的發生。有時法院會以行為人「應該要知道」(should have known)為理由來認定行為人知道存在著風險。
林信亨指出,先進國家面臨嚴峻的人口老化課題,相繼祭出「銀髮住宅政策」解決高齡化居住問題,並以智慧科技輔助老人「在宅安老」(Aging in Place),像是美國推動「美國老人法」保障長者居住權益與生活服務補助,提供多元的「銀髮住宅」選擇,包括獨立生活住宅、輔助式生活住宅、護理之家和持續照護退休社區,讓退休老人適性選擇居所。同樣面臨高齡化社會的日本,立法建設無障礙環境,以《高齡者住宅法》引導民間企業共同投入建設,結合保險功能發展創新的「附服務高齡者住宅」;《住生活基本法》則要求將無障礙空間納入建築考量,2025年前要將住宅的無障礙設施提供比率提高到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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