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季來臨, 去(民國109)年度營利所得稅及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申報,受新冠肺炎(COVID-19) 疫情影響,政府推出多項疫情因應措施, 與當年度所得稅之申報有關者,包含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規定取自政府之補貼,可免徵所得稅,企業支付員工防疫隔離假之薪資費用可以加倍減除。另為減輕納稅之資金壓力,企業109年度第1 季虧損得換算上半年估計虧損,列為107 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及放寬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條件等,以協助納稅義務人度過疫情難關。
109 年度所得稅之申報,尚須留意多項法規增修規範,包含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修正、個人基本生活費提高, 及適用舊制房屋之財政部部頒標準提高等,以下就報稅適用重要法規變動, 分類整理並提出注意事項, 作為企業及個人今(110)年申報所得稅之參考。
營利事業所得稅
疫情補貼所得免稅 相關必要成本費用得核實認列
依據紓困條例規定,受COVID-19 影響而依紓困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 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 免納所得稅。財政部以109 年11 月25 日解釋令說明,前列各項政府補助在取得年度,列為免稅收入;且這些免稅收入之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無須個別歸屬或分攤於該免稅收入。
營利事業如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振興或補償紓困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者,或是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者(例如自109 年1 月起任連續2 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 年12 月以前六個月或前一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 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視為如期繳清稅款,惟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將發單通知限於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會被移送強制執行。提醒讀者,如果申報時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案件,嗣後未如期繳納,會被列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將會影響日後虧損扣抵之適用。
防疫隔離假薪資加倍減除 並不得重覆適用租稅優惠
符合紓困條例第4 條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規定,給付員工防疫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給付薪資金額加倍減除。提醒企業注意文件之保存,申請適用該加倍減除租稅優惠者,應檢附防疫隔離假之假單、請假記錄、薪資證明、薪資計算明細表、隔離或檢疫通知書等證明文件,於申報時, 應該填寫A10-1頁之「減免稅額通報單」以及A31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申報明細表」。
A公司之員工甲君月薪總額60,000元,於109年4月1日至4 月14 日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21.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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