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4日 星期三

Po文洩個資、討公道踩刑責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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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研究月刊電子報
 
2021/04/15 第494期 訂閱/退訂看歷史報份會計研究月刊
本期索引
會研文摘 Po文洩個資、討公道踩刑責紅線
財會頭條 房地合一2.0三讀通過 6大重點7/1上路
勞保條例修正三讀 勞保年金、一次金給付可存入專戶
好康特報 4月份優惠方案
 
會研文摘
 
Po文洩個資、討公道踩刑責紅線
楊舜麟
弟弟因哥哥欠錢不還,將記載有哥哥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等個人資料之土地登記謄本、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狀、家事起訴狀、民事聲請假扣押狀等,刊登於其個人facebook。後遭法院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41 條,判處有期徒刑3 個月。

另有黃姓男子因前妻積欠其債務未還,並誤認該欠款與前妻後來的再婚對象(張姓男子)有關,所以,公開張貼張姓男子的身分證反面照片( 有記載父、母、配偶、役別、出生地及地址等個人資料之訊息),並留言「各位被他騙錢的人,這是她現在跟她先生住家,她先生叫張OO。目前人都避之不見面,希望有人可以找得到他們,叫他們出面還錢。」然而。法院卻認為黃姓男子不成立個資法第41 條的犯罪,因而判決無罪。

何以相同的個人資料非法利用行為,一個有罪、一個無罪,而直覺上更嚴重的公布他人身份證照片,卻不成立個資法的犯罪,問題究竟是出在哪裡?

個資法的刑責規定

個資法第41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同法第6 條第1 項、第15 條、第16 條、第19 條、第20 條第1 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 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

在facebook 或其他社群媒體,公開與之有感情或金錢糾紛的對方姓名、住址或生日,已經屬於未得到被害人同意,且逾越蒐集之特定目的範圍內的個人資料非法利用行為,違反個資法第20 條第1 項規定。

然而,被告往往會辯解,自己僅係單純抒發情感討拍、訴諸網友公評,避免有人再受渣男/渣女的傷害,或是用以使對方出面處理債務問題,被告沒有因此得利,也不是為了損害對方的財產上利益而為。所以,主觀上並沒有為自己之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的意圖存在。

因此,個資法第41 條的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究竟意思為何?是否僅限於「財產上的利益」,還是也包含人格權(如隱私權、名譽權等)等「非財產上之利益」?

法院實務上見解不一

對此條文的解釋,法院在實務上見解並不一致,論者分析係因法院對於此條文的立法模式,也就是「意圖營利」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的改變,有不同詮釋所造成。

該條規定在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法時,將原本的第1 項「違反第6 條第1 項、第15 條、第16 條、第19 條、第20 條第1 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 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 萬元以下罰金」; 第2 項規定:「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合併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 條第1 項...」。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21.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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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頭條
 
房地合一2.0三讀通過 6大重點7/1上路
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俗稱房地合一稅2.0),將自今(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法六大重點如下:

1.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個人交易持有二年以內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二年,未逾五年,稅率35%,以抑制個人短期炒作不動產。

2.營利事業比照個人按差別稅率課稅,營利事業交易持有二年以內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二年,未逾五年,稅率35%;持有房地超過五年,稅率20%,以抑制營利事業短期炒作不動產,防杜個人藉由設立營利事業短期買賣房地規避稅負。…《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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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條例修正三讀 勞保年金、一次金給付可存入專戶
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修正條文,勞動部表示,修法後,不論是勞工保險年金或是其他各項一次金給付,未來都可以開立專戶,該專戶是提供存入勞保給付之用,專戶內的存款,不會被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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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參觀博物館時,通常會看到一些標誌上寫:「請勿觸摸」。不應該觸碰任何展品應是常識。有時候,遊客被給予機會 ── 甚至被鼓勵 ── 直接觸摸某些藝術展品,如同羅浮宮的觸摸藝廊或大英博物館的動手櫃檯。不過大部分時間,博物館是不允許遊客去拿或觸摸珍貴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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