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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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第388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蔚然成風:USPTO修正專利複審程序中請求項之明確性判斷標準
   
法規訴訟 美國商標現代化法案,2021年底將正式上路!
   
深入報導 美中角力下的東南亞成為新興亞洲工廠 台灣投資應善用租稅優惠
   
研發創新 從Podcast看聲音經濟的10億美元商機!
   
智財管理 《IP小辭典》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蔚然成風:USPTO修正專利複審程序中請求項之明確性判斷標準
2018年10月,USPTO在將專利複審程序中解釋申請專利範圍的「BRI標準」,修正為與聯邦法院和ITC審理有關專利有效性爭議時標準一致的「客觀合理解釋」(或稱Phillips式標準)。2021年伊始,USPTO再以一紙內部備忘錄,在前述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標準的修正基礎下,進一步將複審程序中判斷請求項之明確性的「Packard標準」,函釋修正為與法院和ITC一致的「Nautilus標準」。本文將分別介紹何謂請求項之明確性,說明「Packard標準」和「Nautilus標準」的來源和兩者的差異,復解析明確性標準變更帶來的可能影響。

圖片來源:Photo by form PxHere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為求PTAB對各項專利要件的審查結果與聯邦法院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結果一致,爰持續修正其轄下「專利審判及上訴委員會」(PTAB)在專利複審程序中專利有效性的審理標準,以達增進行政和司法間協同效率的目的。

本刊曾撰文介紹,USPTO在2018年10月,將專利複審程序中解釋申請專利範圍(claim construction)的「最寬廣合理解釋(Broadest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BRI)標準」,修正為與聯邦法院和ITC審理有關專利有效性爭議時標準一致的「客觀合理解釋」(或稱Phillips式標準);2021年伊始,USPTO再以一紙具有行政規則效力的內部備忘錄,在前述解釋申請專利範圍的修正基礎下,進一步將複審程序中判斷請求項之明確性的「Packard標準」,函釋修正為與法院和ITC一致的「Nautilus標準」。

雖然專利複審程序中最常被使用的「多方複審程序(IPR)」專利舉發案件中,舉發人所得主張之無效理由並不包含本文所介紹的請求項之明確性,但在該程序中專利權人申請該等案件之專利請求項更正時,仍可能因不備明確性而遭PTAB駁回,影響程序攻防結果甚鉅。本文以下首先分別介紹何謂請求項之明確性,說明「Packard標準」和「Nautilus標準」的來源和兩者的差異,復解析明確性標準變更帶來的可能影響。

請求項之明確性(definiteness)

專利本質為衡平鼓勵創新與公眾揭露的一種交換機制(quid pro quo)。請求項之明確性的規範目的主要是為了界定出所請發明的保護界線,據以告知其他人在跨越哪條界線所為之製造、使用、販賣等行為將有侵害專利權的風險。換言之,專利請求項應明確、清楚地提出申請人所尋求排他權利之涵蓋範圍,俾利公眾得以知悉專利所載內容,瞭解該專利之排他權範圍。

美國在專利有效性的審查中,請求項之明確性受美國專利法第112條(b)所規範:「專利說明書應以單項或多項請求項,特別指出,且明確定義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所認為的該發明之申請標的。」然而,在USPTO行政體系下的複審程序中所適用的明確性標準,在2021年1月USPTO發布修正其內部的行政規則前,仍與聯邦法院和ITC所適用的標準不同,且複審程序適用的「Packard標準」被認為略嚴格於聯邦法院和ITC適用的「Nautilus標準」,對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較為不利。

觀其所由,竟然又是跟解釋申請專利範圍的不同標準是採BRI標準亦或Phillips式標準有所牽連,且待本文娓娓道�S。

Nautilus標準」:美國最高法院判決之2014年Nautilus, Inc. v. Biosig Instruments, Inc.

在2014 年Nautilus, Inc. v. Biosig Instruments, Inc.案(Nautilus案)之前,CAFC針對請求項之明確性的判斷,係法院在解釋申請專利範圍的過程中對於請求項用語之介定或必要技術特徵是否「可供解釋」(amenable to construction)或具有「沒有無法解決的語意不清」(not insolubly ambiguous)的檢視來判斷。

但是,美國最高法院在2014 年Nautilus案認為上述判斷標準過於僵化,而將之推翻。最高法院指出,基於美國專利法規定,判斷申請專利範圍是否符合明確性要件時,應參照用以描述該專利發明之說明書以及其審查歷程來解讀,在此解讀下,若無法以具有「合理確定性」(reasonable certainty)之方式,告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person skilled in the art)有關該專利所請發明之範圍,方屬不符明確性要件者。

自此之後,美國聯邦法院體系即遵循2014 年Nautilus案判決意旨,以「合理確定性」(reasonable certainty)作為判斷標準。惟應注意者,美國聯邦法院體系在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自始均適用BRI標準,而與2018年之前的PTAB所採用的Phillips式標準不同。

Packard標準」:CAFC判決之2014年In re Thomas G. Packard

Packard標準」係源自於2014年Nautilus案前,CAFC在In re Thomas G. Packard案(Packard案)的判斷標準,即當請求項包含「意思不清楚」(meaning is unclear)的用字或用語時,請求項為不明確。令人費解的是,自2014 年Nautilus案後,USPTO轄下的專利審查官和PTAB在審查專利申請或更正案時,對請求項之明確性的判斷標準仍堅持採取與美國聯邦法院體系不同且較嚴格的「Packard標準」。

其理由在於,USPTO過去認為其和法院在專利系統中扮演的角色並不相同。其指出,由於申請人在專利申請案或更正案的審查過程中具有可以修改請求項的機會,因此審查官或PTAB在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應使用BRI標準,判斷請求項之明確性則應採取較嚴格的「Packard標準」。藉由賦予請求項最寬廣合理範圍的解釋,檢驗其最大可能的範圍,是否會因為先前技術而不具可專利性,進而要求申請人限縮請求項範圍,以避免核發範圍過為寬廣的請求項,方為一個衡平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和社會利益的方法。

由「Packard標準」改為「Nautilus標準」

但以上衡量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和社會利益的想法,隨著專利法制的更迭,吾人更加重視如何降低行政和司法等不同管轄權對專利有效性審查結果歧異的可能性。即使USPTO長久以來,均以BRI標準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以「Packard標準」判斷請求項之明確性,並獲得司法審查肯認,然基於有相當大比率的案件會同時於PTAB專利複審程序和聯邦法院進行專利有效性爭議的審查,為使專利有效性爭議在不同管轄權之審查下達到一致性(uniformity)與可預測性(predictability),減少審理程序中採用標準之不同有其實益。本次USPTO以內部備忘錄的形式規範PTAB在專利複審程序中請求項之明確性判斷標準應改採與司法體系一致的「Nautilus標準」,正是補上降低不同管轄權歧異性的一塊重要拼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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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CA戰場仍在:談Apple v Corellium著作權爭議(下)

為商業事件發現真實展開新局 — 談商業事件審理法中之事證開示制度

 
美國商標現代化法案,2021年底將正式上路!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堪稱在蘭哈姆法案(Lanham Act)後最重大變革的美國商標法修正已於去年底完成,並將在2021年底正式施行。在這次修法裡,明顯加強了對商標申請人的要求,還新增了兩類挑戰商標權有效性的程序,企圖能藉此壓抑美國近年來商標註冊申請過於浮濫的亂象。

美國的商標註冊申請量,在近10年來呈現爆發性的成長。根據USPTO統計,在2012年以前,每季的註冊申請數量不過9萬件上下,但從2013年第3季突破10萬件後,開始確立了年年成長的趨勢,在最近兩季甚至衝高到近25萬件的註冊申請量(圖1)。換句話說,在新冠肺炎疫情重創美國經濟的2020年,美國的商標註冊申請其實幾乎不受影響。

在這波商標註冊爆量的浪潮中,更可以發現來自外國的申請量成長較高。舉例來說,2010年全年美國的33萬件商標註冊申請案裡,屬於外國人的約48萬件,占比約14%;但到了2020年,除了註冊申請案翻倍成長至67萬件,外國人占比也拉高到26%。若看到最新一季(2021年第1季)的數據,外國人申請的占比更會高達36%。

美國商標註冊申請量,近十年來大幅成長

圖1:2008~2021年每季美國商標註冊申請量變化
資料來源:USPTO

這些現象正是美國制定商標現代化法案(Trademark Modernization Act of 2020, TMA)的主因。由於跨境電子商務蓬勃發展,外國人才逐年加大美國商標的註冊力道,使得美國的商標申請過於浮濫,而且大多來自使用率低的外國申請人。因此,TMA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提高美國註冊商標的正確性及使用率,避免商標反而成為商業活動的阻礙。

在這份法案中,與申請和維護程序較相關的變革如下:

  1. 新增註冊後廢止程序
  2. 針對商標註冊後未實際使用的情形,這次修法引入了Expungement(刪除)以及Reexamination(複審)兩種程序,讓第三人以及USPTO官方得據以挑戰商標有效性。其中,Expungement程序針對的是註冊後從未使用的商標,在註冊完成後的第3至第10年內可以提出;Reexamination程序則是針對在「相關日期(relevant date)」之前的未使用的商標,在註冊完成後的5年內可以提出。如果挑戰成功,既有的商標註冊將面臨部分或全部被廢止的後果。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新增了這兩個程序,但既有的註冊後廢止程序仍然存在。換句話說,這次修法等於是在督促商標權人必須實際將商標投入使用,否則將面臨更大的失權風險。

  3. USPTO可自訂商標申請人回覆期間
  4. 在現行商標法制下,商標註冊申請人在收到官方審查意見(Office Action)後,擁有6個月的回應時間,使得商標審查期程相當冗長。在TMA實施後,賦予USPTO可以在60天至6個月內,自行決定申請人的回覆期限;若申請人欲延長官方所訂回覆期間,除了得繳交延期費外,至多也只能延至6個月。

  5. 第三方意見條款法制化
  6. 在美國專利實務裡,對於進行中的專利申請案,USPTO允許第三方提交意見,作為申請案准駁及專利範圍的參考。現在,TMA也正式將這套制度引入商標註冊程序中。未來,任何第三人可以在拒絕商標註冊的基礎下,在註冊完成前向USPTO提交相對應的證據(Letter of Protest),以協助USPTO進行審查。

    不過,第三方必須在法定的兩個月時間內提交意見,而且USPTO對於是否採納這些意見有充分裁量權,第三方不得就此提出異議。

新法案將在2021年12月27日正式施行,對於受影響較大的商標申請人,尤其是舉證在美國本土商業使用較困難的海外商標權人來說,將帶來較大的負擔,必須在施行日前及早因應,以避免日後的種種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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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臺北生技獎」總獎金600萬 新增「跨域卓越獎」 鼓勵生技與數位科技跨域整合創新

美中角力下的東南亞成為新興亞洲工廠 台灣投資應善用租稅優惠

 
美中角力下的東南亞成為新興亞洲工廠 台灣投資應善用租稅優惠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4月初針對後疫情時代台商投資東南亞的重點地區,越南、泰國、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尼的經濟概況與投資優惠政策及最新布局趨勢,舉辦「美中角力下的東南亞-供應鏈的關鍵時刻」線上論壇。隨著美中貿易戰和新南向政策等大環境因素影響,東南亞受惠於人口紅利、優越的地理位置、靈活的製造能力與快速成長的經濟與市場需求,逐漸取代中國大陸成為新的「世界工廠」,承接全球產業鏈轉移的重要戰略區域。勤業眾信建議,台商未來在投資東南亞地區時,除了投資前須進行供應鏈全面性評估外,亦須留意東協各國的稅務政策,避免喪失權益。

東協目前是亞洲第三大的經濟體,且近幾年成長快速,因為擁有豐富的人口紅利,使其成為全球企業的重要投資標的。同時,東協也是台灣對外投資僅次於中國大陸的地區。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服務部營運長洪國田表示,近兩年在美中貿易戰和新冠疫情的雙重影響下,全球許多企業考量到關稅及供應鏈斷鏈的風險,已經在評估或開始將生產基地分散至東南亞,使得東南亞成為「供應鏈的關鍵環節」,勢必將再加速將供應鏈往東南亞遷移的腳步,其中又以越南為主要投資國家。根據越南投資暨計畫部(MPI)統計,截至2020年11月20日已達337億美元,而北越的電子產業聚落也是近年台商的重點目的地之一。加上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的簽署更強化了東南亞的戰略重要性,建議台灣企業在前往東南亞地區布局與投資時,務必經過全面性地評估,掌握當地的投資優惠政策、勞工制度和稅務法規等。

台商應把握東南亞之供應鏈戰略地位

Deloitte全球華人服務東南亞負責人徐永平表示,東協預計在2030年將成為全球第四大經濟體。同時,東協也是全世界外資直接投資排名的第三名區域;美國對東協的直接投資在近十年內平均成長10%,金額超過美國在印度、日本和韓國的投資總額。在基礎建設投資方面,為確保東南亞有足夠的資金用於公路、鐵路、港口、機場、電力、水務和電信等基礎設施的投資以保持經濟成長,促成與中國大陸、日本、韓國、澳洲等共15個國家正式簽署RCEP,亦標誌著全球規模最大的自由貿易正式達成。而台商如何在這場全球競爭趨勢中脫穎而出,建議企業可藉此機會積極制定供應鏈的布局策略,確保加入全球貿易競爭隊伍。

近年全球供應鏈移轉的過程中,東南亞因為擁有年輕、豐沛的勞動力與產業基礎,吸引大量跨國企業進駐,成為各界注目的新興亞洲工廠。台商在東南亞投資設廠超過30年,近年因應亞洲經濟整合、供應鏈移轉、美中貿易衝擊、科技革命,及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帶動數位轉型等趨勢,紛紛調整在東南亞國家的投資布局策略與型態,除勞力密集產業、科技產業等各製造業積極前進東南亞外,金融、醫療、電信、物流、土地開發等服務業更摩拳擦掌,拓展當地6.5億人口市場。台商面對東南亞投資契機,亦須關注既有和新興的投資與營運挑戰。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國際處副處長杜順榮表示,透過台灣與新南向國家之「產業創新合作」及台灣在產業供應鏈的新定位,期望可共同建立新的產業創新鏈結,創造互利共贏的合作模式,此乃為新南向政策目標之一。為加速企業在新南向國家布局、分散生產基地,政府亦透過提供企業新南向投資評估、顧問服務輔導及媒合廠商等服務,以加速台商新南向投資。展望未來,希望可透過如智慧系統整合輸出等新的產業輸出模式,建立新南向國家產業創新連結,並藉由系統整合輸出,進一步帶動多元出口。

台商企業前進東南亞須通盤評估 妥善使用外部資源

勤業眾信全球華人服務台灣負責人陳俊宏資深會計師認為,台灣企業在前往東南亞地區布局與投資,需要經過完整的評估,包含當地的基礎建設、供應鏈聚落是否完整、和如何建立有保障的合作夥伴關係。除此之外,公司也必須了解當地的投資優惠政策、勞工制度、稅務法規等。東南亞各國家與產業受到疫情的影響不盡相同,呼籲企業也應該考慮各國在疫情結束後的情勢,做為未來布局的重要參考。

勤業眾信派駐越南資深會計師張至誼表示,越南在近幾年由於地理位置的優勢及勞動人口的充足,一直都是各國對製造產能擴張的投資首選國家之一。在美中角力的不斷增加,鄰境中國大陸的越南更是製造業從中國大陸轉出的受惠者。電子產業的生產也逐漸向越南移動,尤其以北越的比例最高,雖該區域尚無完整的供應鏈聚落,但因為鄰近電子產品原來位於中國大陸供應鏈的考量下,更成為大型電子製造業近期擴大投資的區域。此外,越南境內的疫情衝擊也相較其他東協國家小,進而確保了充足的生產動能。從數據可看出,越南2020年出口總額相較2019年成長7%、進口總額成長3.8%、總貿易額成長5.4%。另外,越南與歐盟的自由貿易協定於2020年8月正式生效,總計已生效的自由貿易協定已有13個,增加了越南製造出口的優勢。

附表:台商投資東南亞重點五國 之後疫情優惠政策 資料來源:勤業眾信

國家

後疫情優惠政策

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政府為應對疫情影響,在去年的國家經濟振興計畫中提出針對產業鏈轉移的特別稅收優惠措施:對於新投資的製造業公司,如果固定資產投資超過5億令吉,則可享有15年100%所得稅豁免。此外,對於生產藥品包括疫苗的新投資專案,將可以獲得為期20年的所得稅豁免或減免優惠,同時還可享受政府補貼以及進口關稅、銷售稅豁免。對於跨國公司在東南亞設立區域總部或運營中心的熱門地點,馬來西亞對於此類公司給與最高10年、100%所得稅豁免的優惠政策。

越南

越南政府展現融入全球科技發展的願景,於2020年12月30日簽發了第38號決定,公告優先投資發展的高新科技清單暨鼓勵發展的高科技產品清單。投資優惠政策包含15年或整個項目周期的土地資金全免、享受4年企業所得稅全免,隨後9年內減半,及15年內享有10%的優惠稅率等優惠措施。此政策將帶給企業重大利益,特別是在製造及貿易方面擁有高科技的企業將因此受惠。勤業眾信建議相關企業評估享受優惠的可能性。

泰國

泰國投資促進委員會(BOI)依據投資活動類型評斷獎勵等級,每年都會公布獎勵活動清單,若是投資泰國政府預設之目標產業,較有機會獲取比較好的獎勵條件。就其最近推出的獎勵活動中,電動車相關產業可說是台灣企業較有興趣的領域,其中所投資的相關產品,包括汽/機車、電動車零部件、電動車電池等,都有機會獲得三到八年免去企業所得稅的投資獎勵。若投資初期發生虧損,也可以延後到免稅期後再抵減所得。此外,泰國政府有針對將生產基地轉移到泰國的企業提供稅務獎勵,若以東部經濟走廊EEC地區或邊境地區的SEZ投資,也會有額外的獎勵。

印尼

為增加國外直接投資,印尼政府透過印尼外國直接投資委員會(BKPM)為關鍵或對經濟產生重大影響的產業提供稅收優惠。截至2021年稅收優惠重點,包含進口關稅獎勵、免稅額(超過6年投資價值的30%)、免課徵期間(免徵企業所得稅5至20年)、工業區投資建設獎勵等。

新加坡

作為全球重要的財富管理中心之一的新加坡,向外商提供多種的優惠政策,鼓勵外商來新加坡投資、設立總部、開展國際貿易和金融業務,例如,一、全球區域總部/發展與擴展計畫(IHQ/ DEI)。由新加坡經濟發展局審批,區域總部設在新加坡的企業可享受5%或10%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期限為5至10年,並可以視情況延期;二、全球貿易商計畫。對政府批准的「全球貿易商」給予5至10年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減低為5%或10%,優惠期可以視情況延期;三、金融部門激勵計畫(Financial Sector Incentive , FSI)。來自債券市場,衍生品市場,股票市場和信貸聯合企業等服務和交易等高增長高附加值業務的收入可以按5%徵稅,財務活動的範圍將有資格獲得12%的稅率。稅收激勵期可能持續五年,七年或十年。
此外,新加坡政府為鼓勵研發和高新技術產品的生產,也提供其他的優惠政策例如, 先鋒企業優惠、智慧財產權發展激勵(IDI),合格的特許權使用費激勵計畫 (ARI),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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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Podcast看聲音經濟的10億美元商機!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數位聲音媒體播客(Podcast)雖然發展多年,但從2020年強勢崛起,新節目如雨後春筍般冒出,Podcast 市場急速成長,由Podcast所創造的聲音經濟不容忽視。根據美國互動廣告協會(IAB)統計,2015年∼2018年間,美國Podcast市場的年複合成長率高達65%,2020年美國 Podcast 市場成長14.7%,預估 2021年美國Podcast市場規模將達10億美元,創下新一波高峰。
台灣部分,根據Firstory伺服器的統計,2020年12月台灣Podcast下載數是去年1月的446倍;和2021年1月下載數比去年1月同期成長579倍,顯見台灣Podcast 市場在短短一年之間出現爆炸性的成長!

圖片來源:Pixabay

Podcast成為媒體新寵兒,除了藍芽無線耳機普及,帶動收聽使用的時間,為Podcast這種內容頻道提供助力,科技巨頭角逐Podcast市場更是功不可沒。蘋果(Apple)早在iPod時代就已在iTunes上建立Podcast頻道,而線上音樂串流巨頭Spotify在2020年砸下重金投資更讓Podcast回溫,根據eMarketer預測,Spotify在美國的Podcast收聽量將首次超過Apple Podcast。今年每月至少有2820萬人透過Spotify收聽Podcast,Apple Podcast則有2800萬人收聽,Apple Podcast的市占率預計在今年下降至23.8%。

Spotify在美國的Podcast聽眾數量將在今年達到2,820萬,除了超越蘋果之外,也將在未來兩年內保持高速成長,2023年有望成長至3,750萬。

圖一、2020∼2023Spotify與Apple在美國Podcast的聽眾數量
圖片來源:eMarketer

美國Podcast市場持續成長

根據2020年Edison Research的調查報告顯示,12歲以上的美國閱聽眾,超過一半以上的人都有收聽Podcast的習慣,每週平均會收聽約六個Podcast頻道,總收聽時長平均為6小時39分鐘;值得注意的是,一個月中使用過Podcast的美國用戶,在2020年首次超過1億人。

圖二、12歲以上曾收聽Podcast的美國人口
圖片來源:2020年Edison research的調查報告

美國廣告和銷量統計平台Media Radar 今年發佈的新數據,美國Podcast 2020年Q4的廣告收益較去年同期成長11%,2020年美國前500名播客中,有近6,000個廣告商購買廣告,今年Podcast的廣告市場預計持續增長10∼15%,購買Podcast的廣告商數量穩定攀升,且投入 Podcast的廣告預算也持續提高,聲音經濟創造的未來商機值得期待。

2020年台灣的Podcast產業概況

其實台灣從2000年開始就有Podcast節目,只是每年新開設數量並不多,直到2019年才有近300個新節目開設,2020年開始每月新節目急遽上升,自4月起單月開設節目數都超過100個,去年光是上半年就開設了870個新節目;2020年4月開始,大中小型節目開始出現較大的流量分歧,大型節目快速成長,每月平均成長率為67%。

圖三、2019~2020 年每月Podcast節目開設狀況
資料來源:2020H1台灣Podcast產業調查報告

根據2020H1台灣Podcast產業調查報告顯示,有高達92.2%的聽眾是近兩年才開始收聽 Podcast 節目,而收聽年資達5年以上的資深玩家僅占2.4%。手機是台灣Podcast聽眾最常使用的收聽設備,前三名依序為iOS系統手機、Android系統手機、筆記型電腦。而根據Firstory提供2020年下半年的數據,目前台灣使用量排行前五名的Podcast播放器分別是Apple Podcasts、Spotify、KKBOX、Chrome網頁端播放、Google Podcasts,其中 Apple Podcasts與Spotify為最主要的播放器,分別佔了Podcast約四成的市場份額。

圖四、台灣Podcast聽眾收聽年資
資料來源:2020H1台灣Podcast產業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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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小辭典》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在北美智權報280期的中《IP小辭典》,我們介紹了新型專利形式審查,這一期我們來談一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由於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並未對是否合於專利要件進行實體審查,導致新型專利權的權利內容存在著相當的不安定性及不確定性。若新型專利權人利用此一不確定的權利而不當行使,可能產生權利濫用之情形,對第三人的技術利用及研發帶來相當大的危害,因此搭配有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制度。就專利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都可以向智慧局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以釐清該新型專利是否合於專利要件之疑義,惟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性質,係屬機關無拘束力之報告,並非行政處分,僅能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考。若任何人認為該新型專利有不應核准專利之事由,必須依專利法第119條規定提起舉發,始能撤銷該新型專利權。

原則上,自新型專利申請案公告後,即可提出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如果新型專利已經核准處分,且申請人已繳交證書費及第1年專利年費,在公告前,該專利案已明確處於可公告取得專利權之狀態,為了便利民眾及行政經濟之考量,此期間所提出之技術報告之申請,智慧局仍會受理,但將會於新型專利案公告後才開始進行技術報告之處理。

基本上,任何人都可以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包括非專利權人及專利權人本人;而且,由於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申請,因此也允許針對同一新型專利權,提出多次技術報告申請,並無次數限制。如有人針對同一新型再申請技術報告,智慧局在製作第2份技術報告時,不會就先前第1份技術報告已檢索且比對過之資料部分再進行比對。但如果因檢索期間不同 (例如發現其他未經檢索之公開或公告之專利資料)、發現未經比對之公開資料或因申請專利範圍更正,以致比對之基礎與第1次不同時,智慧局會就先前未檢索或未比對之資料再進行比對。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採逐項比對方式,至於收費方面,自2013年1月1日後,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除應繳納新台幣5000元基本費 (10項) 外,如請求項超過10項,則每項加收新台幣600元。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約需1年左右完成。但如符合專利法第115條第5項規定,敘明有非專利權人為商業上實施,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智慧局會於6個月內完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自申請人向智慧局提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申請後,經智慧局收文、程序審查、發交審查後,即可排定公告 (每月1、11、21日公告),公告後即可在智慧局網站專利檢索系統查詢到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資訊。任何人都可以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技術報告之內容,且智慧局已於2010年7月1日起提供專利新型技術報告書下載。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效力

由於新型專利未經實體審查即取得權利,該專利權究竟是否符合專利要件,尚不確定,為防止專利權人不當行使或濫用權利,造成他人之損害,乃明定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即不得進行警告,並作為推定專利權人行使權利有無故意過失責任之認定;惟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並非行使新型專利權之前提要件,但不當行使權利時,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本文導言所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性質屬機關無拘束力之報告,並非行政處分,僅能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客觀判斷的參考依據。申請人即使對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比對結果不服,因其並非行政處分,所以無法提起行政救濟。另一方面,在製作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時,若經比對發現該新型專利有不符合專利法第115條第4項之情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中將載明不符該等情事之比對說明。任何人如認為該新型專利有違反專利要件之虞者,可經由舉發程序撤銷該專利權。

在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時候,申請人不需要具理由或證據,也不須指明違反專利要件之事由及專利法條款,智慧局將依專利法第115條第4項所列各條款全部予以比對。如果申請人附具證據,智慧局會參酌。

如果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人非為專利權人,智慧局不會另行通知專利權人;但當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完成後,除通知申請人外,也會另外副知專利權人。

值得注意的是,當智慧局在技術報告製作完成前,如依引用文獻之記載,判斷全部請求項均不具新穎性及(或)不具進步性要件時,會先發出「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函」通知專利權人於1個月內儘速針對前述事項提出說明,審查人員會參酌專利權人之回覆說明,再判斷是否變更原先對該新型請求項之比對結果。

不過,要重申的是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結果並不影響已核准之專利權,該專利權未被撤銷前仍為有效。但行使權利時,專利權人應注意專利法第117條之規定:「新型專利權人之專利權遭撤銷時,就其於撤銷前,因行使專利權所致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其係基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內容,且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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