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台灣商標協會以「由汽車零組件事件衍生之公共政策之思考」為題,舉行了研討會。這一年以來德商戴姆勒Daimler AG (賓士汽車)訴台灣車燈廠帝寶公司一案的一審判決引起廣泛討論,原廠及副廠的支持者都大有人在,但商標協會理事長賴文平表示,研討會主辦方並沒有特定的立場,而研討會主要目的是就此具有高度爭議議題,提供各界討論及反思,尤其在不涉及特定立場的原則下,讓正反意見能充分表達,一起來關心公共政策議題。 《由汽車零組件事件衍生之公共政策之思考》研討會與會貴賓合照;攝影:李淑蓮
事件背景
在2014年法蘭克福車展上,德商戴姆勒(Daimler AG)發現台灣公司帝寶工業所提供的車頭燈產品目錄中的產品,有侵害戴姆勒車燈專利之嫌,於是於2017年跨海來台向智財法院提起專利訴訟;當中爭議產品為賓士E系列W212車型頭燈。根據智財法院106年民專訴字第34號判決書指出,賓士主張帝寶的頭燈侵犯了2009年戴姆勒在台申請的設計專利,向帝寶求償新台幣 6000萬元並銷毀模具。智財法院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戴姆勒勝訴,帝寶除應賠償戴姆勒新台幣3000萬元,尚且不得再製造、銷售特定型號之汽車頭燈;全案仍在二審上訴中。
隨後,2020年9月7日中國時報報導「汽車零組件侵權判決事件」引起國人高度關注,事實上,早在2020年5月17日工商時報便曾以「智財法院判決下獨立汽車零件製造商的命運」為題,於社論中就此一審判決加以評論;同年5月29日,本案承審法院於以「司法裁判與產業政策發展」一文予以回應。從不同之報導中可見,此議題已從單純的專利侵權延伸至公共政策之思考,涉及專利法與公平交易法(反壟斷)間的交錯,以及專利權人與消費者間之利益如何平衡之公共政策議題。
是次研討會共分兩大主題,分別為主題一:介紹「本國及國際間對複合產品之零件的維修免責立法探討」,以及主題二:邀請學界專家對「專利法及反壟斷之交錯與衡平」提出看法與建議;主辦單位希望能對此議題之公共政策的訂定有所助益。
由於本案尚在二審上訴階段,所以本刊不會就任何侵權相關議題作出探討或分析,只會就智慧財產權保護及公共政策與產業發展之考量著墨。總結下來,先撇開副廠的經營與利潤問題不說,如果單以專利權人及消費者利益如何取得平衡點著眼,主要牽扯到的公共政策包括維修免責條款及公平交易法。
商標協會理事長賴文平(左)、北美智權設計專利組組長王竑(右);攝影:李淑蓮
維修免責條款是否一體適用?如何取得平衡?
專利法121條:「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北美智權設計專利組組長王竑指出,「必然匹配」:Must fit (結構匹配)及Must match(視覺匹配)」是設計專利於售後維修時會遇到兩個重要的概念。Must fit常見於維修件的嵌合結構,是零件在接合時物理結構上的必然匹配,我國Must fit的部分一般情況是不予申請設計專利的,因造形僅取決於純功能性考量,物品必須連結或裝配於另一物品始能實現各自之功能而達成用途,係屬我國專利法124條法定不予之純功能設計,不予設計專利。
然而,Must Match重點在於完成產品的視覺一體性(視覺同步性visual synchronicity),重點在於外觀與周遭其他配件的視覺匹配,申請上符合我國設計專利的保護定義。且多數零件在國際工業設計分類號(LOC)中可列屬為獨立產品進行個別申請,因任何產品外觀上要做到匹配 (Must Match) 就必落入設計專利權利範圍。現下消費者維修時,心理上會尋求外觀的完整與和諧,因此若沒有事前做好迴避或授權請求,維修零件很容易落入設計專利的權力範圍,由此可見設計專利於售後維修市場具有決定性之影響力。
維修免責條款係針對設計專利於汽車產業Must Match情況的權利排除,用以降低消費者於售後維修時的成本。
目前許多國家皆有對此條款的提案與辯論,然確定納入維修免責條款的國家仍屬少數。王竑表示我國若有此條款的討論,建議將以下狀況亦納入考量:
維修免責是對專利權的限制,是否考慮原廠能在何種情況亦取得對價關係? 免責條款會影響原廠利益,原廠利益的減損是否可能以其他形式轉嫁消費者?免責條款最後的得利者會是原廠、消費者、保險業者、還是副廠? 若考慮免責條款,是否應同時考量每個維修零件的實際應用狀況(如英國法院判斷輪框、後照鏡、座椅不屬維修免責的產品),而非一視同仁的限制設計專利權行使? 此類問題應交由立法,或是交由市場自由競爭機制?
怎樣才算過度保護?公平交易法介入是否洽當?
針對對於專利權人是否過度保護的問題,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章忠信認為,首先要思考什麼時候給予權利,什麼時候拒絕(亦即不予專利的情況);在給予權利之後,又要考量如何加以限制,必須利益均衡。他表示有時候權利需要弱化,這時候專利權人與要求援權的一方可以慢慢談,但如果一段時間談不攏,公權力就要介入。另外,有講者提到專利權與公平交易法的關係。公平交易法第45條:「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他認為這是一個判斷專利權人有沒有濫用權利之基礎,一般本身有沒有濫用的情況下,原則上不需要公平法介入,專利法本身就可以解決問題,不管是商業授權、強制授權……等等,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本身就可以做到利益均衡。
章忠信認為此汽車零組件侵權案本身有特殊性,所以現在要討論的可能已變成是立法政策的問題。權利人當然是希望利用其申請的設計專利權利獲取最大的利益,也考量到後面的維修市場與前面汽車市場的關聯性。但這個問題還是要回到法律面,回到法律面時就要想清楚:我們有沒有任何本土廠商其實有非常強的設計能力?如果我們今天要給設計專利權力一些限制,像是弱化其控制權、剝奪其控制權等等,利益分配權還是無法迴避。我們是只針對汽車維修還是所有產品?這都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總結章忠信認為核心問題有二:(1) 立法政策的問題、(2) 是所有產業都要還是只有特定產業需要?
而新加坡管理大學李光前法學教授劉孔中表示,他從光碟案就開始思考衝突和調和的問題。針對維修免責條款及公平交易法的問題,他提出了電梯維修的例子。
他表示電梯是一典型工業產品,使用人對電梯售後維修市場相當在意,因此如果這時候有過度保護,而成為導致市場失靈的原因,這是不對的。所以必須要提供零配件給售後服務的廠商,但同時可以對競爭性的售後服務廠商有很多限制,例如不能進行還原工程。一般來說,我們在維修電梯的時候,很自然要了解電梯如何運作,需要把一些部分拆開、breakdown、透過這種還原方式才可以學到技術。然而,有時候不只是維修而已,甚至可以製造與之競爭的產品。在新加坡這是不允許的,只能作維修而不能進一步研究、研發。劉孔中認為在新加坡來說是合理的,因為新加坡根本沒有製造、沒有工業。
另一方面,在台灣,公平交易委員會也有一電梯維修的原則,但情況跟新加坡不一樣。因為要考慮到消費者利益,不得「以故意延遲或拒絕提供維修保養之零配件之不正當方法,排除零配件供應廠商或維修保養廠商對於維修保養服務之競爭。」這就是一種價值的選擇,以符合消費者利益優先。
劉孔中認為,反向工程(維修)就是技術發展的第一步(按:就發明專利而言),智慧財產局當然是要確保充分創新,但不能過度保護 (over protection),讓別人都不能進入此一市場。站在鼓勵競爭的角度,不管是RD市場或是售後服務的市場,每一個市場都有競爭的途徑。他比較疑惑的是,即使是新型專利也有強制授權的政策,為什麼設計專利就沒有?他指出設計專利有如此強大的排他權卻沒有實施的義務,在制度設計上有很大的問題。因此,作為一個公共政策的解決方案,他認為強制授權一途是比較靠譜的,產品技術才能推而廣之,讓消費者可以享受價廉物美的產品。重點是這不是免費的,還是要付合理的授權金。
要針對整體發展還是特定產業?
有輿論表示一審法院的判決嚴重影響台灣汽車售後維修服務產業發展,甚至有媒體用了「摧毀」這個嚴重的字眼。筆者認為這要回歸到前面所提的:政策的考量究竟是針對整體所有產業還是一個特定的產業?當天研討會有講者表示:「任何國家都應針對本土利益、本土需求來出發,透過這個制度,一步一步的把本地工業培養起來。」筆者認為這不是絕對的,原因有二。
其一,以國際市場的宏觀角度來看,台灣如果要與國際接軌,必須打造一個公平公正的營商環境,如果任何產業政策都以本土利益出發,到最後是不是能吸引外資有很大的疑問。在大家都對Google、Microsoft研發中心落腳台灣感到驕傲,並力邀亞馬遜設研發中心進駐台灣的同時,我們有沒有想過台灣除了人才吸引他們之外,營商環境及政府政策是不是也該記一大功?如果太過針對本土利益,會不會擔心有失衡的一天而讓外商卻步?
其二,許多大國的產業政策都是把智慧財產權擺第一位,美、中、日、韓均是如此,不過,中國大陸卻是受到教訓才學乖的。在早年,中國大陸侵權及仿冒問題相當嚴重,讓在大陸投資的外資身受其苦,像美商嬌生生產醫療設備的單位因面臨仿冒的沖擊,營業額在18個月內掉了80%,並面臨自大陸關廠撤資的困境。不過,大陸侵權及仿冒問題對外資企業的影響,也引起了大陸國務院高度的重視,自江澤民開始到習近平,每一代國家領導人對於外商在華投資及智慧財產權的問題,都有明確的指示,因為他們了解到如果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不足,會嚴重影響外資在華投資的意願。從大陸的教訓可以得知,如果要健全國家產業發展,保護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不容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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