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4日 星期三

人工智慧領域專利的機遇與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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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第361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人工智慧領域專利的機遇與挑戰
   
法規訴訟 從Scrum一案看美國商標訴訟如何取得暫時禁制令:要件分析
   
深入報導 2020年,台灣總人口開始負成長!
   
研發創新 受惠全球供應鏈移動,外商來台投資金額創新高!
   
智財管理 談專利權的排他權與實施權之雙重性質
   
 
人工智慧領域專利的機遇與挑戰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每年這個時間都是兩岸專利論壇舉行的時候,但在新冠病毒疫情影響下,今年實體的兩岸專利論壇無法實現,因此舉行了首次兩岸線上專利論壇。工業總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執行秘書林富傑指出,是次兩岸線上專利論壇共有1200多人參與,可以成為對岸國家知識產權局以後舉辦兩岸線上專利論壇的一個重要的參考。由於對岸本來是不太傾向於線上論壇的,但因為這次效果彰顯,故可以作為以後兩岸線上互動模式的依據。
今年論壇聚焦於中國大陸人工智慧 (AI) 專利的議題。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日前發佈截至2020年6月底中國大陸專利數據:發明專利申請68.3萬件;受理PCT國際專利申請2.95萬件。據市場調研統計,近年涉及人工智慧等新興技術領域的專利申請漲幅超過20%。,中國大陸工業和資訊化部苗圩部長2020年7月9日於『2020世界人工智慧大會雲端峰會』開幕致詞表示,中國大陸人工智慧核心產業的規模截至2019年底超過了人民幣510億元,AI企業家數超過2,600家,規模一直不斷在壯大。然而,在AI產業不斷擴大的同時,相關專利的申請及維權仍面臨不少挑戰。

2020年兩岸專利論壇為兩岸首次舉行線上專利論壇;攝影:李淑蓮

是次論壇邀請到北京同立鈞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創始人、資深專利代理師劉芳以「人工智慧領域專利的機遇與挑戰」為題、隆諾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資深專利代理師洪燕以「高品質專利的前世今生-以專利訴訟為視角」為題、及中專隆天知識產權運營【深圳】(股)公司CEO、律師、資深專利代理師林宇清以「新型AI科創投生態下的專利價值體現」為題發表演說;此外,台灣部分也有三位專家代表參與討論,分別是專利師公會理事長廖鉦達、智慧財產法院庭長汪漢卿、以及臺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所創辦所長李崇僖。本刊將分三期分別介紹中國大陸人工智慧專利的發展及挑戰。首先從劉芳的分享開始。

(左圖)工總智慧財產權委員會執行秘書林富傑;(右圖)兩岸專利論壇台北主講貴賓暨主持人,從左至右:智慧財產法院庭長汪漢卿、臺灣安侯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律師陳家駿、專利師公會理事長廖鉦達、臺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所創辦所長李崇僖;攝影:李淑蓮

四大爭點

劉芳指出,在大陸每個月都有不少智慧財產權的議題討論,當中出現頻率較高的就是人工智慧。人工智慧不局限在特定領域,而是在醫療、物流、交通、零售…等等許多領域都可應用。因為本身是通用的技術,所以在各方面的關注度都會高一些。

針對人工智慧在智慧財產權上的關注度,劉芳提出了四個關注度比較高的面向,分別是:

  1. 權利之爭:主要指法律的人格權,目前在大陸的討論比較熱烈,重點如下。
    • AI發明創造之於IP制度下的權利
    • 是否應為發明人、權利人?
    • 是否該擁有署名權、所有權?

  2. 位子之撼:AI的應用是否會取代人類一些工作?針對此議題,劉芳提到2018年的時候大陸一家軟體公司曾研發出一套名為「大牛」法律軟體,在當年8月16日舉行的首場法律界「人機大戰」中,打敗了大陸數名資深律師。但她認為這並不代表服務形勢會就此改變,雖然機器的確可以使效率提高,但仍不能完全替代人類。
    • AI技術應用於IP系統運行中
    • 是否能取代審查、審理?
    • 是否取代代理師、律師?

  3. 競爭之辯:從2018年起到現在,都看到WIPO也有一些討論,探討的問題是原有的制度是否已適用,還是說要創出一些新的制度?
    • AI創新需要怎樣的IP制度?
    • 既有的IP制度對於AI技術創新是否還發揮功效?
    • IP保護是推動或是限制了AI技術創新?

  4. 實操之難:指的是AI技術專利化的困難。
    • AI技術創新成果IP保護
    • 著作權、技術秘密
    • 專利化之挑戰與機遇

AI技術之專利適格性最難克服

針對AI技術申請專利的問題,劉芳認為最重要的是搞清楚外在的表徵及內在的技術點,在搞清楚以後,日後在維權時如果出現問題,會比較容易拿捏。在技術外在表徵部分,通常是輸入海量資訊,然後出來讓人驚艷的結果。至於技術的內在表徵,劉芳將之分為兩部分,分別是軟體和硬體。軟體部分就是模型及模型的訓練,這一定是在後台操作的;而硬體的部分則是晶片結構,其中涉及算法的優化和指令集。這樣的技術在實現方面比較有難度,主要原因是「看不到」。另外一個更重要的問題是人工智慧技術的開發是分階段的,而日後在維權及訴訟上,會面對更大的困難。

在AI創新成果專利化的過程中,首先面臨的是專利申請的階段,這時候要決擇的是究竟要如何公開?公開到什麼程度?之後要面對的則是在公開及獲得授權後,要如何維權?接下來就是跨域跟進的問題。因為在不同國家地區的專利局,對AI技術審查都有不同的規定。美國USPTO除外,大陸國知局、歐洲IPO、以及日本JPO,對於AI技術審查都有專門的規格。

劉芳指出在AI創新成果專利化的過程中,最大的挑戰是客體審查的問題。如果有10個申請案其中5個不通過,那應該有3個案子都是因為客體的問題,通常是因為不符合專利法第2條2款的規定。就現在大陸審查標準來說,針對如果純粹是一個模型,即違反第2條2款的規定,不為保護的標的。劉芳表示,如果是一個訓練的方法,仍有可能通過審查,如果是一個模型應用的話,也有可能通過,但不是所有的應用都會通過第2條2款。

創造性的審查上,劉芳表示AI領域與別的技術領域差不多,沒有太大的差異,主要是依據專利法22條。她表示如果要順利通過,最好是把應用場景多一點鋪陳。另外,在技術充分揭露的部分 (專利法26條3、4款),大陸的規定與許多專利局包括WIPO是一致的。

整體挑戰

在人工智慧相關領域專利申請量遽增的情況下,有關可專利性、創造性、以及有效保護等實務問題也日見突顯;在全面加大創新保護力度的環境下,自2020年起,中國大陸最高院陸續推出一些司法解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指南亦進一步修改,其中一些內容適應新興技術專利保護特點的需求,從體系上快速完善改進,發揮或提高專利制度對於新興技術發展的價值貢獻。另一方面,人工智慧創新成果專利化,因其技術的特點、各國審查規則不同,也實在需專利師 (專利代理師) 具有特定技術挖掘、分析撰寫、佈局策略的專業能力。

劉芳指出不僅專利申請面臨挑戰,專利審查也是如此。因為AI技術與半導技術一樣有摩爾定律,一樣有生命周期,因此申請人希望審查要快。但AI是新的技術、發展中的技術,審查人員面對大量的「新」技術申請,要快速了解、學習吸收也是很大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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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Scrum一案看美國商標訴訟如何取得暫時禁制令:要件分析
許慈真/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繼前篇說明有關Scrum一案之管轄權認定後,本篇接續說明聲請暫時禁制令的四大要件,包括「勝訴可能性」、「無法彌補之傷害」、「權衡兩造受害輕重」以及「公共利益」,其中又以「勝訴可能性」為本案裁決之核心。法院以大半篇幅闡述其如何審視並判斷兩造提供的證據,內容頗具參考價值。

Scrum一案當事人背景簡介及案件概述請參照前篇(從Scrum一案看美國商標訴訟如何取得暫時禁制令:背景事實與管轄權認定),兩造爭執之標識則分別如下表所示。

原告Scrum Alliance, Inc.商標被告Scrum, Inc.標識(即系爭侵權標識)
CERTIFIED SCRUMMASTERLICENSED SCRUM MASTER
CERTIFIED SCRUM TRAINERLICENSED SCRUM TRAINER
CERTIFIED SCRUM PRODUCT OWNERLICENSED SCRUM PRODUCT OWNER

要件一:勝訴可能性

原告已證明其合法擁有前述3項商標並且為先使用者,唯一問題在於,其能否成功證明被告行為構成混淆誤認之虞。本案法院根據以下例示的8項混淆因素(digit of confusion)判斷是否可能產生混淆誤認,惟必須注意的是,並無任何因素具決定性(dispositive),原告也不需要證明大多數因素皆傾向導致混淆誤認之虞。法院最終認定,除最後一項因素之外,其餘因素均將產生混淆誤認之結果(分析如後),再加上被告無法提出有力反證,因而原告之商標侵權主張極可能獲得勝訴。

1. 商標的類型

此項因素主要是討論先使用者標識的強度,強度越高,越容易構成混淆之虞,所受保護範圍也越廣。而影響標識強度的條件有二:一是在識別性光譜上的位置,二是在市場上的聲望地位。法院指出,原告商標均獲准註冊,註冊本身便是具先天識別性的表面證據;其次,即使能舉證推翻此一推定,被告同意原告商標至少仍是描述性標識,鑑於原告已證明其商標具後天識別性,縱然僅是描述性,其標識強度也會因此提高。不過,被告也提出兩點反駁:

  • 儘管原告商標已取得「不可對抗」的地位,但此點與混淆之虞判斷並無相關。
  • 第三人廣泛使用與原告商標類似的標識,故其識別性不高且不易造成混淆誤認。

法院分別回應如下:

  • 根據判決先例,「不可對抗」即能顯示標識具有一定強度,且可阻止侵權方以「標識屬於描述性」作為抗辯,被告顯然未注意到相關司法見解。
  • 被告主張另有12家直接競爭業者同時使用與「Scrum Master」以及「Scrum Product Owner」相類似的標識,但實際上存在多少相似標識並非決定性,關鍵仍是「第三人使用有無弱化公眾心中對於原告商標與原告之連結」,被告並未提供相關證據。再者,被告雖另援引兩則判決佐證,但相較於該等判決中的第三人廣泛使用情形(分別為超過4400個及168個相似商標),在本案提及的12家業者恐怕稱不上是「廣為使用」。

2. 標識的相似性

兩造標識若是在外觀、讀音及意義上雷同,以致消費者誤認兩者有所關聯,便足以構成混淆誤認。被告對此並未提出辯駁,畢竟在比對之下極容易看出,兩造標識的不同點僅在於「LICENSED」與「CERTIFIED」,而該兩者屬於同義詞,故實難認同兩造標識存在些微差異,反而是在外觀及意義上實質近似,極可能導致混淆誤認。

3. 產品或服務的相似性

產品及服務的相似程度越高,越容易產生混淆誤認。由於被告以系爭侵權標識提供之服務確實與原告相同,故此項判斷結果為肯定。

4. 消費者的身分

服務銷售通路及其消費者的重疊範圍越大,越容易產生混淆誤認。原告主要向有意參加Scrum認證考試的應試者提供服務,被告亦是如此,故此項判斷結果為肯定。

5. 所使用的廣告媒體

在類似媒體上廣告,也是消費者可能混淆誤認的指標之一。被告雖表示其行銷內容與原告極為不同,而且消費者是在被告網站瞭解其服務詳情,並無混淆誤認之虞,然而,被告也不否認與原告同樣在網路及社群網站上廣告認證服務,故此因素仍傾向導致混淆誤認。【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70期:從Scrum一案看美國商標訴訟如何取得暫時禁制令:要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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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台灣總人口開始負成長!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9月中時,勞動部因為社會對於勞保年金的改革意見分歧,主動暫緩了年底前提出改革方向的規劃,讓廣大受薪階級鬆了一口氣。問題是,當台灣的人口開始負成長,人口紅利又即將消逝,年金爆發財務危機只是遲早的問題──而且,這可能還不是最嚴重的問題。

圖片來源:pixabay

2020年台灣最嚴峻的挑戰,既不是肺炎疫情,更不是美中衝突,而是我們再熟悉不過的人口趨勢。根據內政部統計,今年到9月底為止,台灣總人口的自然增加(出生減死亡)數為「負」11,250人;因此,如果在今年剩下的三個月中,台灣的出生人口沒辦法比死亡人口多出至少1萬人以上,2020年將是內政部在台灣實施戶口統計近七十年以來,台灣總人口第一次出現衰退。

從台灣歷年人口數變化可以看出,從民國90年(2001年)左右台灣總人口就已經步入2千2百萬左右的高原期,雖然每年總人口數還是逐年成長,但由於出生人口下滑速度太快,成長的幅度年年減少(圖1)。「台灣在2003年的總生育率(TFR)就已經低於1.3人,這個時候任何的鼓勵生育政策都已經無效了,」前行政院政務委員、台大社會系教授薛承泰指出,台灣直到2009年、生育率跌破1人時才開始有鼓勵生育措施,但為時已晚。

圖1:民國40年至今台灣出生、死亡、總人口數變化
資料來源:內政部

生育率陡降,造成台灣人口結構劇烈變化

也正因為過去20年來總人口數呈現微幅增長,薛承泰認為,政策制定者普遍對人口議題無感。然而,當台灣人口開始衰退,許多嚴峻的社會問題將一一浮現。「有些人覺得台灣人口密度太高,如果人口減少能有助於環境生態跟生活品質有什麼不好?」對這個問題,薛承泰表示,根據當前的統計資料分析,直到2050年台灣的總人口可能都還有2千萬的規模,這對於生活品質改善的幫助恐怕有限;「但真正的問題是人口結構!」

人口結構的第一個問題是高齡化。根據國發會的預估,再過5年,也就是下一任總統上任之後,台灣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數將達到469萬人,占總人口約20%;其中,85歲以上的超高齡人口,在2025年時也將達到47萬人,代表台灣屆時將正式進入超高齡社會(圖2)。

圖2:5年內台灣65歲以上人口佔比將達20%
資料來源:國發會

當銀髮族成為人口結構主流,也意味著工作年齡人口的流失。根據國發會統計,台灣的青壯年(15~64歲)人口規模在2015年達到1,737萬的最高峰後,已經連續五年呈現衰退,到了2020年已經不足1,700萬人。更可怕的是,台灣的人口紅利期間──青壯年人口占比超過三分之二──最快將在2027年消失(圖3),對於台灣的社會安全體系將是一大考驗。

人口紅利消失後,勞動人口的負擔會更為加重

圖3:台灣的人口紅利將在2027年消失
資料來源:國發會

回過頭來看台灣人口結構的變化,薛承泰認為,雖然其他先進國家都面臨了少子化、高齡化的問題,但台灣生育率下降的速度太快,才是造成人口危機的主因。他還記得,1994年的教改運動中,他也曾被邀請一起參與上街頭,「那些人的出發點絕對是善意的,大部分意見我也很贊成;只有『廣設高中大學』這一項我無法認同,」他解釋,設立新學校無法解決當下的問題,更不用說就在1993年,台灣的總生育率只有1.76左右,出生人口更比1976年(龍年)銳減了10萬人。

因此,「僧少粥多」的高等教育,以及隨之而生的大學流浪教師、學校浮濫招生亂象,就成為台灣教育界這二十年來的沉重負擔。薛承泰指出,當學校招生不足,老師失業、校地荒廢就是必然發生的現象;「到了2030年,也就是10年之後,老年人口將是小孩的兩倍,屆時台灣可能有三分之一的大學科系必須關門!」

更麻煩的,是在人口紅利結束後,台灣將同時失去生產力、消費力兩大經濟引擎。屆時,經濟成長只會更加艱辛,國家的財政也會更加困難,再加上進入超高齡化社會後的年金給付、醫療照護……等壓力,將會是台灣社會前所未見的考驗。

人口結構變化的衝擊,你我都無法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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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全球供應鏈移動,外商來台投資金額創新高!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經濟部日前舉辦「2020年台灣全球招商論壇」,分享在當今全球經濟變局下,台灣發展契機及跨國企業在台布局。經濟部長王美花表示,2020年在全球投資動能大幅衰退下,外商投資台灣的減幅相對較小,2020年1~8月台灣僑外投資金額約57.17億美元,較108年同期微幅減少,但仍創下歷年8月單月核准金額第3高!

圖一、經濟部長王美花「2020年台灣全球招商論壇」
圖片來源:經濟部

經濟部長王美花表示,今年受疫情影響,各國經貿活動大受影響,但台灣成為國際防疫的模範生,許多投資計畫也逐一落實中。2020年在全球投資動能大幅衰退下,台灣外人投資的減幅相對較小,代表台灣仍是外商持續看好的投資潛力股。2020年1~8月台灣僑外投資金額約57.17億美元,較108年同期微幅減少,是因去年同期美光投資新台幣660億元,為歷年8月單月最高,實際上今年仍為歷年8月單月核准金額第3高。

台灣半導體、綠能受外商投資青睞

王美花指出,綠能大廠丹麥沃旭來台投資約247億元(新台幣,下同)、半導體設計盧森堡商達爾科技133億元、記憶體製造商日本鎧俠株式會社82億元,都是本年度金額較大的外商投資案件。此外,台灣半導體產業在全球地位領先,2020年持續吸引許多材料、設備等關鍵外商加碼投資,包括日本化學材料領導廠商三菱化學(Mitsubishi Chemical)在苗栗設立新廠、異丙醇國際大廠�豕�瑪(Tokuyama)繼2019年3月雲林新廠落成後亦續擴增計畫並與台塑合資在高雄設立新廠、日本密封元件廠商華爾卡(VALQUA)南科路竹園區設立新廠、法商亞東工業氣體(Air Liquide)加碼台中、高雄、台南,德商默克(Merck)擴大高雄路竹廠化學氣相沉積材料製造等。

除了半導體產業,台灣也是亞洲綠能發展先鋒,丹麥商沃旭、哥本哈根基礎建設、澳商麥格理、德商允能及日商JERA等離岸風電開發商,在今年持續投資新台幣約607億元。王美花認為,台灣產業聚落完整、人才素質優良、創新能量充沛,加上台灣半導體已為國際品牌大廠的重要夥伴,如NVIDIA的AI晶片、AMD最先進的CPU、Qualcomm及Apple的手機晶片,均來自於台灣半導體產業,在台灣產業與國際高度緊密連結下,讓外商持續看好投資台灣。

王美花強調,國際大廠在數位科技發展上首重夥伴關係價值,如美光選擇以台灣為DRAM卓越製造中心、台中A3廠建廠期程也將如期,未來在台將著重新世代技術的開發;Google今年加碼在雲林購地將設立第3座資料中心,台灣對智慧財產權、資安保護及產業彈性特色,凸顯了台灣可信賴的價值。台灣產業聚落完整、人才素質優異,也是吸引外資來台的原因,全球第4大工業機器人廠商之一的日商安川電機,在中科園區興建技術服務及機器人展示中心;全球最大網路內容廣告平台美商Taboola將在台設立研發中心、美商3M楊梅廠增設高階精密產品生產線等。

跨國企業供應鏈改變,台灣受惠最大

資誠聯合會計事務所所長周建宏參加「2020年台灣全球招商論壇」時表示,美中貿易戰已經進入第三年,而疫情的影響卻是更惡化且更真實,因為改變供應鏈實踐起來很困難且所費不貲,一場疫情改變了整個供應鏈結構,讓企業開始審慎思考供應鏈的生產布局和多元分散,這已經是疫情爆發後的現在進行式。不過,要廠商完全撤出中國市場「不太可能」,至少短期內找不到可以完全取代中國的國家,未來策略將是「中國加一」,重點是哪個國家可取得「加一」的投資機會?亞洲最大獲益者將是台灣、印度和東南亞國家。

今年初,PwC 發布的「全球經濟展望」(PwC Global Economy Watch 2020)曾預估,2020 年將是全球經濟發展走向「慢球化」(slowbalisation)的一年,疫情在全球各地所激起的震盪讓「慢球化」加速走向「逆全球化」,因為意識到過度集中所帶來的危險,讓全球化趨勢出現反轉。

圖二、資誠聯合會計事務所所長周建宏分享跨國企業投資台灣商機。
吳碧娥/攝影

周建宏指出,跨國企業要移出中國市場並不容易,除了必須提高自動化、減少對人力的依賴,新的生產基地還要具有連結性,能和其他生產基地數位相連;而台灣注重資安且能提供數位化解決方案,特別具有吸引跨國企業的優勢。

圖三、外資投資台灣的原因
資料來源:InvesTaiwan,資誠提供

周建宏認為,在蘋果全球200個供應商中,台灣佔了46個之多,無疑是關鍵零組件的一環,台灣有名列全球的寶貴人才、注重智財保護、優秀的產業聚落、台灣政府對於六大產業領域的支持,還有先進的半導體、5G和AI。未來跨國企業的供應鏈策略強調的是安全和韌性,數位生態系統不只是IT而已,而是與每個產業息息相關,相信外商將能在台灣找到數位解決方案。長遠來看,因為疫情建立起工作模式的改變(遠端協作、自動化)、全球化的反轉、追求產品安全勝過成本考量的消費型態,這些都將成為疫情過後永久性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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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專利權的排他權與實施權之雙重性質
陳秉訓/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台灣專利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發明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其中「專有排除」之用語乃稱專利權為排他權之原因,但司法實務並非一開始即接受此概念,而認為專利權人亦有實施權。不過,專利法中的確隱含專利權的實施權性質,以下將進一步闡述之。

圖片來源:Pixabay

非實施權: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56號民事判決

在本案中,原告A是新型專利證書號第034010號「汽車轉向盤鎖具」(稱「010號專利」)之權利人。另被告B則為新型專利公告號第164647號「可作單向拉動之汽車方向盤鎖具」(稱「647號專利」)之權利人。

原告A主張,被告B等未經其同意與被告C共同偽造其專利物品。不過,被告B等則主張其曾擁有647號專利,而既然是主管機關所核准的新型專利權,則其應可製造系爭侵權汽車方向盤鎖具,故不可能有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A專利權的行為。另縱使其647號專利後經主管機關撤銷,被告B等認為其於專利權被撤銷前應得實施其專利權。

本案的第一審及第二審皆是原告A敗訴。二審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的理由之一為:系爭侵權方向盤鎖具是根據被告B的647號專利所製造,並且647號專利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原告A的010號專利的「再發明」;雖647號專利於1992年間經主管機關撤銷而已不存在,但在該專利申請案核准公告後至被撤銷期間,被告B生產方向盤鎖具之行為對原告A專利權的侵害並未有故意或過失的問題。

本案上訴至最高法院時,該法院卻撤銷原審判決。其主要爭點是,當再發明人實施其專利時,是否當然對他人的專利權侵權行為是無故意或過失,而免除損害賠償責任。

該爭點涉及當時專利法(1986年12月2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規定「利用他人之發明或新型,在其專利權期限內,再發明或再新型創作者,得申請專利」,但當再發明人或再新型創作人欲實施其再發明或再新型創作時,「應給專利權人以相當之補償金或協議合製」;另「專利權人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但專利法施行細則規定專利權補償金估價有爭議時,「得申請專利專責機關核定之」。對此,最高法院認為「再發明或再新型創作既係利用他人之發明或新型為再發明或再新型創作,其於實施再發明或再新型專利權時,應給予原專利權人相當之補償金或協議合製,否則將對原專利權人構成侵害」。

主管機關認為,被告B的647號專利屬改良原告A的010號專利之外殼內鎖心部分,以「使開鎖時可拉動細長桿,以達方便使用之目的」,而為再新型專利權。因而,本案最高法院指出被告B實施647號專利需利用010號專利,但其「是否已協議或核定給與[原告]補償金,或協議合製」,原審「未調查審認」而卻稱被告等自認其有「實施所取得之專利權而為生產、販賣之正當理由」,故「無故意或過失」,此為草率的論斷。

本案判決的意義在確定專利權是「排他權」而非「實施權」,故再發明人不能因為有實施再發明專利之權利,而主張其對於原專利權人的侵權行為是「無故意或過失」,並免除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再發明專利權人不當然有權利實施其專利,仍應經原專利權人的同意始得實施其專利。此外,當再發明專利權人以為自己握有專利權而據以實施,而侵害原專利權人時,法院不能因被告僅是實施其再發明,而當然視其對侵權他人專利權的行為是無故意或過失,必須進一步調查被告是否有得到原專利權人的授權,實際認定被告是否有故意或過失。

專屬實施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27號民事判決

有別於「非實施權」的認知,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27號民事判決(裁判日為2006年1月26日)中,該案法院認為專利權是「專屬實施權」,其指出「專利權人於不抵觸法律規定之情形下,非但具有排他之權利,亦具有專屬實施之權能,而非僅具有排他之權利而己」。

該案法院認為「主張專利權僅為排他權者係著眼於專利之最少權能」,故若專利權人「未抵觸法律之規定」,不應「否認專利權人有專屬實施之權利」;另「主張專利權為專屬實施權者係基於專利之最大權能而為立論」,則「專利權人既擁有專屬實施之權能,當然亦具有排他之權能」。

不過,該案法院又提醒「專屬實施權並非完全不受限制」;即「採專屬實施理論者亦須附加『與法律規定牴觸即不得實施專利』之但書限制」。此源於當時專利法第78條第2項規定:「再發明專利權人未經原專利權人同意,不得實施其發明」,而該案法院認為此即「明文對於專利權人實施權能之限制」。

當時專利法第78條的「實施」用語是該案法院支持「專屬實施權」性質的基礎。不過,當時學說認為專利權不是「專屬權」,主因是1994年專利法修法時將「專有 …」用語改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同意 …」[1]。因此,專利權人並不具有實施其專利發明的權利。但是該案法院並不接納此觀點,而認為排他權或實施權之「爭執在學理之探討上固有其價值,然於專利侵害之判斷上並不具有重要意義」。

專利法中的「實施權」

專利權具有「積極的實施權」和「消極的排他權」的雙重特性,來自於舊的1986年專利法第42條第1項曾規定,「專利權為專利權人專有製造、販賣或使用其發明之權」。雖在修法後將「專有」改為「專有排除」的用詞並沿用至今,但在實務上或學說上,對專利權概念的解釋仍存在著此雙重特性的觀點。

事實上,部分專利法條文其用語隱含專利權有實施權性質。例如專利法第53條第1項指出「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權之實施,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取得許可證者,其於專利案公告後取得時,專利權人得以第一次許可證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並以一次為限,且該許可證僅得據以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一次」。此延長專利權期間的制度,特別為醫藥和農藥等二個產業所設計。以醫藥產業為例,原藥廠發明新藥的目的在商業化。其新藥獲得藥事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接著就是上市而提供給病人使用,並獲得藥品費用支付之利益。為避免其他藥廠搭便車,原藥廠必然要申請專利,以排除其他藥廠的競爭。此造就醫藥品專利權人又同時為專利實施人之現象。

另在損害賠償計算上,專利法第97條第1項允許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如果專利權人無實施權,該計算方法形同虛設。再者,專利法第64條規定專利權共有時,非經共有人全體同意,「不得 … 授權他人實施」。事實上,專利法第1條提到「為 … 利用發明」以「促進產業發展」,故「利用」應是專利法所關注的重點之一。發明人或專利權人本身因瞭解其專利發明,而應為最適當的「利用人」。因而,實施專利發明應該是專利權人的權利,而應認可「實施權」為專利權的性質。

擁有實施權的專利權人,其可將此實施權給予他人代行。專利法第62條第1項隱含「授權實施」或「同意實施」是專利權內涵的範圍。只不過該項的用語為「發明專利權人以其發明專利權讓與、信託、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其不直接陳述「實施」權利。然而,專利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專屬被授權人得將其被授予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實施。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亦即,專屬被授權人所得到的「授權實施」權是正向表述。因為該「授權實施」權可經由專利權人的授權契約而限制,專利權人握有「授權實施」權的最終控制,因而應認可專利權人有「授權實施」權。

雖專利法第58條以「專有排除」為動詞而造成專利權的排他權性質較明顯,但本文建議承認實施權性質或許是鼓勵「有用發明」的一種方式。至於因為實施自己專利而侵害他人專利,是否能減輕損害賠償責任,則可在損害賠償計算中成為參酌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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