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7日 星期三

智慧電網專利趨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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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8 第418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智慧電網專利趨勢分析
   
深入報導 落實漁電共生的環社檢核機制,法律問題如何解套?
國際新局勢下台商供應鏈之調整與影響
   
研發創新 雲端服務與多元應用並進,伺服器市場後勢可期
   
智財管理 《IP小辭典》指定商品及服務:「三要三不」
   
 
智慧電網專利趨勢分析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智慧財產局日前揭曉「產業專利分析與布局競賽」獲獎團隊,並邀請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進行「智慧電網」專利分析報告。從智慧電網歷年專利申請趨勢可以發現,2010年是智慧電網發展關鍵的一年,智慧電網的專利數量從2011年開始穩定成長。美國拜登政府今(2021)年宣布將為電網建設項目提供80億美元融資,推測未來專利數量可望持續上升。

圖片來源:Power Technology

智慧財產局日前揭曉「產業專利分析與布局競賽」獲獎團隊,並邀請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進行「智慧電網」專利分析報告。專利檢索中心針對截至2021年4月30日的4824件智慧電網專利進行資料分析,區域涵蓋美國/EPO/WIPO/ /EPO/WIPO//EPO/WIPO//EPO/WIPO/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台灣,企圖勾勒出智慧電網的資料應用趨勢。

圖一、智慧電網專利關鍵字與分類號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黃昱綸簡報資料

智慧電網技術是將數位技術應用於電力之輸配電,也就是利用資通訊,電力電子與先進材料等進行電力基礎建設的現代化與最佳化。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助理研究員黃昱綸指出,智慧電網與傳統電網最大不同在於,智慧電網能實現「雙向」的資訊服務溝通交流。為了達成永續、經濟且穩固的電力供應,智慧整合所有「將用戶連接到發電機及發電機連接到用戶」的電力網路。智慧電網在現有電力網路上結合通訊與控制系統,使其可監控、保護及優化其相互連接的所有元件,像是如終端設備、輸配電力控制系統、電動車輛、家電及其他家用設備。

智慧電網發展重要歷程

美國電力研究院(EPRI)早在2001年已經提出「Intelli Grid」的概念,美國能源部並在2003年發表「Grid 2030」報告,希望能透過資通訊技術,提升電力系統的運作效率。2009年,中國國家電網公司公布智慧電網的戰略目標,美國政府亦將智慧電網納入振興景氣方案。同年,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在綠色成長委員會報告中,首次提議將智慧電網建設列為國家層級政策。

2010年,大陸發表智慧電網發展規劃綱要,2011年正式將「智慧電網」納入「十二五」計畫中;日本經濟產業省則公布投入55億日圓發展智慧電網。台灣在2010年核定「智慧型電表基礎建設推動方案」,做為智慧電網的基礎與發展開端。2016年,大陸進一步發布「電力發展十三五規劃」,以建設跨省電網的方式進行調度,並持續推動鄉村電網智慧化。黃昱綸指出,從智慧電網歷年專利申請趨勢可以發現,2010年是智慧電網發展關鍵的一年,此後智慧電網申請開始逐年成長。由於專利有18個月未公開期,因此2020∼2021年專利數量尚不完整,不過美國拜登政府宣布將為電網建設項目提供80億美元融資,推測未來專利數量可望持續上升。

圖二、智慧電網歷年專利申請趨勢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黃昱綸簡報資料

智慧電網前十大國際專利分類

分析智慧電網前十大國際專利分類(IPC),其中以「電力數據管理」的專利為最大宗,自動化與資訊化是智慧電網的核心課題,因此有大量專利都布局在電力數據管理(61%)。早期專利著重於變電所以及智慧電表的資料建置,後期重心漸漸轉移到數據管理上,變革相當大。而在大數據時代中,透過AI來改善智慧電網,將是未來趨勢。美國從2009年開始大規模推廣智慧電網,並召開一場國際高峰會,而從2011年開始,智慧電網的專利數量才呈現穩定成長。

圖三、國際智慧電網前十大國際專利分類(IPC)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黃昱綸簡報資料

台灣在智慧電網佈局上剛好跟國際相反,是以「電力輸配電」為主(49%)、「數據管理」為輔(35%),黃昱綸分析,主因是台灣電網脆弱,2017年的815全台大停電,以及2021年的513大停電,都是因為電網管理品質的問題,電力輸配電的問題有待解決。此外,截至目前,台灣智慧電網在電動車的專利佈局偏少,只有與車用供電網路處理技術的有3件申請,可朝此方向加強。

台灣智慧電網申請的分水嶺同樣也是在2011年,當年發布了智慧電網的相關政策,從此開始有大量智慧電網專利投入。但台灣智慧電網專利前十大申請人中,幾乎都是大陸廠商或學研單位,中國國家電網公司是市場的領導者,業務範圍涵蓋全球。

圖四、台灣智慧電網前十大國際專利分類(IPC)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黃昱綸簡報資料

智慧電網專利申請的地區趨勢

截至2020年,全球智慧電網專利申請的前五大地區,分別為大陸、美國、WIPO、歐盟、日本,台灣排名第11位。各國在申請智慧電網時,都有不同的戰略考量。值得關注的是,大陸在2005年時位居全球智慧電網專利申請的第五名,從2015年躍升第一至今,主要是大陸政府要將AI、大數據應用於智慧電網上,因此大陸有許多AI廠商投入到智慧電網的領域。

圖五、智慧電網專利申請之地區趨勢(2005∼2020)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黃昱綸簡報資料

黃昱綸以地區別說明智慧電網的技術矩陣分析,中國未來著重在電力物聯網以及電力區塊鏈上的布局。美國主要以電網保護、智慧調度以及能源管理(監控)平台作為切入點;日本雖然專利數量上不及美國的一半,但是日本日立公司在2020年收購全球最大的電力業者ABB公司,有望成為全球最大的電網公司,未來的發展性不容小覷。歐洲與台灣則是近年來重視再生能源比例,因此專利申請著重在智慧調度上。台灣致力於智慧電網的數位轉型,並在今年3月成立全台第一個區塊鏈綠電交易平台,將分散式的電力加以整合,以維持電網的穩定性。韓國方面,為因應政府2018年宣布要以「電力交易市場」為核心目標,預期韓國未來智慧電網布局的重心將轉移到電力區塊鏈上。

圖六、智慧電網地區別技術矩陣分析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黃昱綸簡報資料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96期:智慧電網專利趨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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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漁電共生的環社檢核機制,法律問題如何解套?
張譽尹╱永信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民國(下同)98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公布,政府開始實施「保證收購」20年之「躉購費率」制度,自此之後,太陽光電在台灣開始快速發展。但因過去太陽光電開發案的環評標準過於寬鬆,公民團體近兩年開始積極推動「漁電共生」環境與社會檢核,雖然此概念立意良善,若要在台灣真正落實,仍有諸多法律層面的問題待解決……

圖片來源:漁電共生資訊平台

依據經濟部能源局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108/109年度),109年太陽光電裝置容量為582萬瓩,已占台灣全國總發電設備裝置容量5751萬瓩的10.1%。由於太陽光電在發電時不排放溫室氣體,有助於減緩全球氣候變遷,在台灣能源轉型的路徑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圖一、109年全國發電總裝置容量及占比
圖片來源:經濟部能源局-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108/109年度)

太陽光電電廠的施工簡便,且無需大幅擾動地形地貌(山坡地上之光電開發案除外),因此在發展初期,太陽光電電廠開發案被認為是對環境(含社會)影響輕微的開發類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授權制定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9條在98年修正時,就太陽光電開發案,僅需在國家重要溼地設置時進行環評。嗣後在107年4月11日年又再放寬為:國家重要溼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應進行環評。但其裝置容量未達二千瓩者,免實施環評。也就是說,目前只有裝置容量二千瓩者以上、且位於國家重要溼地之太陽光電電廠開發案,始需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包含對於社會的影響評估,下同),其餘類型的太陽光電開發案一律無需環評。

然而,因環評標準的寬鬆,太陽光電業者在中南部日照充足的各類型農地(包含養殖用地)大肆開發,卻因欠缺對於當地環境與社會影響的評估,造成各種不同的「光電亂象」。例如著名的台南七股區蘆竹溝社區光電爭議等,不一而足。由於法制面沒有一個充足的資訊公開及公民參與的溝通機制,當地居民對光電開發與能源轉型欠缺理解,引發反對抗爭,不但造成光電發展的頓挫,更形成能源轉型的隱憂。

公民團體推動「漁電共生」環境與社會檢核

因此,長期關注能源轉型的公民團體,約莫兩年前即向政府倡議光電開發應進行「環境與社會檢核」(以下簡稱環社檢核),並先從「漁電共生」的開發類型開始試辦,以期「確保漁電共生之光電設置與社會及環境共存共榮,排除爭議區位,進而保持生態環境功能與確保養殖收益...以確認未來太陽光電設置可能影響面向及程度,提出因應對策,以降低或避免可能影響;並於開發案場前,與利害關係人充分溝通,緩解各界疑慮,加速太陽光電推動及有效率佈建,促使綠能發展,以達成能源轉型目標。」。政府與民間團體經過兩年的摸索,慢慢建構了如圖二的流程。

圖二、環社檢核機制流程圖
圖片來源:環境與社會檢核-議題辨認操作手冊(110年9月版)

圖三、議題辨認工作項目流程圖
圖片來源:環境與社會檢核-議題辨認操作手冊(110年9月版)

由上兩圖可知,漁電共生環社檢核機制大致上可分為「選址與分類」(圖資套疊篩選、議題辨認)、「評估」(環境友善措施或因應對策)、「追蹤管理」三大階段。並且在選址與分類的議題辨認階段,就納入當地居民的參與機制(協作圈)。就具體個案而言,目前經濟部能源局已完成台南市學甲區的議題辨認,並繪製漁電共生分區結果圖(圖四)、漁電共生環境及社經議題辨認圖(圖五)。正在進行的則是彰化縣福興鄉及芳苑鄉養殖漁業漁電共生的議題辨認,希望引導光電廠商前往正確的地點設置太陽光電。

圖四、臺南市學甲區漁電共生分區結果圖 (修)
圖片來源:臺南市學甲區漁電共生環社檢核議題辨認報告(公開版)

圖五、臺南市學甲區漁電共生環境及社經議題辨認圖
圖片來源:臺南市學甲區漁電共生環社檢核議題辨認報告(公開版)

環社檢核之概念良善,實際運作約兩年時間,除了已產出豐碩的議題辨認結果以及可能適切光電發展的區位,並且在無意之間嘗試落實環評的理想概念之一:讓實際掌管核發「開發許可」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內部審查環境衝擊與因應對策,再交由環保署審查提出專業的環評建議,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開發許可」之參考資料,而非把開發許可否准的最終責任全部丟給環保署。筆者認為,這是政府推動環社檢核時未曾料想到的客觀良性發展。

但環社檢核的概念,要如何鑲嵌並落實於既有法律制度內?如何避免與現行計畫法制及環評法制疊床架屋?又如何賦予財產權受到影響的人民或廠商救濟的機會?乃是吾人必須進一步關注的重點。【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96期:落實漁電共生的環社檢核機制,法律問題如何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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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新局勢下台商供應鏈之調整與影響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在最近幾年,外部環境變數快速輪動,在在影響產業發展及廠商走向。資策會MIC資深產業分析師許加政表示,過去我們可能是半年或一年審視一次國際局勢,但現在卻可能每個禮拜、甚至每天,都要去注意有什麼新的變化。嚴格來說,未來台灣甚至全球產業一定跳脫不出「美中關係」的影響;「美中關係」不僅是對美國或中國產生影響,而是會有廣泛的連動關係。在安全的考量下,廠商在全球的布局要更多元化:例如印度的習慣、文化與中國地區有很大差異,假使有大陸台商要在印度擴廠,便不能簡單的把大陸經營模式在印度複製。許加政指出,近期國際局勢在美中貿易戰開打後,黑天鵝與灰犀牛接連而來,影響全球產業之餘,也考驗著廠商快速因應的能力。

圖片來源:Pixabay

美中關係、新冠疫情驅動企業改革

回顧過去幾年,從2018年美中貿易戰開始,到2019年美中科技戰、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以及2021年供應鏈斷鏈,外部環境變遷不斷,影響所及,廠商也不得不認真思考企業改革以因應變遷。

在2018年美中貿易戰之初,廠商比較擔心的是關稅問題,但在關稅仍未全面提升之際,美中科技戰又於2019年開打,此時美國主打的戰略是限制美國對中國輸出或使用其相關零組件、設備,效應最明顯反映在半導體領域,大陸半導體廠受影響最大。在科技戰還沒結束之際,2020年又迎來新冠疫情。此時一方面防疫需求激增(像是醫療物資及設備、居家工作、宅經濟需求激增),但另一方面由於疫情導致封城、鎖國及人員限制、而產生供應鏈斷鏈危機,到2021年呈現白熱化。

原本在美中貿易戰及科技戰期間,包括國際大廠及台商在內的許多廠商,已計劃將生產地從中國撤出,佈局東南亞,然而,2021年東南亞各國疫情升溫,封城鎖國的戲碼不斷上演,使得供應鏈斷鏈情況加劇;好不容易等東南亞疫情緩和,中國又出現能源危機,斷電情況無日無之。各種狀況加總,將供應鏈斷鏈危機推到高峰,料短期內難以舒緩。

美中對抗從貿易戰到科技戰,都環繞著兩大議題:(1)美國推動去中國化、(2) 中國推動去美國化;許加政認為,最終呈現的結果將會是「一個世界、兩套系統」。再加上疫情及能原危機的不確定變數,廠商要因應這種局面,必須能作到「一種產品、多地生產」,以及「一家企業、多元管制」。在未來10年內的演變要於2年內完成的情況下,許加政表示廠商應該追求如何建立信任與韌性。

各國政策加速驅動供應鏈重組與產業布局

環顧全球,在外在環境快速變動之際,各國政府都明白雞蛋不能放在同一個籃子的道理,均已祭出政策以驅動供應鏈之重組。

表1. 各國政府祭出政策以驅動供應鏈之重組 資料來源:各公司、MIC整理,2021年10月

國家

政策

美國

(1) 2021年1月25日美國總統拜登正式簽署「買美國貨」行政命令
(2) 拜登上任後,承諾支持美國供應鏈本土化政策

日本

日本推出「供應鏈對策國內投資促進事業」計畫與「半導體策略」建立自主供應鏈

巴西

巴西科技部於2020年3月底公告對資通訊廠商實施投資研發申請減稅施行條例

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政府於2020年7月推出「國家經濟復甦計畫」,吸引外資企業將營運地點遷移至馬國

墨西哥

墨西哥針對關稅徵收有幾種稅收優惠政策,讓廠商在進口時可獲得進口關稅免除或臨時免除

越南

越南政府於2020年12月30日簽發第38號公告優先投資發展的高科技清單暨鼓勵發展的高科技產品

印尼

為增加國外直接投資,印尼政府透過印尼外國直接投資委員會,對經濟產生重大影響的產業提供稅收優惠

捷克

2021年元旦起,臺灣企業在捷克投資取得股利或收取權利金收入,將從原本稅負35%降至最高不超過10%;營業利潤;符合未設常設機構條件,則可降低至免稅

印度

著重於透過簡化稅政與提供租稅優惠,吸引海外投資人赴印度投資;另外透過關稅增加促使廠商前往印度設廠

泰國

(1) 泰國投資促進委員會依據投資活動類型評斷獎勵等級
(2) 政府針對生產基地移到泰國的企業提供稅務獎勵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96期:國際新局勢下台商供應鏈之調整與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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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接觸需求下的國際自駕車趨勢與挑戰

法國國會通過逐步開放外觀可視零件市場競爭(二)

利用時必然要公開揭露的資訊與營業秘密保護的例外

 
雲端服務與多元應用並進,伺服器市場後勢可期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在廣大的資訊硬體中,以企業為主要用戶的伺服器產業,往往不是外界鎂光燈的注意焦點。然而,當隨著肺炎疫情催生的遠距工作需求逐漸緩和,外界才發現整個雲端服務以及企業運算產業的市場樣貌已經和過往截然不同,未來的伺服器產業絕對更值得關注。

新冠肺炎疫情使得遠距工作、遠距上學的需求大增,意外地造就了資訊硬體產業這兩年的榮景。而在疫苗逐漸普及、全球社會也開始恢復正常運作後,PC、NB的市場需求開始衰退,未來資訊硬體領域中還能持續維持榮景的,恐怕只剩伺服器產業了。

疫情爆發後,許多企業改採遠距方式維持辦公,帶動了混合雲與多雲的採用比重。根據資策會市場情報中心(MIC)統計,2018、2019年時,混合雲的採用比重只有50%、60%左右,但進入2020年後,採用比重就陡增至87%,2021年至今也維持在80%以上(圖1)。

圖1:2018年至今企業採用混合雲的比例
資料來源:MIC,2021年9月

雲端服務需求大增,ODM Direct出貨屢創新高

事實上,從台灣伺服器業者的出貨量,也可以看出雲端服務產業的板塊推移。MIC資深產業分析師兼組長魏傳虔指出,從2016開始,台灣伺服器產業每年的出貨量,均維持在2%~5%的成長;2016年時,ODM Direct(直接出貨給雲端服務業者)的比重約莫27%,但到了2020年,雲端服務業者的所占比重已經達到34%,2021年更可能超過35%。「雲端服務業者的資料中心,可望成為台灣伺服器出貨的重要動能,」魏傳虔說(圖2)。

圖2:2016~2022年台灣伺服器產業ODM Direct與品牌商出貨占比
資料來源:MIC,2021年9月

談到近年來聲勢高漲的雲端服務,就不能不關注雲端三雄:亞馬遜(Amazon)的Amazon Web Services(AWS)、微軟(Microsoft)的Microsoft Azure以及谷歌(Google)的Google Cloud,三者聯手吃下了近60%的雲端服務市場。從2017年開始,這三大廠商就默默地砸下重金,擴充雲端服務所需的資訊基礎建設,2017年時三家合計的資本支出金額約為360億美元,已經是相當驚人的數字,但到2020年時居然又翻倍至760億美元(圖3)。

圖3:2017年至今雲端服務前三大業者資本支出金額(單位:百萬美元)
資料來源:MIC,2021年9月

掌握了規模優勢的三雄,下一步就是透過併購以及自研晶片,打造軟硬整合的生態系。魏傳虔指出,在近六年內,AWS、微軟以及Google一共併購了超過60家公司,以擴大雲端服務的深廣度。他觀察,「微軟買下了32家公司,採取全方位的布局策略,而Google的併購則專注在雲端運算和資料分析上。」

此外,為了擺脫傳統伺服器晶片龍頭:Intel的限制,這三家公司一直在研發伺服器所需的CPU,例如AWS在2013年時就研發出第一代的Nitro晶片,後續又推出基於ARM架構的CPU:Graviton系列;在AI運算上,也有Inferentia、Trainium等專用晶片,顯現對晶片設計著力甚深,至於Google則是專注於AI晶片的研發,最早僅供內部使用的TPU(Tensor Processing Unit),也在發展至第三代後開放給第三方使用,甚至連與Intel為長期合作夥伴的微軟,也計畫為Azure平台以及自有的Surface產品設計專有晶片。

透過連年在資本支出上的軍備競賽,AWS、微軟以及Google已經構築了競爭者難以追上的障礙;未來,如果他們能在雲端平台上搭載更多的軟體服務,並且透過晶片設計開發出更有效率的伺服器架構,現有的企業運算市場恐怕還會再被顛覆一次。

雲端服務龍頭積極擴張,傳統伺服器業者開發多元應用

面對雲端服務業者來勢洶洶,傳統伺服器業者如Dell、HP等乍看之下似乎居於劣勢。確實,雲端三雄都是從軟體服務起家,自然對用戶行為更加了解,而HP、Dell都是硬體製造商,想要在軟體為王的時代競爭,恐怕還是得回到硬體的老本行上。魏傳虔分析,伺服器的產品種類,從最早期的企業內部機房、大型雲端資料中心、一直演變到近期的AI智算中心、微型資料中心,代表伺服器的應用場景日趨多元,包括使用客戶、使用類型也持續增加。舉例來說,在5G時代裡,MEC資料中心和邊緣運算(Edge Computing)資料中心,就是過去未曾出現的新市場。

圖4:伺服器產品的應用場景已日漸多元
資料來源:MIC,2021年9月

在這些新興的市場區隔裡,用戶的需求不必然是高速運算或者先進的AI技術,而是在特定情境下能夠達成特定目標例如低耗電量、體積輕巧、可移動性佳…..等的解決方案。換句話說,在軟體服務達到相當水準的前提下,又能在硬體設計端符合客戶使用的需要,就可以搶下這些多元應用的商機,也是傳統伺服器大廠可以著力的方向。

總之,儘管雲端服務的三巨頭來勢洶洶,但在運算和通訊技術持續精進,以及伺服器市場的長尾效應逐漸顯現,未來的勝負還很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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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小辭典》指定商品及服務:「三要三不」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按《商標法施行細則》19條之1的規定:「申請人應依商品及服務分類之類別順序,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並具體列舉商品或服務名稱。」為讓各產業在申請及使用商標時,對於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可以快速建構出個別商標的申請及使用策略,智慧局 (TIPO) 綜整局內實務案例及審查經驗,歸納出「三要三不」的重點,提醒業者申請指定商品及服務名稱時,所應注意的原則性問題,希望能有助於減少不必要的申請規費及時間上的耗費,並進一步強化商標申請及使用的正當性。

三要

● 第一要:「要」先認識商品/服務的內涵

申請註冊商標應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其中所稱「商品」指作為在市場上行銷販售的產品,而「服務」則為他人提供無形的勞務,和商品為實體物有別。以果農種植水果並「自產自銷」為例,其主要是為了行銷「新鮮水果」,雖有將商標標示在包裝水果的紙箱上,其紙箱上商標的標示,所指示的商品為「新鮮水果」而非第16類的「紙箱」,亦非第44類的「代他人栽種果樹」收取價金報酬的勞務服務行為。

此外,服務本身係屬無形的勞務性質,無法直接標示商標,需藉由有形的物件來標示。一般需將商標用於與其提供服務有關的物品、文書、廣告或宣傳型錄等,使消費者認識並得以促銷服務。例如:提供維護環境衛生清潔的家政服務公司,將商標標示在與其所提供清潔服務有關的清潔打掃用具、員工制服或公司的運輸工具上,對消費者來說,其所傳達的是該公司為他人提供清潔的服務。至於公司為表彰提供清潔服務,而將商標使用在運輸工具、打掃工具、制服上,僅是公司提供清潔服務所使用商標的相關物件,並非該公司所欲行銷的商品,自無另行申請註冊的必要。

● 第二要:「要」了解註冊指定商品/服務與實際使用商標的關係

我國對於商標權的取得,是採註冊保護為原則。也就是說,如果想要專用某一個商標,應向TIPO申請註冊,在獲准註冊後,才依法取得專屬排他的權利。可是,如果商標權人申請商標的行為,並不是基於積極使用自己註冊商標為目的,非但不能彰顯商標的價值、累積商譽,還可能因此不當阻礙他人進入競爭市場,喪失保護商標權的必要性。所以,商標權人在註冊後,應注意負有使用商標的義務,尤其是商標迄未使用或連續未使用已滿3年者,將構成廢止商標註冊的事由。

基於商標權人應有使用商標的義務,申請註冊商標保護,自應以行銷為目的,並確實有使用的商品及服務範圍為必要,才符合商標真實使用的意涵,不宜擴張申請未能真實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更無須將行銷過程中所搭配使用的贈品,或從事廣告宣傳時所使用的商品(例如:以印有商標的「面紙」作為宣傳美容美髮或餐廳服務)一併提出申請,以避免不必要的註冊,以及註冊後可能因3年迄未使用而涉廢止註冊的爭議。須注意要點有二:

  1. 申請指定商品/服務的項目個數,除與繳納的申請規費息息相關,亦和註冊後真實使用的認定相關。
  2. 現行申請商標的規費收費標準,商品部分,係採單一類別的級距超過個數累加的方式計費,也就是,指定使用在第01類至第34類商品類別者,同類商品中指定使用的商品在20個以下者,每類新臺幣(下同)3千元,商品超過20個,每增加1個,加收2百元。而服務類別部分原則上以單一費率計算,即指定使用在第35類至第45類的服務類別,每類3千元。但指定使用在第35類的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超過5個者,每增加1個,加收5百元。申請人應自行衡量申請個數,避免提出非經營業務所需的指定範圍,徒增申請規費的負擔。

  3. 建議以可核收的具體上位概念名稱,指定商品或服務。
  4. 申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務範圍,除應留意力求具體明確,並與實際已使用或意圖使用的商品及服務範圍相符外,在商標權保護範圍相同的情形下,TIPO鼓勵申請人以填寫可核收的具體上位概念商品名稱提出申請,而無須一一臚列細項的商品,例如:指定在第03類的化�菻~,即無須另行指定口紅、乳液、眼影等商品;指定在第12類之汽車及其零組件商品,即無須另行指定車體、車輪、保險桿等商品,將有助大大減輕行政作業負擔。

    為避免申請人擔心僅指定上位概念商品/服務名稱,有影響維權使用認定的疑慮,TIPO以廢止案件舉例說明:C商標申請註冊指定使用於第12類上位概念的「自行車及其零組件」商品名稱,廢止案審查時,商標權人僅提出下位概念「自行車煞車片」商品的使用證據,仍應審認系爭商標有使用於「自行車零組件」商品。D商標廢止案中,原申請註冊指定使用於第05類上位概念的「中西藥品」商品,廢止案審查時,商標權人提出「真杏膜衣錠」藥品使用證據,經審認有使用於「西藥」商品。

由上揭案例可知,除非在個案上有特別考量因素存在,如以具體上位概念名稱申請註冊,實際使用為其具體下位概念商品時,尚不致影響商標權人維權使用之認定,商標權的保護範圍並無二致。

● 第三要:「要」明白如何正確指定商品/服務

市場經濟活動的產業分類多元,且實際產銷的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性質項目種類繁多,TIPO所編撰的「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自無法完整一一列舉,然各產業的業者最清楚自身所從事的經濟活動內容、所製造的產品或所提供的服務類型為何,如本身已由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或財政部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查詢,對照查知所屬主計總處「行業統計分類」後,可依《產業申請商標指定商品及服務策略手冊》所編對照參考表查詢,即可針對所屬產業在申請商標時,查詢到可能適宜指定商品或服務範圍的建議內容。

特別要注意的是,市場上的商品或服務種類繁多,且隨著科技發展及社會經濟型態改變而不斷創新,「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無法完整納入所有或新興的商品或服務,如果想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名稱,未列於上述參考資料者,請依市場上通用或慣用的名稱指定後提出申請,避免填寫自創的品名(具商標識別性)作為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個案上,如有使用新興商品/服務名稱的需要時,得檢送實際商品/服務的型錄、宣傳廣告資料等,供TIPO討論及審查上新增之參考。

三不要

● 第一不要:「不要」與其他法規相抵觸

申請商標註冊,除應符合商標法相關規定外,商標圖樣的設計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名稱的填寫,如涉及其他法規規範事項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特別規定時,申請人於申請商標註冊時亦應符合相關規定,以免無法獲准註冊商標,或註冊後因使用不當,如造成公眾誤認誤信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品質或產地等情形而有遭到廢止註冊的可能。

實務上常見情形,例如:(1)商標圖樣及指定商品/服務名稱中,除非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相關規定,原則上不得含「有機」字樣;(2)指定使用於「化�菻~」,不得涉及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構,或涉及預防、減輕、診斷或治療皮膚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等醫療效能之詞句;(3)不得任意標示或指定使用於「優良農產品」、具有保健功效之「健康食品」;(4)商標圖樣上含有原住民文化表達元素,例如:族名、部落名、族圖騰、傳統智慧創作與其他文化表達元素等,均應須符合相關法規規範。因此,申請註冊商標,應注意不得有誇大不實、使人誤認誤信、牴觸其他法規規範的情事。

● 第二不要:「不要」超出實際經營的業務範圍

為明確界定商標權的保護範圍,申請人如填寫指定商品或服務的名稱不夠具體明確,或涵義不明,將有礙審查上的分類,且無法確認權利的保護範圍,而增加補正往返的時間。申請人應盡量採用國內市場上已習用或慣用的名稱,且以實際已有使用或確實有使用意圖的項目為主。

申請商標時,雖然不以實際上已存在市場上有使用商標的事實為條件。但註冊後,商標權人依法即負有使用商標的義務(最遲3年內)。一般在申請時,可能會擔心自己的商標被其他人使用,總希望在申請當下,能盡量獲得較大範圍的保護,因此個案中指定了非常多的類別或項目的商品及服務,而不去考慮當時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否真的意圖使用,甚至是否適合使用到所指定的其他擴充商品/服務名稱領域?審查上,更可能因此無法產生明確的對應關係,而增加判斷商標識別性或混淆誤認之虞的困難性,影響明確取得商標註冊的時間。

實務上,儘管申請的商標可能獲准註冊,但後續商標權人在未能實際從事的商品或服務業務範圍,縱發現他人有以近似商標申請註冊時,亦可能無法提出使用證據,他人依法仍可主張廢止未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徒增爭議。

以E商標指定使用於第05類「小麥胚芽膳食補充品、抗氧化營養補充品、燕窩精、醫療用蛋白質食品、卵磷脂膳食補充品、花粉膳食補充品、葡萄糖膳食補充品、酵母膳食補充品」等商品取得註冊為例,嗣經第三人以該商標有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為由申請廢止,商標權人僅能證明有使用於「醫療用蛋白質食品」部分商品之事實,而其餘指定使用「小麥胚芽膳食補充品、抗氧化營養補充品、燕窩精、卵磷脂膳食補充品、花粉膳食補充品、葡萄糖膳食補充品、酵母膳食補充品」等商品,為具特殊成分的營養補充品,與前述商標權人實際使用的商品成分明顯不同,且非屬性質相當的商品,經認定無真實使用商標,應予廢止註冊,足資反映申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應以真實使用或有意圖使用的項目為範圍。

原則上,只要商標權人就真正意圖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作完整的商標註冊申請,並努力實現商標在市場上的品牌價值,即能確實主張商標權益,況實際使用如已為消費者所普遍知悉時,更可能排除他人有產生混淆誤認可能的註冊及使用。

● 第三不要:「不要」以行業別、涵蓋多領域的概括名稱提出申請

產業的行業分類名稱,只是定義各行業可能從事的經濟活動範圍,各行業別項下所包含的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內容甚廣,若僅以行業別名稱或涵蓋多領域的概括名稱指定商品或服務,將無法具體界定商標申請保護的註冊範圍,例如:填寫指定使用於農林漁牧產品、農產品、畜產品;紡織製成品、紡織品等,因缺乏具體明確性,無法讓外界清楚知悉其真正要從事的商品範圍大小。又提供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業者,因工程種類繁多,如僅填寫指定使用於工程顧問服務、技術服務,自無法讓人判斷其所提供的服務領域範圍多寡,自應避免以行業別及涵義廣泛的名稱提出申請,否則審查上為釐清界定申請註冊保護的商品/服務名稱範圍,即可能耗費補正往返所需相當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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