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9日 星期三

2020年美國專利法規相關事件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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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第369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瞄準專利分析,Google打造專屬演算法模型
   
法規訴訟 當科技遇上法律:運用鑑識科技打造雙贏局面
2020年美國專利法規相關事件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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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管理 如何讓商標布局成為企業品牌最堅實的防護盾
   
 
瞄準專利分析,Google打造專屬演算法模型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各國專利局都正在研究如何使用人工智慧(AI)協助工作,更有許多研究機構與企業,投入使用AI來撰寫專利的可能。在這片風潮之下,Google憑藉著在自然語言處理(NLP)上的技術優勢,推出了為專利分析量身打造的BERT演算法模型。也許初步看起來,BERT能做的不過是「猜單字」而已,但若能吸引更多人投入,假以時日必然不容小覷。

圖片來源:http://medipac.se/Sdchemie.php

專利分析的重要性不言可喻,分析方法也相當五花八門,但能獲得市場認可的卻相當有限。原因很簡單卻也很難克服:專利文本內的文字數量太過龐大,而且許多字句的用法也與日常生活不同,想要用量化的方法進行分析難免掛一漏萬,精準度也稍嫌不足;如果改用逐篇閱讀、比對的方法又相當曠日廢時,還得再加上不同語言的隔閡。因此,就算明知專利資料是個大金礦,但真能從中挖出黃金的還是少之又少。

在眾多科技大咖中,Google很早就對專利產生興趣。2006年時,Google就推出了名為「Google Patents」的專利搜尋引擎服務,讓使用者可以從中搜索超過全球各國的獲證專利或申請中的專利文件,總數量超過1億篇。其中,包括五大局(IP5,分別為:USPTO、EPO、JPO、KIPO、CNIPA)在內,全球有17個專利局公告的專利全文,都可以透過Google Patents獲得。到了2018年時,Google Patents也與Darts-ip合作,把專利訴訟的資料也納入搜尋範圍中,讓資料庫更加完整。

Google從2006年就開始建構全球專利搜尋平台

近年來,Google也開始試著把人工智慧(AI)技術的研究成果,應用在專利上。Google在2018年時,就在自然語言處理(Natural Language Processing, NLP)領域發布了BERT演算法,並逐步運用在機器人聊天室(chatbot)、搜尋、自動完成(autocomplete)中。到了今年11月底,Google又對外釋出了使用BERT架構的專利文件技術專屬方案,讓全球的研發機構和專利產業使用。

由於專利文件用語的特性,Google這次也對BERT演算法的技術進行了微調。首先,在對文本進行分詞(tokenization)時,為了使語意分析更精準,這套方案裡的BERT使用的並不是一般分詞方法,而是針對特定技術領域重新設計。例如,對於「義肢(prothesis)」這個字,在通用的分詞技術上可能會被切割成 "pro"、 "the"、 "is"三個片段,但在分析專利文本時, "prothesis"就會被視為一個完整片段來分析。

此外,專利文件跟一般文書也有結構上的差異,例如摘要(abstract)的內容可能是簡短的描述性文字段落,而請求項(claim)則可能是有歸屬或前後關係的條列式文字。為了反映這個特性,Google又另外設計了五種標記(token)套用在專利文件的各個段落中,讓分析模型更為精準。

那麼,BERT演算法在專利分析上又有何用呢?以Google提供的報告來看,最顯著的功能在於辨識以及產生關鍵的同義字(synonsyms)。首先,Google挖空了三份專利文件摘要中的 "eye"單字,再把這三份文件送進BERT演算法分析並預測被挖空的單字。結果,在測試的三份文件裡,第一和第三份都把正確的答案(eye)列為第一預測結果,而第二份文件則是列為第三預測結果,預測的精準度相當高。

圖1:Google使用BERT演算法的第一份預測結果。預測1即為正確答案(eye),預測2則為相近的retina

BERT演算法已經具備不同技術領域的語言分析能力

可別以為這只是簡單的猜單字遊戲而已。Google指出,這三份專利摘要所描述的其實是三個互異的技術領域:第一份是視覺處理系統的節能方法、第二份是紡織機器、第三份則是關於非侵入式的醫療程序。換句話說,雖然三份專利摘要裡都有 "eye"單字,但語意跟使用情境都大不相同。然而,經過BERT的分析後,不但都能得出正確的預測結果,系統也會給出與正確答案相似的其他結果,例如第一份預測中出現過的 "retina"答案,就沒有出現在第二、第三份預測中。這樣的結果也反映了BERT對於不同技術領域用語的熟悉度。

在實際應用上,Google認為,BERT演算法將有助於企業的專利部門改進內部的機器學習模型,各國的專利局也可以將BERT應用在專利審查以及前案檢索上。目前,Google也已經將全套程式碼、操作指引、範例都發布在Github上,任何人都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開發出其他應用。

有了Google以及人工智慧的加入,未來的專利分析也必然會更加精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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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科技遇上法律:運用鑑識科技打造雙贏局面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隨著科技的快速發展,數位化的進程也是以光速推進,勢不可擋。除了企業致力於無紙化的推動外,就連日常的生活中,數位化的足跡也是無所不在。像是日常的生活記錄,已從紙本照片手寫日誌轉變成數位照片、文字檔、甚至是影音檔案;又像是交易活動,許多人都已經不用接觸實體貨幣,全部以電子支付方式進行。看來我們常說的「讓證據說話」,也應該改成「讓數位證據說話」;要「讓數位證據說話」又有什麼是值得注意的呢?

(右起)德勤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楊怡芳、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法律科技創新服務負責人熊誦梅副總經理/律師、德勤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范有偉、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暨所長陳誌雄、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蕭奕弘、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蘇凱平。照片來源:勤業眾信。

德勤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今11月下旬攜手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舉辦了「讓數位證據說真話 ─ 鑑識實務與科技運用」研討會,共同探討數位證據與證據開示(e-Discovery)的實務運用之道。潛藏在資訊環境中的「數位證據」,往往是協助企業找出佐證的最終關鍵,然而,雲端化、虛擬化等各種新興資訊儲存技術,雖使企業得以儲存龐大資料量,卻也加深了法務人員及企業律師的分析負擔與資訊鴻溝。勤業眾信建議,數位證據的特性有別於傳統的有體物證據,企業在建置內部管理系統時,即應預先進行相關規畫。透過數位鑑識與電子取證/證據開示等鑑識科技的輔助,擴大內部調查深度並兼顧調查效率,並維持證據能力的要求,以期能破除法務人員及企業律師對於數位鑑識科技的運用隔閡,共創合作契機。

數位證據首重證據能力 嚴謹鑑識過程為必要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法律科技創新服務負責人熊誦梅律師表示,「Going digital」數位發展已是不可避免的趨勢,現在法律上很多證據都已經是數位化,但數位證據其實在台灣早就發生問題了。數位證據在實務上逐漸廣泛被運用,正顯示科技發展對人類生活所造成的改變,也對司法實務帶來了嶄新的挑戰。以數位鑑識為例,如何確保數位證據的監管鏈、乃至後續以鑑識技術進一步判定數位證據是否被竄改變造、是否仍具同一性,技術上皆具高度專業性,且會隨新科技的演進而發展出新的方式。就證據能力的問題而言,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搜索、扣押的相關規定,可能皆須因應數位證據之「載體」與「資訊標的」二分衍生出的複雜性,重新加以檢視與調整。整體而言,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724號刑事判決中對數位證據性質的說明,仍扮演重要指引。而對於數位證據在保存上的特殊需求,企業於建置其內部資料管理系統時即應有所認知,預防未來於訴訟中如欲提出數位證據而可能產生的問題。

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蕭奕弘指出,相對於民事及行政訴訟,刑事訴訟法對證據的要求是最嚴格的,主要兩個需求包括:(1) 認定犯罪事實,要仰賴證據、(2) 所依據的證據,要有證據能力,而且要經過合法調查。針對證據能力方面,必須能滿足4大要求,分別是 (1) 證據關聯性、(2) 證據取得合法、(3) 傳聞法則、及(4) 驗真法則。針對傳聞法則的部分,蕭奕弘做了比較詳細的解說。

就傳聞法則的部分,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主要是為了避免人的記憶、知覺、表達有瑕疵,而且必須直接審理,讓被告有對質詰問機會。也唯有符合傳聞例外,才有證據能力。蕭奕弘認為要思考的一個問題:「數位證據有沒有傳聞法則的適用?數位證據究竟適不適用於傳聞法則?數位證據到底是不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的一種陳述?」

數位證據主要可分兩大類型,第一種為電腦儲存紀錄,亦即人類使用電腦產生或儲存的資料或數位檔案。例如一個YouTuber拍的一部短片,即是藉由個人的想法去做成的,這樣子的一個儲存紀錄是人所造成的,有言論性質在其中,因此傳聞法則適用。所以如果這部由YouTuber拍的短片被拿到法庭當證據時,可能要考慮到是否要傳YouTuber本人到法院當證人,接受交互詰問的過程。第二種為電腦自動生成紀錄,指的是電腦經由程式設計,自動產生大量資訊。電腦系統自動生成的紀錄有很多,像是作業系統日誌檔 (log file),每天隨時都會產生許多自動化的資料。由於這是系統預先的設計,出現什麼狀況就會記下來了,因此不適用傳聞法則,因為只是反覆運作的結果。嚴格來說還有一種是混合性的紀錄,即同時包含以上兩種性質,至於混合性的紀錄是否適用傳聞法則則要視乎數位證據的狀況來決定。

蕭奕弘指出,數位證據的特殊之處,除了難以確認製作權人且更改不留明顯痕跡,容易隱匿之外,也需要特殊設備才能解讀。因此,在對應數位證據的過程中,必須遵守鑑識原則,以確保證據能力不被破壞。蕭奕弘提出四要點提醒:(1) 分析結果的可驗證性。因鑑識是科學方法的一種,必須可以重複驗證,以經得起第三方的檢驗;(2) 完整性的維持。數位證據必須確保法庭上所呈現的與蒐證時相同,方能證明並未遭受任何竄改變造;(3) 證物監管鏈的維持。明確的紀錄保存過程中在監管狀態下,以避免證據遭到污染;(4) 堅守最小更動原則。在操作過程中應盡可能讓數位證物的變動影響最小化,減少破壞證據的風險。

e-Discovery促進審判公平及效率 無所隱瞞接近真正事實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暨所長陳鋕雄表示,e-Discovery(數位證據開示)是促進審判程序公平及效率的重要制度,在美國及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常運用於民刑訴訟。台灣新進商業事件審理法43條、制定國民法官法第47條亦引進此制度。若沒有e-Discovery,雙方在證據不明的情況下,難以精準攻防主張,讓法院確定爭點、發現真實。因此程序上在起訴後,應先進行證據開示,使雙方完全了解證據、考慮和解、再作法庭攻防。美國因證據開示制度,超過九成民事訴訟以和解收場。

陳誌雄提醒,此制度重要規定之一,是當事人若不依法提出證據,法院可認定他造之主張為真實,或對不提出證據之當事人予以裁罰。台灣在引進此制度後,將在營業祕密、民刑競合案件有較多運用。藉引入數位鑑識技術,將可大幅改變台灣審判程序之面貌。

另一方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庭長蔡志宏指出,目前台灣民事訴訟實務多半為當事人主張後,進行爭點整理,之後根據確立的爭點,進行調查辯論;過程中並未有完整的e-Discovery要求,以致缺乏有效發現證據的手段,而導致訴訟結果往往都是舉證責任分配下的產物。但舉證責任分配結果對於真正的事實,往往有著很大的落差,使司法正義難以透過司法訴訟實現,不免違背了法院設立的初衷,也傷害了社會對於司法的信賴。若能經由一定程序審理以確立訴訟必要性後,即引進e-Discovery程序,使兩造對於所掌握的證據均能無所隱瞞,其實才能夠確立爭點是根據充分可得的證據而來,也才能夠使得之後的證據調查辯論反映出真正的事實。

鑑識科技確保證據能力 e-Discovery為企業調查運用新場景

德勤財務顧問公司副總經理楊怡芳表示,企業運用鑑識科技的情景多元,除了一般的妨害電腦使用舉證外,包含營業秘密、智財權與個資等各類侵害事件調查皆屬其範疇,更可以協助企業進行舞弊事件調查與國內外訴訟的支援因應。基於企業資訊環境的複雜度,運用鑑識科技可有效確保數位資料的證據能力,並能更有效率地找出具備較強證明力的資料內容。

楊怡芳指出,典型的數位鑑識過程,通常分析解讀之標的都是各台電腦的跡證或留存日誌,透過鑑識分析軟體快速檢查,較適合分析資安事件或操作紀錄認定上的糾紛。但若面對較大規模的內部事件,例如涉及多員工、多地點或是橫跨多年的疑似舞弊行為與海內外訴訟因應,當事件擴大為不再侷限於電腦內的操作行為時,在歐美已成熟應用於企業內部調查的e-Discovery科技,適合處理龐大檔案數目與聚焦收斂資料量,透過多人協作的方式,讓法務或稽核團隊在調查過程中親自參與分析結果的調查或覆核,加速效率的同時,亦能掌握分析結果和後續調查或訴訟的策略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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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冷鍊技術發展現況

 
2020年美國專利法規相關事件回顧
黃蘭閔/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
日後回溯2020年重大事件,應該免不了要提到延燒整年的疫情及美國總統大選,而年底要回顧今年美國專利法規變化,也繞不開這兩項議題。

圖片來源:https://unsplash.com/@kellysikkema

時值2020年底,按例盤點這一年美國專利法規重要事件。延燒全球的疫情當是其中一項,包括USPTO在內,許多美國司法及行政機關驟然面對封城、半封城、郵務系統大亂、財務資源緊縮等問題,原先排定的各項計畫時程必須重新規畫,勉力維持基本運作。而美國總統改選結果大勢底定,由中長期看,其影響可能更為深遠,經歷歐巴馬時代力主的「變革」、川普政府推動的「讓美國再次偉大」,拜登上台後,美國政策面及專利制度又將奏出什麼樣的主旋律?相信很多人都有疑慮及期待。

選後情勢

根據媒體報導,此次美國國會改選,近年較積極參與智權事務修法的參眾議員多能連任,比方現任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會智權事務次級委員會主席Thom Tillis即已確定勝選,相關修法計畫預料還將繼續推進。Tillis是少數較深入了解專利制度問題的美國國會議員,選前曾正式致函USPTO,敦促USPTO修法要求專利申請人區分實際實驗數據及假設性的實驗數據,並訂定規則讓專利所有權人以更透明、標準化的方式揭露其持分訊息。不過Tillis這兩年落力最多的修法項目當屬美國專利適格性問題,數次與同僚提出修法框架試圖整合各方意見,奈何不同陣營的意見歧異過大,35 U.S.C. 101修法至今進展有限。

其實選前還有一段插曲,USPTO社群網站官方帳號在2020年10月29日貼出訊息:「『就提個醒,在川普總統的領導下,美國智權制度依2020國際IP指數在全球排名第一。』 ─ USPTO局長Andrei Iancu」公眾對USPTO政策的評價常反映不同產業背景的觀點,但政治上USPTO向來不具特別的黨派色彩,而這樣的行政機關卻在選前倒數5天貼出這樣的訊息,USPTO頓時成了箭靶,客氣一點的只說貼文不妥,嚴厲一些的直指貼文違法,未遵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原則。各路留言中,甚至有人提及,自美國商會2012年開始編製發布這項指數排名,美國一連拿了好幾年的第一名,直到川普上任後的2017年才掉到第10名,2018年再掉到第12名。

不過若再追究美國榜單名次在2017、2018年急跌的主因,其中一項是美國最高法院Alice等案宣判後,專利適格性判斷標準在各級法院訴訟及USPTO審查實踐中愈辯愈不明,加以歐巴馬時代通過AIA新法導入IPR等程序,眾多授權專利走入這些程序後非死即殘,致使發明人、所有權人對美國專利制度的信心陡降。在等不到司法及立法面解決辦法的情況下,2019年USPTO更新35 U.S.C. 101專利適格性指南(2019 PEG)、35 U.S.C. 112電腦實施發明(CII)審查指南,且改變IPR等程序專利範圍解釋標準、更新PTAB公告後審理程序實務指南、調整SOP,雖然不免遭遇阻力及負評,但發明人、權利人認為近年情況確有改善。

USPTO是否把美國智權制度排名回升灌水給執政當局美化政績,站在美國專利業界人士的立場來說,這類政治口水其實無關宏旨,爭議總會隨大選落幕逐漸平息。重要的是,歐巴馬主政時期導入IPR等程序,用意是提供相對實惠的無效管道好對付Patent Troll劣質專利。如今歐巴馬前朝舊臣隨拜登重返白宮,Patent Troll危害論會否再度成為輿情主流?美國專利制度的天平會否重新往質疑專利品質,甚至是質疑專利制度的一端傾斜?這才是美國專利業界人士現在關心的焦點。

然而也有一說,不尊重甚至侵犯使用者隱私權、不當競爭、干預大選,種種爭議早摘掉了矽谷巨人們Do No Harm的道德光環,拜登政府與Big Tech的關係未必會如歐巴馬時代和諧緊密,且拜登並未如其他同黨總統參選人一般揚言抑制醫藥智權保護,不論新政府上台後由誰出任USPTO局長一職,現任USPTO局長Iancu力推的PTAB程序修法、專利適格性規則辨析,仍會是新政府的關注重點。此外,經過媒體連月報導,很多人都知道美國新當選副總統賀錦麗原有法律背景,經地方檢察體系歷練,目前是美國參議員,且是前述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會智權事務次級委員會的一員,挾此背景進入白宮權力核心,對美國智權政策、專利制度會有何影響?也讓人好奇又期待。

USPTO疫情應變

根據USPTO說法,早在疫情爆發前,USPTO即有逾半人力採全遠距模式工作,另有37%的人員一週至少一天在家上班,因此即便3月封城後強制改為全員遠距工作,轉換銜接相對順利。當然,即便USPTO是美國政府機關裡的遠距上班模範生,類似VPN連線暴增75%到13000個的數據,還是對USPTO的IT設備造成極大負擔,偶有局部地區或大範圍零星事故,讓外部使用者、內部審查官無法連進USPTO系統,至於線下作業,譬如優先權證明文件紙本郵寄之類,在這種非常時期裡,嚴重延誤、不知下落,也非罕見。

為因應疫情衝擊,USPTO推出多項緊急措施,例如:

  • 2020年3月13日通告,與審查官面詢、PTAB口審程序、其他預定在USPTO舉行的面對面會晤,即日起改以遠端視訊方式進行。
  • 2020年3月16公告,這波疫情影響甚劇,已可視為37 CPR 1.183法條規範的特殊情況,在專利事務部分,若因疫情未及於官期內回覆導致申請案廢案,而於官方廢案通知寄發日起2個月內或廢案之日起6個月內依37 CFR 1.137(a)提Petition補救,在滿足規定要件的情況下,毋須繳納原應繳交的Petition規費。
  • 2020年3月27日美國頒布疫情援助救濟暨經濟安全法(CARES Act),USPTO同月31日即據以宣布部分專利送件繳費期限展延寬限措施,之後見疫情持續擴大,4月底、5月底、6月底又數度宣布拉長展延期間,將到期日統一延至9月底。
  • 2020年5月4日USPTO開設Patents 4 Partnerships平台,以方便使用者檢索所有權人有授權意願的發明資料,希望加快相關發明的商業化腳步、盡快消弭疫情。
  • 2020年5月8日發布小微實體COVID-19優先審查試辦計畫,釋出500個免繳優先審查費及手續費的優先審查名額,讓小微實體需經FDA核可的COVID-19產品及方法發明,也有機會在這場世界競賽中迅速取得專利、嘉惠更多人群。
  • 2020年9月16日提出COVID-19相關發明暫時案遞延繳費試辦方案,為鼓勵申請人盡早揭露相關發明資訊,參加這項辦法的申請人,其暫時案技術內容將被公開,以此交換暫緩繳費的機會,申請人只需在日後提正式案主張其優先權時後補應繳規費。

一場突如其來的疫情,打得所有人措手不及,美國許多專利從業人員服務的事務所都開始放無薪假、人事凍結、減薪,甚至裁員。USPTO財務狀況自然不免受到衝擊,根據統計,今年3到8月間一連串官期展延措施,USPTO約有600萬美元的專利規費收入遞延入帳,所幸USPTO因先前修法維持有一定的應變準備金,其運作勉能支應,並有餘力延後原定的規費調漲排程。依USPTO 2020年度專利規費調整公告,部分項目如寬限期補繳年費滯納金、設計申請案加速審查請求費、PGR及IPR程序請求費等,漲幅較為顯著,其他項目主要反映2018年以來的物價波動成本,大致有5%上下的調幅。除例外項目,調整後的規費金額自2020年10月2日起生效,較原先排定的實施時間晚了整整一季。

PTAB相關動態

USPTO PTAB公告後審理(Trial)程序自施行以來,熱度始終不減,使用的人多,爭議自然也多,近年美國最高法院審理的專利案件,不少都與IPR這類程序相關,2020年4月宣判的Thryv, Inc. v. Click-To-Call Technologies, LP一案,就是一例。依本案美國最高法院判決,PTAB依IPR請求准予或否准成案(Institution),該決定不得上訴,且PTAB針對一請求提交時間是否超出一年時限所做決定,也無司法審查之可能。

而2019年引發一陣嘩然的Arthrex案,美國最高法院2020年10月已同意接手審理。本案關鍵在於,美國PTAB行政專利法官僅由商務部長任命,然其行使職權是否實為依法須由參議院建議同意並經總統任命的Principal Officer?若是,Federal Circuit先前判決所提解法是否真已成功治癒此一瑕疵?若美國最高法院認定PTAB行政專利法官實為Principal Officer,且Federal Circuit所提解法未能成功解套,勢必再掀風波,屆時,修法勢在必行。

而USPTO內部則沿襲近年模式,繼續依法院判例及公眾意見調整優化IPR等程序的遊戲規則。2020年5月提案依美國最高法院SAS案判決修訂AIA公告後審理程序辦法,主要預定修法內容是:IPR等程序若確定成案,程序請求人所列全部要挑戰的專利範圍、不具可專利性事由,都將納入PTAB考慮。10月則公告說明相關程序成案與否法規規範、歷來政策演變、現行處理方式,是否依現行模式寫為白紙黑字的細則法條,又或仍需再做調整?USPTO公開徵集公眾意見。

此外,針對申請人自己承認的先前技術(applicant admitted prior art;AAPA)在IPR程序應如何適用,8月間USPTO特別發布新指南予以說明:35 U.S.C. 311(b)規定IPR程序引用基礎僅能是專利文獻或其他印刷刊物,換言之,標的專利內有關先前技術的AAPA聲明文字,第三方不能據以提IPR案,但這類AAPA可用以證明相關技術領域通常知識者一般知識水準,並可結合其他已公開專利文獻、印刷刊物,論證被挑戰的專利範圍不具非顯而易見性。

至於PTAB另一重要業務訴願程序,今年USPTO公告推出快軌訴願試辦計畫(Fast-Track Appeals Pilot Program),預定試行一年至2021年7月2日結束,但每季名額限125件,全年度最多有500件訴願案可參加。有意參加者,需額外支付規費400美元,符合各項要件獲准參加者,預估可在USPTO准予參加之日起半年內跑完訴願程序。

AI發明

Stephen L. Thaler博士團隊在多個專利局提交人工智慧AI系統自行發明的發明申請案,並將AI系統DABUS列為發明人,挑戰傳統專利觀念及制度。今年4月USPTO終於就本案發布其審查結論,和其他主要專利局一樣,USPTO堅持發明人需為自然人,不過Thaler博士並未放棄,其團隊8月已在維吉尼亞州東區地院遞狀,美國的AI發明人正名大戰未完待續。

簡單說,Thaler博士團隊相關申請案發明人僅列DABUS系統,申請人及受讓人為Thaler博士,Thaler博士並以DABUS法定代表人兼受讓人名義,代DABUS簽Substitute Statement及把相關權利讓予Thaler博士的讓渡書。USPTO引用諸多法條文字,直指若依申請人所請擴大發明人一詞的解釋、把機器包含在內,此舉將直接牴觸法條字義,也不符合先前判例揭示的原則。

根據USPTO 10月發布的AI專利研究報告,2002-2018的16年間,該局每年受理的AI發明專利申請案件數增加逾一倍,2002年約3萬件,2018年達6萬件以上。面對AI浪潮帶來的機遇與挑戰,需要處理準備的,當然不只是AI發明人姓名標示權、相關權利所有權歸屬等問題,2019年USPTO曾數度徵求公眾意見,而其調查結果也在今年10月發布,從中或許可讀出美國未來政策方向的蛛絲馬跡。

至於目前審查現況,有報導指出,USPTO技術分類雖有AI類別,但許多AI相關發明案實際被歸到生物資訊、影像處理或其他類別,而這些類別的核准率各自在不同時期有高度差異,故美國AI發明案的審查數據很難統整分析。惟大體而論,過去幾年相關領域核准率若有下降,通常會見到101核駁連動增加,但2019年兩項數據開始脫鉤,AI類別核准前景轉壞,但這段期間101核駁比率並無明顯變化,未來發展趨勢則有待觀察。

其他法規相關事項

針對廢案後請求恢復原狀、逾期補繳年費、逾期補主張優先權等Petition,USPTO正式宣布:自2020年3月2日起,在廢案或官期屆滿逾兩年後才以非蓄意延誤事由提Petition補救者,USPTO將要求請求人提交額外資料證明確非蓄意;而在兩年內提交Petition,官方仍有可能要求補件證明。USPTO並提醒,依過去判例,實際不是卻不當提出非蓄意延誤聲明,可能導致所取得的專利因構成不正行為(Inequitable Conduct)、專利權無法行使。

為配合Supernus Pharm., Inc. v. Iancu案Federal Circuit判決,USPTO公告修訂37 CFR 1.704(c)(2)、(c)(3)、(c)(6)、(c)(9)、(c)(10)條文,修改專利權期間調整(PTA)制度部分申請人延誤項目的起迄計算時點。修訂條文2020年7月16日生效,適用2000年5月29日或該日後申請並於2020年7月16日或該日後核准的原始發明、植物申請案。

為反映截至2019年10月為止,USPTO內部規範變化及對法院判例的理解應用,2020年6月30日USPTO發布新版MPEP,多個章節、前言、簡介、內容索引、官函制式段落文字皆有調整,2019年引發熱議的2019 PEG、35 U.S.C. 112 CII審查指南等,皆納入其中。

儘管USPTO表示未變更原來的專利適格性審查規範,不會影響改版前已製發的核駁處分,也不會就此產生新的核駁事由,但仍有其他變化引發關注。例如MPEP 2144.05有關相似重疊區間、數值、比例的103核駁,舊版第III節僅列出兩種答辯方向,新版再依既有判例整理出另兩類可能適用的論點,或許有利擴展答辯撰稿思路。不過多位美國專利律師指出,MPEP 706.07(b)經此次改寫,延續案及RCE送件後遇到第一份OA即為終局核駁(first action final rejection;FAFR)的機率攀升,申請人可能需多留意。

另一個與法規無關但可能影響USPTO審查作業的訊息則是,數十年未調整的USPTO審查部門績效考核制度已在今年10月翻新,部分技術領域或遇上特定狀況(比方請求項數超過20),官方設定的目標審查時間更趨合理,審查官可投入更多時間了解並處理手上的案件,同時也全面改以CPC技術分類分案,讓待審案件能更精準地依所屬技術領域分發給適合的審查官審查,若一案同時有複數位適合接案的審查官,新系統將依個別審查官的作業量能判斷發案給哪一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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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省理工科技評論:中國版2020年50家聰明公司出爐!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在2020年11月19日舉辦的EmTech China 2020全球新興科技峰會上,《麻省理工科技評論》發佈了2020年度 中國版「50 家聰明公司」(50 Smartest Companies,TR50)榜單。作為當今全球影響力最大的技術商業類雜誌,《麻省理工科技評論》每年評選的「50家聰明公司」一直被譽為「世界技術發展指南」,今年進入中國版榜單的科技企業,包括騰訊、百度、華為、美團、京東、小米、阿里雲、第四範式、小馬智行、理想汽車、中芯國際等多家企業。值得注意的是,這份中國版的TR50榜單,除了知名的中國上市企業,還有位於中國的國際公司以及中外合資公司,也有規模尚小但潛能巨大的科技新創,雖然許多企業還處於創業融資階段(A輪、B輪或C輪),假以時日有可能成為中國市場的明日之星。

圖片來源:《麻省理工科技評論》

創刊於1899 年的《麻省理工科技評論》,由美國麻省理工學院主辦,是影響力極大的技術商業類媒體。自2010 年起,《麻省理工科技評論》每年都會從全球科技公司中遴選出「50 家聰明公司」,以此洞見未來的科技版圖,例如2010年上榜的特斯拉、2012年上榜的 SpaceX,都在名不見經傳時就被發掘,如今各自成為全球新能源汽車和太空探索技術的引領企業。

2013年時,TR50榜單裡只有2家中國公司上榜,2017年上榜的中國公司數量增至9家,阿里巴巴、騰訊、華為等中國頂級企業均曾入圍,《麻省理工科技評論》認為中國正在成為全球科研創新的重心之一,為著眼聚焦中國的力量,2018年11月,TR50榜單正式落地於中國,並在2019年首次發表以「中國支點」為概念的TR50榜單。今年《麻省理工科技評論》再次鎖定「中國聚力」,發表了中國版的「50 家聰明公司」。《麻省理工科技評論》指出,「50家聰明公司」評選的兩大核心指標是「高精尖的科技創新」「成功的商業模式」。這份榜單是對當前時代背景下聰明力量的凝聚匯總,預見改變中國以及改變世界的創新力量,上榜企業有望在未來三∼五年繼續保持技術引領,或是形成新的顛覆勢能。

2020年榜單揭曉:四成上榜來自中關村

《麻省理工科技評論》表示,儘管2020年受到疫情影響,但新能源、5G、物聯網、量子計算、高性能晶片、工業互聯網等,都在經濟困局中創造出前所未有的活力,TR50榜單評選並非依據企業短期營收數字,而是看重企業基於新興科技的創造能力。

圖一、2020年《麻省理工科技評論》「50 家聰明公司」名單

圖片來源:《麻省理工科技評論》

2020年上榜企業領域主要集中於晶片、醫療、人工智慧、航空太空等高新技術領域;根據《麻省理工科技評論》統計,2020年「50 家聰明公司」榜單中,來自中關村的企業多達四成,中關村科技園被譽為「中國矽谷」,1988年5月由大陸國務院批准成立北京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是中國第一個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第一個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第一個國家級人才特區,也是中國科教智力和人才資源最為密集的區域。2020年中關村共有20家企業獲選聰明公司,包括:小米集團、百濟神州、京東、泛生子、美團、星河動力航天、紫光展銳、第四範式、速度科技、理想汽車、創新奇智、猿輔導、百度、博雅輯因、平凱星辰、云跡科技、齊碳科技、小馬智行、快手科技、銀河航天。

另一方面,新冠肺炎疫情讓生技醫療成為2020年最受矚目的產業,今年共有17家生物醫藥企業上榜(佔比34%),包括百濟神州、泛生子、華大智造、信達生物製藥、燃石醫學、微醫集團、未知君、瑞博生物、恩和生物、博雅輯因、深信生物、複星醫藥、天境生物、齊碳科技、複星凱特、邁瑞醫療、晶泰科技。

百濟神州是目前全球臨床試驗最多的中國創新藥企業,有超過70項臨床試驗正在進行,其中有10項是全球性第三期臨床試驗。在百濟神州布局的30款抗腫瘤新藥中,11款為自主研發的新藥,並擁有第一個在美國獲批上市的中國原創抗癌新藥BTK抑制劑「澤布替尼」,是百濟神州今年獲選的原因。

圖二、中國百濟神州自主研發的BTK抑制劑澤布替尼(zanubrutinib)

圖片來源:百度百科

而全球目前僅有三家公司能自主研發並量產臨床級高通量基因測序儀,華大智造是唯一來自中國的企業,憑藉自家研發的DNBSEQ測序技術,為大陸國產測序儀發展寫下新的一頁。在今年疫情期間,以華大智造自動化設備和訊息化系統為核心的火眼實驗室,只用了短短五天時間就建造完成,為湖北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提供檢測,每天檢測樣本可多達萬人。

圖三、武漢「火眼」實驗室內景圖
圖片來源:華大智造

值得注意的是,以往鮮少上榜的線上教育領域也成功登榜,中國最大線上教育平台猿輔導今年榜上有名。《麻省理工科技評論》認為,猿輔導以直播加互動的方式完成教學,過程融入AI技術,及時回饋學生反應,並推出個人化輔導方案,是中國第一家組建AI研究院的線上教育公司,猿輔導為全球教育科技領域估值最高的獨角獸,同時未來全球的線上教育行業發展亦將大有可為。

另外,中國第一家研發、推廣和應用量子計算的創新公司本源量子,在今年9月研製出中國第一台工程化超導量子計算機「悟源」,從量子晶片、量子測控、量子軟體、量子雲、量子計算機控制系統、量子計算軟體系統,均為本源量子自主研發,開創中國量子計算工程化先河,成功被收錄於2020年TR50榜單。中國在量子計算領域起步較晚,在2017年9月,中國量子信息科學奠基人郭光燦院士與中科大郭國平教授團隊,聯合創立中國第一家專注量子計算領域開發的本源量子,邁出了中國量子計算產業化發展的第一步,本源量子目前已取得77項專利,在今年10月的全球量子計算發明專利排行榜上躋身第7名,也是中國唯一進入前十大的量子計算公司。

圖四、本源量子的超導量子計算機「悟源」
圖片來源:百度百科

聰明公司將引領中國下一輪成長

過去一年,新冠肺炎疫情、中美貿易摩擦、全球經濟增速衰退、技術禁令、逆全球化發展等諸多複雜因素交織,中國卻在各種挑戰之下展現出市場的韌性和潛能,各領域新興技術得以充分發揮,加上中國政府推動的新基建開始重構基礎生產力,助長創新藥、生命科學技術、合成生物、太空探索、新材料、新能源、5G、物聯網、量子計算、高性能晶片等各大領域發展,相信新崛起的「聰明公司」們,已開始引領中國下一輪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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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讓商標布局成為企業品牌最堅實的防護盾
吳欣穎╱北美智權 商標服務團隊
註冊商標之於企業品牌,如同電影「復仇者聯盟」中的強力盾牌之於美國隊長,對於美國隊長而言,強大的盾牌,甚至取代了其他槍枝武器。而縝密的商標布局,則可率先將企業品牌先立於不敗之地。

品牌策略

奧美廣告創辦人,廣告教父大衛·麥肯茲·奧格威(David MacKenzie Ogilvy)曾說「品牌競爭是企業競爭的最高層次。」在品牌激烈的競爭中,商標布局的完善與否,絕對是重要的成敗關鍵。

● 依企業成長週期訂定品牌策略

現代行銷學之父菲利浦.科特勒(Philip Kotler)曾表示「品牌的意義,是企業要強化自己最值得驕傲的特質,並且是向外溝通這種特質。最終,品牌的建立靠的不是廣告,而是企業對自己承諾扎扎實實的表現。」企業往往需要透過品牌識別,及經歷長期的消費者體驗後,逐漸樹立市場上的獨特地位。所以企業為了維繫品牌永續的價值,必須跟隨企業成長周期各階段品牌發展的目標,訂定不同的商標申請與維護策略。

【初創期】品牌建立

  在企業初創時期,處於建立品牌階段。由於此時期的企業資源有限,僅能將資源集中投資核心商品或服務,盡可能將企業品牌與其他同業的差異性深植在消費者的印象中。為避免品牌創意遭到他人剽竊搶註,在品牌商標提出申請前,應做好嚴密的措施,慎防洩漏品牌商標機密。

【成長期】品牌認同

  待企業進入成長期,則開始由核心商品與服務逐漸延伸,依據目標消費客群擬定品牌架構並進行市場區隔,優化經營效率,持續強化消費者對於品牌的認同。此時商標布局,應由主力市場擴張至潛力市場,由深度進化至廣度,擴大商標權利的保護區域,即橫軸布局。

【穩定期】策略調校

  當企業邁入穩定期,再按照市場現況,進行品牌架構的調校。如此,才能有效維持住消費者對該品牌的偏好,締造穩固的市場立基與源源不絕的利潤回饋。而此時的商標布局,可在既有的基礎下,去蕪存菁,依品牌架構調整商標的維護策略。

● 依企業營銷目標建立品牌架構

品牌架構可為單一品牌,亦可為多個獨立品牌,端視企業的經營方針而定。

單一品牌如傳統產業的義美公司、大同集團,其優點是一榮俱榮,可集中資源統一管理,品牌形象清晰,易於深植人心;缺點則為一損俱損,若有負面消息,例如經營權之爭,同時也相對容易在消費者心中留下不良的印象,而波及旗下所有的商品或服務。

多個獨立品牌如王品集團,旗下有王品、西堤牛排、陶板屋、原燒、聚……等,優點是能明確的區隔不同消費族群,在營運上較容易依據不同的消費區塊採取相應的行銷策略,缺點為塑造每個品牌均需投入大量資源,相對單一品牌而言,多個獨立品牌的發展成本所費不貲。

商標策略

品牌與商標存在著密不可分的關係,主要原因在於品牌需要藉由商標註冊以取得法律上明確的權利保護,惟有依據各國商標法律規定,經由官方審查通過的註冊商標,才擁有較為明確的法律定位。為了避免其他第三人侵害或攀附企業辛苦建立的品牌,儘快取得品牌的商標權,絕對是首要之務,故商標布局往往是品牌管理策略的起手式。【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74期:如何讓商標布局成為企業品牌最堅實的防護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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