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親等內親屬間的資金往來,如果被稅局查獲時,如何主張為借貸?稅局如何判斷資金往來是借貸或贈與?高房價的今日,親屬提供資金協助買房是相當常見的情形,然而錢要怎麼給,才不會被課徵贈與稅,參考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之相關查核原則、賦稅署新聞稿,稅局認定時將以資金是否具明確的借款原因與必要用途,借款人是否有足夠償債能力,是否依一般利率水準支付利息或已歸還資金等情形綜合考量。
稅局查證方向
親屬間的資金往來,隨著關係的親疏遠近有所分別-親屬關係越近的,越有可能是以借貸為形式的贈與。對此,「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對『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資金往來,究為贈與、借貸或分散利息所得等關係』之查核認剔參考原則」,羅列稅局查證方向,以核認資金流程是否確實為借貸關係:
1. 有借款原因且有必要的用途。
2. 借款人的職業與其所得,是否具有還款能力。
3. 資金借貸的償還期限合理可期或查獲前已部分歸還,或有按期依一般利率水準支付利息。
4. 其他具體事證。
上述四項情形並非構成借貸關係的要件,稅局在查核時可能視不只一項以上的情形而定。例如,如果資金移轉後即被稅局查獲,可能視資金償還期限是否可以期待;如果資金移轉過了一段時間才被查獲,稅局可能會以是否已部分還款,或按一般利率付息據以判斷。上述第4點所述之其他具體事證,例如法院公證文件、借貸合約、設定抵押等,但部分文件較易安排取得,因此文件可能並非稅局判斷的要件。同時,上述參考原則也不一定僅適用於二親等內的資金往來,依法其他親屬關係間的資金移轉亦可能據以判斷是否為贈與行為。
賦稅署也曾經於回答民眾提問時提及,父母以借款名義,將資金移轉給子女,屬於二親等內的資金往來,若欲主張資金移轉確實為借貸,同樣是以上述四項情形為查核方向,賦稅署也提及,即使父母保留借款憑證供查核,但子女沒有還款付息的能力,也是會被認定為贈與,由此可見,相關文件佐證並非稅局核認的要件。
舉例來說,孫子甲君年所得約60 萬元,向高齡90 歲的外公借款3,000 萬元,借款目的為購屋,借款契約經公證人公證,內容載明待甲結婚該年起分10 年還款。遭稅局查核時,甲君尚未買房、結婚、還款付息,依上述高雄國稅局所列四點查核方向、賦稅署說明,即使具備形式條件(經公證人公證之借款契約),稅局仍可能根據甲君之職業、綜合所得稅報稅資料判斷甲君難以於10 年內還清3,000 萬元,且尚未有任何還款或支付利息等情形,認定此資金移轉為贈與。
贈與撤銷或是二次贈與
如果資金移轉後發現規劃錯誤,在稅局查獲前即回轉至原帳戶,將會被稅局認定為贈與撤銷,抑或是二次贈與?民法第408 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分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就以資金而言, 財政部72 年及91年函釋提及,父母贈與子女之定期存款、現金存款,在稅局查獲前轉回,可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不過,不同贈與標的之不可撤回贈與的時點(也就是權利移轉之日)不同,以不動產而言,是以過戶日為贈與不可撤回時點;以股票而言,雖然民法第408 條所述之所有權移轉之日應為交付日,或是公司法所述之背書轉讓日,但實務因公司股務需要,也會有股票過戶日,稅局為了便於掌握,因此多以過戶日為不可撤回贈與之時點。也因此,財政部於80年函釋中提及,如果股票贈與後也繳清贈與稅,在股票過戶前解除贈與,也是可以退回贈與稅。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20.1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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