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助讀者了解新年度即將實施之稅制變動,以及研議修訂中的重要草案,本文彙整說明多項明(民國110)年即將/可能上路之重要租稅新制。
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所稅稅率今年度起按20%稅率課稅
107年財政部推動的所得稅制優化方案,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稱營所稅)稅率由17%調升至20%。然課稅所得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12萬元未逾50萬元之營利事業,營所稅適用稅率採取三年漸進式調高,107年度稅率為18%、去(108)年度稅率為19%,今年度起按20%稅率課稅。提醒納稅義務人於明年5月申報營利事業今年度營所稅時,將全面適用營所稅稅率20%。
會計準則變動調整保留盈餘之淨增加數 注意更正時限
財政部於今年1月發布函令規定,自107年度起公司若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等情事,而產生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淨減少數」,須計入未分配盈餘申報。惟考量新冠肺炎疫情衝擊,財政部嗣於今年5月發布函令核釋,公司於紓困條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今年1月15日至明年6月30日),自107年度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得列為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以減輕企業衝擊與增加其資金運用彈性。
提醒公司如有因會計準則變動產生107年度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且尚未全數分配予股東者,應留意適用時限,須在明年6月30日前分配予股東,方可向國稅局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之減除數,以退還溢繳稅款。
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規定 明年1月底前完成申請
過去實務上,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並無明確規定,因此跨國企業在臺子公司配合集團移轉訂價政策進行一次性調整時,若是涉及調低在臺營業利潤,往往因法令規範不明而易引起稅務爭議,甚至須事前向稅局申請個案核准後,才得以向下調整營業利潤,降低所得稅負擔。為反映交易經濟實質、確保關係企業利潤符合常規並負擔合理稅負,財政部核釋,自今年度起,國內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只要同時符合下列兩要件並依規定繳納相關稅捐(費)者,得於會計年度結束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可一併調整營利事業所得稅、關稅、營業稅以及貨物稅。
1. 所涉受控交易之參與人,事先就其交易條件及所有影響訂價之因素達成協議,且依協議調整之應收應付價款已計入財務會計帳載數。
2. 所涉受控交易之其他參與人,同時進行相對應調整。
提醒欲申請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企業,於進口貨物通關申報時,應在進口報單填列關係人代碼、納稅辦法,並註記「辦理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作業」,向海關申請以繳納保證金方式先行驗放貨物。並留意須於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如以曆年制公司舉例,是明年1月底前),檢送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核定完稅價格,以完成一次性移轉訂價相關作業。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20.1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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