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2日 星期三

一文看懂中國搶先申請新冠病毒治療方法專利的企圖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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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3 第326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一文看懂中國搶先申請新冠病毒治療方法專利的企圖與限制
   
法規訴訟 勞動智慧案件,怎麼審? 談專業案件程序規定競合之適用
   
深入報導 2020全球經濟:肺炎疫情將加重美、中債務壓力
   
研發創新 從精準健康到精準醫療:2020健康智慧產品新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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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中國搶先申請新冠病毒治療方法專利的企圖與限制
李秉燊/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美國杜克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2020年2月4日,中國科學院武漢病毒研究所以一篇石破天驚的聲明,對外宣布其以前述吉利德公司所研發但尚未上市,用於治療新冠病毒的方法「瑞德西韋(Remdesivir)」,已於2020年1月21日申請了中國專利,並準備透過PCT國際專利申請制度向全球主要國家申請對應的發明專利(專利名稱: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此聲明立即引起輿論嘩然。
中國科研機構,在外國廠商仍擁有Remdesivir「化學結構專利」的情況下,針對該藥物搶先申請以其治療新冠病毒之「方法專利」背後的企圖為何?在武漢病毒研究提出申請之後,該方法專利在中國或全球主要國家被核准的機率又有多少? 本文分別(1)剖析中國積極搶先申請治療方法專利的目的,和(2)以專利法的概念來分析該治療方法專利能順利通過各國審查的機率。

圖片來源:wikipedia

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自2019年12月於中國武漢市爆發後不斷在全球蔓延,截至2020年2月9日,全球確診超過3萬7千例,累計死亡則逾810例,已超越2003年SARS造成全球774例死亡的數字。自世界衛生組織(WHO)宣布新冠病毒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PHEIC),全球超過60個地區對曾經到訪中國的外國公民實施入境管制或隔離檢疫,甚至多國進行撤僑。

以科研角度觀之,自實驗室成功分離新冠病毒的病毒株與解讀相關基因序列資訊後,國際間多組團隊即競相投入開發與試驗相應的疫苗與抗病毒藥物。但不論是疫苗還是新藥研發,在病毒已大規模傳播且具一定致死率的情況下,從頭開始的研發恐緩不濟急;因此,在臨床實務上,全球亦積極從已開發藥物清單上,尋求可抑制甚至根除新冠病毒的特效藥。

例如,據美國《新英格蘭醫學雜誌》於1月31日在線發表的論文指稱,美國華盛頓州醫療團隊針對一名自武漢市搭機返美的患者,在其發病第11天晚上,注射由美商吉利德(Gilead)公司研發但仍未上市的抗病毒藥物「瑞德西韋(Remdesivir)」,可觀察到該患者在注射後隔天即明顯不再發燒、食慾有所改善,且不再有其他病徵。又如,在2月2日,泰國衛生部門在記者會上宣稱,一名自日本確診後返國的患者,自接受使用包含由美商艾伯�B(AbbVie)公司研發製造的抗愛滋藥物「克力芝(Kaletra/Aluvia)」和抗流感藥物「克流感(Tamiflu)」混合使用後,症狀明顯好轉且體內病毒量急劇減少。上述兩款藥物自被揭露於臨床治療新冠病毒可能有療效後,吉利德和艾伯�B兩家美商公司分別透過聲明,對外宣布其將提供藥物並與中國醫療機構合作展開臨床試驗,以求能盡快找到能治療新冠病毒的良方。

中國搶先申請新冠病毒的治療方法專利

然而,2月4日,美商與中國醫療機構合作的臨床試驗都還未正式開展,中國科學院武漢病毒研究所以一篇石破天驚的聲明,對外宣布其以前述吉利德公司所研發但尚未上市的「瑞德西韋(Remdesivir)」用於治療新冠病毒的方法,已在1月21日申請了中國專利,並準備透過PCT國際專利申請制度向全球主要國家申請對應的發明專利(專利名稱: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引起輿論嘩然。

到底,中國以具有國家背景的武漢病毒研究,在外國廠商仍擁有Remdesivir「化學結構專利」的情況下,針對該藥物搶先申請以其治療新冠病毒之「方法專利」背後的企圖為何?從專利法規層面以觀,在武漢病毒研究提出申請之後,該方法專利在中國或全球主要國家被核准的機率又有多少?

發明專利分兩大類:「物」和「方法」專利

在解析武漢病毒研究為何積極搶先申請專利之前,我們應該瞭解發明專利的種類包含「物」和「方法」,並依發明人獲核准的專利請求項來劃定排他範圍。在生醫製藥領域,「物」的專利通常較為核心,科學家會在發現某一化合物可能有療效時立即先從該「活性藥物成分」的「化學結構」開始申請專利,待累積一定實驗知識、臨床試驗後,再針對該化合物的適應症申請「治療方法」或等方法專利。

由於某特定化合物的適應症不只一種(例如阿斯匹靈已知能鎮痛解熱,後因發現其抗凝血功能而可能有預防心臟病和中風的功效),且由化合物製成藥品過程中的劑型、劑量和製造方法,均可經持續改良以造福病患。為吸引研究人員或產業紛紛投入持續研發與改良,專利法僅從後述的新穎性、進步性、產業利用性的專利要件進行審查是否核准特定「化學結構」或「治療方法」專利權,而未限制同一藥物的化學結構或治療方法一定要由同一發明人取得。也就是說,特定藥品之「化學結構」與後續發現的各種「治療方法」專利,分別由不同團隊的發明人申請、取得,在全世界的產業與專利實務上均十分常見。

「取得專利不代表不會侵犯別人的專利」:中國積極欲取得專利推斷是為未來交叉授權談判做準備

經專利檢索後,我們可知在這次案例當中,吉利德公司於2015年即針對Remdesivir活性藥物成分的「化學結構」和針對絲狀病毒屬(Filoviridae) 之病毒感染之「治療方法」申請專利,除2017年即取得的美國專利權外,這兩年陸續在台灣、日本、韓國、澳洲等國取得相對應專利核准,中國專利則提出申請後尚在審查當中。針對冠狀病毒屬(Coronavirus) 之病毒感染之「治療方法」專利,吉利德公司則在2016年即透過國際專利申請制度提出申請PCT申請案,陸續進入美國、台灣、日本、韓國、澳洲、中國等國家審查階段,雖然尚未全數取得專利,但基於吉利德公司在申請書上已明確揭示Remdesivir可適用於治療冠狀病毒,已成為該技術領域強而有力的前案(prior art)。

但在吉利德公司已申請Remdesivir活性藥物成分的「化學結構」和針對冠狀病毒屬之病毒感染之「治療方法」專利的情況下,為何中國還會如此積極的申請專利呢?

在此,我們要先理解,專利制度的宗旨除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外,更兼含鼓勵技術改良與累積創新之目標,以促進產業發展。因此,專利法允許投入技術衍生或改良的發明人針對已申請或核准專利的相關發明,在符合其他如進步性等專利要件下,更進一步的申請下位概念的發明。即所謂「上位概念發明之公開並不影響下位概念發明之新穎性」,例如當已有專利為「用金屬製成的產物 A」,後來的人若是以「用銅製成的產物 A」申請專利,並不會喪失專利的新穎性要件,而是應再檢驗其他要件。也就是說,在這次案例當中,當吉利德公司以針對冠狀病毒屬之病毒感染之「治療方法」申請專利並形成前案的情況下,若武漢病毒研究所完全針對2019新冠病毒之病毒感染之「治療方法」申請專利時,依專利法理,仍然是有機會獲核准的。【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54期:一文看懂中國搶先申請新冠病毒治療方法專利的企圖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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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智慧案件,怎麼審? 談專業案件程序規定競合之適用
蔡志宏╱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勞動庭庭長)

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則規定: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以上均屬於專業案件程序優先適用之規定。同一事件既為勞動事件法所規定之勞動事件,亦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規定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下稱勞動智慧案件)時,將因同時有優先適用勞動事件法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法律要求,而產生專業案件程序規定競合。此種競合是否在任何情況下,均可就不同專業案件程序規定進行累積適用,還是在必要情形下,必須進行擇一適用?如有擇一適用之必要,應如何選擇?在此勞動事件法施行之初,深具探討研究實益。

勞動智慧案件之程序定性

不同的專業案件程序規定直接影響當事人攻防策略、舉證責任分配乃至訴訟結果成敗。

當事人對於程序適用,可能從訴訟一開始就會發生爭議。例如:由於勞動事件法有工資推定、工時推定、保全程序等有利於勞工的規定,他造可能一開始就會主張兩造間屬於勞動關係以外之承攬、委任關係,以排斥勞動事件法之適用。

對於應適用之專業案件程序規定發生爭執或有疑義時,有必要以適當的調查程序釐清,而非僅依原告主張即為決定。如此始能避免程序適用由當事人一方片面決定之不合理結果。此時法院宜曉諭闡明兩造對此爭執或疑義,進行適當完全之辯論,並為必要完足之證據聲明。經此程序而使此爭執或疑義達於可裁判程度時,法院即可依民事訴訟法第383條第2項規定而為中間裁定。此項中間裁定,如認定某種專業案件程序規定並不適用,將可能伴隨必須移送有管轄權法院的結果,此時應可逕為移送裁定。

之所以有必要對此專業程序規定適用問題審慎嚴肅以對,是因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0條明文規定:其他法院審理非智慧財產之事件時,誤為適用智慧財產訴訟之特別規定,為違背法令,上級法院得據以廢棄原裁判。勞動事件法及其審理細則雖無此相類似規定,但非勞動事件卻誤用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而為判決,亦應屬民事訴訟法第468條所規定:判決適用法規不當,而屬違背法令。

須特別指出的是,對於應適用程序規定之中間裁定,並非中間判決,並不拘束法院經本案辯論後,為性質相異的本案決定。申言之,一開始法院雖認定案件屬於勞動智慧案件,同時應有勞動事件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適用,但並不排除經本案審理結果認定當事人間屬於出資創作關係,而非雇用創作關係。如中間裁定所宣示適用之程序規定,與最後實體裁判結果相矛盾時,不免對當事人造成突襲,有可能衍生程序權益保障不周之爭議。可能採取的對策是在中間裁定後,緊接著再就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進行本案辯論,並依法為中間判決,以拘束兩造與法院,如此應可在終局判決前先行確定其程序規定。

累積適用

勞動智慧案件經確認後,原則上經累積適用各該專業程序規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4條第1項、同條第3項分別規定勞動智慧案件在勞動法庭及智慧財產法院審理時,均應先後適用各該專業程序規定,僅就部分規定,進行除外適用,可認為原則上也採取累積適用之立場。

惟兩種專業程序規定之累積適用,並非沒有界限,而應無內在衝突為前提。比對勞動事件法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特別規定,其中:言詞辯論期日之準備、雇主證據提出義務、工資及工時推定、以補償代履行等規定(勞動事件法第32、35、37、38、39條規定),與遠距審理、技術審查官參與、特殊專業知識之揭露辯論以及公開心證、裁量或合意不公開審理、秘密保持命令、證據保全等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4、8、9、11、18條規定),均應可併行不悖,而累積適用。至於兩者均有之強制證據提出規定 (勞動事件法第36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第10條),兩者規定幾乎相同,無論累積適用或擇一適用,結果應無不同。

擇一適用

兩種專業程序規定如有內在衝突,此時因無法同時累積適用,自有擇一適用之必要。其中最重要且明確的內在衝突,莫過於簡易及小額訴訟程序。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明文排除簡易及小額訴訟程序,要求智慧財產案件一律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相對於此,勞動事件法明文要求各級法院應設立勞動專業法庭,且無排除簡易及小額訴訟程序之規定。勞動智慧案件明顯無法同時累積適用兩項規定,而不得不進行擇一適用。在擇一適用的選擇上,本文傾向勞動智慧案件應一律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其理由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係制定在前之法律明文規定,而勞動事件法作為後法既無排斥規定,應認為立法者對於具有智慧財產案件屬性之勞動事件,並無意改變先前規定。此外,簡易及小額程序於民事訴訟法已明定其上訴、抗告審為管轄之地方法院合議庭(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如以智慧財產法院自己為簡易、小額案件之上訴、抗告審,似乎逸脫原本簡易、小額訴訟以各地方法院合議庭為終審法院之立法意旨。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4條第3、4項對於上開衝突,係採取割裂式之擇一適用。亦即:勞動智慧案件如由地方法院勞動法庭處理時,即仍有簡易及小額程序之適用;但如由智慧財產法院處理時,即不適用簡易及小額程序。同一簡易、小額訴訟案件於不同法院審理,卻發生適用程序不同之結果,此似乎於勞動事件法缺乏授權依據。且究竟由何法院審理,又可由當事人之一造決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7條參照),等同當事人一造可以完全單方面選擇適用之程序,似乎更已超出勞動事件法之原先立法意旨(勞動事件法僅於第6條規定使勞工有權選擇地域管轄法院,並未見有使勞工選擇程序種類之規定)。

為避免以上問題的解決方法是讓智慧財產法院在審理勞動智慧案件時,又回復簡易、小額程序之適用。但如此一來,又將使智慧財產案件區別成有適用與不適用簡易、小額程序的兩種類型,而使程序分類更趨複雜。與其如此,似乎應由立法者對於勞動智慧案件之專業審理需求進行抉擇:如認為其中勞動專業審理需求更為重要,即應將勞動智慧案件完全排斥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以避免割裂適用簡易、小額程序之爭議;如認為仍有必要維持其中智慧財產部分之專業審理需求,則應於勞動智慧案件貫徹一律適用通常程序之規定。

累積還是擇一?

究竟是累積還是擇一適用也可能發生爭議。於此可討論者有二:一是勞動調解規定,另一則是保全規定。

在勞動調解規定方面:勞動事件法制定的最大特色在於訴前強制專業調解。勞動事件法第16條的立法理由即指出:勞動事件之爭議處理,宜本於對勞資現實情況之理解為事實及法律關係之判斷,使兩造了解紛爭之所在與各自之權利義務,而促成其自主性、合意性解決。此一立法考量,完全適用於勞動智慧案件,但勞動事件法審理細則第4條第4項卻將智慧財產法院完全排除適用勞動調解規定。然而,智慧財產案件以調解、和解終結者,所在多有,勞動智慧案件要適用勞動事件法之訴前強制調解規定,並無困難,也無內在衝突,應可採取累積適用。排除強制前置勞動調解之結果又將造成同一案件於不同法院將有不同程序之情形。只不過,勞動事件法的調解程序規定,除其強制性外,在民事訴訟法也多有相同規定,如案件確有調解需求時,一樣可以透過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提供相同的調解服務。也因此,此處擇一適用結果,實際影響較小。

在保全規定方面:勞動事件法審理細則4條第3項對於保全程序採取擇一適用勞動事件法的立場,但勞動智慧案件是否有必要完全排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保全程序規定,本文持較為保留之態度。特別是對於智慧財產權之得否行使為定暫時狀態處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2條第2項考量到其對於產品市場影響重大,因而有保全程序本案化審理之設計。倘聲請方無法完足釋明將來勝訴可能性、無可彌補損害等事由,必須駁回聲請,不得以擔保補足釋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7條第1項參照)。相對於此,一般案件則容許以擔保補足釋明(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第533條、第526條第2項規定參照)。勞動智慧案件就智慧財產權行使之保全程序,如排斥本案化審理之規定,不僅不利智慧財產產品市場健全發展,似乎也未必能夠保障勞工權益。例如:雇主認為離職員工違反勞動契約競業禁止條款,並因此侵害營業秘密,請求禁止離職員工及其新任職公司行使特定專利權(侵害營業秘密所得)之暫時狀態處分。此時還是應該由原雇主完足釋明保全處分之必要性較為適當。

結語

勞動事件法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各有不同的專業程序規定。當案件經由特定程序確定為勞動智慧案件時,即會發生不同專業程序規定競合應如何適用的問題。由於不同專業程序規定都有其背後為符合各該專業案件政策目的之特殊考慮,勞動智慧案件既同時具有兩種不同專業案件之屬性,專業程序規定競合時,自應以累積同時適用為原則。但如不同專業程序規定存有內在衝突,而有無法累積同時適用之窘境時,擇一適用是不得己的選擇。此時即應妥適選擇其擇一適用之基礎,避免不必要之利益犧牲。期待勞動智慧案件所具有勞動事件及智慧財產事件之專業屬性,都能在程序進行中被妥適關照,圓滿地健全社會共同生活並促進國家科技與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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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全球經濟:肺炎疫情將加重美、中債務壓力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從去年(2019)12月開始傳播、而且在今年1月下旬蔓延到中國全境的武漢肺炎,打亂了許多人對於2020年的期待。如今,周邊的日本、韓國、台灣、香港都有不小的疫情傳出,甚至連太平洋另一端的美國都難以脫身。

圖片來源:pixabay

為什麼在這麼短的時間內,疫情散播的規模會如此巨大?除了病毒本身潛伏期更長、更難捉摸以外,全球化時代下的頻繁跨境人員交流,也是不可忽視的主因。17年前爆發SARS時,中國剛加入WTO,才正要朝著世界工廠的目標邁進,彼時的武漢,也僅是中國內地眾多謀求發展的城市之一。但如今的武漢,是中國的資訊製造業重鎮,更是高鐵、鐵路、空運、河運交錯的運輸中樞。一旦疫情在此爆發,可說毫無阻絕的可能性。

也因此,這波狂襲而來的肺炎疫情,已經為2020年的全球經濟投下巨大變數。為了阻止疫情擴散,中國各省市都對人民祭出限制住居的禁令,交通運輸也大規模停擺,使得零售通路大受打擊。此外,農曆春節假期後的開工日也一延再延,生產線上的產能低落,更將拖垮全球科技供應鏈。如果疫情未能被有效控制,這些萎縮的經濟活動就將成為2020年的常態了。

肺炎疫情對消費和生產的衝擊已經顯現

這種時期,其實正需要國家積極介入,以避免經濟受到太大衝擊,以台灣為例,交通部和經濟部也各自針對了旅遊業和大陸台商擬定紓困方案,中國人民銀行更是早在2月初,就宣布投入1.2兆元人民幣進行公開市場操作,來維持金融市場的流動性。

國家迅速出手救市固然可以提振民眾信心,但這幾年內,主要大國為了推升經濟成長,已經紛紛大幅舉債,又還剩多少實力來應付這次疫情危機?

以舉債推升國家經濟,最典型的案例當屬中國,只要是國家重點培育、發展的產業,都少不了重金補貼,背後的最終財源,也幾乎都是舉債,使得中國經濟連年成長的同時,債務數字也連年攀升。根據世界銀行(World Bank)統計,中國國債對GDP的比率,在過去五年內從200%成長至250%,2020年也可望繼續提升;然而,這段時間內的中國經濟成長率卻是逐年下滑,2014年時還有7%以上,到了2019年年中就只有6.2%(圖1)。很明顯地,未來中國想要繼續用債務推升經濟成長,效率只怕愈來愈低,但在經濟成長已經放緩,又有肺炎疫情的威脅之下,中國政府恐怕也只能繼續舉債了。

圖1:2015~2019年中國國債佔GDP比例(左)與GDP成長率(右)
資料來源:world bank

2020年美國聯邦政府赤字再度破兆

另一個舉債大國,是這幾年來經濟表現也十分亮眼的美國。在川普(Donald Trump)執政的三年內,打著美國優先的旗號,美國的失業率節節下降,房地產、工業產值、股市一片欣欣向榮,讓川普在2月初的國情咨文(STOU)中,大肆吹捧自己的執政成果,並且認為這將是支持他競選連任的重要基礎。

只不過,在隨後提出的美國聯邦政府2021財政年度預算中,美國財政赤字的問題也被完全揭露。在2020年,美國聯邦政府的收入預計為3.7兆美元,支出則為4.79兆美元,將產生高達1.08兆美元的赤字(Fiscal Deficit)。這是2012年之後,美國首度出現破兆的預算赤字。

事實上,在前任總統歐巴馬(Barack Obama)的執政末期,美國的預算赤字已經逐年下降,2016年時也不到6千億美元,但即使如此,川普在當年競選時仍然大力抨擊歐巴馬任內的美國政府「債台高築」,更把削減聯邦政府支出當作重要政見;沒想到,在他自己執政期間,舉債規模反而更大,使得美國聯邦政府的債務餘額,在他任內以每年5%的速度成長(圖2)。如果川普今年底真能競選連任,則根據美國國會預算研究辦公室(Congressional Budget Office)的估計,2024年川普卸任之時,美國國債規模將逼近30兆美元。

圖2:2013~2025年美國聯邦政府赤字與債務規模變化(2020年以後為預估值)
資料來源:https://www.cbo.gov/

中、美兩大經濟強權,都靠著政府舉債來維持和推動經濟成長,在疫情拉緊報的現在實在不是什麼好消息。所以,我們現在只能寄望這波疫情能盡早結束,否則今年全球各國的經濟表現,實在都不容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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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精準健康到精準醫療:2020健康智慧產品新應用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自從人工智慧促使消費電子產業開始進入醫材領域,「自主健康管理」與「臨床醫療」之間的界線開始日漸模糊,從精準健康發展到精準醫療,各類大數據不斷被收集,刺激周邊穿戴式與生理量測設備發展。在新型冠狀肺炎疫情蔓延之際,若在生活中進行自主健康管理,可減少疾病發生機率,達到精準健康。

資訊工業策進會產業情報研究所(MIC)資深產業分析師吳駿驊指出,大數據驅動「精準健康」與「精準醫療」,所有的數據都需要被收集與解讀,AI開始應用在醫材領域後,尤其是遠距離醫療的應用上,人們的健康管理開始由機器判斷並給予建議,再由醫師進行疾病管理與治療。不過,AI技術所帶來的風險、責任與標準,仍然是無法避免的爭議點。

為了讓AI能被納入軟體醫療器材,美國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推動「軟體即醫材」( Software as a Medical Device)相關法規認證,2019年美國通過FDA醫材驗證,Apple Watch 4 ECG功能等消費性電子產品被核准。台灣也在2019年底通過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相關功能可望進一步開放。從趨勢上看來,與AI在醫療領域相關的各項監管辦法持續推出,只是全球監管標準開放速度不一,且尚未建立起共同的標準規範。

圖一、人工智慧與醫療應用示意圖
圖片來源:2020/1/15「2020 CES智慧科技新世代」,吳駿驊簡報資料

吳駿驊表示,觀察2020年的美國消費性電子展(CES),可以發現許多健康智慧產品的新應用,從初級的健康促進、到次級的疾病篩檢,以及第三級的治療與照護,全球都有許多廠商積極布局。

展現於不同應用的特殊功能穿戴式產品

來自麻省理工學院的Embr lab,發明了一款電子溫度調節手環,透過手環在手腕處提供加熱或冷卻功能,將熱量從皮膚中帶走,產生涼爽的感覺;另一方面也可以將熱量施加到皮膚上,產生溫暖的感覺,就像手握杯子感覺清涼感或熱杯的舒適溫暖。CarePredict是一家由創投支持,運用傳感技術自主觀察和收集有關用戶日常生活數據的美國公司,CarePredict公司相信,強大的數據和分析集可望改善老年人護理,因此專注於老年人日常生活模式的確認,以便預測其健康狀況是否下降,並進行早期干預。Care Predict旗下的高齡照護手環,能觀察老年人的日常活動和行為方式的變化,來分析年長者可能出現的嚴重問題,例如跌倒、營養不良、憂鬱、過餐、睡不好,進而提出警告。而來自日本的D Free公司,也推出高齡上廁所預測警裝置,使用超聲波技術不間斷監控使用者的膀胱,分析無線感測器所收集來的數據,用來預測使用者何時需要去廁所,並在手機或平板電腦提醒通知。

圖二、特殊功能的穿戴式產品應用
圖片來源:各公司/MIC整理,2020年1月

非接觸式生理訊號量測:針對痛點多元創新

從電子眼、電子鼻、電子耳到電子皮膚,在今年CES展上都看到更多創新的應用出爐。

電子皮膚:由瑞士聯邦理工學院新創團隊Xsensio所研發的皮膚貼片晶片技術,可持續監控皮膚表面的電解質、代謝產物、小分子和蛋白質等資訊,此項產品更在2020 CES展中獲得可穿戴技術類別的創新獎。

電子眼:使用攝影機從皮膚影像中提取脈搏、血氧飽和度、血壓與精神壓力水平資訊,可以用於車輛或照護中心,長期監測分析用戶的健康狀況,像是台灣的鉅怡智慧、韓國的GB Soft、以色列的Binah.ai都推出相關產品。

電子鼻:由台灣清華大學的電子鼻團隊組成的世創生物科技(Enosim Bio-tech),藉由分析病人呼出的氣體,快速篩檢出細菌類型,分類不同種類細菌感染引發的肺炎。

電子耳:器官產生的聲音中,低頻的聽覺難度最高,美國公司Bongiovi Acoustic Lab將創新音頻使用在醫學中,藉由研發強化聲音處理的技術,能聽到心臟、肺、血管和其他生物聲音,在背景噪音的環境中尤其有效,目標是降低醫療成本同時改善治療效果。【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54期:從精準健康到精準醫療:2020健康智慧產品新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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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公司董事會之智財治理責任
上市櫃公司董事會之智財治理責任
在前期北美智權報《重要宣導:上市櫃公司董事會之智財管理義務》一文中曾提到新修正的「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正式將智財管理納入公司治理架構,並提升至董事會監管層級,但董事們可能還是搞不清楚公司的智財管理和他們有什麼關係。因此,這一期智權報將深入介紹台北科技大學教授陳春山闡釋的「董事會之智財治理責任」,讓公司董事們有一個比較具體的認知。

陳春山除了是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教授外,也是櫃買中心公益董事、花旗銀行獨立董事、全球品牌管理協會理事長、以及公司治理協會常務事。他表示以前在做獨董的時候,沒有感受過智慧財產權是一個很高階,高階到可以影響公司治理的事情,這對他來說是很困擾的。因為這代表他每年從智財所教出來的三、五十個學生都沒有辦法在公司被重視,如此一來,對他來說教育是失敗的。因此他為了他的學生,一定要提升智權在公司的地位,希望他的學生可以在公司被重視。

陳春山希望可以藉由將智財管理納入公司治理架構這個機會引起董事們注意,讓他們看看智慧財產權到底是在搞什麼?為什麼要驚動到董事?陳春山過去常受邀進行公司治理演講,他認為董事會基本運作目標有五大項,包括 (1) 達成績效目標;(2) 管理企業戰略(願景、企業文化、策略);(3) 員工滿意、成就感;(4) 社會責任;及 (5) 控制流程、風險及責任 (財報、風控、內控、法遵)。但以陳春山的經驗,董事其實在第1-4項所參與的密度和深度都不是那麼強,反而是第5項最重要,亦即控制流程、風險及責任。他認為一家公司要能夠長治久安,是一個獨立董事的基本功,如果這項不能達成,獨立董事的功能便已消失。

總結,陳春山指出董事有2大主要功能,分別是 (1) 監視公司的運作:尤其是財報真實性、內控、風控、法遵;(2) 成功策略:由董事根據自身專業,替公司提供建議及協助其商業判斷。他每次擔任公司獨立董事時,如果碰到事情一定會問2個問題:為什麼會發生這種現象?要用什麼方式糾正、以後怎樣才不會再發生?除了控制風險外,如果能找到一些對的策略可以為公司加值,這也是董事的工作。

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教授陳春山

風險管控管控什麼?

在過去30年公司治理的經驗中,陳春山認為智慧財產在風險項目中是很重要的事情,必須作好風險管控。特別是在中美貿易戰及中國大陸崛起之際,在擁有技術之外也必須擁有智財權。所以往後技術偷竊的問題會越來越嚴重。

陳春山指出,在2017年之前,台灣半導體產業一年只有1件涉及營業秘密案件,但光是 2017 年,就激增為 6件,增加了5倍,而且多數與中國公司相關。根據台灣官方數據,技術竊盜案從 2013 年的8件,在2017年成長了2.5倍,達到 21件;2018 累計至11月,則達18件(圖1)。

圖1. 台灣技術竊盜案近年成長趨勢
照片來源:《董事會之智財治理責任》簡報,陳春山,2020/01/06;http://cdn.technews.tw/2018/11/19/taiwans-technology-industry-china-pressure/

因此作為獨立董事,特別是身處科技業,如何避免讓技術智財權竊盜問題在未來幾年內影響到企業,這是很重要的。陳春山表示,這個問題如果沒有處理好,不只公司受到損害,就連董事也會有責任。

為了保障投資人,如果公司董事作不好的話,保護機構是可以對董事提出告訴的。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保護法於2009年5月20日修正時增訂第10 條之 1 ,明定保護機構於發現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章程重大事項時,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請求公司之監察人為對董事提起訴訟,或請求公司之董事會為對監察人提起訴訟。監察人或董事會自保護機構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訴訟時,保護機構得為公司提起訴訟,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準用第二百十四條之限制。保護機構之請求,應以書面為之。」

智財權跟董事有什麼關係?

董事要掌控的風險有那些呢?陳春山指出有以下5個部分,前4個都是和智慧財產權有關的。

第一個就是專利。假設我們是一位執行董事而知道公司侵害了別人的智財權,同時也有參與這樣的行為,則據專利法是要負損害賠償責任的。例如:A公司仿造 B公司已出品之專利免刀塑膠帶,B公司以A公司之行為侵害其專利權,故向A公司之所有董事以違反公司法第 23條之規定,而要求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該等董事應負賠償責任。因此董事對公司的智財計劃、揭露及報告要很了解,如果董事們對公司的智財計劃、揭露及報告有什麼問題,一定要在董事會上提出,這就是董事風險管控的責任之一。

其他的智財權包括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等,如果沒有處理好,像是不小心侵犯了別人商標權、著作權,或是挖角過來的員工竊取了前東家的營業秘密等,董事都是要負連帶責任的。

圖2. 董事之智財治理責任
照片來源:《董事會之智財治理責任》簡報,陳春山,2020/01/06

至於最後一個公司董事要監控的部分是: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而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公司法23條)外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公司法1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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