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9日 星期三

英國脫歐對英國發明/設計/商標案的影響


【米奇巴克童書魔法盒】讓父母瞭解孩子思考與美感的「天賦」,陪孩子一起快樂閱讀、創意思考! 【先探投資週刊電子報】提供潛力股報導,及分析台股、大盤趨勢、個股漲跌。讓你掌握股市,貼近台股趨勢!
★ 無法正常瀏覽內容,請按這裡線上閱讀
新聞  健康  u值媒  udn部落格  
2020/02/20 第327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英國脫歐對英國發明/設計/商標案的影響
   
法規訴訟 EPO駁回DABUS專利申請案:AI機器不具備發明人地位!
   
深入報導 補貼政策對中國企業的打擊,比病毒更可怕!
   
研發創新 【區塊鏈專題】區塊鏈與新創
   
智財管理 簡介證交所與金管會對上市櫃公司之智財相關規範
   
 
英國脫歐對英國發明/設計/商標案的影響
黃蘭閔/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
英國、歐盟終於要分家了,這對英國發明、設計、商標類案件有何影響?簡單說,2020年一切照舊,2021年則是有所變,有所不變。

圖片來源:Public Domain Pictures

Brexit吵嚷經年,脫歐?硬脫歐?何時脫歐?真的會脫歐?一波多折,觀眾耗盡耐性,記者寫到辭窮,終於等到英國與歐盟雙方達成並各自批准協議,2020年1月31日英國脫歐確定生效,並旋即自隔日起進入11個月的過渡期;假使雙方未再協議延長過渡期,預定2021年1月1日完全分家。不過本報讀者關注重點大概只有一個:這對英國發明、設計、商標案有何影響? 簡單說,2020年一切照舊,2021年才有變化。

2020年一切照舊

首先看發明案,《專利合作條約》(PCT)、《歐洲專利公約》(EPC)皆非衍生自歐盟的法律協定,英國脫不脫歐,不影響其PCT、EPC締約國資格,經PCT國際階段進入國家階段的申請案、由EPO受理審查並核准授權的歐洲專利,當然可進入英國。

至於發明案專利補充保護證書(SPC)、EUIPO授權的歐盟註冊商標(EUTM)、設計(RCD),各有歐盟法律協定淵源,如歐盟及英國官方最新指南[1]所說,雙方協議英國自2020年2月1日起退出歐盟,然而在過渡期期間(依目前雙方協定,即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歐盟法規在英國境內仍維持有效,所以既有的SPC、EUTM、RCD,以及透過馬德里及海牙體系指定進入歐盟的國際(歐盟)商標和設計案,2020年在英國還是享有一樣的權利保障。

2021年變與不變

還是先看發明案,因規則大致不變,相對單純。

如前述說明,英國與歐盟分家與否無關其PCT、EPC締約國資格,因此,PCT案申請人還是能選擇直接進入英國或繞道EPO申請英國專利,而EPO准證後拿到的歐洲專利,未來依舊能進入英國取得當地發明保護。且依EPO說明,英國退出歐盟後,英國的歐洲專利律師仍可繼續代表客戶申請歐洲專利、參與口審、出席慕尼黑或海牙分部進行的相關程序,毋庸另行取得工作許可。《倫敦協議》效力應也不受脫歐問題影響,故歐洲專利所有權人理應和原先一樣,毋須為進入英國提交德法文歐洲專利的英譯本。

而SPC雖有歐盟法規淵源,但不同於EUTM、RCD一證於歐盟全境通行,基本屬個別國家賦有的權利,所以英國SPC原本也只在英國受到保護,且英國已通過配套修法,除部分必要的調整,不像EUTM、RCD有過渡期後轉換對接的問題。萬一到過渡期結束仍有SPC未申請通過,審查會繼續依現行架構進行,申請人毋須重新申請。等過渡期結束後才要申請SPC者,單就程序面看,與現行制度其實也無多少區別。

再看商標與設計案,因牽涉不同協定與申請選擇,2021年將是有所變、有所不變。

假定過渡期未再延長,EUTM和RCD相關法規在英國的有效期間將延續到2020年12月31日,之後即不再於英國有效,但依歐盟與英國所簽協議,過渡期結束時,已授權的EUTM和RCD將免費轉換出英國商標及設計,並自2021年1月1日開始生效,以俾二者在英國皆能無縫接軌獲得同等保護;這些自動轉換的再註冊英國商標及設計需向UKIPO繳費展延,繳費期間與原EUTM、RCD相同,仍會沿用原聯絡地址,至少3年不變,並可與原EUTM、RCD分開轉讓授權。但萬一有EUTM、RCD申請案未能在過渡期結束前完成註冊公告,儘管英國律師仍可繼續代表客戶向EUIPO申請註冊,可是這類申請案最後取得的EUTM、RCD保護將不涵蓋英國。惟申請人可於9個月內沿用原EUTM、RCD申請資料在英國另外提出申請,規費與一般英國商標、設計申請案相當。

至於經由馬德里、海牙體系進入歐盟的國際(歐盟)商標及設計案,只要在過渡期前完成歐盟登錄授權程序,歐盟和英國所簽協議保障二者皆能在英國獲得同等保護。但若過渡期前未完成歐盟登錄授權程序,後續該如何處理,則有待英國與世界知識產權局WIPO進一步磋商。不過英國本就是馬德里體系成員國,並在2018年成為海牙體系一員,所以不論英國與WIPO如何協商,國際商標、設計申請案現在及未來皆可個別指定英國,不經歐盟,直接取得英國相關保護。


《北美智權報》第254期更多精采文章:

2019美國專利訴訟調查報告

大陸外賣2019:配送協議無溫度、配送員安全缺保障,平台該反思啥?

再生醫療管制初探 ─ 由United States v. Regenerative Scis., LLC 案看美國FDA對再生醫療監管

 
EPO駁回DABUS專利申請案:AI機器不具備發明人地位!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本刊在前文(2019年美國專利法規相關事件回顧)曾經報導過,在2019年時,在英國與歐盟已經有人試圖以AI作為發明人,並提出專利申請。其中,最為動見觀瞻的歐盟專利局(EPO)在經過口頭審理、做出駁回決定後,又在今年(2020)一月底對外公開決定書內容,並詳細說明了駁回申請的關鍵理由,相當值得專利業界注意。

這兩件專利申請案(EP 18275163、EP 18275174,以下簡稱系爭申請案)分別在2018年的10月和11月提出,但在最原始的兩份申請文件中,「發明人(inventor)」都呈現空白,未記載任何資訊。隨後,在EPO的要求下,申請人在2019年7月底提交了補充文件,指明系爭申請案的發明人,為叫做「DABUS」的機器,並說明DABUS為模擬人類神經網路的連接模型人工智慧(Connectionist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為什麼一個機器能具備技術發明能力?申請人指出,DABUS能夠在一般人察覺之前,就辨認出思想發明的新穎性,因此DABUS應該也能具備專利發明人的資格,而作為DABUS所有人的申請人自己,也理所當然能成為專利權人。此外,申請人更認為,肯定人工智慧機器的專利發明人資格,與專利制度的促進技術創新擴散的目標並無違背,更是對AI機器創造者成就的鼓勵。

後來,雖然在申請人的要求下,系爭申請案在2019年11月初對外公開,但仍然被EPO認為資料不足,並提交口頭審理(oral proceedings),於2019年11月底進行。在經過不對外公開的審理程序後,EPO於2019年12月底,以申請案不符合歐洲專利公約(EPC)為理由,正式做出駁回申請的決定。

理由1:誰才能當發明「人」?

既然駁回理由是不合法,那麼相關法令規定究竟為何?理由書指出,EPC第81條規定,若專利申請人與發明人非同一人,申請案必須記載原始發明人的相關資訊;在對應的細則第19項中,更規定記載內容必須包括姓(family name)、名(given names)以及地址。因此,系爭申請案的發明人記載「DABUS」,顯然不符合細則的要求。

理由書更進一步說明,物品的名稱與自然人的姓名不可混為一談。自然人的姓名不只用來身分辨識,更是其主張人格權的重要依據。在EPC當中,只有自然人、法人可以擔任專利發明人或權利人的角色,而發明人更是專屬於自然人。DABUS既然只是一項人工智慧機器,理應完全被排除在發明人範圍之外,這點毫無疑問。

理由2:機器有無創造發明能力?

申請人曾經辯稱:DABUS有技術創新能力,而且還「受雇」於申請人,在專利制度的政策下,應該可以被賦予發明人地位。不過理由書也指出,既然DABUS不是自然人,根本不可能被雇用,自然也無須討論專利申請權利移轉一事。

換句話說,就算DABUS事實上具備技術發明能力,在現行專利制度下也不被承認。「雇傭關係中的受僱人只限於自然人,不包括AI系統或機器這類不具備人格的東西,」理由書補充,「它們不可能被雇用,只會被擁有。」因此,DABUS在法律上沒有任何可以主張的權利,就算系爭申請案確實為DABUS的創作,DABUS也不可能為發明人。

理由3:發明人要件與可專利性無關

申請人辯稱,只要發明具備可專利性,理論上就該有發明人;如果不接受AI機器發明人的專利申請,將可能導致有專利性的發明,反而無法取得專利。對此,EPO強調,發明人的審查與可專利性的審查彼此獨立,而且都是專利申請案的要件。

理由書說明,在程序上,EPO會先對發明人進行審查,通過之後再進行可專利性的實質審查。換句話說,如果在發明人審查階段就通不過,申請案也不會進行到下階段的可專利性審查;即使能夠通過發明人審查,由於兩個審查彼此獨立,也不能保證一定能在可專利性的部分過關。因此,就系爭申請案而言,不能僅以發明人的審查結果,推論其對實質審查的影響。

整體觀之,EPO已經定調:AI技術並不具備人格,僅是能被人利用的工具。因此,除非法規進行修改,任何AI系統或機器,都不可能擔當專利發明人。

這份決定雖然解決DABUS發明人地位的問題,卻無意遺留了另一個更大的難題:AI系統的創作,究竟應不應該、以及如何保護?

在理由書中曾提及,系爭申請案的所有權歸屬,與發明人的認定還有有兩者的連結分屬二事。換句話說,DABUS的發明人地位被否決後,系爭申請案的所有權和發明人究竟是誰?又該如何認定?隨著AI技術日益普及,這些問題該如何解決,必然會受到更大的關注。


《北美智權報》第254期更多精采文章:

中國密碼法淺析

【區塊鏈專題】數位時代打擊仿冒:瑞士鐘錶業如何用區塊鏈防偽?

淺談日本特許申請時之先前技術資訊揭露義務之審查及應對方式

 
補貼政策對中國企業的打擊,比病毒更可怕!
蔡佑駿╱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在過去十年,補貼既是中國政府的經常性支出,也是中國企業的經常性收入。到了2020年,補貼不但不會消失,受到武漢肺炎疫情的影響,中國政府需要補貼的產業,恐怕不只製造業,連服務業也要積極補貼了。對於中國經濟來說,這將是比疫情本身更為不利的影響。

2019年,中國面臨全年企業營運利潤年增率負成長,這跟2015年的情況差不多的惡化,甚至比2015年還嚴重。美國對中國的出口關稅,明顯打擊到了中國企業的營運利潤,包含歐債危機那次,中國製造業PMI陷入近年來第三次低迷,雖然中國是製造業大國,曾經是世界工廠,但是隨著人口紅利逝去、勞工成本大幅提升、以及美國要求中國必須遵守當年加入WTO時的承諾,中國的製造業優勢早已不復見。可以預期,東南亞、非洲、印度等新興市場,未來趕上中國只是時間的問題,加上中國又面臨美國要求在貿易不平等待遇有所改善,中國產業面臨的壓力,絕對比世界上其他國家來的更大。

圖1:2014~2019年中國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利潤總額與年增率
資料來源:https://www.macromicro.me/

圖2:2010年至今中國製造業PMI和服務業NMI
資料來源:https://www.macromicro.me/

接受政府補貼,已成為中國企業日常

中國政府長年來,透過大量的不公平資源補貼手段,扶植特定企業,甚至直接把補貼政策當作經濟振興方案,使得中國企業可以免除其他全球企業在走弱的經濟環境下所蒙受的損失。根據金融數據資料商Wind統計顯示,中國當局及中國地方政府對中國的上市公司補貼金額,2018年已經提升到1538億人民幣(約224億美元),等於所有中國的上市公司總淨獲利(3.7兆人民幣)增加至少4%,持續創下歷史新高紀錄。2019年的前九個月,3700多家企業中有九成比例都取得政府補貼,中國政府的補貼政策不只是保護中國國內的工業,甚至已經達到嚴重的不公平競爭,以國家資源挹注企業,讓國外的競爭對手長期吃悶虧。例如近年來,中國政府積極扶植電動車產業,中國上市企業獲得政府補貼的企業中,就有許多是汽車製造商。有些則是消費電子產品製造商和化工產業,接受補貼位列第一名的是中國石化(Sinopec),補貼金額高達74.82億人民幣。

圖3:2018年中國12家獲得超過10億元人民幣補助的上市公司
資料來源:新京報

圖4:1997年至今中國各部門負債對GDP總額
資料來源:https://ourfiniteworld.com/2019/09/12/our-energy-and-debt-predicament-in-2019/china-debt-to-gdp-1997-to-2019-iif/

圖5:2010年至今中國汽車月銷售數據
資料來源:https://tradingeconomics.com/

補貼力道愈大,中國企業競爭力反而愈低

但是長年接受中國政府補貼的中國企業,商業競爭力的增加反而非常有限,例如大量扶植的本土電動車業,競爭力反而比不上美國的電動車龍頭Tesla,只能生產出相對便宜且品質中階的產品。在中國汽車市場萎縮的2018和2019年,受到扶植的汽車企業和政府的負債成長,比汽車業的業績成長還快速,大量的政府補貼,跟企業的競爭力是否提升,未必是正相關。

2020年第一季,中國境內正在面對武漢肺炎疫情的攻防戰,中國政府選擇直接封鎖災情嚴重的大城市,從醫療的考量,斷絕人流來阻斷疫情擴散,這樣的邏輯也許是對的,但是從商業的角度來看,斷絕人流也會阻斷許多消費行為,造成極負面的經濟傷害。

這和中國出口負成長造成製造業損害的概念不同,封城會造成的是內需消費為主的服務業損害,時間拖得越久,雖然疫情越能有效阻隔,但是商業經濟傷害卻越大,中國政府要怎樣在時間點做選擇,這是非常不容易的抉擇。可以預期,中國政府勢必會擴大對於服務業的商業補貼,避免廣大的服務業業者出現大規模金流斷鏈,中國政府將要扛下更多的民間債務,整體債務佔GDP已經逼近300%的中國政府,未來面對美國新一輪的貿易談判,看來是只能妥協了。


《北美智權報》第254期更多精采文章:

勞動智慧案件,怎麼審? 談專業案件程序規定競合之適用

中國密碼法淺析

2019美國專利訴訟調查報告

 
【區塊鏈專題】區塊鏈與新創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全球區塊鏈發展聚焦於公部門應用、垂直領域應用和功能性應用三大方向,但隨著區塊鏈進入3.0時代,比起過往熱度最高的加密貨幣,支付、匯款、信貸、證券、保險等泛金融應用,才是區塊鏈新創的布局重點;另一方面,雖然要在實體經濟、物聯網與數位應用導入區塊鏈的難度較高,卻是發展可期的一塊。

根據國際數據資訊(IDC)統計,2019年全球企業導入區塊鏈支出預算近29億美元,較2018年增長88.7%,2022年全球支出將增長至124億美元,2018∼2022年複合成長率76%,潛力巨大。在區域市場發展方面,2018年北美為主要支出市場(36%),歐洲為第二大區域,再其次是亞太地區。雖然亞太地區目前市場規模不及歐美,但2018∼2024年的複合成長率高達87%!在2017至2018年間,新創獲投資加速成長,但隨著比特幣價值跌落,2018年Q3新創獲投狀況明顯趨緩,從2019 年開始,加密貨幣新創逐漸轉向其他產業應用。

圖一、區塊鏈應用發展歷程
資料來源:coingecko.com (2019)、工研院產科國際所

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日前舉辦「區塊鏈產業創新趨勢與應用研討會」,工研院產科國際所計畫經理鄭凱安在會中指出,區塊鏈技術依托於現有網路環境中,提供新的資訊儲存與交換機制,區塊鏈與大數據分析、人工智慧相同,屬於跨產業的支援技術,區塊鏈具備不可竄改的特性,可以保障資料安全,建立交易信任;「去中心化」的特點則可提升交易效率、避免中介剝削。區塊鏈1.0是加密貨幣、區塊鏈2.0是代幣經濟和泛金融應用、區塊鏈3.0則走向供應鏈溯源、資料共享與認證、數位資產管理等多元產業應用,政府的加強監管,將促使區塊鏈轉向產業應用。

圖二、工研院產科國際所計畫經理鄭凱安
吳碧娥/攝影

鄭凱安觀察,目前全球區塊鏈發展聚焦三大方向:公部門應用、垂直領域應用(如供應鏈、物流、醫療等)、功能性應用(如身分管理),至於區塊鏈導入是否能成功,重點在於新興營運模式是否能為產業創造價值。

新創區塊鏈布局重點

這幾年創投在區塊鏈投入很多,早期都是投資加密貨幣、虛擬貨幣,但這幾年很多發幣機構紛紛倒閉,加密貨幣與礦機相關應用發展,與幣價聯動高,在各國政府監管下,較難有很大的突破。在金融科技引領的熱潮下,支付、匯款、信貸、證券、保險等區塊鏈的泛金融應用仍然受到注目,只是新創在為金融機構開發應用服務之餘,亦面臨來自其他金融機構的競爭。鄭凱安預測,實體經濟、物聯網與數位應用投入持續成長,導入應用需要多方合作,並布建可能的基礎架構,雖然難度較高,相對的是成長可期的一塊。

鄭凱安強調,區塊鏈的技術必須和產業應用領域跟相結合,因為要了解企業的流程,才知道怎麼把區塊鏈的特性應用進來,不是技術提供者就可以自行導入的。大廠導入區塊鏈則有兩種策略趨勢,一是直接和特定的產業合作,協助業者的區塊鏈應用;或是打造區塊鏈的技術平台,類似AWS或微軟的模式。區塊鏈在台灣的發展同樣走這兩種模式:資服業者可以當區塊鏈的技術提供者,或是業者找法人、新創提供區塊鏈的技術,共同發展區塊鏈的產業應用。

國際貿易金融案例:以色列新創公司Wave建立跨國交易的新信任機制

在傳統國際貿易活動中,高度仰賴紙本傳遞及審核,耗時且成本高,又因為買賣雙方無信任基礎,需依託銀行信用證明代替商業信用,但紙本容易遺失、有偽造的風險,以色列新創公司Wave建立跨國交易的新信任機制,利用區塊鏈簡化貿易流程,並防止竄單的情況發生。鄭凱安指出,英國巴克萊銀行(Barclays)銀行引進Wave公司技術,在區塊鏈上完成國際貿易所需的文件交換與驗證,簡化銀行擔保與文件往返確認程序,可應用於跨境金融、供應鏈金融、資產擔保證券等領域,愛爾蘭農業合作社Ornua與東非食物批發交易商Seychelles的跨境農產品採購交易,都是採用Barclays與Wave的平台完成文件驗證與清算,建置前處力交易要耗時7∼10日,現在只要花短短4小時內就可完成。

鄭凱安也強調,選擇區塊鏈應用對象時,要先有明確的應用與痛點,並確定產業鏈中的合作對象,同時要思考區塊鏈之外的解法,避免「為區塊鏈而區塊鏈」。推動區塊鏈的問題不在技術,而在於如何建立可獲利的營運模式,靠的是技術提供者與領域業者之間密切的配合。鄭凱安認為,區塊鏈的獲利或效益有幾種可能,包括產品溯源帶來的商業機會、效率提升與成本降低,或是建立新應用服務與商業模式,未來網路將走向多元Edge應用,預期區塊鏈的去中心化及數位ID認證,將在未來的資料經濟生態體系中,扮演關鍵的角色。

區塊鏈下一步將怎麼發展?

企業導入區塊鏈與去中心應用評估方面,區塊鏈愛好者協會理事長高崎鈞指出,區塊鏈的應用可以解決產業鏈本身資料彈性及互操作性不足的問題,像是商品防偽、產品供應鏈等應用。此外,區塊鏈可以提升產業決策的透明度,降低交易對手不履約的風險,若有糾紛直接從鏈上解決,不用再對簿公堂。透過資料交換機制完成供應鏈協同供貨,企業間彼此授權資料,減少決策的不確定性、共創多贏局面。

圖三、區塊鏈愛好者協會理事長高崎鈞
吳碧娥/攝影

高崎鈞預估,未來將有許多新興角色因應而生,衍生更多資料驅動的創新服務,例如維護底層公鏈運作的Baas(Backend as a Service,後端即服務)廠商、提供產業Dapp(Decentralized Application,去中心化應用程式)設計的專業資料服務顧問、符合監管法遵規範的企業內稽外稽服務、區塊鏈資料解釋和預警專家,還有AI大數據分析BI提供智慧決策加值,以及錢包系統服務與區塊鏈帳本瀏覽器等工具提供商,以上各類創新服務將活絡產業,並帶動整個供應鏈產值,而產業鏈中原本中心化角色也不會消失,因應需求各自兼容並行。新創投入區塊鏈的產業分工,可以帶動整個產業,讓市場的餅做大,因為區塊鏈去中心化的特性,產業資料不會存放在大者恆大的中心資料庫裡,讓更多人能夠參與並提升效率,小國或小廠更能保有自有資料的自主性,雙方得以對等互惠的機制進行合作。


《北美智權報》第254期更多精采文章:

一文看懂中國搶先申請新冠病毒治療方法專利的企圖與限制

勞動智慧案件,怎麼審? 談專業案件程序規定競合之適用

大陸外賣2019:配送協議無溫度、配送員安全缺保障,平台該反思啥?

 
簡介證交所與金管會對上市櫃公司之智財相關規範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在前期北美智權報《重要宣導:上市櫃公司董事會之智財管理義務》一文中曾提到新修正的「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正式將智財管理納入公司治理架構,就此議題,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司治理部經理黃玻莉特別整理出證交所與金管會現有的智財相關規章,於2020 年 1 月 16 日經濟部工業局舉辦的「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之智財管理義務宣導活動」中作出簡報,供企業經營者及董事會成員參考。

要注意的是這些智財相關規章有些是既有的(證交所與金管會於2014年即已有智財相關規章),有些是新增的;另外,有一些是強制,有一些是非強制的。當然,如果企業針對非強制的部分也能嚴格執行,在與智財相關之公司治理評鑑部分會有加分作用。各別規章內容如表1所示。

表1. 證交所與金管會現有的智財相關規章
來源:《公司治理守則及公司治理評鑑智財內容簡介》簡報,黃玻莉,2020年1月16日

金管會部分

金管會部分主要有兩項規範,兩項均為強制項目。詳情如下:

(一)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強制)

  1. 納入取得或處分資產理程序 (出處為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3、6條)
    • 公開發行公司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理程序,應包括「專利權、著作商標特許等無形資產」
    • 且應經董事會通過,並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二)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強制)

  1. 列為每年年度稽核計畫之稽核項目 (內控準則第13條)
    • 公開發行公司至少應將「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 等重大財務業行為之控制作業」列為每年年度稽核計畫之項目。
    • 年度稽核計畫應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2. 訂定對「研發循環」之控制作業 (內控準則第7條)
    • 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度應涵蓋所有營運活動,遵循所屬產業法令。
    • 並應依企業所屬產業特性以營運循環類型區分,訂定對「研發循環」之控制作業,包括對基礎研究、產品設計、技術研發、產品試作與測試、研發記錄與文件保管、智慧財產權之取得、維護及運用等之政策及程序。
  3. 納入公司之內部控制度,並應據以進行風險評估,執行必要的控制作業 (內控準則第6/13/15/16條)
    • 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風險評估及控制作業等組成要素,各公開發行公司應確立各項目標進行風險評估,依據風險評估之結果設計、修正及執行必要之控制作業,擬訂年度稽核計畫。
    • 是以,智慧財產權之取得、維護及運用等之政策及程序應納入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並應據以進行風險評估,執行必要的控制作業。
    • 年度稽核計畫應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 稽核報告應一併交付或通知獨立董事,稽核主管並應列席董事會報。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54期:簡介證交所與金管會對上市櫃公司之智財相關規範


《北美智權報》第254期更多精采文章:

【區塊鏈專題】數位時代打擊仿冒:瑞士鐘錶業如何用區塊鏈防偽?

專利法第99條之「製造方法專利所製成之物」及其解釋

到日本大阪工業大學進修智財吧!

 
 
本電子報著作權均屬「聯合線上公司」或授權「聯合線上公司」使用之合法權利人所有,
禁止未經授權轉載或節錄。若對電子報內容有任何疑問或要求轉載授權,請【
聯絡我們】。
  免費電子報 | 著作權聲明 | 隱私權聲明 | 聯絡我們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