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美國學者R. Carl Moy教授之研究,「先使用權」原始用意為防止外國專利申請人不當限制國內技術實施者的活動。在《保護工業財產權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稱巴黎公約)制訂前,有些國家對外國專利申請人採差別待遇。一類是不准許外國人申請專利或減少授予外國人專利;另一類為「先使用權」之規定,以讓國內產生者在外國競爭者來國內申請專利前完成適當的生產準備,而免於專利權的限制。
巴黎公約讓主要工業國家必須保護外國人的專利權,並且提供與本國人一樣的待遇。巴黎公約第4條規定優先權制度,其要求會員國在評價外國人專利申請案之可專利性時,其審查基準日從國內申請日提早為母國首次申請日(亦稱優先權日)。而第4條也是「先使用權」的規範基礎,即1883年巴黎公約第4條第1項之用語「在第三方權益獲得保留之情況下」("under reserve of the rights of third parties")。然而,該用語讓部分國家擴大「先使用權」之概念,包括寬鬆先使用行為之認定(例如僅閱讀過系爭專利的原始申請案即可取得先使用權);加上該些國家的「先使用權」認定基準日為專利申請日,使得國內技術使用者容易於系爭專利之優先權日與申請日之間完成「先使用」,而規避外國人的專利。
為解決此爭議,巴黎公約的1934年倫敦修正版將「在第三方權益獲得保留之情況下」用語刪除,並在第4條第B項增加「根據會員國的內國法,第三方於優先權所根據之首次申請案申請日之前所取得的權利應被保留」("The rights acquired by third parties before the day of the first application on which priority is based shall be reserved by the internal legislation of each country of the Union.")。亦即,「先使用權」的主張必須是先使用行為發生在優先權日之前。此概念之後變成巴黎公約的1967年斯德哥爾摩修正版第4條第B項,但文字略有調整。
之後,在《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稱TRIPS協定)之制訂過程中,「先使用權」範圍的認定為討論議題之一。最後,TRIPS協定第30條專利權例外之規範即涵蓋「先使用權」的規定。但在考慮第三方之具正當性之權益下,「先使用權」條款必須與系爭專利之通常獲利方式間無不合理之衝突,且未不合理歧視專利權人之具正當性權益。
近似著名商標就一定會貶損其信譽或攀附其商譽?歐盟2021年Puma v EUIPO - Gemma Group案
楊智傑/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歐盟商標法對著名商標的保護,除了一般的混淆誤認侵權外,還包括減損其識別性或信譽(淡化),以及台灣所謂的「商標搭便車行為」。但是,並非商標達著名程度,就一定可以主張這樣的擴大保護。2021年的歐盟普通法院Puma v EUIPO - Gemma Group案,認為著名商標不當然可以主張這二種保護,除非能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有這樣的風險。
圖一、義大利的機械製造商Gemma Group Srl之註冊商標圖片來源:Case T‑510/19, Puma v EUIPO - Gemma Group.
歐盟商標法對著名商標之保護
歐盟商標指令、歐盟共同體商標規章中對具知名度之商標(trade mark which has a reputation)之侵害類型,幾乎一樣。對具知名度商標的侵害類型,除了一般的混淆誤認之虞外,尚包括:(1)減損識別性或聲譽,及(2)不合理地利用其聲譽(taking unfair advantage of repute)。
Puma主張,系爭商標的圖樣與Puma自己的商標,幾乎一樣或高度近似,雖然其指定使用的商品類別,與Puma的商品類別可能不類似,但因為Puma的商標屬於有知名度(reputation)之商標,也就是台灣所謂的著名商標,因而,Gemma Group申請使用該商標,也可能會貶損(淡化)Puma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或構成第8條(5)所謂「無正當理由不合理地利用Puma商標的商譽」(without due cause ......would take unfair advantage of the repute.......)。
Puma自己的在先著名商標,主要有下面二個,請見圖二。
圖二、Puma旗下兩個著名商標圖片來源:Case T‑510/19, Puma v EUIPO - Gemma Group.
圖一、2013-2021 VC已完成交易的全球融資趨勢(按行業劃分)資料來源:Venture Pulse, Q2'21, Global Analysis of Venture Funding, KPMG Enterprise. *As of June 30, 2021. Data provided by PitchBook, July 21, 2021.
圖二、2021年Q2全球十大鉅額融資案資料來源:Venture Pulse, Q2'21, Global Analysis of Venture Funding, KPMG Enterprise. *As of June 30, 2021. Data provided by PitchBook, July 21, 2021.
值得注意的是,過去一年來,因為外在的超級低息環境,出現了一種害怕錯失良機的投資焦慮現象,被稱為「錯失恐懼症」(Fear Of Missing Out),因此越來越多的「非典型投資者」出現,包括對沖基金、共同基金、退休基金、主權財富基金、大學捐贈基金和家族辦公室,這群「非典型投資者」過去可能只分配一小部分資產給創投,現在正在增加對創投資金的資產配置。
使用人主觀上必須為行銷目的而使用商標。所謂「行銷目的」之內涵與「交易過程(in the course of trade)」的概念類似。但不限於有償的銷售或具營利性質的交易行為。隨著商業活動的發展,行為是否有「行銷之目的」而構成商標使用,應依具體個案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是否能為相關消費者所認識並藉以辨別來源加以判斷。商標權人如果於主觀上已有向市場促銷或宣傳商品或服務的行為,使商標之使用與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發生密切關聯,應可認定具行銷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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